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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监管措施分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发行核准制度是指在规定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人将每笔证券发行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司才能取得发行证券的资格。

证券发行市场监管措施分析

证券发行是证券市场运作的初始阶段,对这个阶段的监管也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的首要内容,尽管各国的监管方式不尽相同,但是严格管理却是各国发行市场监管的共同特征,因为这也是整个市场各个环节规范的基础和前提。

1.实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世界各国法律对证券发行的监管都是通过审核制度来完成的。审核制度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的注册制度;一种是以美国部分州的证券法及欧洲大陆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的核准制度。

(1)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注册,这其实是一种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公布制度。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在此制度下,某种证券只要按照发行注册的一切手续,提供了所有情况和统计资料,并且所提供的信息完全属实,它就可以上市发行。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注册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性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在这一制度下,任何个体的行为都是自由的,发行人只要符合法律公开性原则,即使无价值的证券亦可以进入市场,在自由抉择下的盈利或损失,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这种制度下,证券管理机构(一般为SEC和证券交易所)只对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不涉及发行申请者及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不对证券及其发行行为作任何价值判断,因而降低了审核质量。因此,证券注册制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也不能保证注册申报书和公开说明书中的陈述实施的准确性。

(2)证券发行核准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度是指在规定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人将每笔证券发行报请主管机关批准。这种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本位,不重视行为个体的自由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只不过这种干预是借助法律工具来完成,使干预形式具有合法和制度的特点。实行证券发行额“核准制”,一般都规定若干证券发行的具体条件,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可以发行证券。这些具体条件包括:发行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人所得报酬是否合理;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发行后公司的前景是否乐观等等。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司才能取得发行证券的资格。

应当说,实行“核准制”之后,证券发行的过程中将不断剔除不良证券,稳定证券市场的秩序,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它并没有摒弃公开主义思想,一方面使得投资者可以获得发行人的公开资料、知悉公司状况,并作出合理的投资盘;另一方面政府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实质标准,使投资者投资的证券都具有相应的水准,这样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双重的保护。但是,这种制度也因为耗时过长,而与效率原则相违背,进而挫伤发行公司竞争和进取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审核机构本身的价值判断未必百分之百正确,加之发行人各自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值得怀疑。

(3)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目前我国的审核制度与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有诸多不同,使我国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需将传统的计划、行政等手段运用于经济活动。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制度尚未独立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也只能承担双重的责任,既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保证市场发育过程中的良好秩序,又要加强证券发行的审核工作,保证证券品质优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我国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相对要广得多,除了要对证券发行人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必须进行其他相应内容的管理,如证券发行的计划管理。计划管理总的要求是,证券管理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货币增长情况,预测编制证券发行的规模计划,如基建计划、产业政策要求等配套。(www.xing528.com)

这种计划管理模式的发行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初级阶段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扩大和成熟,越来越暴露出这种传统的计划行政手段的局限,所以我们应在辩证分析不同体制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国外证券制度成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与政府行为等实际情况,建全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由于我国投资者的投资心理、投资技巧、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观念尚未完全成熟,政府一方面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手段和宣传媒介告知公众;另一方面,应当适当引入注册制,以提高审核效率,减轻证券管理机关的审核压力,充分发挥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实现发行活动的专业化管理,从而减轻投资者对政府核准的依赖心理。

2.实行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以维护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将公司信息完全、准确、及时地公开,以提供证券投资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它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或多或少与证券市场信息及其公开程度有关,因此,发行信息披露的意义就表现在: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公司的资信情况及其经营状况,并以此作出合理的投资判断;有利于防止发行公司转嫁债务风险、欺骗投资者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发行公司规范企业运作和管理机制,扩大公司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另外还可以防止公司权力的滥用,实现权力的制衡等。

(2)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内容。各国要求披露的发行信息不尽一致,但通常是明确指定的业务细节,而且是被认定的有利于进行明智的投资分析所必需的资料,一般可以分为:一般公开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两大类。它们包括:公司业务和生产设施状况的说明;公司证券及其市场信息的说明;公司财务资料和财务报表;管理阶层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高级管理人员的经历、报酬和利益冲突等资料。这些都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潜在风险等情况,从而估计公司的未来。

(3)我国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规定。以发行新股为例,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中国证监会,报送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在经批准向公众发行新股时,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招股说明书概要》,并对其中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1997年1月6日颁布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完整的招股说明书正文部分应当包括21项内容,其中主要为:发行新股当事人情况、公司经营的风险及其对策、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验资报告、承销及发行情况、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介绍、经营业绩和权益状况、公司近3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资产评估情况、公司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和其他重要事项、以及董事会成员和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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