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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电子数据取证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在维普中文期刊输入题名或关键词“可信性理论”检索1989年至2018年的期刊论文,收录关于“可信性理论”的论文分别为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892篇,经济管理422篇,医药卫生251篇,文化科学247篇,理学184篇,电气工程116篇,交通运输工程104篇,机械工程103篇,政治法律103篇。在维普收录的政治法律学科类下的论文中涉及证据可信性方面的有11篇论文。什么是电子数据可信性呢?

可信电子数据取证研究成果

(一)可信性及其相关理论研究

美国控制论专家、数学家Zadeh于1965年在《信息与控制》杂志上发表了论文《模糊集合》,用模糊集合的理论找到解决模糊性对象并加以确切化,用于处理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问题。[19]模糊集理论在许多领域得到实际运用,其后提出了三类重要的测度:可能性测度、必要性测度和可信性测度。Liu在2002年定义了具有自对偶性的可信性测度,然后根据可信性测得建立了一个公理化的理论体系[20]

可信性理论是综合处理考虑变量随机性及模糊性双重不确定性的数学方法。由于针对模糊性、不确定性,诸如内心质疑性的研究对象,可信性理论能进行一种科学合理的评估,因此其理论和方法在诸多领域得到了大量的应用。笔者在维普中文期刊输入题名或关键词“可信性理论”检索1989年至2018年的期刊论文,收录关于“可信性理论”的论文分别为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892篇,经济管理422篇,医药卫生251篇,文化科学247篇,理学184篇,电气工程116篇,交通运输工程104篇,机械工程103篇,政治法律103篇。

在维普收录的政治法律学科类下的论文中涉及证据可信性方面的有11篇论文。其中4篇论文探讨了言词证据或证人证言的证据可信性问题,由于证人所提供证言中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存在的不可靠因素,言词证据提供者可能是因为观察、表达有误,也可能是违背内心真实的信念导致言词证据偏离案件事实,法庭易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提出质疑,降低法庭事实认定者对该证言证明力的评价,而证人的诚实性、客观性以及观察的灵敏性等是言词证据可信性的主要来源和评价指标。[21]

其他关于证据可信性方面的论文有《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的理性辨思——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探讨》,该文作者借鉴英美法系证据制度中的“可信性(Credibility)”,提出了评价有型证据的可信性需着重审查3个重要属性:真实性(Authenticity)、准确性/灵敏度(Accuracy/Sensitivity)以及可靠性(Reliability)。[22]在《即时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司法认定研究》一文中,作者提出了对证据可采性、可信性需要通过稳定性证据规则的方式实施实质规制,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须构建和完善鉴真规则、辨识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优先规则。[23]西北政法大学程军伟教授在《笔迹鉴定相关理论问题的考量》一文中提出不能因为司法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科学原理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并认为其科学可靠性无可置疑,无须审查即可予以采信。只要是人作出的,任何司法鉴定意见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要让司法鉴定意见发挥应有的证据效用,则要保障其可靠性和可信性。[24]四川大学张斌教授将待证的案件事实与证据资料之间的联系性称为证据资料的可信性,证据资料对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多大的证明力,也就是证明力的大小只能依靠法官的经验和理性。庭审中法官不得不对证据资料的可信性行使自由裁量权,证据资料的可信性就是法官根据经验和理性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25]

电子数据可信性研究领域而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罗文华教授等人分析了“快播涉黄案”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及法庭采信问题后,提出了一种以案件类型或证据源为特征建立的指标体系,并以似然率与贝叶斯决策方法制定了证据评价的解决方案[26]南京邮电大学孙国梓教授等人提出了一种基于可信概率的电子数据取证有效性模型,利用“可信度+数据源+取证规则”作为对所得证据的有效性说明,为取证动态取证行为的可信提供理论基础。[27]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赵志岩博士提出了一种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概念引入到电子数据领域,通过一定的规律构建电子数据链的证据链,然后推理判断证据链中所包含的电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根据制定的规则判断电子数据的可信性,即电子数据没有被恶意篡改和伪造的解决方案。[28](www.xing528.com)

(二)电子数据可信性理论提出

可信性理论和方法在不同的领域得到了应用,国内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可信性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阐述,但是鲜有文献对可信性作出定义和概括。如果将相信目标实体的主体称为信任者,将受到信任的实体称为受信者,可信是信任者与受信者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可信性可以理解是信任者与受信者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在具体的不同的领域中,信任定义存在着很大差别。信任是通过信任关系实现的,没有信任关系,信任也就毫无意义。信任关系是两个实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即它是信任者与受信者之间的捆绑或关联,两者之间每一种关系都有一个表示在特定内容下信任关系的关联程度或信任值(表示信任程度)。这种信任关系深刻影响着信任者如何作出决定。基于信任,信任者可以放心地接收受信者所提供的信息。可信最终是在信任者的头脑中建立起来的认识,可信性越高,信任者更易于接受受信者,可信性是信任者对受信者是否可信,可信的程度有多大的一种内心评价。信任关系与受信者诚实、真实、能力、可靠性等属性有直接关联。

什么是电子数据可信性呢?笔者认为电子数据可信性是电子数据的信任者对电子数据的受信者行为结果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电子数据可信性度指的是受信者在实现给定目标时其行为如信任者所预期结果的内心评价值和相信值。

首先,不同于物理空间的证据,电子数据存在于虚拟空间,电子数据本质上是“0”和“1”的二进制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或载体之中,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感知,信息的真假,难以辨识;其次,人们要理解这些信息,则需要借助特殊的手段或借助特定的工具来获取这些信息,经过转换并以特殊的文件格式输出,这个过程涉及电子数据的固定、提取和存储和传递,受信者的对象众多,涉及取证主体的评价、取证程序的评价、取证工具和设备的评价等;最后,在证据的分析阶段,分析过程和分析结果的可靠性难以保证。在现实社会中,信任者与受信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可以通过人际交流(面对面的会见等方式)的方式以及别人推荐的方式来判断和评估确立,但在电子数据虚拟空间中,如何判定受信者是否就是信任者想要得到的,已不像物理空间中那样直观和可靠,信任者与受信者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处于一种复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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