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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制沿革及重大改革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三个时期内,我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199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加快税制改革。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二次、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五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新中国税制沿革及重大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总体上来看,60多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年到1978年年底党的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这是我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新时期,是我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三个时期内,我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期形成的,在此与新一轮税制改革一并作主要介绍。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其中包括税制改革的任务。199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加快税制改革。同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的提出,给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给我国的税制改革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为全面推行税制改革提供了一次极好的机遇。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来看,要求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从国家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国家要运用税收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体现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保证财政收入,并配合其他改革的推行。

为此,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从1992年起,财税部门就开始加快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1993年更是抓住机遇,迅速制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并完成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必要程序,于1993年年底之前陆续公布,从1994年起在全国实施。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二次、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五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流转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解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等七个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但是一直没有立法开征)。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和多年来的逐步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要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该决定确定了八个方面的改革内容: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一般认为,这标志着进入新世纪之后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开始。可以说2003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www.xing528.com)

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彻底告别延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

2005年12月14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进一步将个税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提至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我国内地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至3500元。

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整。

2007年1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两套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历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合并。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通过对原暂行条例的修订,我国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重大改革。同时,为了能够同增值税条例有效衔接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我国对原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除上述重大改革措施外,近年来我国还相继出台其他多项改革举措,主要有:改革出口退税机制,较大幅度地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抑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完成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强了对土地利用的税收调节;颁布并实施烟叶税条例,成功实现了对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替代;按照“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增加资源开采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收入,完善资源税费关系,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思路,在调整部分应税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同时,研究、制定了资源税的总体改革方案;开展了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为实施物业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

2003年以来,相关部门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扶持体系,加强和改善税收宏观调控,加快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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