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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律体系建立时期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律方面就是要尽快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当时的思路是,要建立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彻底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自此,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出现了第一次立法高潮。

新中国法律体系建立时期

这一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爆发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体系形成的初创时期。

在建国初期,新中国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在法律方面就是要尽快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当时的思路是,要建立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彻底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毛泽东在1949年元月14日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时,明确提出要“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1949年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这些措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

1949年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还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不仅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而且还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提供了蓝本。自此,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出现了第一次立法高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年)、《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和195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时,中央人民政府还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决定、决议和政策。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建立。在这次会议上,制定和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政体。这部宪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对后来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www.xing528.com)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立法工作。据统计,从1954年到1957年上半年以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法律、法令40多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等。

截至1958年,宪法、重要国家机构组织法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各项法律、法令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制基础的确立,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福利法和军事法等在内的新中国法律体系的雏形。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阶段,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在抓紧起草当中。

此后,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大跃进”等运动,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些曲折。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时期,党中央领导人也曾经有过恢复法制建设的念头。如1962年3月,毛泽东同志针对法制遭到破坏后的严重后果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从立法实际看,也通过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和条例,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商标管理条例》(1958年)、《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1964年)等。但总的来说,从1958年后立法工作逐渐减少,法制建设处于基本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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