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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枯竭与银行农贷的开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东南沿海到西北内陆的农村,无论是小工商业者还是农民,资金缺乏已然是普遍之现象。农村经济凋敝的结果是农民日趋贫困,债务负担沉重。[12]后来农工、浙江兴业、大陆等银行逐渐开展农贷业务。[13]随着农贷业务的逐渐成熟,各商业银行对农贷的投放数额与区域也逐渐扩大。这些农贷资金的流向,涉及江苏、浙江、

农村金融枯竭与银行农贷的开展

由于银行资金集中于都市,从事投机活动,追逐短期利益,对于救济农村,发展农业金融,自然无暇顾及。尤其是1930年代,在遭受帝国主义经济侵略、世界经济萧条冲击、1931年大水灾破坏、国内战争影响等多种不利条件下,农村经济凋敝不堪,“从生产方面说,则荒地增加,产量减少;从农林方面说,则农村破产,土匪遍地,从前认为极乐世界的,现在已经变成痛苦深渊了;从农民方面说,则收入减少,负担增重,岁终辛勤,不得一饱”[1]。从东南沿海到西北内陆的农村,无论是小工商业者还是农民,资金缺乏已然是普遍之现象。如浙江崇德以蚕桑为主业,素以资金充裕著称,但1934年“当其时养蚕之家,皆须购买蚕种,需要资金者多,年利常达三分左右,今虽给以四分、五分之利,亦无贪图高利而从事放借之人”[2];小工商业者的境遇也并不尽如人意:“米业经营亏损甚多,米行已无余资从事放款,加之农村衰败之结果,农民日就贫困,信用日趋低落,米行即有资本,亦不敢轻予贷放”[3]。在绥远,“金融滞涩,高利贷盛行,尚苦呼吁无门”[4],山东农村在“九一八”之前,每年由移民东北者汇回款项5000万元以上,即使偶有水旱灾害,“亦可赖东北汇款之收入,以资挹注,情形尚为安定”,“自东北失守后,以致经济周转不灵,入于死状,为农民者,咸叫苦连天”,“再益之以土产之滞销,及外货倾销之原因,农村出多入少,遂呈破产之现象”。[5]甘肃农村“自十八年以后,全民一贫如洗,果稍有贮蓄者,为避免穷困之觊觎,差事之多摊,亦无不装出种种穷相,塞人告借之门”[6]

农村经济凋敝的结果是农民日趋贫困,债务负担沉重。据华洋义赈会对4省9县3306户农家开展的调查显示,完全失去土地的家庭占全部农户的14.8%,其平均每年收入约为55元;有5亩土地以下的农户占27.7%,平均每年收入约为62元;有土地6~10亩的占19.7%,平均每年收入约为105元;土地11~20亩之间的占18.5%,平均年收入160元;年收入在300元以上仅占19.3%。又据北平协和医院教授伯纳德·E.瑞德(Bernard E.Read)估计,当时农村五口之家每年最低生活费用约在187元左右,若以此为基准,则62.2%的农户年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7]农村经济衰落至此,“虽然是由各种纵的横的复杂的因子所造成,但金融问题的无法解决,是各种原因中最占有力的成分”[8]

一般农家收入既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为取得生产资料及解决温饱,不得不依靠借债之一途。据中央农业实验所1933年对全国各地农家负债情况的调查,有50%以上的农家担负有数额不等的借债,见表4-1:

表4-1 各地农家负债情况调查统计(1933)

资料来源:孙晓村:“中国农业金融的考察”,载《正论》第1卷第1期(1934年11月),第22页。

从这个调查的范围来看,遍及20省737个县,既包括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省份,也包括相对落后的西部内陆省份,在地域上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应该说能够反映全国农村家庭负债的基本情况。依据这个调查,最低的晋、冀、鲁、豫地区,有57%的农户出现负债现象,最高的晋、绥、宁、陕、甘地区平均负债率高达68%,所有参与调查的地区平均负债率高达62%,也就是六成以上的农户都背负有额外借贷。再从利率上看,西北地区最高,周息高达5分1厘,东南地区相对较低,但也至2分7厘,各区平均借款周息3分6厘,这个借贷利率是十分惊人的。

尽管农村经济凋敝、农民困苦至此,但在近代银行出现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几乎没有专门的农村贷款业务。直至1930年代以后,在国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在倡导“救济农村”的口号下,商业银行才开始重视农村贷款。

较早响应这个号召的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该行1931年与华洋义赈会订立合同,以2万元为上限,向该会提供农贷,支持水灾地区的农业生产。1932年6月,上限增至5万元,1933年又增至10万元,是年初,该行以“农贷事业,日渐扩大,非有相当组织,不足以应付”,于总行设立农业合作贷款部,就各省办理较良之农业合作社,试行直接贷款,农贷业务因此大为扩充。[9]继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之后,中国银行于1933年亦以2万元上限参加华洋义赈会组织的农村信贷,同年又以2万余元贷与山东平陵、新成、宝镇三乡互助社。该行对于农村合作社之放款,1934年共为130余万元,1935年又与山东建设厅订立合同,以100万元作齐东、章丘、高苑、青城等12个县的棉农贷款。[10]1933年4月,金城银行亦以5万元加入华洋义赈会合作放款,1934年金城与平民教育促进会定县实验区及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合办之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在定县、赵县、蠡县、晋县、南宫、无极、束鹿等处举办农业生产放款,同年又以12万元借给北平市民小本借贷处,供作农工商小额贷款,以及以10万元与南京社会局办理农村平民借款。[11]1935年初交通银行专门设立农业合作贷款处,专办农贷事务,次年4月该行试办祁门红茶产销短期合作贷款50万元。[12]后来农工、浙江兴业、大陆等银行逐渐开展农贷业务。[13]

随着农贷业务的逐渐成熟,各商业银行对农贷的投放数额与区域也逐渐扩大。与农贷业务开办之初商业银行大多设置数额上限相比,1934年之后各银行纷纷加大农贷投放数额,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等每年都在200万元以上,投放区域也扩大到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河北、湖北、山东、陕西等地。[14]1935年2月,交通银行、金城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又发起组织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嗣后又有国华、新华、大陆、中南、四行储蓄会等银行陆续加入,向山东、河南、陕西、河北、江苏、浙江六省提供500万元农贷,扶持地方农业生产。[15]银行业对社会“资金归农”呼声的响应,对资金流向农村起到了推动作用。据粗略估计,1933年底国内各银行发放农贷资金289万,1934年819万元,1935年增至986万元,1936年又增长到1554万元,[16]可见,这一时期农贷的资金规模与投放区域逐渐增大是显而易见的。(www.xing528.com)

这些农贷资金的流向,涉及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安徽、江西、陕西、湖南、河北等十数个省份。在这些省份中,以参与农贷的银行多寡比较,以陕西为银行开展农贷最多的区域,江苏、浙江次之,山东、安徽又次之,湖北、湖南、江西、山西与福建等省则仅有一两家银行参与;若以获得农贷的规模比较,则江苏当推第一,陕西居其次,河北、河南、山东、浙江等又次之,山西、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福建等省最少。[17]事实上,各银行对于农贷地域的选择,皆有一定标准,如前述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将放款的范围与用途定为冀、豫、陕三省之棉花运销,1934年度该银团参与放款的16个合作社中,陕西占了10个;1935年的农贷计划中,再次把陕西棉花运销作为农贷重点,而且尤其侧重于灌溉系统发达、棉产质量较高的洛惠渠与渭南一带。该银团在河北省的农贷则集中于邯郸以及周边的永年、磁县、成安等数县,其他地方却极少涉及,因这些县城“皆系交通便利之处也”[18]。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发生关系的合作社,在地域分布上也较为集中,如“陕西之永乐区,因得泾惠渠之灌溉,棉产最宜;湖南之津市,纯系植棉区域,棉田达12万亩,更有汉口纱厂之销路;他如江苏之东台、江浦,浙江之余姚等处,无一而非棉花产销之优良地方”,其中仅陕西一省,农贷资金涉及的棉田有50余万亩,[19]而安徽、江西等省份,既不是棉花主产区,经济、交通亦不发达,除中国农民银行等少数专门农业金融机构外,一般商业银行鲜有参与。[20]

综合上述种种农贷行为,可发现银行在农贷资金投向上的两个偏好:在地域选择上,偏好于陕西、江苏、浙江等农业经营条件好、交通等基础设施优良的地区;在农产选择上,偏好于将棉花产销作为农贷重点。陕西所处关中一带,以及江、浙所处长江三角洲地区,水利与交通等基础设施较好,又是我国长绒棉花种植的主产区,不仅质量高产量大,相对于其他粮食作物,棉花作为抵押物更易于储存,又是国内纺织业的重要原料以及农产出口的主要作物,[21]市场需求量较大,只要不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农贷资金就不会发生大的风险,这是商业银行在地域和农产上有所偏好的潜在因素。

至于农贷的方式,银行一般倾向于将农贷资金贷与政府机关、农业团体或各类农业合作社,再由这些机关团体转贷给农民,很少有银行愿意直接与农民发生资金关系。以农贷放款相对较多的1934年为例,各银行的放款基本上都以机关团体为对象,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之于陕西省棉花合作社、山东省育蚕合作社,农民银行之于长安农村合作社、湖北省各地合作社,中国银行之于西安农民合作社,金城银行之于南京社会局,以及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金城银行等组成的农贷银团之于皖北农村合作社、江苏省政府、全国棉统会等,皆属此类。[22]1936年9月,在实业部部长吴鼎昌主持下,联合上海各大银行与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农本局,旨在“流通农业资金,调整农业产品”[23]。该局成立后在全国各重要农业省份指导筹设省、县农业仓库合作金库百余所,这些农业仓库与合作金库亦成为银行实施农贷的合作机构。在一些机关团体的条件还不完备的地区,为了实施农贷的方便,银行往往自己出资扶助、组织各类农业合作社,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33年指导组织信用合作社98个,运销合作社7个;华北农产改进社自1934年8月至1935年3月,共组织运销合作社406个;中华农业贷款银团在陕西棉产改进所的协助下,组织合作社16个等,至1934年下半年,由银行组织成立的合作社已有944个,分布于6个省的40余个县。[24]

具体做法是以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农业仓库抑或合作社作为中间担保,银行向这些机关团体提供较低利率的农贷资金,再由它们加入一定利润后转贷与农户,但按照协议,这些机关团体必须为个体农户提供信用担保或负责保管作为贷款抵押的棉花、粮食等抵押物。[25]这种农贷方式的好处是,既能由此从银行吸引相当的农贷资金,解决农村金融枯竭之苦,机关团体又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使农贷事业得以维持;对银行来说,有机关团体居间中介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体农户经营分散、无确实担保可能引发的资金风险,也降低了不菲的管理成本,不啻为一个相对双赢的选择。可以说,机关团体的参与,是这一时期银行农贷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关键

农贷的名目与种类,各银行不尽相同,归纳起来,约有信用贷款、储押贷款与合作运销贷款三种。信用贷款大多为青苗贷款,此种放款多在适值农作物下种施肥、农户需要资金最为迫切的春、秋两季开办,用以资助贫困农户购买种子、肥料、农具等开展农业生产之需。一般以合作社作信用担保,并以将来收获物做抵押,贷款额依土地多寡,每亩多在一至三元之谱。[26]最初,青苗贷款以发放现金为主,后来发现部分农户将贷款资金转为他用,为杜绝流弊,多数银行改为发放实物为原则,如“肥料放款,则自购肥料,贷于农民;牲畜放款,即购定小猪等,贷于农民,使之养肥,以便出售”[27]。青苗放款作为“增加农民生产之第一步”,解决了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备受各农贷银行重视。1934年,江苏省农民银行先后与全省2400多个农业合作社合作从事青苗放款,共计达210.8万元。[28]1934年中华农业贷款银团全部农贷总额89.4万中,青苗放款为23.7万元,仅此一项即占去26.5%。同一时期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青苗放款为30.6万元,为总放款额的29.9%;华北农产改进社的青苗放款为12万元,占农贷总额的44.8%。[29]

储押贷款则是在作物收获后,部分农民不愿即时出售,常把农产储藏于农业仓库,留待价格上涨时再行售卖。农产既然未能及时售出,农户便无资金开展下季农业生产活动,甚至无法偿还青苗贷款,针对这些农户,银行即以储藏的农产品为抵押,向他们提供农产储押贷款。储押贷款业务,以江苏省农民银行为肇始,该行在1929年秋即已“试办仓库,以农民资产之农作物为抵押”实行放款。至1936年底,该行已建各级农业仓库317所,分布于江苏境内54个县境,办理储押贷款总额为1722.4万元。[30]其他诸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金城银行也有储押贷款之开展,不过与江苏省农民银行不同的是,与这些银行合作的农业仓库,只有少数属于自建仓库,大多是政府机关或合作社等社会团体所建,被称为“特约仓库”或“合作仓库”,由于需要向这些农业仓库支付一定的抵押物保管费用,商业银行对储押贷款不甚积极,中国银行1934年的全部储押贷款只有150万元,金城银行则仅为1.5万元。[31]

合作运销放款是三种农贷方式中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一个。合作运销是近代农村合作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农业经营模式,旨在把分散的农户通过合作社组织起来,进行技术的指导与生产的合作,并把农产品、手工业品等产物集中整理、打包与售卖,以提高农民的实际收益。[32]凡是打算把农产品通过合作运销的方式运至他埠出售的农户,均可申请合作运销放款,前提是其农产品必须“由合作社收集、加工、分等、包装以及售卖”,然后持合作社收货栈单或委托售卖协议至银行押借款项,待农产品出售后再还本付息,农户通常能够获得的放款数额是抵押农产品估价的七成左右。[33]合作运销的农产品,以棉花为大宗,其他如食粮、杂粮、牲畜、烟叶、茶叶、茧、丝等,为数甚少。[34]银行的资金贷放,自然也以棉花为重点。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34年的合作运销放款中,棉花运销放款为105.7万元,其他农产品包括烟叶、猪、茶叶、草纸、茭白杏仁小麦等运销放款仅为21.7万元,棉花运销放款是其他农产品放款总和的5倍。[35]其他银行的合作运销放款结构也同样如此,如中国银行1933年的运销放款总额1950万元,其中棉花一项占819万,约为42%。[36]江苏省农民银行1934~1936年的合作运销放款中棉花占比分别为54.66%、27.32%和57.55%,尽管偶有波动,但直至抗战爆发,棉花一直是该行最大的合作运销放款对象。[37]但在具体的县市,也会根据地方特产情况有所灵活,如安徽宿县的小麦、江苏淮阴的猪仔、铜山的土布、宜兴的草纸、无锡的茭白等都曾是银行在当地的主要农贷产品。[38]

总体上看,为扶持农村经济起见,各银行给予合作社等各机关团体的农贷利率与其他性质的贷款利率比较,还是相对较低的,大多在月息8厘到1分之间,[39]甚至还有中国农民银行的农贷利率低至7厘的。[40]贷款期限则长短不一,如青苗放款一般“视作物生长时期而定,大约以作物收获期为还款期,最长不致超过1年”[41],运销放款一般以抵押农产品完成销售为期限,短则数月,最长亦不过1年,个别特殊性质放款如购买机械设备、耕牛、农具的款项,也有放宽至2年的。[42]这些农贷因为有合作社担保以及农产品作抵押,大多能按期收回,根据江苏省农民银行的统计,按期还款的农户通常占全部贷款农户的80%,[43]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甚至在90%以上,即使有个别未能按期还款的,也多是因交通不便或价格低落导致农产品一时难以脱售等客观因素所致,在该行的农贷总额中,转期归还的仅为7%。[44]

从以上对近代银行农贷情况的统计来看,自1930年代之后,各商业银行对于农贷的态度,转趋积极,农贷业务也取得了较大进展,“论数量则由数万元突增至千余万元,论地域则由一省扩展至十余省”[45],放款种类也日益多样化。因此,从数量与规模上看,1930年代的银行农贷活动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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