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原因分析监督审查机制不完善

中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原因分析监督审查机制不完善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期间,乙市公安机关出于种种原因,作出解除收容审查的行政决定。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其他监督机关,例如行政复议和解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也存在监督审查不力的状况。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和解,如果复议机关能够承担起监督审查的职能,就能够保障和解过程以及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具有合法性。对行政和解的监督审查不力,不仅会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受到损害而无法纠正,而且可能使他们失去进一步寻求救济的可能性。

中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原因分析监督审查机制不完善

首先,在法律体系上,对行政和解的审查存在立法支持不足的问题。例如在行政复议和解中,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仅笼统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有对所有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权力,至于如何监督,该法规并未规定。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甚至没有任何相关的条款。可见对于行政和解的监督,立法明显支持不足。对和解协议的内容,需要合法有效的监督,如果和解协议有瑕疵,或者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应当获得法律的救济。但是,法律对于怎样救济同样没有相关的规定。

其次,相关主体不能承担起审查监督的职责。例如在行政诉讼和解中,法院可能会“得罪不起”行政机关而不敢监督。虽然在实践中有不少人民法院基于依法审判的原则对和解协议内容进行监督审查,例如笔者搜集到的如下案例,但毕竟数量不多。

甲县的张某去乙市讨要一笔债务(乙市与甲县不属于同一个省份),张某到了乙市后,受到了当地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张某不服,向自己所在地的县,即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乙市公安机关出于种种原因,作出解除收容审查的行政决定。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恢复了自由,不愿再花更多的金钱和精力与乙市公安机关继续对簿法庭,遂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甲县法院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的见解,其中一位法官主张法院不应当裁定撤诉,而应当继续审理。[38]

关于此案最终是如何处理的,文章并未提及,笔者认为,法院作出不准张某撤诉的裁定就是在进行监督审查。该案案情较为简单,容易辨明是非,而且,该案的被告毕竟不是本省的行政机关,与甲县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法院作出不准撤诉的决定并没有太多顾虑。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与被告同在一个行政区域之内,那么其所受到的羁绊就有可能较多,甚至可能因为“不敢得罪”行政机关而不敢进行审查。

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其他监督机关,例如行政复议和解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也存在监督审查不力的状况。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和解,如果复议机关能够承担起监督审查的职能,就能够保障和解过程以及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具有合法性。但是,实践中复议机关监督不力的情形比比皆是,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上文提及的复议机关与涉案行政机关、相对人合谋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能力不足不能担负起监督责任的情形,等等。对行政和解的监督审查不力,不仅会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受到损害而无法纠正,而且可能使他们失去进一步寻求救济的可能性。

【注释】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页。

[2]王锡锌:《规则、合意与治理——行政过程中ADR适用的可能性与妥当性分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3]《杜宝良:小司机推动大制度》,网易新闻,http://biz.163.com/05/1123/16/238PMLL100020UPH.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28日。

[4]杨建华:《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研究——从行政赔偿“私了”现象的分析入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65页。

[5]《杜宝良:小司机推动大制度》,网易新闻,http://biz.163.com/05/1123/16/238PMLL100020UPH.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28日。

[6]张乐发:《对撤诉行政案件的分析及意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

[7](2003)冀检技鉴法字第(5)号

[8]武宏斌,范海江:《河北省怀来县“私了”人命案?》,《西部时报》2004年1月15日。

[9]武宏斌,范海江:《河北省怀来县“私了”人命案?》,《西部时报》2004年1月15日。

[10]《乡村医生死于派出所,打人警察19年间顺利升迁》,西祠法律频道,http://www.xici.net,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19日。

[11]杨建华:《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研究——从行政赔偿“私了”现象的分析入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页。

[12]杨建华:《行政赔偿和解程序研究——从行政赔偿“私了”现象的分析入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8页。

[13]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14]李海亮,罗文岚:《关于非正常撤诉的法律思考》,转引自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15]张乐发:《对撤诉行政案件的分析及意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韩勇:《行政诉讼撤诉多的现象不容忽视》,《山东审判》1994年第6期;黄家万,郭乃军,吴荣生:《浅析行政诉讼案件的不当撤诉》,《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孙林生,邢淑艳:《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对365件撤诉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谢坚贞:《行政撤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经济》1996年第5期;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16]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第221页。

[17]安徽省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中撤诉的几个问题》,载黄杰,李道民主编:《行政审判实践与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www.xing528.com)

[18]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19]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20]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21]王锡锌:《规则、合意与治理——行政过程中ADR适用的可能性与妥当性分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22]喻文光:《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23]安徽省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中撤诉的几个问题》,载黄杰,李道民主编:《行政审判实践与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

[24]喻文光:《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25]喻文光:《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26]林嵬,张军:《行政议价:潜规则挑战法律权威》,《人民日报》2007年1月30日第5版。

[27]《行政执法“讨价还价”成潜规则》,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070130/n24791987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15日。

[28]林嵬,张军:《行政议价:潜规则挑战法律权威》,《人民日报》2007年1月30日第5版。

[29]陈伯礼,高长思,徐信贵:《行政诉讼和解的合谋隐患及其消解》,《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0]陈伯礼,高长思,徐信贵:《行政诉讼和解的合谋隐患及其消解》,《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1]陈伯礼,高长思,徐信贵:《行政诉讼和解的合谋隐患及其消解》,《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2]陈伯礼,高长思,徐信贵:《行政诉讼和解的合谋隐患及其消解》,《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3]郑成良:《论法律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3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和解暂行规定》。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37]《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转引自范年年:《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对一般行政执法监督》,方圆法治网,http://www.fyfzw.cn/shanxi/fygc/2014/1126/8070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2月6日。

[38]严如春:《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应否允许原告撤诉》,《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