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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治理机制完善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应建立对共享经济行为的监测机制,对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认定,对违法违规的共享经济行为进行处理等。最后,明确共享经济“协同治理”的价值目标。切实加强对共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构建政府、共享平台、供需方、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共享经济协同治理机制。

共享经济治理机制完善研究

共享经济的治理需要多方协调共治,应明确各方主体在共享经济中的角色定位及其作用,清晰地界定各方主体的权、责、利、义,充分发挥各方主体在共享经济治理中的作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完善的协调合作的多方治理机制。

首先,完善共享经济的政府治理机制。政府应该遵守“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对共享经济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对于竞争性领域,由市场自由配置资源,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由政府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根本上,由于共享经济需要建立社群平台,其经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根据不同的共享经济类型实行不同的备案制或者审批制,同时也要对共享平台的准入标准进行设定,包括技术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政府应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加强事前监管,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条件。政府应建立对共享经济行为的监测机制,对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认定,对违法违规的共享经济行为进行处理等。[50]随着共享经济不断向各领域发展,其参与众多准公共产品的提供也越来越多。因此,政府应完善对“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网约医护”“教育共享”等准公共产品类共享经济的治理机制。目前,我国的共享平台多数都具有垄断性,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2017年8月,商务部表示,其反垄断局已多次约谈滴滴公司,并根据《反垄断法》等法规对滴滴公司与Uber中国合并一事依法进行调查。

其次,加强共享经济各方主体之间的合作。任何经济形式都具有竞争性,共享经济业态的发展过程就是与传统经济剧烈竞争的过程,共享经济不能忽略传统经济的社会价值和存在意义,应该公平竞争,协作互补共同发展,否则将两败俱伤,破坏行业的健康发展。共享经济社群的建设就是平台“准权力”的形成过程,也是平台私权利扩张导致公权私有化建立内部监管机制的过程,但平台社群生态体系的利益主体之间容易产生权利冲突。因此,平台通过“准权力”建立内部自律监督机制促进多方主体的合作,维护平台内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另外,共享经济发展与传统经济的竞争和冲突不可避免,但共享经济应避免其破坏性创新对现行秩序的破坏,建立协调互补机制。共享经济社群性的集体主义消费协作机制具有合作的特性,与合作治理有天然的契合,是一种具有合作特性的数字经济。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融合效应,共享经济需要继续培养其合作性,与传统经济友好相处,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作协调机制。

最后,明确共享经济“协同治理”的价值目标。由于共享经济以虚拟平台为基础开展,涉及多元主体,存在主体关系的复杂性和运行过程的复杂性,仅仅依靠政府来治理是难以应对的。在共享经济的治理中,供需方作为参与主体在某种程度上隶属于共享企业没有完全的独立自主权,只能被动地服从于共享平台企业制定的经营规则,并接受其监管,其在共享经济的治理体系中的作用较为有限。[51]所以,行业自律、平台自治和政府各部门的“协同监督”成为必然选择。在共享经济的治理过程中,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共享合作利益,同时也承担合作风险,并在自身发展中支持社会的发展。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共享经济的业态属性,制定适应共享经济特点的产业政策,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共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积极利用保险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共享经济的初衷是实现非正式的、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社区共享,这原本不属于商业监管的范围,但受风险资本推动下商业共享的蓬勃发展所导致商业模式的扭曲,以及伪共享中的鱼龙混杂的现象对共享经济秩序的影响,重建共享经济的营商环境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共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加快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平台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经营。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要推动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完善社会监督。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要强化道德约束,实现共享共治,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共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构建政府、共享平台、供需方、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共享经济协同治理机制。

【注释】

[1]沈记、郑翔:“社会诚信体系与社会公共治理体制的关系探究”,载《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2]Michael Etter,Christian Fieseler and Glen Whelan,“Sharing Economy,Sharing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Digital Age”,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9(159):937.

[3]郑翔:“从‘网约车’到‘共享单车’看共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耦合”,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33页。

[4]申艳红:《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规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

[5][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6]王锋:《行政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7]World Bank,Covernance and Developmem,1992,p.3.

[8][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9]UNDP,Public Sector Management,Governance,and Sustainable Human Development,New York,1995,p.9.

[10][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11][瑞士]彼埃尔·德·塞纳克伦斯:“治理与国际调节机制的危机”,冯炳昆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1期。

[12]李龙、任颖:“‘治理’一词的沿革考略——以语义分析与语用分析为方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

[13][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14][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5][美]奥利弗·E.威廉森:《治理机制》,王健等译,陈光金、王志伟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16]唐忠民、张明:“共享经济的规制治理”,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17]张红彬、李孟刚:“新时代共享经济的规范发展路径:创新治理的新视角”,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18]郑翔:“从‘网约车’到‘共享单车’看共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耦合”,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33页。

[19]唐忠民、张明:“共享经济的规制治理”,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20]叶林、杨雅雯:“共享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挑战”,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21]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22]叶林、杨雅雯:“共享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挑战”,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23]Sukumar Ganapatia and Christopher G.Reddick,“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of sharing economy for the public sector”,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18(35):83.(www.xing528.com)

[24]郑翔:“从‘网约车’到‘共享单车’看共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耦合”,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32页。

[25]胡凌:“‘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载《文化纵横》2015年第4期。

[26]“专家联名反对网约车管理办法?到底谁出了根本性偏差”,载http://www.zgjtb.com/2015-10/25/content_55513.html,访问日期:2019年12月13日。

[27]谢新水:“共享经济引发的两大变革及其可持续发展策略:以公共管理为视角”,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28]Terrell McSweeny,“Disruptors,Data,Robots:Competition Enforcement in the Digital Economy”,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public_statements/966493/mcsweeny_-_chatham_house_keynote_6-23-16.pdf,访问日期:2019年12月7日。

[29]张守文:“分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载《经济法研究(辑刊)》2017年第1期。

[30]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31]齐爱民、张哲:“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求是学刊》2018年第2期。

[32]“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载www.sic.gov.cn/archiver/SIC/UpFile/Files/Default/20170306164936642988.pdf,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日。

[33]参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分享经济的意见》。

[34]冷向明、郭淑云:“共享经济治理中的政府责任——以共享单车为例”,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年第5期。

[35]齐爱民、张哲:“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求是学刊》2018年第2期。

[36]Molly Cohen and Arun Sundararajan,“Self-Regulation and Innovation in the Peer-to-Peer Sharing Economy”,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Dialogue,2015(82):132.

[37]Sukumar Ganapatia and Christopher G.Reddick,“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of sharing economy for the public sector”,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18(35):87.

[38]郑翔:“从‘网约车’到‘共享单车’看共享经济与社会公共治理的耦合”,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29、131页。

[39][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页。

[40]张占江:“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关系之经济法构建研究——以社会中间层主体为路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41]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24页。

[42]汪莉:“行业协会自治权性质探析”,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43]张宏、叶敏:“国内外行业协会职能研究综述及展望”,载《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44]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载《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45]张红彬、李孟刚:“新时代共享经济的规范发展路径:创新治理的新视角”,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46][英]亚历克斯·斯特凡尼:《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重新定义商业的未来》,郝娟娟、杨源、张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页。

[47]Malhotra and Arvind,“The Dark Side of the Sharing Economy…and How to Lighten It”,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Nov2014,Vol.57,Issue 11,p.24.

[48]许荻迪:“分享经济发展:全球态势与政策建议”,载《经济体制改革》2017年第4期。

[49]Chenguo Zhang,“China's New Regulatory Regime Tailored for the Sharing Economy:The Case of Uber under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Comparison to the EU,US,and the UK”,Computer Law&Security Review,2019(35):463.

[50]李有星:“论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59页。

[51]南锐:“共享经济背景下准公共产品供给碎片化及整体性治理——以共享单车为例”,载《当代财经》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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