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舶来的宪政文化与五权宪法

舶来的宪政文化与五权宪法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问题是,近现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史一再表明,传统文化又对中国的宪政建设形成障碍。对此,不少学者开出了一个“药方”,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型,以期能从传统文化中创造性地转化出宪政、民主。他们主张,中国传统文化应当经历一种内在的创造性转化,“由内圣开出新外王”,即由儒家的道德主体转换出能够支持宪政发展的理性的政治主体。[8]唐君毅则从自由的角度,分析了从中国传统文化开出民主、宪政的理论上的可行性。

舶来的宪政文化与五权宪法

思考中国的宪政问题肯定离不开传统文化这一语境。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历经了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史之后,已经沉淀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潜意识之中,因此中国的宪政建设不可能撇开传统文化这一极其深厚的文化根基。然而问题是,近现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史一再表明,传统文化又对中国的宪政建设形成障碍。那么,在中国进行宪政建设该如何面对我们的传统文化? 一方面传统文化当仁不让地是当代宪政建设的文化基础,我们不可能在全盘抛弃传统的基础上推行宪政; 另一方面,近现代立宪史中所呈现出的权力重构现象,又表明传统文化实际上在对宪政建设起着负面的阻碍作用,因此,传统文化给我们所出的是一个两难选择的高度难题。

对此,不少学者开出了一个“药方”,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型,以期能从传统文化中创造性地转化出宪政、民主。这些学者主要是以新儒学为代表的温和的文化保守主义者。这些新儒学者在近现代的代表人物有熊十力牟宗三、徐复观、唐君毅、庞朴等人,在当代则首推杜维明等国际知名新儒学家。他们大多承认中国的现代化需要民主、自由的宪政,也承认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民主和自由,但是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少产生民主、自由的宪政要素之“胚芽”。他们主张,中国传统文化应当经历一种内在的创造性转化,“由内圣开出新外王”,即由儒家道德主体转换出能够支持宪政发展的理性的政治主体。[1]他们以儒学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儒学中创造性地转化出宪政文化来。譬如,庞朴就曾认为: “传统是我们从历史上得到的,并经过选择的。我们如果想彻底砸烂它,否定它,我想是不可能的……如果想否定传统,可能就等于否定这个民族; 要让这个传统消亡,至少让这个民族的文化消亡……因此,剩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来转化传统,但是不可能纯粹依靠外力来转化传统,而是必须依靠内部力量,即传统的积极面和消极面的斗争来解决传统的转化问题。”[2]总之,“传统本身必须现代化,而现代化必须立足于传统”。[3]

如前所述,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则无疑必须在传统文化中找到能够向西方民主、自由的宪政文化转化的文化“胚芽”,对此,不少学者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例如周昌忠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就其主流而言,并不缺乏“主客体相分”这个首要的文化要素,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因其所本着的“天人合一”而与西方的理性主义文化大相径庭。不过,若是移离这个焦点,放眼“诸子百家”,也还是可以找到“主客相分”的思想资源。例如,即使在儒家学说“正统内部”,亦有荀子提出“天人相分”说。荀子就说过: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故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4]周昌忠认为,荀子已经强调了为人要明白“天行”独立于人事,并认为荀子已经以伦理关怀的形式强调了主客体相分的认识关系。[5]

周昌忠同时还指出,虽然中国传统哲学并未提出逻辑性、分析性的概念,中国传统文化和哲学缺乏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性、分析性这个知识原理,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和哲学中还是可以找到接应逻辑性、分析性的思想资源。[6]譬如: 《公孙龙子》的“白马非马”命题正是揭示了概念的分析性。公孙龙说: “‘白马非马’,可乎? 曰: 可。曰: 何哉? 曰: 马者,所以命形业; 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 ‘白马非马’。”“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 白马非马也。”[7]周昌忠认为,这段话就充分表明,“白马非马”中的“白马”和“马”都是概念。“概念”是对事物本质规定的思维把握。“马”把握“形”的规定,“白”把握“色”的规定。“白马”则是对“马形”和“白色”本质规定之和的把握。所以,“白马非马”该命题中就包含了分析性的特征在内。周昌忠最后得出结论: 这充分表明,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是具有逻辑性思维特质的。[8]

唐君毅则从自由的角度,分析了从中国传统文化开出民主、宪政的理论上的可行性。唐君毅认为,由于中国百姓自古就已经实际拥有自由,因此从实际的生活经验中也可以开出宪政。唐君毅指出,在中国历史中,以政治压迫宗教焚书坑儒文字狱等,皆只有少数朝代有之,封建制度亦早毁于秦,因此,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及经济上之契约自由,为实际上人民大致所拥有。虽欠缺宪政制度之保障,却因其为人民实际上大致拥有,因而未能如西方之逼出历史上种种争取自由权利之运动,以及学术思想中之自由权利理论。[9]唐君毅还认为,孔子及其后儒之思想,并无与个人自由不相容之处,而反是西方个人权利理论之最后保障。唐君毅甚至认为,西方宪政精义中作为现代民主核心的自由权利观念,其实质就是一种人文关爱精神。这种人文关爱精神与孔子以“仁”为核心的精神在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此,传统儒学中以“仁”为核心的人文关爱,既是实现自由的最高目标,又是实现自由的有效保障。[10]唐君毅根据英国当代政治家柏林(I.Berlin) 提出的自由的两种概念, (亦即不受外在限制的消极自由,与不受内在情欲驱动而理性地得以自主的积极自由),断言儒学中的自由精神,乃是一种积极自由。[11]

唐君毅不仅认为传统儒学中具有自由精神,同时还具有强调人人平等的精神。他指出,基于儒家的“性善论”,视人性为纯善而无恶,人人皆可以为圣人。从这一点来说,儒家实际上还是具有平等精神的。儒学之“性善论”,虽然强调政治教化,但其实质还是在于帮助人发扬其内在本有之善性,从而真正实现人人为圣,即在道德上人人平等的理想,因而在根本原理上,传统儒学还是具有否定专制之理论根据的。唐君毅进一步指出,虽然在现实中可能不存在人人平等的事实,但是由于在道德层面上,儒学提供了一个实现人人平等之政治理想的基础,人人可以为圣的道德理想,使得人人皆可以成为道德上的主体,因此,从这一点来说,通过对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型,完全可以使得人人从道德上的主体,逐渐转化为政治上的主体,焕发政治上的自觉性,从而为推进民主政治服务。[12]

唐君毅不仅阐发了儒学中以“性善论”为基础的平等精神,而且还强调在儒家的人文精神之中,具有一种宽容精神。唐君毅认为,儒家的人文精神从某种角度来说其实就是融合贯通、充实圆满的宽容精神。这种宽容精神表现出对不同价值观的宽容,亦即不偏执于一种价值观,从而排斥和压制他人之价值观。这种精神与西方宪政实践中的多元力量相互妥协的精神在根本上也是一致的,因此,继承儒家固有的圆满、宽容之精神,在此精神基础上建立各种不直接隶属政治范畴社会力量与组织,通过对多元价值的尊重,乃能开出中国理想的民主政治前途。[13]

那么,是否真能如唐君毅、庞朴、杜维明等新儒学家所言,从传统文化中能够内在创造性地转化出追求民主、自由的宪政文化来呢?如果仅从情感上讲,我们十分渴望新儒学的文化理想能够变成社会现实,但是,我们所接受的不能仅仅是一种直观感悟,而应当是理性分析。为此,我们应当了解文化转型的一般机制,然后再来回答中国文化能否走内在的创造性转型的道路,亦即是否能从以儒学文化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创造性地转化出涵括民主、自由等因素的宪政文化来。(www.xing528.com)

依据文化学的基本原理,文化的转型包括两种方式: 即内在的创造性转化和外在的批判性重建。一般来说,当一种文化中内含着即将到来的新文化的要素并在自身之内具有诸文化要素间的必要张力时,才能采取内在的创造性转化的途径; 而当一种文化与即将到来的新时代没有必要的契合点,并缺少内在诸文化要素间的必要张力以及内在驱动力,那么文化的转型就只能采取外在的批判性重建的途径。[14]例如,西方自近代思想启蒙运动以来,能够内在地创造性转化出宪政文明,从文化学的角度来思考,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因为西方传统文化中就具有了转化出宪政文化的文化因素——理性主义。

那么,中国以儒学为主流思想的传统文化中是否真如唐君毅所言,已经包括了能够转化出民主、自由等宪政文化的要素呢? 如前文所述,西方文化的基础是理性主义。宪政文明所追求的正义、平等和自由、人民主权、法治、人权等宪政价值观都是以理性主义为文化基础的。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既没有像古希腊那样发展出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二元分立的理性哲学,也没有像西方中世纪那样发展出人与上帝、应然法与实然法、神法与人法的二元对立,从而产生出对法律的信仰的观念。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都是建立在一元化的“天人合一”、直观思维基础之上的,以此为基础,衍生了“圣王合一”的知识与权力关系之结构。从经济上说,传统文化则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与西方宪政文化所产生的经济基础之商品经济截然不同。从社会基础上来说,则又与传统宗法社会中的血缘伦理关系紧密结合。

与西方理性文化中强调以三段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逻辑推理的理性思维模式截然相反,传统“天人合一”、直观的思维模式由于缺乏对事物进行逻辑分析的特质,对事物的本质只是直观地归结为阴阳两类,因此强调的是经验式的“顿悟”机制,其中缺乏作为理性思维最为核心的要素——严密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由此可知,中西方文化遵循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路径。由于传统以阴阳哲学为基础的直观思维强调的是“阴阳合一”、“阳尊阴卑”,以及“阴”对于“阳”的依附,或者说是在两个互相矛盾的事物之间,其统一性是绝对的,而斗争性却是相对的。这一点恰好与西方的以对立统一规律为其哲学基础的二元理性思维截然相反。理性思维强调的是在互相矛盾的两个事物之间,其斗争性是绝对的而统一性却是相对的。两种思维遵循的是截然相反的思维路径,所以,要实现传统文化的内在的创造性转型,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将传统文化中以阴阳哲学为基础的一元化、直观化的思维模式,转化为二元化、逻辑性的理性思维模式?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转型,那么,断言传统文化中存在西方宪政文化中的自由、平等和正义等诸文化因素,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比附,而不属于理性的认知。

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与自然相统一的观念,强调的只是对原始的、未分化的“天人合一”关系的“直观顿悟”,它根本无法与工业文明时期人们基于人与自然两分以后形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自然进行逻辑分析,从而了解自然界内在本质的理性文化精神同日而语。衣俊卿教授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是传统农业文明条件下人的生存方式的集中体现,它同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法治、宪政建设所要求的理性的行为方式和文化内涵格格不入。尤其应当看到的是,中国社会目前所面临的文化问题并非是人与自然的过度分化与分裂,而是人与自然相对不分化所导致的社会不发达的状态。[15]由此可知,当新儒学试图直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内圣”中直接引出民主、自由的宪政文化时,其结果只会导致中国宪政建设的时代错误,甚至断送中国宪政建设的前程。

尽管新儒家们关于儒家文化的论述包含着诸多启人心扉的重要启迪,例如,对“内圣外王”之道的新理解,试图从传统文化中开辟出宪政、民主来,从而形成将传统文化与宪政文化相结合的一种新思路,但是,就他们对儒家文化和宪政文化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判断而言,确实是令人感到遗憾的一大失误。因为,作为自然经济和宗法制度产物的儒家文化在整体上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同质,其现实导向直接排斥与现代契约关系相关联的个人主动精神和公民权利、法治意识的培育和生长。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乍看起来似乎与现代民主政治并不十分矛盾的民本思想却始终未能促成“主权在民”的现代民主制度的转换,因此,儒家文化体系是无法转化成宪政文化体系的。[16]韦政通在谈到新儒家学说时批评说: “在新儒家们看来,要解决当前的一切问题,必须先振兴儒学。任何一个关注当前问题的人,都立刻可以发现,这种夸大的言论,对我们的前途是有害无益的。如果真的照着他们的理想去做,那就必然要再去钻传统文化的牛角尖。那样不但对国计民生开不出新的出路,即使是在道德思想本身,也不见得仍能适应当前的复杂需要。”[17]这句话确实一语中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宗法组织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儒家文化,形成了一个具有强大顽固性和坚韧性的巨大堡垒。在这一堡垒中,任何根本性的变革都不可能发生。[18]由此,要在传统儒学中实现宪政文化的“内在的创造性”转型,我想这是不可能的。

对此,梁启超也曾有过精辟的论述: “中国自古一统,但虞内忧,不患外侮。故防弊之意多,而兴利之意少; 怀安之念重,而虞危之念轻。秦后至今,垂两千年,时局匪有大殊,故治法亦可不改。国初因沿明制,稍加损益,税敛极薄,征役几绝。取士以科举,虽不讲经世,而足以致太平……督抚监司,互相牵制,故无藩镇之患。使能闭关划界,永绝外敌,终古为独立之国,则墨守斯法,世世仍之,稍加整顿,未尝不足以治天下。”[19]新儒学的另一代表人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走的是一条不同于西方文化的道路。如果按照自身的逻辑发展,中国文化并不会转化出科学与民主。[2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