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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界定与表现形式密切相关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英国英国对于学术不端的定义完全与表现形式相结合,即将学术不端按照表现形式分类,然后对各种类别的学术不端分别下定义。申请人、受赠人和其他负责使用DFG基金的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被定义为在科学研究中故意或严重疏忽的虚假陈述,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妨碍他人的研究工作。每一案件的情况应具体分析。美国的这一界定曾在很长时间内成为国际上对学术不端的典型定义。

学术不端界定与表现形式密切相关

(一)英国

英国对于学术不端的定义完全与表现形式相结合,即将学术不端按照表现形式分类,然后对各种类别的学术不端分别下定义

1.捏造:包括制造虚假数据或研究的其他方面,如研究文档和知情同意书。

2.伪造:包括不适当地操纵和/或选择数据、图像和/或同意书。

3.剽窃:包括未经承认或许可,盗用或使用他人的想法、知识产权或作品(书面或其他形式)。

4.失实陈述:这与数据的失实陈述有关,因此包括传播活动(例如,强迫或故意或疏忽性地对调查结果和/或数据进行失实陈述),以及不适当的作者身份声明或否认作者身份等问题。

5.数据和/或原始资料的管理不善或保存不足:包括未能对研究程序和结果进行清晰准确的记录,以及未能在研究完成后的“合理时期”内让他人获取相关原始数据和研究证据。数据通常应保存和存取10年,但对于具有临床或重大社会、环境影响或重要文化传统价值的项目,应保存20年或更长时间,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将数据存档。

6.违反注意义务:这项要求涉及若干因素,包括:

a.违反保密规定;

b.未经参与者事先同意或未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将参与者或“相关个人”置于危险之中(包括名誉危险);

c.采取“一切合理谨慎”的要求,以确保“适当、明确和透明地获得准确的知情同意”;

d.对动物受试者、用于研究或保护环境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和合理的伦理要求或护理义务;以及

e.同行评审研究建议或结果(包括提交出版的手稿)中的不端行为——例如,未能披露利益冲突[2]

(二)德国

德国首先基于学术不端的主体对学术不端进行分类,然后在对每个类别进行总体定义的基础上分别定义各种学术不端的表现形式。

1.申请人、受赠人和其他负责使用德国研究协会(DFG)基金的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申请人、受赠人和其他负责使用DFG基金的个人(如非DFG资助的个人项目负责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被定义为在科学研究中故意或严重疏忽的虚假陈述,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妨碍他人的研究工作。

每一案件的情况应具体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讲,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a.虚假陈述

数据和/或研究结果的制作

伪造数据和/或研究结果,例如,在未适当披露、篡改陈述或描述的情况下改变或省略不受欢迎的结果;基金资助申请中或作为报告要求一部分的不准确信息(包括已出版或预出版作品中的虚假陈述)。

b.侵犯他人创作的著作权作品的知识产权或他人的重大科学发现、假设、理论或研究方法,包括:

未经授权而宣称具有作者身份(剽窃);

利用他人的研究方法和思想(“盗窃”思想);

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披露数据、理论和发现;

索要或接受科学作品的不合理署名或共同署名;

内容伪造;

未经授权的出版和未经授权在作者发表前向第三方提供对作品、发现、假设、理论或研究方法的浏览。

c.未经他人许可,声称是他人作品的作者或共同作者。

d.破坏研究活动(包括损坏、毁灭或控制实验、设备、文件、硬件、软件、化学品或其他科学家进行研究所需的物品)。

e.破坏原始数据,违反法律规定或学科公认的科学工作原则。这也适用于违法不销毁数据。

对不端行为负有共同责任可能是因为:例如参与他人的不端行为、严重玩忽职守、共同编写含有伪造行为的出版物。

2.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和委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和委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能涉及未经授权在自己的科学研究中使用其通过评审或工作便利而获得的数据、理论和发现;违反评审过程的保密性要求,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披露报告、数据、理论和发现。[3]

(三)芬兰

作为北欧国家的代表,芬兰对学术不端概念的界定比较清晰,其在对学术不端概念进行整体界定的同时,又按照表现形式将学术不端行为分为四个子类,并分别予以阐释。

学术不端是指误导科研界,往往也误导决策者的行为。这包括向科研界提供虚假数据或结果,或在出版物、科学或学术会议上的陈述、拟发表的手稿、研究材料或资助申请中传播虚假数据或结果。此外,学术不端行为还指挪用其他研究人员的工作成果,并将其他研究人员的工作视为自己的工作。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分为以下四个子类:

捏造是指向研究团体报告虚构的观察结果。换言之,这些捏造的观察结果并不是用研究报告中声称的方法进行的。捏造也意味着在研究报告中展示虚构的结果。

剽窃,或未经承认的借用,是指在不符合参考引用要求的情况下,将他人的材料作为自己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研究计划、手稿、文章、其他文本或部分文本、视觉材料或翻译。

抄袭包括直接抄袭和改编抄袭。

挪用,是指非法将他人的研究成果、想法、计划、观察结果或数据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的行为。[4]

(四)加拿大

加拿大与英国类似,同样是直接对学术不端的表现形式进行定义,不过加拿大将这些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的前提是其违反了国家科研诚信政策。

捏造:捏造数据、原始材料、方法或发现,包括图形和图像。

伪造: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操纵、更改或遗漏数据、原始资料、方法或发现,包括图表和图像,并导致不准确的发现或结论。

销毁研究记录:销毁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数据或记录,以避免被发现对资助协议、机构政策和/或法律、法规、专业或纪律标准的违反或不当行为。

剽窃:未经适当引用,或在需要时未经许可,擅自提出和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包括理论、概念、数据、原始材料、方法或发现,包括图表和图像。

重复出版或自我剽窃:在没有充分说明来源或理由的情况下,以相同或其他语言重新发布自己先前出版的作品或其部分或数据。

无效作者:作者身份的不准确归属,包括将作者身份给予对作品内容做出实质贡献并对作品承担责任的人以外的人。

不充分承认:未能恰当承认贡献者。(www.xing528.com)

利益冲突管理不善:未能按照研究所关于研究利益冲突的政策适当管理任何真实的、潜在的或感知到的利益冲突,妨碍了RCR(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框架(本条例第1.3节)的一个或多个目标的实现。[5]

(五)美国

相对而言,美国对学术不端的概念界定比较简单,其定义也基本基于表现形式,也即通常所说的FFP(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美国的这一界定曾在很长时间内成为国际上对学术不端的典型定义。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提出、执行或审查研究或报告研究结果时捏造、伪造或剽窃。[6]

近年来,美国的这一历经20年的学术不端概念也开始受到一些学者的挑战,他们认为这一概念已经不能完整概括学术不端的内涵,并陆续提出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作为补充。本章的第三节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六)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南半球的代表国家,其对学术不端的定义独树一帜,其首先表明学术不端行为是一种违反准则(指《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2018)》)的行为,然后进行表现形式的列举,每一个表现形式又拆分成几种情形。

违反行为(同学术不端行为——作者注)被定义为不符合《准则》的原则和责任的行为,可以是一次违反,也可以是多次违反。违反《准则》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i.未达到要求的研究标准

根据《国家人体研究伦理行为声明》和《澳大利亚科学用途动物护理和使用规范》的规定,在未经伦理审核的情况下进行研究;

未经适当的伦理审查机构批准的研究;

在没有必要的批准、许可或执照的情况下进行研究;

滥用研究经费;

隐瞒或协助他人违反(或潜在违反)《准则》。

ii.捏造、伪造、歪曲事实

捏造研究数据或原始材料;

伪造研究数据或原始材料;

研究数据或原始材料的错误陈述;

伪造和/或失实陈述以获取资金。

iii.剽窃

剽窃他人的作品,包括理论、概念、研究数据和原始材料;

未表明来源的重复出版(也称为冗余出版或多次出版、自我抄袭)。

iv.研究数据管理

未能妥善保存研究记录;

不当销毁研究记录、研究数据和/或原始材料;

不当披露或获取研究记录、研究数据和/或原始资料。

v.监督

未能就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向在其监督下的研究人员或研究受训人员提供充分的指导或教诲。

vi.作者

未能公平地承认他人的贡献;

对作者身份的误导性归属,包括未能向有资格的人提供作者身份,或向不符合要求的人授予作者身份。

vii.利益冲突

未能披露和管理利益冲突。

viii.同行评议

未能负责任地进行同行评议。[7]

(七)日本

作为身在亚洲的典型发达国家,日本的科研水平同样居于亚洲领先地位,其对学术不端的界定既有整体上的定义又有对具体表现形式的列举。

不端行为是不符合研究伦理的行为,是扭曲科学研究的本质或预期的要点、目标或目的,从而妨碍学术共同体之间正常的科学交流的行为。具体而言,捏造和/或伪造数据或结果、窃取其他研究人员的结果、重复发表相同的结果以及通过不当披露作者身份而不当拥有所有权,都是不端行为的典型例子。在研究规划、研究设计、研究开展、数据分析和解释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这些行为(如果研究得到了竞争性基金的支持,申请预算支持和向基金方提交报告也可能发生学术不端行为)。[8]

(八)韩国

韩国是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亚洲国家,它对学术不端的定义比较简单,主要是采取直接列举学术不端表现形式的方式来进行概念界定。

(1)捏造;(2)伪造;(3)剽窃;(4)不当署名;(5)干扰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学术不端行为的活动,或损害举报者的活动,以及(6)超出科学界普遍接受的规范的活动。[9]

(九)巴西

巴西是南美洲最大的国家,其对学术不端的界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拉丁美洲科研界对学术不端的认识。巴西既对学术不端做了概念界定,也对其表现形式进行列举,但列举的表现形式没有超出美国的范畴

不端行为被理解为研究人员故意或因疏忽而违反用于约束科学研究及研究人员相互之间关系的科研诚信规范中的价值观和原则的任何行为,如本准则中规定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不能与无心地犯下诚实的科学错误或在科学判断上的正常分歧相混淆。

最典型和最常见的严重不端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a.捏造:声称数据、程序或结果是真实的,但实际上并非在真实的情况下获得或进行的。

b.伪造:以修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方式陈述数据、程序或结果,以干扰对研究结果真实科学价值的评估。

c.剽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使用他人的观点或口头表述,未向作者明确致谢,其使用方式可能会误导他人认为这一观点或表述是其原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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