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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与信息披露探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的质量有密切关系。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由于政府的影响面较广,因此政府的监管更是不可或缺的。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建立了上市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核上市公司退市,对其实行监督。

证券市场监管与信息披露探析

政府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监管只能是事后的,但它却是最强有力的,主要包括相关机构的监督(如证监会)和法律监管(如对存在欺诈嫌疑的上市公司高管进行司法处罚)。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证券市场失灵现象(如“庄股”现象)。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信息披露制度已经成为各国证券市场(包括控制权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的质量有密切关系。《OECD公司治理原则》明确指出,信息透明度(Information Transparency)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之一。

1.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1)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公司治理也得到了同步的发展。公司治理的提升会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促进公司治理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看,证券市场监管对公司治理的发展起到了相当明显的作用。

1984年11月14日,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上海飞乐音响有限公司”成立。大约从1987年开始,中国资本市场进入萌芽阶段;198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这一时期资本市场开始出现,但其运作尚不规范,基本属于试验阶段。大约从1992年开始,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初步建立阶段,资本市场的建设速度有了明显加快。总的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有四个特点:起点高,速度快,不均衡,资本市场发展与经济改革(特别是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关系密切。

资本市场帮助企业进行融资活动,有力地支持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同时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资源配置,减少了资源浪费。在调整国有资产存量、统一分割性市场为全国市场方面,资本市场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资本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①规模小。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资本市场的规模仍显偏小。规模小直接导致了过度投机、操纵交易等问题。

②运作不规范。运作不规范包括资本交易不规范,资本交易收入处置不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等。正是由于以上问题,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庄股”现象。

③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市场结构不合理。这主要是指各种证券市场发展不协调,有的发展超前,有的严重滞后,不能发挥资本市场的整体优势。

④资本市场法规不完善,政策缺乏稳定性,同时监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总的看来,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来看,它对完善和改进公司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促进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及提供有利于公司竞争的良好的治理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

(2)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的融资机制,使投资者有权选择投资对象,从而改善和提高公司的治理结构;二是资本市场的价格机制,可以降低股东对管理层的监控信息成本,降低公司的治理成本;三是资本市场的并购机制,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①融资机制。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融资功能。无论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都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尽管股权融资相对于债务融资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但融资的多少受到公司业绩的影响,投资者会根据公司的业绩进行投资的选择。为获得融资的机会,公司经营者会通过改善公司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水平、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改善公司的业绩。同时,融资结构还可以对经营者的经营激励、对公司的并购产生影响,进而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②价格机制。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提供了公司管理效率的信息,反映了公司经营者的经营水平。出资者通过对公司市场价格的观察和预测,可以评价公司经营者的管理水平,降低代理成本中的监督成本。资本市场的价格反映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同时也反映了对公司经营者的评价。公司的股价波动会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压力,促使经营者尽职尽责,并通过良好的经营者业绩来维持股票价格。

③并购机制。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的实质是公司控制权争夺,主要通过并购来实现。并购除能实现协同效应外,还能强制性纠正公司经营者的不良表现。在有效的市场中,即使公司的股票价格正确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企业仍然存在着经营不善的倾向或情况。例如,当公司的股价下跌时,公司的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提出辞职,但公司的经营并未得到改善。而通过并购使得外部力量强制进入公司,介入公司经营和控制,重新任免公司的经营层,可能使得经营者面临“下岗”的威胁。为此,经营者会在股价下跌时,努力改善公司的经营。

2.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

现代市场经济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很难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证券市场也不例外。因此,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让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纠正市场缺陷,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供公共产品为社会服务。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由于政府的影响面较广,因此政府的监管更是不可或缺的。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监管部门主要是证监会,它承担着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和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屏障两大功能。

证监会的监督主要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新股发行和配股进行事前形式审查;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改制时,对其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资者投诉进行核查和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建立了上市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核上市公司退市,对其实行监督。这是我国证券监管工作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

证监会的主要职能是依靠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对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促使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合规地进行公司治理决策,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从国际上看,政府监管机构都是公司治理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证监会已经制定并推出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核心是在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保证所有者最终控制权的问题。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的动力来自股东。如果股东没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不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内部人则更希望为保持自己的控制权而维持现状;如果公司治理结构被扭曲,控股股东从中可以得到好处,那么控股股东就没有完善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就无法保证。目前,中国公司治理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广大中小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所以现阶段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如何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行为,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近年来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股市因其特殊的历史原因,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可以改变这种局面,实现股票全流通,从而为真正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公司法》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法律。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它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规定,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地位和职责,明确了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公司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2004年、2005年和2013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一部基本法,主要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它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实践来看,政府的政策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影响巨大。股市和政府的监管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策性因素对于股价波动、公司融资、公司治理都有着很大的影响。随着监管的深化和股市规模的扩大,投资者中的“跟庄”现象正在迅速减少。

3.美国的监管改革与启示

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世通公司、施乐公司相继出现财务丑闻,之后美国政府进行了重要的监管改革,其改革主要涉及中介机构、证券市场、法律。

(1)中介机构监管改革。在公司治理中,中介机构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保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美国公司治理改革的一个特别举措。美国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项。

①禁止会计事务所为被审计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②设立会计行业的公共独立监管机构,即美国会计监管委员会。该机构有权查处财务报告中的不正当会计行为,对承担大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进行监管。该机构有权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拥有调查、执法和处罚权,必要时可以调离接触客户的工作岗位,以及吊销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从业资格。

显然,成立独立的会计监管委员会的直接目的是对会计行业进行更加严厉的监管,这也标志着美国会计业由行业监管走向独立监管。总的来看,其基本思想是值得我国参考和学习的,即将审计业务直接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强化注册会计师对公众的责任意识

(2)证券市场监管改革。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部分进行了修改,并获得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这是安然等公司的问题发生之后,美国资本市场的重大调整,这种重大的公司治理标准更新将直接影响美国上市公司规则的未来走向。

改革方案至关重要的是增加了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提高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及加强了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等。例如,根据规定,纽约股票交易所将给上市公司两年时间的公司董事会调整为独立董事。纽约股票交易所还提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SEC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公司CEO的监管。

总的来看,证券交易所的这些改革方案提升了公司上市的门槛,加强了事先控制,特别是对上市这一关的控制。这次改革将本已很高的上市门槛再次提高,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以增强投资人的信心。

另外,美国还出台了很多救急性的监管措施。例如,面对压力,SEC规定,美国2001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20亿美元的945家大公司,CEO、CFO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披露性法律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并且各大公司的CEO要在上面亲笔签字。此举意味着签了字的CEO要承担的不仅是诚信责任,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3)法律调整。为了严惩企业中的经济犯罪,美国政府和国会于2002年联手制定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内容上看,这是一项加强会计监督、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防止内幕交易的法案。这项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司财务欺诈人员实行刑事惩罚和设立一个独立委员会来监督会计公司。

这部法案加重了美国公司财务造假的惩罚。例如,法案将证券欺诈罪最高刑期调整为25年,而对犯有欺诈罪的罚金最高可达2 500万美元。此外,该法案规定,CEO、CFO在违规报告发表之后的12个月内获得的一切业绩报酬和买卖股票的收益都必须归还公司,并返还给投资者。这一举措彻底断绝了管理层采用虚增利润的方法获得巨额绩效收入的现象。另外,该法案还规定:没有建立内部审计的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并且由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系的独立董事组成。美国原来十分流行的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借款主要还是用于管理者持股)也被禁止了,该法案规定:一切公众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其子公司向董事或者提供贷款

总的来看,这项法案对证券市场、审计体制设置了种种严格的规定,强化了会计监督及透明度,从而打击了公司的欺诈活动,使对财务实行监督的措施变成了法律。

4.信息披露理论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如操纵财务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会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外部中小股东)造成利益伤害。而信息披露是纠正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质量,并使证券市场逼近最优效率状态,同时它还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实践中看,全球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监督。

(1)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从理论上分析,一般而言,公司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动力,原因有以下两种。

①公司管理层缺乏主动披露的激励。公司的信息公布会使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等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使潜在收购者更容易对公司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收购时机,减少收购风险和收购成本。如果披露的信息是公司的坏消息,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在经理市场的形象,也会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甚至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公司被恶意并购。

②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供给存在信息成本。在信息披露公开化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争执和分歧,甚至引起股东诉讼,这就是信息披露的成本。

因此,大多数国家会采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部分国家辅以自愿性披露。但即使在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有一定的披露弹性,如披露程度的详略、披露时间的早晚、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等。

(2)信息披露的价值。信号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质量较好的公司有较高标准的公司治理信息。(www.xing528.com)

①质量较好的公司将及时披露公司绩效信息。管理层为减少股东和债权人的疑虑,主动披露信息,以便传递出其并未为产生支出偏好或偷懒行为而降低公司价值的信息,进而解除代理责任或获得市场资源。信号的功能在于从多个方面向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公司状况。通过直接披露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结构、股利政策、会计政策等,从而判断公司价值、公司破产的可能性、会计政策稳健性等信息。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反映会计价值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信息的显示功能就会对公众发出警告。

②公司披露信息的动力在于获得资源的低成本。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帕斯尔·森加特(Partha Sengupta)认为债权人和承销商在预测企业的拖欠风险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质量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季报、年报的详细和明晰程度,能否获取公司管理层与财务分析的讨论结果,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的频率等。实证发现,当公司在上述几个方面表现较好时,公司债务的筹资成本较低。债权人和承销商评价拖欠风险的因素之一是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当公司过去的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时,债权人和保险公司认为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较低,因而要求的风险报酬也更低。当公司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越大时,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债务成本的反向关系越明显。公司为了获得社会资源,就必须满足资源需求者对信息的需求。

(3)信息披露的目标。提升信息透明度是信息披露的目标所在。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如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供应商、销售代理之间,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与其下属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如果市场是有效的,某一契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均有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因而存在自愿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契约动力将驱使公司管理层提供所有与契约履行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及评价是契约当事人内部协调的结果。如果参与契约签订的人数众多,契约就可能失效,因为契约签订成本太高。由于经营者、所有者、债权人代理关系的存在,且信息处理受经营者控制,信息质量和披露质量被利益相关者关注。考虑到不同需求者,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得不就信息达成一致意见。

5.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具有外部性、垄断供给和不对称性的特点。信息使用者借助于信息披露制度等获得所需的信息。多种因素的存在使得信息供给矛盾依靠非市场因素来调节,信息披露制度是外部调节机制的一部分。这一机制有助于缩小上市公司作为信息供给者与信息需求者之间的期望差距,有助于改善信息质量。

(1)信息披露的作用。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信息披露使股东能全面了解公司情况,进行科学决策,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发生。

②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在信息公开披露的情况下,经营者受到证券市场的强大约束,大大降低了其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同时许多上市公司高管的报酬与股价挂钩(多为股票期权)。而信息披露(特别是在公司业绩较好时)有助于提升股价,加大对经营者的激励。当然,这种做法是一柄双刃剑,也有经营者为了高收入而操纵信息披露的。

③信息披露促进了控制权市场的发展。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充分、准确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收购者获得更多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就可能会影响收购的正常进行。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信息披露会导致股价下跌,增加公司收购的可能性,促进控制权的重新配置。

(2)世界各国的信息披露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开始普遍关注信息披露、信息透明的问题。在初期,各国主要关注财务信息披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8年把财务报告的目标规定为:财务报告应该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该委员会1980年在《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提出,信息质量的两个标准是相关性(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和可靠性(如实反映,可核实,中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在《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到,财务信息的四个特征是可理解性、相关性(具有重要性)、可靠性(真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谨慎性、完整性)、可比性。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披露的内容逐渐扩大,已不再局限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评价;对于非财务信息,还可以用来评价公司经营状况、公共政策、风险预测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治理结构是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机构已经开始重视这部分信息的披露,投资者也开始关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例如,成立于1992年的LENS投资管理公司,从财务评价和公司治理评价两个方面寻求价值低估和可能通过公司治理提高价值的公司并予以投资。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4年发表《改进企业报告——面向用户》,概括了信息使用者所需的五种信息类型——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管理部门对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的分析,预测信息,股东和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司背景。1999年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协会资助成立的“蓝带委员会”提交的研究报告,强调了信息披露的清晰性、一致性、完整性、如实表述、可核实性和中立性等特点。

(3)我国的信息披露现状。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进行强制性规定予以保证,与此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三类:①上市信息披露,如对一级市场的招股说明书和对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告书。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在公司完成上市以后即告结束。②定期信息披露,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基本上包括了所有最重要的、正式的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主要信息披露方式。③临时信息披露,如重要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等。后两类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运营期间长期存在。

案例7-2

江苏琼花信息披露遭谴责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琼花,002002)是中小企业板块首批上市企业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没有对该企业如实披露有关委托理财事实,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交所对其进行了谴责,并指出: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江苏琼花上市不到20天,便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谴责,创下两市公开谴责最快纪录。

据悉,经深交所查实,江苏琼花有以下事实未在2004年6月18日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实披露:①2002年7月25日,公司将1 500万元资金交给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该项委托理财于2004年8月4日到期;②2003年4月24日,公司将1 000万资金交给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为期1年的委托理财,委托届满时未收回资金;③2004年6月17日,公司将上述两项委托理财权益转给扬州德龙化工有限公司,后者向公司出具了代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委托理财资金的承诺函。

2004年7月1日,在有关媒体对江苏琼花国债投资风险提出质疑后,深交所向该公司发出了问询函;7月6日,约见了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7月7日,约见了证券保荐代表人,进一步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7月9日,江苏琼花按深交所要求刊出了《关于国债投资情况的公告》,同日深交所做出关于对江苏琼花及其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呤梅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资料来源:深圳特区报,2004-07-12)

6.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

(1)信息披露的质量。信息披露的质量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财务信息,包括使用的会计准则、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等,审计及信息披露评价当前比较注重审计关系本身的合规性、独立性;三是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关注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是否符合规定,目前虽然有较高的定性标准,但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四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建立网站,便于投资者及时查阅有关信息。

总的来看,信息透明度的核心是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①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项计量或叙述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的一致性。真实性是信息的生命,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或经济活动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检验。一般情况下,作为外部人仅通过公开信息是无法判断上市公司资料的真实性的,但是可以借助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违规历史记录等评价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从信息传递角度讲,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收集、分析信息,并验证信息的真实性。

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的及时性是指在信息失去影响决策的功能之前,将信息提供给决策者。信息除了要具有真实完整的特征之外,还要有时效性。由于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在掌握信息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为解决获取信息的时间不对称可能产生的弊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管理层在规定的时期内依法披露信息,减少有关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增强公司透明度,降低监管难度,有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从公众投资者分析,及时披露信息可以使投资者进行理性的投资决策。

③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完整的公司信息,不得忽略、隐瞒重要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经营风险及风险程度等;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使投资者足以了解公司全貌、事项的实质和结果。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和内容上的完整。

需要指出的是,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运行、股权结构及其变更情况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在内的非财务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必须予以披露和评价的。

(2)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其主要发展方向有以下几种。

①我国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揭露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公司概况和治理原则。

二是公司目标与政策。这些信息能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公司的未来收益,有助于利用该方面的信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科学判断和决策。

三是经营状况。经营状况是潜在投资者及利害关系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是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出资者有权了解企业股份所有权的结构、投资者的权利及其他股份所有者的权利。公司也应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即使该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交易,也应披露关联方所持股份或权益变化。

五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人员情况及报酬。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要求有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的个人信息,以便评估他们的资格。

六是与雇员和其他利益关系者有关的重要问题。

七是财务会计状况及经营成果。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直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焦点。

八是可预见的重大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及不确定的增强,为维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公司应预测重大风险并及时予以披露。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财务信息应被广泛披露。

②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信息披露监管系统。为真正使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化和科学化,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全方位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监管系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应扩大范围、缩短时间,并采用现代化电子手段。传统的信息披露一般只包括财务会计信息,而按目前科学决策的要求,公司治理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财务会计状况等。在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各国普遍主张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应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一般披露次数和内容比制度规定的要多。在信息披露的手段上,应提倡和鼓励采用现代化的通信技术,如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通过互联网进行披露。

第二,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采用高质量会计标准、审计标准和金融标准披露公司治理信息,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第三,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改革审计制度。例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强制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由股东直接提名注册会计师,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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