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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性选择及其实质理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深入讨论了法律的认识论、本体论及法律解释等基本问题,重点是实用主义法理学。(二)经济法的理性选择经济法对理性的解读,既有韦伯的理性分析,也有波斯纳新实用主义的视角。经济法是为了实现对特定的法益目标的保护而规范具体的行为,追求的是法的实质理性。因此,经济法的理性是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辩证统一的结果理性。

经济法的理性选择及其实质理性

(一)波斯纳新实用主义理性的后现代法解读

自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以来,波斯纳把文学批评效率性与法以及形而上的法理学也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使自己的视角多维化。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深入讨论了法律认识论、本体论及法律解释等基本问题,重点是实用主义法理学。他将经济学理论运用于对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完善,追求以现代微观经济学原理来解说法律的效率,使得几乎法律领域的一切问题都与价格、成本、效益及经济资源分配联系起来。波斯纳直言不讳地承认自己的理论是实用主义,并公开指出哲学意义上的实用主义是指皮尔士、詹姆斯杜威、米德、库恩和罗蒂以及一些欧洲哲学家,也包括维特根斯坦和哈贝马斯的理论。[32]到1990年出版《法理学问题》之时,波斯纳已抛弃了法律形式主义,转向拥抱理查德·罗蒂的后现代实用主义哲学。他的理论在实用主义哲学中找到了具有普遍性的思想基础,并以此为根据构建了他的新实用主义法理学体系。新实用主义的特点是:视实用主义是一种对传统哲学的反动,将实用主义的复兴与时代的需要联系在一起[33]新实用主义摒弃了传统哲学对于确定性、绝对性、普遍性的幻想,把目的看作是平息怀疑而不是追求真理。认为客观性、真理不再是一种必然的、确定的、绝对的东西。波斯纳的新实用主义观点集中体现在他对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官的地位与作用、对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的怀疑等论述当中。法律实用主义是折中的、结果导向的、注重历史的、反形式主义的。

波斯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传统的法律分析方法,推崇一种法律实践理性。认为法律自身不是实体,法律是一种独特的社会制度,是许多套命题集合体,是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渊源。形式主义过分相信成文法和宪法语言的透明性,相信在已经公布的司法决定中存在一些永恒不变、无可争议的法律原则。法律决定的正确性是政治的而不是认识的,是实用主义的而不是逻辑上的。[34]波斯纳认为,实用主义是具体地、不带幻想、实验地看问题,完全意识到文化之间翻译的艰难性,人类知识的地方性,真理的不可获得性,对社会制度和文化研究的依赖性,以及最重要的是应该坚持人类社会活动和思想的价值是实现宝贵目的的工具,而不是目的,这些倾向有助于更清楚地理解法律。[35]波斯纳对理性的怀疑是显而易见的,其新实用主义的意义在于改变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特别是法律对经济的意义,不在于其确定不变的逻辑推理,更应该关注其所产生的效益,即法律不只是推理的过程,而是一种有目的的导向。波斯纳构建了一种新的法律评价机制和标准,为经济法设定了一种新的法益目标。(www.xing528.com)

(二)经济法的理性选择

经济法对理性的解读,既有韦伯的理性分析,也有波斯纳新实用主义的视角。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传统民法体系内部冲突难以调和的产物,也是行政法调整力所不能的结果。传统的民法与行政法、刑法规范侧重于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实现对特定目标的保护,所以更侧重于法的形式理性。经济法是为了实现对特定的法益目标的保护而规范具体的行为,追求的是法的实质理性。形式理性法律制度适用一套普遍的规则,依赖于特定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的法律冲突。实质理性法之设计旨在具体情势下实现特定目标,比起经典的形式法更趋向于开放性,也更具独特性。实质法通过对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集体规制来弥补市场不足,且不限于调整私人行为领域,而是通过实质性规定直接规制社会行为,逐渐明确其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政府承担了确定目标、选择规范性手段、规定具体行为以及实施规划的责任。[36]经济法之实质法成为国家修正由市场决定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构的主要工具,承担了法律的新功能并为规制提供了正当理由。因此,其内在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以至于形式法中占支配地位的规则导向,由逐渐增强的目的导向来补充。在法律制度之外,经济法的边界需要在政治和社会环境方面进行重新界定,要求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整合,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因此,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倾向于“法律政治化”和“政策法律化”“规则范式行政化”“道德法律化”的范式。经济法规范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形式法迈向实质法,经济政策就是通过目标、标准、性质、实施手段、信息指引等对政府行为进行指引和规范,实现经济法的实质理性的新的法律机制。经济法的制度设计,除了要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外,也应该遵守法的形式理性,不能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政治、社会、道德目标而践踏形式的程序正义。因此,经济法的理性是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辩证统一的结果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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