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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色目人婚姻限制,明初礼俗改革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诏令中有关婚俗的内容共有两条,其一是关于蒙古色目人的婚姻问题:今后蒙古、色目人民,既居我土,许于[与]中国人结为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两家俱没入官为奴婢。为何允许回回钦察、而限制蒙古以及其他色目人群族内嫁娶,明代的律注有不同的说法。

蒙古色目人婚姻限制,明初礼俗改革研究

有元一代,随着疆域隔阂的打破与交通的便畅,有相当数量的蒙古、色目人,通过仕宦附籍、随军驻扎、贸易往来、甚至犯罪放逐等方式进入中国内地[58]。明初对北元的战争,也俘虏或招徕了大量的蒙古降人,其中有不少被安置到内地,洪武初儒士曾秉正在南京附近的江浦,便见“塞外之俘累累”[59]。在大张旗鼓地宣传“用夏变夷”之时,对境内的蒙古、色目族群及其习俗该如何处置,便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元代遵循“因俗而治”的原则,民间文化习俗呈现多元性。例如,在婚俗上元政府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原注:蒙古人不在此限)。”[60]“递相婚姻”即不同族群互相通婚,其礼仪以男方的风俗为主;只有蒙古人因为是“国族”,地位高出诸族一等,与其通婚者须按蒙俗。族群内部自相婚姻与不同族群间的通婚,都受到法律认可;婚礼大致各依本俗,政府并不制定各族群都必须遵循的统一的礼俗规范。元明易代的结果,不仅仅是统治民族的变更,还带来了统治思想的变化。随着带有强烈“同风俗”诉求的儒学思想,在明初被重新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齐整礼俗、构建内部文化同一性的工作也随之展开。对于定居内地的蒙古、色目族群,明政府在文化上采取了主动同化的政策[61]

早在吴元年发布的北伐檄文里,朱元璋就已经宣布了对留居内地的蒙古色目人的政策。明军北伐虽然以“驱除胡虏、恢复中华”为号召,但对于中原地区的少数族群,曾经作过如下承诺:

如蒙古、色目,虽非华夏族类,然同生天地之间,有能知礼义、愿为臣民者,与中夏之民抚养无异。[62]

其中“能知礼义、愿为臣民”两条,其潜在的含义即是服从儒家礼教、遵守国家政令。按照儒家“诸侯用夷礼则夷之,夷而进于中国则中国之”的理论(韩愈《原道》),“华夷”之间的最根本的区别不在血缘,而在文化;如果蒙古色目人能遵从儒家伦理(“知礼义”),在本质上也便与汉族无异,所以朱元璋有“与中夏之民抚养无异”的允诺。这段檄文实际上已经奠定了对内地蒙古、色目人实行文化同化的政策基调,其后发布的蒙古色目族群婚姻限令,则是同化政策的具体表现。

洪武五年(1372),因为天下已定而“民不见化,乡市闾里尚染元俗”,明政府发布《劝兴礼俗诏》,号召天下臣民“务遵先王之法”,革正礼仪风俗。诏令中有关婚俗的内容共有两条,其一是关于蒙古色目人的婚姻问题:

今后蒙古、色目人民,既居我土,许于[与]中国人结为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两家俱没入官为奴婢。若中国人不愿与之结婚者,听其色目、钦察自相嫁娶,不在禁限。[63]

这则诏令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蒙古色目人与汉族通婚,禁止本族内部自相婚嫁,但细究起来则不无疑问。诏令的前半部分明显带有强制性,但后半又网开一面,提出如果“中国人”不愿与之联姻,可听从“色目、钦察”自相嫁娶。在元代,“色目”是对除蒙古以外的中原外来诸族的统称,其中包含了众多民族;而原本居于乌拉尔河与伏尔加河之间的钦察人[64],仅是色目人中的一个族群,诏令中为何要将其单独与“色目”并列?为何“色目、钦察”人自相通婚可以获得许可,而蒙古人不在其内?这些问题都较难解释,好在本条诏令后来被编入明律,明代的律注对此多有说明。《大明律》卷6“蒙古色目人婚姻”条云: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原注: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65](www.xing528.com)

在明律里,洪武五年诏最后一句中的“色目、钦察”改成了“回回、钦察”。杨志玖曾经指出,在元代色目人中以回回数量最多,“因而有时也用回回代称色目人”[66],两者在某些语境下可以换用。据此则洪武五年诏令中的“色目、钦察”,实际上与明律中的“回回、钦察”同意,而明律的表述更有条理。为何允许回回钦察、而限制蒙古以及其他色目人群族内嫁娶,明代的律注有不同的说法。洪武时人何广(生卒年不详)解释说,法律中有“同姓不婚”的规定,蒙古等“种派无姓,是为同类,故禁之也”,而回回、钦察“盖有姓氏,若使不容,令其老而失配,所以律开‘听其’条也”[67]。张楷(1395—1460)《律条疏议》则认为,这两个族群外貌与中原民族迥异,“中国人或有不愿为婚者”,如不允许其族内通婚,“是斩其后也”,故此不与蒙古人同在禁限[68]。这两种说法孰是孰非,今天已经难以考究[69]

从明律开头的语气来看,准许(“听”)蒙古、色目人与汉族通婚,似乎是当权者的一种政治恩惠,这当然是汉族中心主义的表现。这条规定是有强制性的,其立法的用意,诸家律注多从“同风俗”的角度进行解释。何广《律解辩疑》谓:

所以听与中国为婚姻者,使其变习华风,归于王道,衣冠威仪,习俗孝悌,身居礼义。……(如许本类婚嫁)使中国反习胡元之风,故不许本类自相嫁娶。[70]

何广认为律令要求蒙古色目人与汉人通婚,目的在于使其革除故俗,“变习华风”,接受国家倡导的孝悌礼义等儒家文化。在当时人看来,如果居住内地的蒙古色目人不改变旧俗,会有“使中国反习胡元之风”的危险,而这有悖于整齐风俗的宗旨。张楷《律条疏议》亦云,这条规定欲使蒙古色目人“染习华风”,“不许本类自相嫁娶,用夏变夷也。”[71]

明律对蒙古色目人的婚姻限制,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汉族本位的强制同化策略,其与洪武时期实行的对待塞外降人的政策是一致的。明初对于归附的元朝故官,都要给赐汉族冠服以示“归化”。洪武三年明军在应昌之战中俘获元顺帝之孙买的里八剌,明太祖“赐以中国衣冠”并封为“崇礼侯”[72]。洪武十二年明太祖下令,以后塞外降人归顺,悉令内徙:

上曰:人性皆可与为善,用夏变夷,古之道也。今所获故元官及降人,宜内徙,使之服我中国圣人之教,渐摩礼义,以革其故俗。[73]

身在内地的蒙古色目人也变成了儒家礼法约束的对象,在鼓吹“用夏变夷”的政治氛围中,大批蒙古色目人在洪武时期加速汉化[74]。到成化时,根据丘濬(1418—1495)的观察,“国初平定,凡蒙古色目人散处诸州者,多已更姓易名,杂处民间”,与居住地的汉族逐渐融为一体,“久之固已相忘相化,而亦不易以别识之也。”[75]不过,对蒙古色目人襄(1611—1693,江苏如皋人),据考证其家世出于蒙古;参看冒舒:《如皋冒氏得姓本末辨——兼论定居淮南蒙古族来源》,《寻根》1997年第1期,第40—45页。现代史学家翦伯赞(1898—1968,湖南桃源人),其先世为洪武时移居湖南的色目人;参看氏撰:《我的氏姓,我的故乡》,收入《翦伯赞史学论文选集》第1辑,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03—409页。此外,山东、河南地区有不少明初以来汉化的蒙古色目家族,如山东淄博刘家营刘氏(蒙古后裔,参看杨志玖:《山东的蒙古族村落和元朝墓碑——一个古老蒙古氏族的新生》,《历史教学》1991年第1期,第8—10页);河南叶县宣氏、镇平县晁陂王氏、孟津县李氏(以上皆蒙古后裔,参看匡裕彻、任崇岳:《河南省蒙古族来源试探》,《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第70—77页)。婚姻限令的严格执行,大约也仅在洪武时期。[76]到永乐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明成祖“靖难”乃至北征所倚靠的军队里,有相当数量的蒙古军人,朱棣对其甚为宠任,又将大批塞外归附者安置在京畿地区,“使相群聚,而用其酋长。”①到正统初年,“京师达人不下万余,较之畿民,三分之一。”[77]这些永乐以来安置的蒙古降人,直到成化时“其衣服言语犹循其旧俗”[78]。正统十四年(1449),也先率蒙古军围攻北京,京畿降人群起回应,“编发胡服,肆抄略,人目为‘家达子’。”[79]土木堡之变后,遂有文臣要求重申蒙古人不许自相婚姻的法令[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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