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执行措施及划拨、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民事执行措施及划拨、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是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最有效手段。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强制转汇至某一账户,以清偿权利人的债权的措施。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

民事执行措施及划拨、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是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最有效手段。由于执行措施的运用直接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比较大,因此,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方式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是迫使被执行人清偿所欠债务的有效手段。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隐瞒其在银行的存款,拒不提供其在银行存款的账户号码,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询即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是了解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无存款及存款数额等情况的方法。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准其提取或者转移的措施。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强制转汇至某一账户,以清偿权利人的债权的措施。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但如果该储户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其存款情况,并有权通知接受存款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冻结该储户的财产,不许存款人动用。存款冻结后,如果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采取冻结措施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解冻,但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则可以通知该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冻结的存款划拨到权利人的账户上。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储蓄存款,其他财产又不宜变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收入主要指金钱收入,收入的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比如,人民法院通知某甲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按月扣留某甲的工资作为其母的赡养费。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留、提取的收入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款额相当;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我国的民事执行,贯彻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要防止因执行工作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无法生活。劳动收入,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关系到他和他所供养家属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扣留和提取时,必须为被执行人和其所供养家属保留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而不能执行过多,给他们生活造成困难;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经常采取的强制措施,正确使用这些措施,对于做好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清查封闭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封条是由执行机构制作的表明实施查封机构、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执行机构所在法院印章的条幅。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他自己承担;执行员也可以指定其他人保管,被执行财产由他人保管的,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或者运到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人员不得任意使用该项财物,保管中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冻结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冻结存款可以是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存款被冻结后,非经人民法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和转移。实践中,有的银行私自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收作归还的贷款,这种做法是法律不允许的,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拍卖和变卖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出卖。一般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就可以依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然,拍卖、变卖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而由执行员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拿去拍卖或者变卖。拍卖也称“竞卖”,为公开竞争出价以确定价金的买卖方式,分自愿与强制两种。此条中的拍卖指由专门机构主持的,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出售,由不特定的众人出价争购,将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拍卖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财产的价值。没有拍卖条件的地方,或者不宜采用拍卖的财物,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变卖,一般是将财产交有关商业部门收购。从实践情况看,采用变卖的方式,所得到的价款与变卖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往往相差较大;同时,变卖价款过低,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使债权人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而拍卖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叫卖,看谁出价最高就将财物卖给谁,这对于保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将拍卖放在变卖之前,意图在于要求人民法院处理被执行人的财物时,应当首先考虑拍卖的形式。当然,如果财物属于金银等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搜查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者有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对其经营或者活动的场所及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将财产隐藏起来,谎称无钱还债,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针对这一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搜查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分为对被执行人的搜查和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的搜查。对被执行人搜查,指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搜查,这是为了防止某些被执行人将财物藏在身上,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对住所搜查,主要指对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搜查,也可以是对被执行人现时所住的地方搜查。对财产隐匿地搜查,指根据线索对藏匿财产的地点进行搜查。由于搜查是一种严厉的执行措施,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居住等权利,弄不好会侵犯被执行人和其他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为了防止不良社会后果的产生,人民法院采取该项措施必须特别慎重,必须由负责执行法院的院长签发搜查令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采取搜查措施。执行员进行搜查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或者有关场所的负责人出示搜查令。搜查令是执行搜查的法律凭证,搜查令应当写明搜查的原因、被搜查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搜查完毕后,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交付执行是以转移物的占有为目的。交付执行是指将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的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转移为债权人占有或支配,执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财物主要指动产;票证指具有财产内容的各项证明文书、执照和支付凭证等,如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属证、车辆证照、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及汇票支票本票等有关的票据,金钱以及种类物的交付不属此种情形下的执行标的。(www.xing528.com)

两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一是由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当面交付。执行员指定交付的日期和地点,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到达某一地点,被执行人将财物或者票证直接交给债权人,执行员制作执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二是由执行员转交,即执行员将被执行人交来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转交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签收。

对第三方占有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的情况,依据规定:如果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有关单位持有,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给应交付的人,并由被交付人签收。如果有关公民持有该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六)强制迁出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七)对行为的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八)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财产权证照是表示具有财产内容的各种证明文书和执照,如房产证、专利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应当在产权转移的同时办理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交出原权利证书。被执行人拒绝交出的,由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九)几种特殊的执行措施与制度

1.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继续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参与分配制度。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同时要提交申请书。

4.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制度。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5.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