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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家乐公司应撤销直营分公司并协助办理加盟分公司营业执照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生效后,李袁燕依约向亿家乐公司支付了加盟费,并开展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亿家乐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袁燕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李袁燕加盟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请求依法判令亿家乐公司撤销其开办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鑫苑城市花园直营分公司,并协助李袁燕办理加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2010年10月30日,亿家乐公司与李袁燕签订加盟合同一份。李袁燕于2010年10月19日缴纳加盟费14 000元、保证金5 000元。

亿家乐公司应撤销直营分公司并协助办理加盟分公司营业执照

加盟是一种持续性的契约关系,即企业组织或者加盟连锁总企业与加盟店两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加盟最大特点在于,加盟连锁总企业必须向加盟店提供独特的商业特权,以及在对加盟店的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等方面提供相应的协助,加盟店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加盟经营的形式或者种类有很多,当事人可依自己需要选择不同的加盟方式,加盟方式不同,加盟总公司与加盟连锁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会有所差异。因此,创业者在选择加盟方式创业时须仔细甄别不同加盟方式的权利义务。大体而言,不同加盟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上,以此为依据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加盟产生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特许人欺诈等方面。

● 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即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商店。具体而言,就是某一商店经营者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自行负担所有经营费用,并且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或者加盟主还须缴纳加盟金,有的称为指导费。总部教导加盟者经营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在自愿加盟中,总部与加盟者的关系比较松散,总部将商标、一定区域内的经营权及经营Know-How授予加盟主,并且协助加盟者开店,日后则负责商品的后勤供货、辅导管理及部分的营销企划支持,但店铺的开办费与以后经营之盈亏则由加盟者自己负担,两者是财务及所有权完全独立之个体,彼此没有相干。一般而言,自愿加盟者也须接受总部的约束,但拘束力小,大部分加盟店的自主性都较高,配合度较低。

采用自愿加盟方式加盟者每年还必须缴纳固定的指导费用,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者负担;由于加盟者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加盟者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自主程度高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者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须与总部分享,也无百分之百的义务须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 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是加盟者支付一定的加盟金或保证金给连锁总部,总部提供直营店给加盟者经营,这种加盟方式只须加盟者加入时支付一定费用,而无须承担经营店面的投资费用,店面装潢、设备器材、经营技术以及经营商品等皆由总部提供,加盟者只须负担人事、水电、电话、盘损及店内消耗品等费用(总部有部分补助)。在此种加盟方式中,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者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须完全听从总部指示。此种加盟方式类似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或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者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者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

● 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介于自愿加盟与委托加盟两种方式之间,与委托加盟的最大区别在于店铺的装潢及租金(包括日后的租金)通常由加盟者负责,其他设立店铺的费用由总部负责,如生产设备、提供商品等都由总部负责,总部对加盟者拥有控制权;由于加盟者在投资成本和营业费用中也支出,因此,虽然加盟主也须与总部分享利润,但获取的利润比委托加盟方式高、比自愿加盟方式低;另外,对于店铺的形式也有部分建议与决定的权力。日本多数便利商店体系皆采用此种方式经营。

加盟的类型如表1-5所示。

表1-5 加盟的类型

(续表)

经典案例

山东亿家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与李袁燕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案[14]

【裁判要旨】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依据合同负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资源的义务,其行为应满足被特许人投资经营的合理期盼。特许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在被特许人加盟公司经营区域内从事同类经营活动,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空间造成影响,违反合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尽管合同未对特许人的经营活动作限制性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特许人也不应在被特许人加盟公司经营区域内从事同类经营活动。

【案件判决】法院查明事实:李袁燕在原审中诉称,2010年10月30日,其与亿家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约定由李袁燕使用亿家乐公司的品牌名称为经营字号,成立济南市高新区鑫苑城市花园加盟分公司,加盟期限为两年,至2012年10月30日止。合同生效后,李袁燕依约向亿家乐公司支付了加盟费,并开展了正常的经营活动。2011年初,亿家乐公司在未经李袁燕同意的情况下,在同一小区又开设了一家直营分公司,该分公司距李袁燕的加盟分公司仅有百余米远的距离,且经营范围及门面装修与李袁燕的加盟分公司完全一样。亿家乐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袁燕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李袁燕加盟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请求依法判令亿家乐公司撤销其开办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鑫苑城市花园直营分公司,并协助李袁燕办理加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院查明,亿家乐公司于2004年3月9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屋中介服务和投资咨询。2010年10月30日,亿家乐公司与李袁燕签订加盟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亿家乐公司同意李袁燕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经营字号,并按照法律规定登记为亿家乐公司的高新鑫苑国际加盟公司。李袁燕作为高新鑫苑国际加盟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加盟公司的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开展业务。加盟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分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及经营中出现经济纠纷由李袁燕全部负责。李袁燕于2010年10月19日缴纳加盟费14 000元、保证金5 000元。该合同未对加盟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的办理等事项作出约定。亿家乐公司济南工业南路分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注册成立,营业场所为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鑫苑国际城市花园2号楼131商铺,距李袁燕加盟店的经营地址大约200米。

另查明,亿家乐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书面告知李袁燕其现有和预计被许可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立授权区域。李袁燕在开庭前未就营业执照的办理事项请求亿家乐公司协助。

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条、第107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八)项、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第一,山东亿家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济南工业南路分公司在现注册地址的经营活动;第二,驳回李袁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山东亿家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加盟法律风险防范

加盟是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统一经营模式的一种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模式具有“克隆财富,复制成功”的优势,但也由于监管不严、诚信缺失、合同不详等情况引发各种违约、欺诈,甚至犯罪等不良社会现象,给特许人及加盟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对加盟这种商业经营模式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有利于保障加盟商的财产和利益。

加盟前的法律风险防范。

(1)特许人资格审查。

第一,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加盟者在加盟前,应当对特许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企业是否合法、其性质如何、注册资本多少、注册地是哪、主要营业地在哪、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医疗、快递、旅游、机动车维修等需要特殊经营许可的行业,查询是否具备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等,对特许人的基本情况有个全面了解。

第二,特许人连锁加盟资源审查。加盟意味着特许人拥有与其他经营者不同的特有资源,如产品具有一定的名气,拥有相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因此加盟商要查询特许人的特有资源,查询其是否拥有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到相关国家官网上检索其注册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的真实性等,对于加盟者来说,这是合法使用这些特有资源的法律上的权利保证。

第三,考察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和经验。无论哪种类型的加盟,特许人都须向加盟者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因此,考察特许人的业务培训规划、操作手册及培训力量等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最好实地考察其他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并到商务主管部门查询特许经营的备案及变更情况。因为这些要求是特许经营的资源内容能够全面完整地复制到加盟商的技术保证,所以也是加盟者考察的重点内容。

第四,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加盟商对于特许人的直营店要着重调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是否是特许人直接投资经营、注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没有持续经营、运转良好的直营店,也不可能存在成熟的经营和管理经验,无法保证加盟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证。

以上四个条件是特许人采取加盟连锁方式进行经营发展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也是加盟商加盟前首先应当调查的背景情况。

(2)特许人应当向加盟商披露完整、真实的信息。

加盟方式中,由于特许人(连锁总部)在特许经营中无论是技术还是信息等方面相比加盟商处于优势地位,为保证加盟商加入特许经营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特许人以及特许经营的方式和内容,确保商业交易公平,特许人应当向加盟商披露完整、真实的信息。(www.xing528.com)

延伸阅读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2年3月5日,商务部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面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一,除了特许人自身和特许经营的备案情况外,如果是关联方向加盟商提供特许产品或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情况。如特许人或关联方在过去2年内是否有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加盟商了解特许人以及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与特许人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人,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等这些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第二,特许人应当披露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对于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企业标志、经营模式以及其他资源进行文字性的说明,包括这些专有的资源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如果存在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关联方的授权内容权限,以及如果与关联方的授权中止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后续处理。这些信息有助于加盟商深入地了解资源使用的现实和后续的风险。

第三,披露特许经营费用。特许人应当披露收取的费用种类、金额、标准以及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有差异的,应当披露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披露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及返还方式。如果签订合同之前需要缴纳费用的,应当说明款项用途和处理方式。加盟商应当重点了解这部分内容,并将加盟费、保证金以及其他收取费用的定义和具体涵盖范围详细地写入合同,防止双方对此产生纠纷。

第四,向加盟商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信息。这包括加盟商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或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价格、条件,有无权利自己选择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为加盟商提供持续服务,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信息。特许人须披露其为加盟商如何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并对加盟商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进行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以及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及对外承担赔偿的责任划分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和具体落实是特许人与加盟商在连锁经营的过程中体现资源品牌价值的重要一环,也是特许加盟保持持久生命力的保证。

第六,披露特许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情况。特许人应当披露特许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加盟费、培训费、房租及装修费用、设备及办公用品家具的购置费、库存及启动资金、为取得执照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以及运营过程中的水、电、气费,同时说明这些费用的估算依据。

第七,披露特许人的财务状况以及有无重大违法记录情况。特许人应当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摘要,最近5年内有无涉及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以及特许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被刑事处罚或处以3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加盟商对于以上重要信息不仅要全面了解,还应当将特许人的相关说明全面体现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使特许人的说明和承诺落到实处。

加盟合同签订和履行时的法律注意事项。

(1)权利金的支付方式。权利金一般包括加盟金、商标使用费及保证金。权利金如何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年、季度或月支付,这个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由于使用费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性支付合约期限内的全额使用费,若遇此种情形,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商合约期满前退出连锁加盟,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使用费”,以保障自身的权益,避免损失和争议的发生。

(2)供货价格。依照加盟性质,一般都是总部向加盟者提供货物,通常不允许加盟者私下进货,这就会涉及供货价格,如果同类产品总部提供的价格高于市场一般价格,加盟商就不愿向总部采购,而私下采购,由此导致纠纷产生。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即应事先明确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延伸阅读

如锐邦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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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圈保障。由于同一加盟店具有同质性,为确保加盟者利益,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者的营业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即在某一范围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在加盟合同中必须明确商圈保障的范围多大,以免纠纷发生。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关于商圈保障纠纷的发生起了新的变化,由于合同中的商圈保障限制,总部为发展新的加盟者,用另一个新的商品名称在商圈保障范围内开店,可是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却完全相同,实际上损害了原有加盟者的利益。这种现象须在合同中予以关注。

(4)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力成果财产,会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合同结束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并无可厚非。但是,加盟者与总部须协商好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多长才合理,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5)管理规章。一般的加盟合约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总部管理规章是总部制定的,其修改无须经加盟者的同意,加盟者也不知其是否会修改。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对加盟者非常不利。因此,如签订合同时遇有此种条款,加盟者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同后面,成为合同的附件。签订合同时总部的管理规章是既定的,即便其之后修改,也不是加盟合同的内容,加盟者可不受其约束。

(6)合同终止之处理。加盟合同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条件、退还方式、退还时间均应在加盟合同中明确。一般而言,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保证金的退还也即顺利。现实生活中,常因招牌的拆卸发生纠纷,因此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合同终止时招牌的拆卸。

(7)合同纠纷及违约之处理。多数情形下,由于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加盟商要求加盟时,所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特许人所拟定的格式合同,所以会对特许人较为有利;如果该合同中仅规定加盟者违约时责任的承担,而未规定特许人违约的责任,加盟者对此应提出相对要求,明确约定特许人违约时责任的承担方式。加盟合同纠纷裁判方式的选择上,通常特许人会选择特许人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修改,对于可能的情况预先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谨防加盟“陷阱”。

(1)假特许而真卖设备。创业者要注意辨别该项目是真加盟还是真卖设备。目前特许加盟展会上屡见不鲜的现象,便是打着免加盟费的幌子,实际上却是在卖机器设备,“圈钱”成功后,便不见踪影。

(2)对来者不拒的特许人持谨慎态度。加盟实际上是加盟者与特许人相互考察、相互协作的经营方式。因此,不仅加盟者会对特许人进行考察,特许人也会对加盟者考察,以达双赢。因此,来者不拒的特许人若对申请人不加考察,只要当场交加盟金就可加盟创业这便是个危险的信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越是来者不拒的特许人,出问题的可能性越大。

(3)应当对免特许经营费或特许经营费极低的特许项目持谨慎态度。不少特许方用特许经营费用少、资金“门槛”低来吸引加盟者,可是投资金额低也并不意味着风险小,有时可能更是蕴涵着风险。

(4)对承诺短期回收成本的特许人持谨慎态度。那种承诺只须缴纳加盟费,特许人负责店面装修和广告投放等,半年内可回收成本,迅速盈利的也是加盟陷阱之一,这样的承诺常常导致加盟商血本无归。

(5)特许人做“样板店”圈钱。特许人为了吸引加盟者,做几个样板店,等加盟者缴纳加盟金后就不管了。这也是加盟陷阱常见的一种现象。

(6)特许人利用加盟合同漏洞圈钱。例如,某些特许人在合同中承诺收购加盟方的产品,但他们会在合同上注明要达到他们的产品标准,而这种标准又很模糊,加盟商生产出产品后,特许人可以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拒收,加盟者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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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不得不知的相关法律问题[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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