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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观致思与理性分析:舶来宪政文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传统直观的致思模式,凡是具有矛盾关系的一对事物必将由于分别具有“阴”“阳”属性,从而最终一方要依附于另一方。由于传统一元化直观致思模式的影响,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失败了。这种“二元对立”的关系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权力互相分立和制衡,以及公民有权利对政府的公共权力进行监督。

直观致思与理性分析:舶来宪政文化

如前所述,传统以“天人合一”和“阴阳哲学为基础的直观思维,其最终的思维导向是“阴阳合一”、“圣王合一”,因此传统直观思维所强调的是思维上“合”的属性。依据传统直观的致思模式,凡是具有矛盾关系的一对事物必将由于分别具有“阴”“阳”属性,从而最终一方要依附于另一方。如果套用西方的对立统一规律,则可知传统“阴阳”思维强调的是: 互为矛盾关系的事物之间其“统一性是绝对的,而斗争性却是相对的。”“阴阳”思维充分肯定了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事物之间的统一性,却消弭了二者之间的斗争性。也就是说,“阴阳”思维强调的是事物之间“合”的属性,而非“分”的属性,于是,“五权宪法”就必然产生了“五权合一”的结构设计,而不可能形成分权制衡的宪政制度。由于传统一元化直观致思模式的影响,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失败了。在近代中国虽然在文本和形式层面最大可能地模仿了西方,在机构设置上我们也仿制了西方式的议会、总统法院,但由于传统的致思模式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从而使得权力始终朝着一元化的方向发展。宪法空有其名而无权力制约的宪政之实。

与中华民族传统的“阴阳”思维相比,理性思维正沿着截然迥异的思维路径在发展。西方人选择了一条与我们传统直观思维完全不同的思维模式——理性思维。理性思维对西方哲学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理性思维由于强调二元对立,凡是具有矛盾关系的一对事物,其相互关系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理性思维强调互为矛盾的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而且二者之间斗争性是绝对的,而统一性却是相对的,因而理性思维模式的基本特点就是强调“分”而不是“合”。在理性思维的指引下,西方人在思考宪法时,是强调分权,而不是诸权合一。于是,西方人逐渐形成了分权制衡的宪政制度。

当西方人把这种二元对立的理性思维用于观察政治生活时,就自然地发生了个人与政治的对立、家族与社会的对立、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国家中此权力与彼权力的对立。通过这种二元对立,使得两类性质不同的事物被区分开来。两类事物之间又存在符合逻辑的关系。例如,在自然法学派看来,国家的产生就是西方人通过缔结“社会契约”由全体公民自愿授权而产生的,因此国家的产生在思维上存在逻辑推演的特性。[16]对这些对立现象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结果是:第一,权力的产生必须具有根据,即具有被予以普遍地认同的、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授权的正当程序。第二,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事先限定的规则。

由此可知,二元理性思维把权力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并规定权力运行的界限。这种“二元对立”的关系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权力互相分立和制衡,以及公民有权利对政府的公共权力进行监督。换句话说就是,分权机制是与西方二元界分的理性思维密切相关。这与基于传统直观思维影响下的权力设置截然相反。由于依据传统直观的思维方式,权力之间缺乏相互对立性,而只注重其相互统一的方面,所以权力之间就只能是相互分工而不可能相互分权。

总之,由于中国传统的直观思维强调的是以“阴阳哲学”为理论基础的经验式的“顿悟”机制,而与西方的理性思维模式截然相反,其中缺乏作为理性思维最核心的要素——严密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表明,在每一个论证阶段都必须有根据地进行推理。即前提和结论之间必须具有根据和从属关系,从前提中推理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必然性。而且,从一个论证阶段向另一个论证阶段的转化也必须符合事先设定的规则。当这两者在运用于民主政治时就具有了以下两种精神: 第一,我们在权力的获得上必须要有一个人所共知的根据。第二,一个权力的行使与另一个权力的衔接必须要有规则。而传统的直推式的直观思维只是说明事物在“阴”、“阳”的想象上具有前后的顺序关系,因此,所产生的政治式样或政治行为不十分讲究一种政治权力的行使所必须具备的确切依据,一个权力转化为另一种政治行为也不要求符合十分严格的形式逻辑的规则。当事者本人的经验和对事件的领悟则成了完成这种政治权力传替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因此在中国一种政治口号能迅速地经过各级执法者的体会而传达到最基层,而不需要通过严格的规则论断,这是中国政治的权威所在,这也是影响中国法治、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

传统的一元直观思维和西方的二元理性思维在中西方的政治结构设置和权力传递模式上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西方的理性思维创生出了宪法; 相反,中国传统直观的思维范式中由于缺乏理性精神,缺乏理性化的认知态度从而导致近代中国立宪运动失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既然我们缺乏理性精神的历史,近现代史又表明从传统的一元直观思维范式中无法发展出宪政文明,因此在中国要推行法治,就必须认真培育国民的理性精神,使之抛弃传统一元化的直观思维。

文化的发展就像一条生生不息的长河,也许发源地的不同就决定了不同河流的流向,处于河流中的宪政文化也不例外,所以当我们怀着惊异的目光去慨叹西方的宪政文化时首先要做的工作是找到它的发源地。这也是近代中国人一直未能致力于廓清的地方。自鸦片战争以降,近代中国人当面对西方的坚船利炮时,基于本能会遵循着“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策略不断地探索着民族的富强之道,从引入“西器”,到移植“西制”,然而都以失败告终。最后激进的“五四”青年们发现,西方的“宝库”中还有“民主”“科学”,“德”“赛”二菩萨,于是便有了“新文化运动”。可是“五四”的青年们没有深究,为何西方能发展出民主与科学,而古老的中国却结不出这样的文化硕果呢? 在其背后是否还有更为深刻的文化原因呢? 为此,对于正在推行法治建设的中国,就必须大力培育国民的理性精神,这恐怕是一个需要极大耐心才能完成的历史文化使命。

[1] 参见陈晓枫、易顶强: 《略论传统直观思维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2] 梁漱溟: 《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37页。

[3] 梁漱溟: 《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37页。

[4] 梁漱溟: 《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37页。

[5] 杨志明: 《“宏大叙事”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载《武汉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www.xing528.com)

[6] 王前: 《直观体验思维的本质科学价值及其局限性》,载《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7] 陈晓枫: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页。

[8] 徐坎: 《中西思维模式的互渗和中国的文化选择》,载《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

[9] 《老子》第四十二章。

[10] 陈晓枫: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11] 梁漱溟: 《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3页。

[12] 梁漱溟: 《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37页。

[13] 杨志民: 《“宏大叙事”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载《武汉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14] 王人博: 《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15]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65页。

[16] 这一点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国家产生的观点。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是强势群体运用武力进行战争征服而产生的结果,国家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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