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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沟油案件诸多争议的背后,既表明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问题,也表明了技术发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影响。在康润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办案民警发现,该公司每次送到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各项指标均显示达标。比如,在浙江省宁海县查获了大量“地沟油”送检后发现,办案机关检验的10个样品中,只有两个样品不合格。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地沟油案件诸多争议的背后,既表明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问题,也表明了技术发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影响。不管是一些辩护人以传统工艺为由提出减免责任事由,还是被告人以涉案油品合格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其实质上都是如何确定犯罪构成要素的理解和定罪的证据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地沟油案件治理中的技术将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刑法》第144条的罪状中明确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要素,罪名中也提出了有毒、有害食品的范畴,而在传统观念中地沟油的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从一般的食物中毒到致癌等致命性的后果,似乎在舆论层面从来不缺对其严重危害性的评价。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和刑法的一般性规定,也在具体案件中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其实,在笔者看来,司法争议的背后源于我们忽略了现代工艺对地沟油原料提炼、加工的技术支持,而这种因素值得我们予以分析与重视。

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大案要案来看,利用食品加工工艺而改进地沟油品质的案件并不鲜见。比如,在江西省南昌县万爱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万爱某、万某等共同出资成立了江西某生物柴油有限公司,为生产需要,该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设计并安装了一套用于降低饲料油酸价的蒸馏塔设备。蒸馏塔的作用主要是脱酸,过滤祛除杂质,高温锅炉脱水,再用白土脱色、除杂质、去异味,在生产混合油时,蒸馏程序中控制油的流量,可以控制酸价,最低的时候可以将油的酸价控制在小于2的范围,这些饲料油和正规的食用油在颜色上可能会有一点点的区别,其他的没有区别。此后,公司从多处购进大量地沟油、潲水油,并用上述设备对其进行脱脂肪酸加工,生产成“饲料油”。[35]可以说,本案属于不法者利用现代食品生产工艺提炼地沟油的典型案件,通过技术改良、依照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地沟油原料进行提纯、精炼,实现从地沟油到“合格油”的安全升级,从而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这种加工模式在规范化经营的生产组织中十分突出。在康润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办案民警发现,该公司每次送到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各项指标均显示达标。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交代,通过使用工业制剂中和,产品中因油脂腐败导致的酸价、过氧化值超标能被轻易地掩盖过去。[36]因此,技术发展改变了我们对地沟油安全品质的固有认识,不但可能使生产、销售地沟油的不法分子逃脱监管,而且在被执法部门发现以后成为其减免责任的借口。

其实,之所以出现上述“合格”地沟油的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点原因:(1)地沟油认定范围的标准较为宽泛,可能存在一些本身毒害性较弱的地沟油原料。生产经营者对这些原料进行简单加工处理之后就可以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比如,样本案例中提到的火锅中的“老油”,并不需要过于复杂的精炼技术就可回收食用且无证据表明其具有毒害性。(2)技术工艺的提升可以对地沟油进行杀菌、降酸、消毒等处理,从而满足食用标准。这也是当前“合格”地沟油的主要形式。从媒体报道来看,随着有关部门加大对地沟油的监管力度,不法分子也逐渐从低端的初加工模式向高端的规范化技术经营模式转变,使地沟油犯罪中呈现出“高端化”的趋势。毕竟“低档地沟油”一闻便知,“高档地沟油”不好分辨。现在提炼“地沟油”的技术越来越高,餐馆可能都不知道自己买的桶装油里是否含有地沟油,[37]从而给我们地沟油监管和犯罪治理带来了难题。不过,如果从深层次上探讨地沟油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就无法回避食用油的国家安全标准——现行的《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指标简单、安全标准较低,给不法分子利用技术优势低成本加工“合格”地沟油提供了“标准支撑”。按照该标准,食用油检验通常都是检验酸价、苯并芘农药残留等9项指标。而如果仅检验这9项,“地沟油”是完全可能合格的。比如,在浙江省宁海县查获了大量“地沟油”送检后发现,办案机关检验的10个样品中,只有两个样品不合格。[38]但是,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影响的指标显然不局限于这9项,[39]因此,不安全的国家安全标准恰恰成为和技术相搭配,共同催生了“合格”地沟油,而要强制地沟油案件的刑事治理,就必须适应技术发展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挑战,完善证明标准,建立更加符合食品安全需求的国家标准体系。

[1]吴才武、夏建新:《地沟油的危害及其应对方法》,载《食品工业》2014年第3期。

[2]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等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加工、提炼“地沟油”,将该油掺入食品中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对被告人饶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意见不予采纳。参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303刑初269号。

[3]法院认为,根据《地沟油通知》:“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永刑初字第100号。

[5]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0182刑初668号。

[6]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宁南刑初字第48号。

[7]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黔0403刑初11号。

[8]一般来讲,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产生的油脂。

[9]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24刑初91号。

[10]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0183刑初425号。

[11]陈国庆、韩耀元、吴峤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0期。

[12]曾粤兴:《尊重与保障:刑法如何介入行政法领域》,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6期。

[13]曾粤兴:《尊重与保障:刑法如何介入行政法领域》,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6期。

[14]金琳:《涉地沟油犯罪的规定解读及相关问题研究——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为视角》,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15]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80页。

[16]参见孙建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解析》,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

[17]参见骆群:《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几个概念的辨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18]参见骆群:《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几个概念的辨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www.xing528.com)

[19]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53页。

[20]陈国庆、韩耀元、吴峤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0期。

[2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53页。

[22]参见周欣、魏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疑难问题研究》,载舒洪水主编:《食品安全犯罪的罪与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3页。

[23]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401页。

[24]参见李崧源、黄梅珍:《略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卷增刊。

[25]赵秉志、张伟珂:《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26]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27]曾粤兴:《尊重与保障:刑法如何介入行政法领域》,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6期。

[2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第99期),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14页。

[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第99期),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4页。

[30]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21、第323页。

[31]概括性原则,是指罪名的确定必须对罪状进行高度概括,表述力求简明;科学性原则,是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

[32]许桂敏:《罪与罚的嬗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

[3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181刑初475号。

[34]“地沟油”的生产原料是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其本身就是不能用于生产食品的“非食品原料”,卫生部也已将废弃食用油脂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这些“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侦破过程、现场监督检查情况、鉴定检验意见等综合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鉴定检验意见仅是司法机关认定的参考依据之一,不能作为唯一依据。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原料生产、加工的,其质量和安全没有任何保障,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司法机关应当直接将其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需再委托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检验。参见陈国庆、韩耀元、吴峤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0期。

[35]参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南刑初字第245号。

[36]王伟健:《“地沟油”是如何“达标”的》,载《人民日报》2013年9月5日。

[37]赵丽、刘雪妍:《业内人士揭地沟油难治隐情:“高档”地沟油检测技术难识别》,载《法制日报》2017年5月4日。

[38]《地沟油10样品8个检验合格,现行国标漏洞很大》,载《京华时报》2011年9月19日。

[39]2018年12月21日生效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丰富了指标项,并且降低了部分指标的安全值,从而提高了植物油类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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