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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权力制衡原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来,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权力制衡理论的内容不断充实,西方国家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 “三权分立” 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职权分明,互相监督,目的就是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导致权力的滥用。作为一项审前程序的未决羁押制度,理应具有权力制衡理论的规范。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理论最初的萌芽始于两千多年前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平衡政权理论,他在平衡政权理论和分权思想中,开创性的提出一个政体应该具有议事功能、行政功能和审判功能。后来,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上,西塞罗提出应该在立法、行政、司法之间设置严格的制衡模式,以此来限制权力的滥用,并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到了17、18世纪,权力制衡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最终由孟德斯鸠总结出应该 “以权力制约权力” 并提出了著名的 “三权分立” 理论,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应该互相独立,互相制约,以此来确保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这就是权力制衡理论的雏形。后来,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权力制衡理论的内容不断充实,西方国家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 “三权分立” 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职权分明,互相监督,目的就是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导致权力的滥用。

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就是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的诉讼结构,要求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在这样一个三角结构当中,三者各司其职,互相监督。控诉人、被告人都是诉讼主体,公诉人履行控诉职能,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地位上互相对抗,法官履行审判职能,居中裁判,不告不理。权力制衡理论不仅规范着整个刑事司法程序,而且渗透到了每一项具体的司法制度里面。作为一项审前程序的未决羁押制度,理应具有权力制衡理论的规范。拘留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极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为了避免出现羁押适用过于宽泛、超期羁押等问题,权力制衡的理念必须引入其中,任何一方国家权力的扩张都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是确保权力正常运行的必备措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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