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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透明度建设仍有改善空间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在新兴企业中还存在非财务信息披露不足,定期报告冗余,网络化披露有待改进等问题。

证券市场监管:透明度建设仍有改善空间

近期,证监会全方位提升了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如在发行审核领域,将预披露时间提前,首次公开发审流程和申报企业名单;在并购重组审核领域,公开审核标准,完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在稽查和处罚领域,除主动公开结果信息外,还试行公布一些过程信息。这些都说明,以公开透明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已经全面提速。但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在理念和制度运作上还有一定的差距:

1.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指引的公开问题。随着《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颁布,证监会行政规章的制定、发布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但其他一些不属于行政规章范畴的规定、办法、规则以及内部掌握的指引,其制定、实施与公开的问题悬而未决。如查办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案件的重要依据——2007年制定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至今尚未正式公开,在稽查办案和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已经遭到法律人士的质疑。

2.行政许可过程信息的公开问题。近年,证监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完善了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开程序,对结果信息的公开臻于完善,但与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在对过程信息的公开上还有潜力可挖。如美国证监会将IPO审核中的所有意见和答复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全公开,而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从投资者及时、准确了解拟发行企业的角度出发,相关流程信息的公开是有必要的。(www.xing528.com)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念存在偏差。长期以来,受制于“实质判断”的保姆式和纠问式监管理念,信息披露环节承载了大量实质审查的内容,尤其披露风险或负面消息的上市公司往往面临着被监管者“合理怀疑”的艰难处境,上市公司普遍有“多说多错,不如不说”的心态,主动性、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内在动力严重不足,成为透明度建设的一大掣肘。此外,在新兴企业中还存在非财务信息披露不足,定期报告冗余,网络化披露有待改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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