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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权于民,培育理性主体——论舶来的宪政文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权于民使得个体公民能够理性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地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从而有利于培育个体理性,形成个体主义的价值观。只有真正还权于民,人民才具有理性认知公民权利之重要价值的前提条件。

还权于民,培育理性主体——论舶来的宪政文化

据前文分析可知,西方宪法的产生与个体主义的价值观密切相关。个体主义的价值观突出了作为个体的人的独立性,以此为基础而展开的观念谱系就是人的权利、自治、法治、有限政府等,从而促进了宪法的诞生。西方的个体主义其实就是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衍生出来的价值理念,其个体也因此属于理性个体。权利与自由必须立基于个体主义价值。宪法上的权利与自由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个公民头上,而且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具有一致性。

相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既没有宪政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的概念,也没有个体主义的价值观念。在传统文化看来,君效仿天,天源于道,道法自然,整个权力的传递模式就是自上而下的一元化的传递模式。甚至所有的公民所谓的“权利”,也实际上仅为官府的容忍,来自于君王的恩赐。以刑法为首的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维护这种权力的传递模式。在传统的权力结构中,不存在权力自下而上的传递模式,由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国家权力源自“天”,源自“道”,而不是源自于民,所以在公民的私权利无法对国家的公权力进行制约的情况下,强势而傲慢的国家权力是不可能对公民个体权利切实进行尊重和保障的。传统“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并不表明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对国家公权力进行依法监督,因此传统中国也就不可能自发地生成宪法、宪政。要在中国实现宪政,培育理性的宪政文化,就必须还权于民。还权于民使得个体公民能够理性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地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从而有利于培育个体理性,形成个体主义的价值观。

1. 还权于民有利于公民理性认识个体权利

在传统的宗法文化中,由于作为个体的公民是不存在权利的,相反,却有着基于血缘伦理的永远也履行不完的义务。在这种传统的宗法文化中,人的个性被伦理道德所泯灭,个体的价值得不到肯定,由此而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律不承认个人应当拥有权利。由于家国一体的结构模式,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因此实际上在传统的宗法文化中,根本就不存在西方宪政意义上的“权利”这一概念。对于公民而言,存在的只是繁重的责任以及政府傲慢的强权。甚至连公民这一概念都不存在,只有屈服于国家强权并丧失了独立人格的臣民。所有的权力都归属于一元化的君主

由此可知,要实现文化的更新和转型,培育宪政文化,就必须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理性地认识到权利的内在宪政价值,以及权利和自由对每一个公民自己过上有尊严生活的重要意义。这首先需要还权于民。公民只有在现实的生活中体验到了权利给其带来的各种实惠,才会对之进行理性认知,并对之进行珍视。否则,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传统宗法文化熏染的国家,如果公民对权利的认识仅仅停留于感性化、直观化的认知状态,则不可能使公民真正确立个体主义的精神,从而有可能阻碍宪政建设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要培育个体主义精神,需要实现还权于民。只有真正还权于民,人民才具有理性认知公民权利之重要价值的前提条件。也只有当人民能够认识到宪法和法律对自身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人民才能积极地参与宪政建设。对于这一点,历史给我们提供了太多的素材,例如:辛亥革命失败后,孙中山指出: “八年以来的中华民国政治不良到这个地位,实因单破坏地面,没有崛起地底陈土的缘故。”[4]他所说的“陈土”,既是指军阀、官僚和政客三者,也是指束缚人、压迫人的传统宗法伦理,还包括不平等的封建政治制度。孙中山大声疾呼:“建设灿烂庄严的民国,须先搬去这三种陈土,才能立起坚固的基础来。这便是改造中国的第一步。”[5]而要搬去这三种陈土,最终还是要依靠国民,求助于民智的发达。[6]

然而问题在于,孙中山寄希望于通过国民党人对广大民众的“训政”来实现民智的开启和发达,而不是直接的“还权于民”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对权利的实际运用中培育“民智发达”的理性个体公民。由于“训政”体制的设计在理论上并非将国家权力逐步分解给社会与个体公民,这本身就潜藏着使国家的权力重新向集权方向发展的严重危险。既然个体公民缺乏权利与自由,就意味着所谓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仅仅停留在法律的文本层面,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也意味着政府权力不是有限的,政府权力的行使没有明确的边界。公民如果没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以对抗政府强权,其结果必然会导致衍生出不受制约的政府强权。这种制度设计的瑕疵就曾被蒋介石等顽固势力所利用,导致出现了国民党新军阀的专制,“训政”也最终未能实现发达民智的目的。(www.xing528.com)

由此可知,只有还权于民,才能真正“发达民智”,使得每一个正常的公民都能够理性认识到自己个体的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从而积极投身到宪政建设中去,这样的宪政建设才能获得成功。否则,若是不真正还权于民,就不可能产生理性的个体公民,从而也就使得宪政建设无法获得人民的积极支持和参与,这样的宪政建设永远不可能成功。

2. 还权于民有利于公民破除宗法伦理束缚

西方文化重人权,人权观念强调个人应该享有自己的权利。而在传统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宗法人伦关系中,个人不仅没有任何权利可讲,相反,还牢牢地被宗法的尊卑伦理所束缚。人伦观念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尽的义务。中国的人伦观念衍生而成为“三纲”,强调了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片面服从的关系。传统宗法伦理顽固地支持了传统的封建专制,而专制权力又反过来大力巩固宗法伦理。两者之间似乎形成了“牢不可破”的黏合效用。因此,要想在不改变传统权力结构的前提下,使公民突破传统宗法伦理的束缚,是十分困难的。

要培育公民的个体主义精神,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权力结构,而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还权于民。通过还权于民的宪政实践,使得国家权力的传递模式发生根本意义上的变革,即由传统的自上而下的传递模式,变革为自下而上的民主模式。还权于民之所以有利于公民破除宗法伦理的束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基于平等权,可以破除宗法人伦中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与宗法人伦是截然相反的。个人要真正拥有自由,首先就必须实现公民在人格上的平等。在一个连起码的人格都不平等的宗法社会里,公民不可能真正拥有自由。第二,基于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公民可以积极地投身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可以逐渐破坏宗法伦理得以衍生的温床——自然经济。同时,基于商品交易中产生的平等、对价原则,同样有利于突破宗法关系中的尊卑伦理和人身依附。第三,基于政治方面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使得公民得以突破“家国一体”的宗法伦理,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有了成熟的公民社会,培育理性的宪政文化就有了深厚的社会土壤。

在“还权于民”这一点上,虽然“五权宪法”的制度设计最终趋向于行政集权,但是孙中山的人权思想还是有很多内容值得我们学习并借鉴的。孙中山所领导的民主革命,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还权于民和“主权在民”,将被清王朝、北洋军阀所专控的政权还给人民。他在《社会建设》的自序中说: “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7]“欲知主权在民之实现与否,不当于权力之分配观之,而当于权力之所在观之。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官治; 权在于民,不在于官,则为民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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