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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时期四大副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公共领域公共空间目前在国内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厘清这两个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他们通过对武汉和浙江地区晚清社会和城市的研究,认为:“近代中国存在着一种非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即不具有批判性、仅仅涉及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地方士绅公共领域。”

五四时期四大副刊研究成果

由于公共领域公共空间目前在国内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厘清这两个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

关于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给出过两个界定,一个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给出的,一个是1964年为一套百科全书词条时给出的。前者这样界定: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1]

后者定义如下:

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是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公共领域)。[2]

很明显,前一个界定指的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3],后一个界定则更规范更具有包容性。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1年在德国出版时并未引起太大的反响,1989年,此书被译介到英语世界后,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掀起了一场讨论“公共领域”的热潮。有人说它是“市民社会的重新发现”;有人认为哈贝马斯“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过分渲染导致了不正确的理想化”;也有人批评哈贝马斯忽略了平民公共领域,并将女性排除在了公共领域之外。除了在理论上进行讨论,一些学者开始尝试着运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进行实际问题的分析,我们这里主要关注对中国问题的研究。

早在80年代,美国学者罗威廉、兰钦等便尝试着运用公共领域理论研究晚清的中国社会,写下了《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中国的精英活动与政治转型:1865—1911的浙江省》等扎实的论著。他们通过对武汉和浙江地区晚清社会和城市的研究,认为:“近代中国存在着一种非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即不具有批判性、仅仅涉及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地方士绅公共领域。”[4]但这一观点遭到另一些美国学者如魏斐德等人的质疑。魏斐德在《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争论——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一文中对罗威廉以及兰钦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一一辩驳,认为将“将哈贝马斯的概念应用于中国之尝试”是“不恰当”的[5]。另一美国学者黄宗智则认为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一词有两种不同的用法:“一种含义非常特定”,“用做资产者公共领域的简称”;“另一种含义较为宽泛”,“指涉一种普遍现象,即现代社会里日益扩张的公共生活领域,它可以呈现为不同的形式并涉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各种不同的权利关系”,“‘资产者的公共领域’只是其中的一个变数种类”[6]。黄宗智认为“资产者公共领域的概念的历史特定性太强,无法用以指导对中国的分析”,“多种公共领域类型的概念又过于宽泛,没有多少价值”[7]。为此,黄宗智提出了“第三领域”的概念,意指一种“价值中立”,既受到国家与社会两者的影响,又“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8],以此避免在使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时出现误用与混淆。主张用一种国家、社会和第三领域的三分法代替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来透视晚清社会。显然,黄宗智与罗威廉等人有相通之处,那就是并不反对借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研究中国问题,不过黄宗智更强调哈贝马斯对这个理论有关概念的原初定义,因而提出“第三领域”的概念以示区别。

围绕着公共领域这一范畴的理解及其运用,中国学术界同样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由于哈贝马斯所论述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西方市民社会是相生相伴的,因此,中国学术界最初运用这两个范畴时并未严格加以区分,“对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被含混地包括在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之中”[9],这在1998年张志东的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研究的综述性论文《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中有着集中体现。张志东把中国学术界关于近代中国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研究分为“思辨派”与“实证派”两大派:

一是从中西文化、中西历史的比较角度出发,在掌握市民社会有关理论及西方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身对中国近代史的认识,辨析近代中西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差异,概括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状况和特点,循此途径从事研究的学者可称之为“文化派”或“思辨派”,以萧功秦、杨念群等人为代表;二是运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对中国近代史作实证研究和探讨,主要在商会史研究的丰富史料和大量成果的基础上,以本身在这方面的深厚功底论证具有中国历史特色的近代中国“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循此途径从事研究的学者可称之为“商会派”或“实证派”,以马敏、朱英等人为代表。[10]

文中基本上是“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两个概念一起并用,这也是当时学术界实际情况的反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开始厘清这两个相关的概念。如闵杰2005年发表的综述性论文《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十年回顾》,在开头专门对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做了如下说明:

市民社会又译公民社会、民间社会,是西方的一种历史存在和学术理论;与它接近的一个概念是公共领域,一般认为,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前导,也是它的组成部分;有些学者则强调,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本文的叙述过程中,除特别需要强调之处单独使用公共领域这个概念外,市民社会一词包含公共领域的概念在内。[11](www.xing528.com)

尽管闵杰本人是将公共领域纳入市民社会的概念之中的,但他也提到有些学者强调“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会派”或“实证派”的代表朱英就表示:“西方学者在理论阐述和实证研究中一般都将‘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予以严格区分,许多中国学者则往往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概念上又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12]另一中国学者伍国则认为:

以近代媒体来公开表达意见,是“公共空间”的显著标志,同时,这一标准也把“公共空间”和“市民社会”区别开来,即市民社会是在国家政权以外的民间社会,它出现在公共空间之前,而公共空间是市民社会—资产阶级利用近代媒介以自由表达和沟通的领域。[13]

伍国这里所说的公共空间即公共领域,他将媒介作为了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区别标准,这的确不无道理。但公共空间在伍国这里指的是公共领域,在其他学者那儿却并不如此。这牵涉到公共领域与公共空间两个概念的关系及一些相关问题。

哈贝马斯的《Strukturwandel der Oeffentlichkeit》中的Oeffentlichkeit一词,在大陆被译作“公共领域”,在台湾被译作“公共空间”,在日本则被译作“公共圈”。也就是说“公共领域”与“公共空间”原本可通用,可由于近代中国是否出现了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存在争议,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区分“公共领域”与“公共空间”两词的含义。比如许纪霖提出: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与公共空间(public space)是两个有所区别的概念。后者要比前者宽泛得多,主要是指在社会与国家之间人们实现社会交往和文化互动的场所,而前者则是哈贝马斯提出的一个带有理想类型(ideal type)性质的概念,指的是从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这一公共空间具有鲜明的政治批判功能,所生产的是社会公共舆论,并以此成为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渊源。[14]

对于中国是否出现了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许纪霖的观点是:“以1896年梁启超上海主持《时务报》开始……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有过一个类似欧洲那样的生产公共舆论的公共领域。”[15]但是“以上海为中心的现代中国公共领域,依然与哈贝马斯所说的以欧洲经验为历史底色的公共领域,有众多不同:其在发生形态上基本与市民社会无涉,而主要与民族国家的建构、社会变革这些政治主题相关。因而,中国的公共领域从一开始就不是以资产阶级个人为主体,而是以士大夫或知识分子群体为核心,跳过欧洲曾经有过的文学公共领域的过渡阶段,直接以政治内容作为建构的起点,公共空间的场景不是咖啡馆、酒吧、沙龙,而是报纸、学会和学校[16]

综观上述各家言说,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第一,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这两个范畴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两者剥离开来,这样有利于将公共领域公共空间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哈贝马斯曾指出:“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17]这与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无论市民社会如何界定,至少哈贝马斯所说的市民社会强调的是组织机构,而不是生产舆论的公共领域。

第二,关于公共领域的应用问题。笔者赞成许纪霖的观点:公共领域是一个与现代性相关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只要在整个社会建制之中出现了这样的结构,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我们都可以判断,它是一种公共领域”[18]。因而,可以将公共领域视为一种“普遍有效的分析概念”。运用这一概念分析近代中国,公共领域是存在的,即许纪霖所说的以《时务报》为代表的批判型公共领域,也包括罗威廉、兰钦所说的管理型的公共领域。

第三,有无必要区分公共领域与公共空间这两个概念。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公共领域等同于公共空间,如前面所说,在台湾公共领域就被译作公共空间,在大陆也有不少学者将两者看作同一概念;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公共领域的概念特定性太强,容易起争议,于是“用‘公共空间’的概念替代‘公共领域’这一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来分析中国问题”[19]。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领域与公共空间是两个有所区别的概念,后者要比前者宽泛的多,主要是指在社会与国家之间人们实现社会交往和文化互动的场所”[20],这一公共空间甚至包括“现代中国知识分子所建构和赖以生存的都市空间”[21]

笔者赞成将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认为公共空间是一个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生产意见的公共性的空间,这一空间包括公共领域,但大于公共领域,既包括实体性的物理空间,也包括虚拟性的话语空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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