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促进发明创造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促进发明创造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制度通过保护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其保护技术垄断使专利权人获益,鼓励发明创造。因此,专利法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我国《专利法》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为设计人。一般而言,完成专利发明的人就是专利申请人。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促进发明创造

一、专利制度概述

1.专利制度的特征

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于技术进步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利制度通过保护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其保护技术垄断使专利权人获益,鼓励发明创造

专利制度规定了专利权期限,即技术垄断也是有限期。过了期限,专利技术要向全社会公开,专利技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共领域。

专利制度不仅保护专利权人,又推动专利公开。如果国家不保护创造发明,任何人都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肆意使用他人的创造发明,发明创造得不到应有得尊重,也就没有人愿意进行发明创造了,这样会造成技术进步缓慢。如果国家只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会致使权利人滥用其权利。这样,技术垄断也会阻碍社会技术进步。因此,专利法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2.专利制度的有关学说

(1)自然权利说。一些学者认为专利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或者说天赋人权。发明人因为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就对于发明创造成果自然而然拥有权利,专利法只是从法律角度对此权利进行确认。

(2)报酬说。此学说认为,发明人在进行发明创造的过程势必需要消耗巨大的人、财、物,专利法授予其专利权是对于其先期投入的人、财、物的回报。

(3)契约说。按照此观点,专利制度是发明人和社会订立了契约。按照此契约,发明人以公开其最新发明创造成果为代价,要求社会承认其权利——专利权。

(4)发展经济说。专利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经济,授予发明人专利权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工作,而技术的不断推陈出新可以推动经济大发展。

此外,还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说、产业政策说等。

二、专利权的对象

专利权的对象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

1.发明的概念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首先,发明就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创新就是技术进步,其技术已经突破了现有技术的水平,突破技术瓶颈的限制,前所未有,有技术难度,站在新的技术制高点。其次,发明一定利用自然规律。发明是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是人类在利用自然规律或者法则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或者生产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物资设备等。从此方面来看,发明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人类未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案不能是发明,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同样不是发明,而且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最后,发明必须能够实施。发明依据现有技术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实现、能够重复,具有工业化生产的可能性。

2.发明的分类

按照发明的人数,发明可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独立发明是指仅由一个发明人独立完成的发明。独立发明人对于专利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共同发明是指数人共同合作、分工,共同完成的发明。按照发明人的国籍,发明可分为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按照发明的权利归属,发明可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对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按照发明间的依赖或者制约关系,发明可分为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改良发明是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作了改进而取得的发明。在专利法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依据为产品和方法在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范围不同。依照我国《专利法》,如果专利是就产品授予的产品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依法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以及进口该专利产品;如果专利是就方法授予的产品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依法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为商业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者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主体

(一)专利权人

一般情况下,发明者将其独立完成的发明成果申请专利,就是专利申请人;其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专利申请人就成为专利权人。

1.发明人

发明人就是发明创造者,即完成发明创造工作的人。我国《专利法》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为设计人。在此,我们统称为发明人。

2.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进行专利申请的人。一般而言,完成专利发明的人就是专利申请人。但是,现实中,发明人和申请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也会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首先.发明人通过合同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非专利发明人,该受让人进行了专利申请;其次,通过继承进行申请权转让;最后,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职务发明上。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就是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义务的人。

(二)先发明人和先申请人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是“一发明一专利”或者“排除重复专利”的原则,也称为“单一性原则”。但是,可能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而且都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情况。解决此问题,有两种方法:一是先发明制;二是先申请制。

1.先发明制

先发明制,又称为先发明原则,是指当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照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先后决定将专利权授予首先完成发明的人。

2.先申请制

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专利权的归属

1.自由发明

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未进行专利申请或者申请后未经批准,该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该权利也不能排斥他人就完成的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除非该他人申请在后。如果该自由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专利权就为该申请人所有。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权利,而不受他人干涉,权利人还可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该权利具备了排他效力。

2.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就是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合作发明

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就是合作发明或者共同发明。完成发明的人就是合作发明人。通常情况下合作发明的权利为合作发明人所共有。合作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取得权利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共有人不得擅自将共同发明申请专利。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一方声明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共有各方可共同申请,但是依照中国法律在发明被授予专利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权利。

4.委托发明

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对于此类发明的权利归属,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者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该法律作了对于受托方更为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四、专利权授予要件

专利权授予要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申请专利要符合形式上和程序上要求的内容。实质要件是指构成专利的本质要求的内容。实质要件又分为消极要件和积极要件。消极要件是专利法律法规对于专利的禁止性规定;积极要件是专利法律法规要求专利具有的特性。

(一)消极要件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首先,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等违反法律的,不得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原因就是有必要授予其专利权,或者说值得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物有所值,有被授予其专利权的价值,其价值值得法律对其保护、鼓励、支持,帮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即不仅该发明创造本身不违反法律,不与法律的价值相违背,而且更为主要的是,该发明创造的出发点是造福于社会,该发明创造的用途于人类大有益处,该发明创造的落足点在于福泽人类。其次,直接与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法律上讲公序良俗神圣不可侵犯。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对于人类、对于社会,意义重大。社会的一切规则都不能和公共秩序相抵触。因此,法律作为重要的社会规则,也同样不能和公共秩序相抵触。对于直接与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发明创造,法律自然不能允许其成为专利,法律不能许可其被授予专利权,法律自然不能为其提供有效地保护。最后,有的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发明的构成或者效果来看,如果将其公之于众,任何人都可以看出它可用于某种非正常领域,从而可能构成对于社会的危害。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通常,专利法所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除外)。凡是技术方案都需要利用自然规律。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利用自然规律的;如果发明创造没有利用自然规律,那么,此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故不能被授予专利。此外,数学上的算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因为,算法仅仅是数学规则的应用,而数学规则不是自然规律,是思维规则。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首先,作为受保护的专利在工业上具有可复制性,也就是说,专利技术必须能够满足在工业的大规模应用,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不会因人而异,也不会因时而异,更不会因地而异,不论什么人在何地在什么时间,专利都是一样的,不会发生变化。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正好与此相反:即使是同一种疾病,针对不同的患者,同一个医生会采取不同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同样,针对同一个患者的同一种疾病,不同的医生会根据自己的技术采用不同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同理,针对同一个患者的同一种疾病,时间不同,同一个医生会采取不同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还有,如果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被授予专利,那么,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一旦,患者患有疾病继续治疗时,医生在对于患者治疗之前,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医生的行为就构成了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但是,医生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这将占用一定的时间。而此时,对于患者来说,时间十分宝贵,时间就是生命,刻不容缓。这样,如果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被授予专利,那么,不仅会造成医生处于两难境地,而且会造成生命不正常消逝的人间悲剧。

(5)动物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首先,不论是动物,还是植物,均有悠久的历史,也有漫长的发展历程,随着地球环境的演变和变化,它们依靠自身的能力生存发展,尤其独立的进化体系,没有依靠人类来进化。人类不能贪天之功为己有,用专利法来垄断。另外,动物、植物与周围环境联系紧密,“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具有普遍性,而且动植物还具有遗传与变异,“龙生九子”,因此,进行工业化复制难度不小。所以,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原子核变换包括原子的自然衰变(就放射性元素而言)和人工核反应。放射性元素的自然衰变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所以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人工核反应所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首先,由于核对于人类和国家安全影响巨大,不得不慎重考虑。还有,我国核工业正处于发展阶段,迫切需要保护。基于此考量,不对其授予专利。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被授予权利。这样的申请现在太多了,而其设计要点比较简单、方法较较简单,保护价值不高。因此,在专利法中,将其取消,其不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二)新颖性

1.新颖性的意义

新颖性是专利存在根本和前提。就现有技术水平而言,专利的技术水平应高于现有水平,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前所未有。现有技术是指在某一时间之前,在特定技术领域内的已经公开的技术和知识的总和。如果该技术方案没有突破现有现有技术范围的限制,那么,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而对此进行判断的标准就是该技术的内容是否已经面向公众公开,公众是否可以公开的获取该技术内容。如果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已经能通过公开的途径为人所获取,申请专利的内容不“新鲜”了,该申请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2.公开的概念和方式

公开,即技术的内容不保密,不再作为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即技术面向社会开放。任何非特定人可以通过合法公开的手段和途径获取该技术的内容。这里的“非特定人”是相对于特定人而言。特定人是指对于发明创造负有保密义务,或者按照社会状态应当并且能够保密的人。除此以外的人就是非特定人。

公开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第二,以使用方式公开;第三,以其他方式公开。所谓其他方式即为“出版物”和“使用”外的其他任何方式,包括口头方式、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网络等传播方式。

3.公开的标准

公开的标准可以分为地域标准和时间标准。地域标准主要有:相对标准和绝对标准。相对标准是指以本国领域内公开的技术作为标准,以此建立的新颖性概念称为相对新颖性或国内新颖性。绝对标准是指以世界范围的公开技术为标准,以此为基础的新颖性概念被称为绝对新颖性或者世界新颖性,也称为全球新颖性。时间标准有:发明标准,即以发明完成为标准;申请标准,是以申请专利时间为标准。

4.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对于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三)创造性

1.创造性的概念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进行了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并且这种区别特征应当是技术性的,通常也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点所在。所谓“进步”就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

2.创造性的判断

在审查发明创造是否能够申请专利的诸多工作环节中,对于该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对于该申请创造性的判断十分重要。判断有依据严格的判断标准,而且判断有判断的准则。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主体标准是指进行判断时,据以判断的标准是进行判断的人的标准。客体标准是指进行判断时,据以判断的标准是进行判断的物本身的因素。判断工作过程中,应该以该专业一般人水准为判断标准,该专业的一般人认为该申请方案具有独创性,此技术就具有创造性。同样,该专业的一般人认为该方案的目的一般人难以想到,该方案取得的成果出乎意料,该技术也就具有创造性。而且,发明创造的方案越有难度,难度越大,就越有创造性。因此不难理解,方案突破现有技术禁区,肯定具有创造性。

3.我国《专利法》对于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对于发明专利,要求其在技术上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其“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法要求它具有技术上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只要不是抄袭或模仿他人外观设计即可,即与已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四)实用性

1.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成为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被制造,能便于大规模的工业复制,适合工业生产,有利于工业制造。其次,专利要造福于人,成为专利的发明也要有益处。

五、专利申请、审批制度

(一)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原则(www.xing528.com)

(1)书面原则。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2)单一性原则。我国《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有许多,其中有些文件是申请专利不可缺少的文件。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发明专利请求书。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权利要求书。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说明书。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只要具备以上三种申请文件,专利局就可以受理该专利申请,从而使申请日和优先权得以确立。但一个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至少还应有说明书摘要,我国《专利法》许可在申请案受理后一定期限内补交。

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申请文件与发明专利申请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必须包括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必要申请文件主要有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和照片。请求书内容大体上与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相同,只是应专门注明外观设计专利所使用的产品和所属类别。

除了以上所述的必要申请文件外,在专利申请时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另外提交各种附加申请文件。

3.专利申请的提出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我国《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1.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并审查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是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规定,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程序合法等。

(2)公布申请。我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我国《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我国《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相对简单。专利局在受理申请后就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与前面与前面发明专利的初审内容和程序大体相同。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进行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的撤销、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1.专利的撤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对于该请求进行审查,并做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2.专利的复审

专利局设立有专利复审委员会。我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无效宣告程序

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我国《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国《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六、专利权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权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公开发明创造也是专利权的一项基本义务。

(二)专利权限制

1.专利保护期

专利保护期即专利权是有保护期限的。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首次销售

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后经过首次销售以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于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这首次销售,也称为权利耗尽或权利用尽。

3.善意侵权

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4.先行实施

先行实施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那么可以依法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技术。实施者的这种权利被称为新型实施权或者简称先用权。

5.临时过境

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者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非营利实施

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7.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以在履行完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

(三)专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就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就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所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就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一方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被许可人依约定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所订立的合同。

七、专利权的保护

(一)侵犯专利权

1.侵犯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专利权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侵犯专利权的特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

(2)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未经权利人许可,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进口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二)专利纠纷的解决

除了专利侵权以外,专利纠纷还有几种。下面介绍专利纠纷的解决程序。

1.专利行政纠纷

专利行政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不服驳回专利权申请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2)因不服专利局关于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3)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

(4)因强制许可决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5)因专利局做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对于前两种纠纷,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诉讼。对于后三种纠纷,当事人可以诉讼。

2.侵犯专利权纠纷

解决侵犯专利权纠纷,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政程序,即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选择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有关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解决有关专利权的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程序,即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选择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专利合同纠纷

解决专利合同纠纷首先是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