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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金元公文刻石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宋时期,君言公文刻石表现多样,诏、敕、榜等频见于石,如唐代有《武德二年诏》、《武德九年诏》、《贞观诏》、《乾封元年诏》以及册封诏书等刻石,宋代有徽宗的《辟雍诏》及高宗的《籍田诏》等。另自唐宋开始,皇帝训诫官箴类刻石渐多。唐宋公文有严格的使用规范和格式。金代的公文碑以大定年间寺牒碑为数甚多,其原因,一些金石学家曾有考证,并注意到宋代元丰改制对牒文发放的影响。

唐宋金元公文刻石研究成果

唐宋时期,君言公文刻石表现多样,诏、敕、榜等频见于石,如唐代有《武德二年诏》、《武德九年诏》、《贞观诏》、《乾封元年诏》以及册封诏书等刻石,宋代有徽宗的《辟雍诏》及高宗的《籍田诏》等。另自唐宋开始,皇帝训诫官箴类刻石渐多。开元年间(713年~741年)有《令长新戒》也称《敕处分县令》,北宋真宗曾“诏诸州以《御制七条》刻石”。[26]南宋官箴刻石遗存较多,见于载录者有绍兴二年(1132年)宋高宗敕命诸州刻《戒石铭》,以及孝宗于淳熙年(1174年~1189年)所撰《戒谕军帅五事》、《手诏戒谕漕臣》,理宗(1225年~1264年)所书《戒饬士习诏》、《戒贪吏手诏》等刻石。

唐宋公文有严格的使用规范和格式。“唐代应制碑文,书撰皆称臣、称奉敕。……高丽碑皆称奉教,南诏碑皆称奉命,所以别于中国,示不敢僭。”[27]

唐宋时期,公文碑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地方政务,并成为地方和中央政务沟通的见证。陕西西安碑林有景祐元年(1034年)《永兴军牒》和景祐二年(1035年)《永兴军中书札子》。前者刻于唐《分国公功德铭》之阴,当时范雍以户部侍郎知永兴军,请以府城隙地立学舍,并乞国子监九经书籍,故给此牒。牒在景祐元年正月五日下,至二年二月八日立石。[28]《永兴军中书札子》碑文为:

中书札子

户部侍郎知河阳军范雍奏:臣昨知永兴军,体量得前资,寄住官员颇多,子弟辈不务肯构,唯恣嘲谑轻薄,斗诔词讼。自来累有条约,与诸处不同,有过犯情理重者,并奏听敕裁,然终难悛革。盖由别无学校励业之所,是致轻悍成风。臣到任后,奏乞建置府学,兼赐得九经书,差官主掌,每日讲授。据本府分析,即今见有本府及诸州修业进士一百三十七人在学,关中风俗稍变,颇益文理。见是,权节度掌书记陈谕管勾,欲乞特降敕,命指挥下本府管勾官员,令常切遵守所立规绳,不得堕废。候敕旨。右奉圣旨依奏,札付永兴军准此者。

景祐二年(1035)十一月一日宣德郎试秘书省校书郎节度掌书记管勾府学陈谕立。

安亮刻[29]

清人叶昌炽认为:“前列‘户部侍郎知河阳军范雍奏’,末云‘右奉圣旨依奏,札府永兴军准此者’,详绎文义,如今廷寄之制。由中书门下奉旨宣付军州。”[30]

正如叶昌炽所述,宋代许多公文碑都记叙了公文上申下达的程序。元丰四年(1081年)《富乐山兴教禅院使帖并开堂记》完整地反映了住持的资格证书——“传法主持”申准文书上行下行的全过程。据碑文可知,“传法主持”资格的取得,除学识品性的要求外,还需履行一套法定程序,即由寺院申报州僧司,州僧官教僧正再报礼部,经礼部奉敕准予给出牒,乃下发州长官“使州”,再转给受牒僧人。但兴教禅院的智海没有收到州政府发出的证书,故再次提出申请,在收到敕帖后刻石为记。[31]

除纪述公文形成的程序以示其合法之外,公文的另一个特色,即处理政务并给予明确指示,此乃公文的关键性内容。崇宁二年(1103年)《福昌院牒》是一份宗教管理文书。其碑文为:

尚书省牒阆中县福昌院

礼部状:据阆州状“阆中县倚郭永安院与陵名相犯,合行回避”。本部勘会上件,院额系与陵名相犯。元系本朝敕额,今来依朝旨,合系朝廷别降敕额,伏候指挥。

牒奉敕:宜改赐福昌院为额牒。至准敕故牒。崇宁二年六月十八日牒。[32]

据碑文可知,四川阆中城郭福昌院原名“永安院”,因宋帝诸陵带“永”字,又北宋哲宗以前诸帝俱葬河南永安镇(景德四年升为永安县),为避讳故申报礼部改名。礼部奉尚书省敕于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准予改名。

金代的公文碑以大定年间寺牒碑为数甚多,其原因,一些金石学家曾有考证,并注意到宋代元丰改制对牒文发放的影响。钱大昕跋《广福牒》云:“凡寺院赐额,宋初由中书门下给牒。元丰改官制以后,由尚书省给牒。皆宰执亲押。金则委之礼部,而尚书侍郎并不书押,惟郎官一人行押而已。但宋时寺院,皆由守臣陈请,方得赐额。金则纳钱百贯,便可得之。盖朝廷视之益轻,而礼数亦替矣。此大定一朝敕牒,所由独多欤。”[33]

据清代王昶考证:“大定初年寺观纳钱请赐名额之事,《金史》无考。今所得于陕西者凡十四碑,文称尚书礼部牒,是牒由礼部发也;又称尚书户部差委某州发卖所,是户部设官差委外州发卖牒文也。……据同官县《灵泉观记》云:“‘大定初,王师南征,军须匮乏,许进纳以赐宫观名额。’若然,则是大定初权宜设置之事,非常制也。”[34](www.xing528.com)

元代公文碑以圣旨碑最具影响力。清人叶昌炽言:“元不称‘敕’,通谓之‘圣旨碑’。”[35]马衡认为:“元之诏敕,凡史臣代言者曰诏,以国语训敕者曰圣旨,诸王太子谓之令旨,……其文多为语体,或蒙古文与汉文并列。其称制诏者,如《加封孔子》等制诏皆为通敕,天下郡邑多有之。”[36]立于山东曲阜颜庙《保护颜庙圣旨禁约碑》载文:

皇帝圣旨里,中节省会验,先钦奉诏书,节该谕中外有司官吏人等。孔子之道,垂宪万世,有国家者所当崇奉。曲阜林庙,上都、大都、诸路府、州、县、邑庙学、书院,照依世祖皇帝圣旨,禁约诸官员、使臣、军马,毋得于内安下,或聚集理问词讼,亵渎饮宴,工役造作,收贮官物。其瞻学地土产业及贡士庄田,诸人毋得侵夺。本路总管府、提举学校、肃政廉访司,宣明教化,勉励学校。凡庙学公事,诸人毋得沮坏。据合行儒人事理,照依已降圣旨施行。钦此。除钦遵外,照得亚圣兖国公庙宇,亦合一体禁约。除另行外,都省合行出榜晓谕。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治罪。须至榜者,右榜晓谕。

大德十一年十月日,各令通知。[37]

此碑立于元成祖大德十一年(1307年)。文称“照依世祖皇帝圣旨”,当指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时(1260年~1294年)所颁圣旨。《元典章》载元世祖于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所发圣旨,题为《崇奉儒教事理》。碑文主体内容与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圣旨相同,仅个别地方有增删之处。[38]

元代公文碑中也常见公据碑。公据又或称执照,为官府发出的凭据。元代公据碑以给付寺观者为多。《元典章》载至大三年(1310年)礼部准滁州知州李介呈文道:“有自愿出舍之家,须赴有司具四至条段陈告,以凭村保邻舍亲戚等保勘,别无违碍,出给公据,明白推收税石,方许舍施。如违,其田籍没,犯人断罪。”[39]从现存诸多元代碑文,寺观公据使用的时间较长,其法律效力,在社会上得到普遍认可。1238年《凤翔长春观公据碑》载:“凤翔总管府公据。据全真道人张志洞等连状告称‘前去磻溪谷复建掌教丘真人古迹长春观院宇,田地在手,别无凭验,恐有磨障,乞给公据事’,奉总管钧旨,照得:本人所告是实。”《永寿吴山寺执照碑》:“重审得:前项地土并无违碍,合行给付本人执照。”[40]

另学校也有请求给付公据者,至元十三年(1276年)西安《府学公据》系据京兆路府学教授孟文昌之呈请而下发。碑文载:

皇帝圣旨里

皇子安西王令旨里

王相府据京兆路府学教授孟文昌呈,照得先钦奉圣旨节文道与陕西等路宣抚司并达鲁花赤管民官、管匠人、打捕诸头目及诸军马使臣人等:

宣圣庙,国家岁时致祭,诸儒月朔释奠,宜恒令洒扫修洁。今后禁约官员、使臣、军马,无得于庙宇内安下或聚集,理问词讼,及亵渎饮宴;管工匠官不得于其中营造,违者治罪。管内凡有书院,亦不得令诸人骚扰,使臣安下。钦此。

卑职切见府学成德堂书院地土四至:东至庙,西至泮濠,南至城巷,北至王通判宅。四至内地土及房舍,诚恐日久官司占作廨宇,或邻右人等侵占,乞给付公据事。相府准呈,今给公据付府学收执,仍□□仰诸官府并使臣军匠人等,钦依圣旨事意,无得骚扰、安下,及邻右人等,亦不得将府学房舍四至地基侵占。须议出给公据者:

……

右给付京兆路府学收执,准此。

至元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41]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公据碑的颁刻程序,一般是由寺庙主持或儒学教授提出申请,在呈请以及官府的核准程序中,圣旨往往是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府学公据》也同样引述了圣旨的规定,并将府学的房舍地界一一开明,使法律保护的对象具体明确。另元代圣旨碑或载有圣旨的公文碑,其颁刻程序和形式特征较为完备,表现为碑体高大,刻文规整,且多在显著位置摹刻蒙文及御印,同时在碑尾刻明出资立石者、书写者及碑文镌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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