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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来的宪政文化:以五权宪法为视角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孙中山游学欧美数十载,西方的民主价值观对其宪法思想产生了深入的影响,譬如人民主权的宪政价值理念。孙中山先生追求人民主权的思想在“五权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于“五权宪法”始终强调“主权在民”和国家“民有”。由此可知,“五权宪法”和西方宪法的逻辑起点——人民主权是保持一致的。这个“权”就是指的“政权”,即国家的主权。“主权在民”也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判断。

舶来的宪政文化:以五权宪法为视角

民主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孙中山游学欧美数十载,西方的民主价值观对其宪法思想产生了深入的影响,譬如人民主权的宪政价值理念。孙中山认为: “国家政治的主权在人民。”[16]“国家为人民之公产,凡人民之事,人民公理之。”[17]孙中山认为,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政出一人,老百姓没有任何民主权利,也没有民主参政意识,因此,必须通过革命的手段推翻封建帝制。中国历史上历来主张国家主权属于君主,所谓“朕即国家”。这种观念,因袭了几千年。孙中山要打破这种专制政权。进行革命和建立民国的目的,也在于让人民享有主权。他说: “革命是以造成一个真正的中华民国为目的,就是要人民都享有幸福,国家政治的主权在人民,政府要听人民的话,这样才叫中华民国。”[18]“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19]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孙中山提出: “我们四万万人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20]“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21]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才是民国的主人。孙中山在这里所强调的“主权在民”,就是人民主权的宪政精神。

孙中山先生追求人民主权的思想在“五权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于“五权宪法”始终强调“主权在民”和国家“民有”。孙中山认为: “主权在民,民国之通义。”[22]他说: “采用了国外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再加上中国固有的考试权与监察权的独立,这五权分立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这样的纯良政府,才能够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23]“五权宪法”就是要实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由此可知,“五权宪法”和西方宪法的逻辑起点——人民主权是保持一致的。

为了真正实现“主权在民”,孙中山在其“五权宪法”中设计了“权能分治”的宪政制度。孙中山认为,由于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权能不分”,以至于西方人虽然在选举时有权,但是政府一旦被选举出来之后,人民就没有权了,所以西方的宪政制度实际上并没有实现“主权在民”。为了克服西方宪政体制之弊端,在孙中山先生的宪法思想中,“中华民国”的政府应当是依照“五权宪法”建立起来的实行“权能分治”的政府。这个“权”就是指的“政权”,即国家的主权。孙中山提出要把国家权力分成两个,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孙中山说: “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24]他并且指出,政权要“完全交到人民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 治权则“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25]政府的“能”必须要接受人民的“权”的控制,即“以权制能”。当政府的“能”违背了人民的“权”,不能为人民谋幸福时,“我们四万万人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26](www.xing528.com)

1912年元月,中华民国诞生了。作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力图通过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贯彻“主权在民”的原则。《临时约法》就明确地规定: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27]“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28]此后孙中山也一再宣称,《临时约法》中的“主权在民”原则是他的宪政主张。“主权在民”也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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