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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礼俗改革:旌善亭与地方风俗整顿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通过申明亭或旌善亭面向民间发布的谕令文告,很少保存下来。这些制度上的缺漏,使得旌善申明亭极易因地方官员的忽怠而废弛。本案较为清楚地显示了旌善亭、申明亭等基层教化机构,在维持伦理风化和传达官方政令方面的作用。政府颁布的纠风法令,由中央而州县,通过旌善亭、申明亭组成的细密网络,层层下达民间,再由里老人等监督落实。

明初礼俗改革:旌善亭与地方风俗整顿

明代通过申明亭或旌善亭面向民间发布的谕令文告,很少保存下来。弘治温州府志》收载的《旌善亭谕俗文》,为研究旌善亭的实际运作与社会功能提供了宝贵的材料。《旌善亭谕俗文》收录温州知府邓淮(弘治十二年〔1499〕任)颁布的两篇文告,一篇是命令属县修理亭舍、访报善人善迹的布告,另一篇是为禁治火葬、溺女陋俗而发布的《火葬淹女谕》[88]

温州各处旌善亭的设置情况,因为志书的缺略,已经难以一一详考。温州府所辖之乐清县,乡都共设申明亭、旌善亭各三十四所,合每都一所[89];其他各县(永嘉、瑞安、平阳、泰顺)的情况,推想也应大致如此。在邓淮之前,成化年间担任温州首县永嘉县令的刘逊(成化十二年〔1476〕任),曾对本县的旌善亭进行整饬[90]。不过,到二十年后邓淮担任知府时,因为“府州县奉行者未至”,旌善亭空有其名,所书的善人善事已经“姓名泯灭而不传、行实掩匿而不著”。邓淮首先重申明太祖《教民榜文》中里老上报乡里善行的规定,然后又援据英宗颁行的《宪纲事类》[91],檄令“各县掌印正官,秉公博访该县各该里老人等,如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俱要一一据实开报,仍据揭帖送府核实”。在核实各地所呈事例之后,又令各处“将本亭并工修理,置立板榜”,书写善人行实进行表彰,以期收到“善者有所歆慕而益劝于为善,恶者有所羞愧而益惩于为恶”的化俗效果。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明代旌善亭制度运作的大概:地方州县政府负责组织人力修缮亭宇,主持乡里教化的里老人负责呈报当地善人善行,经府(或县)衙门核实后题名旌表;此外,各道御史、按察使,也要对地方旌善申明亭的运作情况进行巡视。不过,旌善亭记录何时更新、亭舍多久进行检修,里老人何时上报乡里善恶,似乎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制度上的缺漏,使得旌善申明亭极易因地方官员的忽怠而废弛。

火葬和溺女,是当时温州地区的两大弊俗。主要受佛教影响、再加上经济方面的考虑,两宋时代火葬曾经相当盛行,政府虽然立法禁止,但成效似乎有限[92]。火葬之风一直延及明初,宋濂的同门、著名诗人戴良,死后即由其子火化[93]。丧葬礼仪是儒家孝道的集中体现,《礼记》、《朱子家礼》等儒学和理学经典中,对此有一整套细致的规定。按照儒家伦理,焚毁父母遗体属于大不敬、大不孝的行为。明初推行的社会风俗清整,曾将火葬作为“胡俗”严加禁止[94]。《大明律》明文规定,即便子孙“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及弃置水中”,也要杖一百[95]。到弘治时,由于“愚民难晓,习染难移”,温州地区仍有火葬遗俗。在《火葬淹女谕》的开头,邓淮首先重申太祖圣旨和礼部规定。

洪武三年六月,钦奉太祖高皇帝圣旨:“浙江等处火葬,好生伤着风俗,可禁治了。恁省部讲究将来。”钦此。此议得民间凡有死丧,必须埋葬。贫穷无葬者,仰所在官司,拣择拣选附近城郭,不问是何空闲宽阔山原田地,设为义冢,以便安葬。奉圣旨:“准议。”钦此。

由于文告面对的不是“吾温名门宦族、仁人孝子”,而是“愚民习以为常、恬不为怪者”,因此后文用相当的篇幅进行伦理劝戒,冀望民众能革去陋俗,成为“不悖祖训、不伤风化”的良民,否则“事发,照依律例诛尔不孝,为尔父母报仇”。(www.xing528.com)

淹毙女婴、生女不举,是由明迄清以至近代的一大社会问题,明代成化年间在南方地区已经颇为严重[96]。成化二十一年四月,都察院曾专门请旨禁绝,要求“浙江、江西、福建、南直隶巡按监察御史,各出给榜文,发概属州县常川张挂,晓谕军民人等”[97]。到弘治时,温州的溺女之风仍然存在,成为社会顽疾。在提到这个问题时,邓淮仍然首先申明都察院禁令。

成化二十一年四月,该都察院题该郑琛[璟][98]奏称因嫁娶奢侈、多将女子淹死一节,岂独温台处三府为然,他处亦有此弊,通行禁约晓谕:今后嫁娶房奁等物,务在称家有无,不许过于奢侈;其所生女子须要收养,不许淹死。敢有故违,许里老邻佑人等赴官举首,鞫问明白发遣边远充军。若里老人等不赴官举首,事发一体治罪。[99]

明人谈到溺女问题,多将其归因于嫁女奢侈、妆奁过厚,“特因俗尚奢侈,嫁娶之时僭用金银头面、锦绣衣服,倾资破产亦所不惜。愚下小民日渐月染,预恐嫁聚[娶]艰难,辄将女子淹死。”按照洪武时规定的服饰等第,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用金绣锦绮、纻丝绫罗,止用绸绢素纱;首饰钏镯,不得用金玉珠翠,止用银”[100],因此民间婚嫁穿用“金银头面、锦绣衣服”,均属僭侈之举。除了教导百姓知晓溺女违逆伦常,禁绝陋习的办法一是要求“民间婚嫁,妆奁务称家有无,不许奢侈”[101],再是要求里老、邻里监督举报,否则不但犯者充军,“且累及收生妇女、累及里老邻佑人等一体治罪。”这项连带责任规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里老人对乡里风俗教化的监督职责。

本案较为清楚地显示了旌善亭、申明亭等基层教化机构,在维持伦理风化和传达官方政令方面的作用。按照儒家伦理观念,“父子有亲”乃是五伦之首,而溺女和火葬,恰恰一个是“父不慈”,一个是“子不孝”,对社会伦理的破坏力可想而知,故而《旌善亭谕俗文》中一再强调这两项风俗戕恩败义、灭绝人理。政府颁布的纠风法令,由中央而州县,通过旌善亭、申明亭组成的细密网络,层层下达民间,再由里老人等监督落实。旌善亭、申明亭如同社会组织中的毛细血管,它们的存在,保证了国家意志在最基层的传达。就本例的实施效果而言,火葬得到了较好的禁治,万历《温州府志》已经把丧礼的关注点转到了《朱子家礼》的推行上;而溺女陋习却和其他地区一样,仍然存在[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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