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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心理分析与干预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发现第一起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时间是1993年,而《刑法》中列出计算机犯罪罪名的时间已是1997年。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的状况,无疑助长了网络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而且,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几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查到黑客的行踪。

网络犯罪心理分析与干预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下的全球网络犯罪愈发猖獗。网络犯罪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活动,因此网络犯罪也可称作计算机犯罪,计算机被黑客攻击,网络犯罪常常涉及传统的犯罪形式,比如身份盗用传播,儿童色情作品,网络跟踪,金融盗窃等,这类犯罪的很大一部分,已经在前面各章中有所论及。恐怖主义活动经常借助互联网实施犯罪,其中包括美国黑网(dark web,又称暗网)。黑网包括地下网站,这些地下网站经常允许人们鼓励和谈论非法活动,链接到特定的服务器,或者通过密码黑网,能让使用者进行毒品交易,探讨黑客技术,或者招募恐怖分子。

通过把病毒、蠕虫、间谍软件和恶意软件安装到个人计算机、商务计算机和政府计算机上,实施计算机侵入犯罪的作案人一般需要广博的技术知识,计算机侵入类的犯罪不仅会给私人和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网络侵财犯罪的主要类型是非授权登录计算机(黑客行为)、破坏数据(制造病毒程序)和通信盗窃,特别是研发和使用恶意软件,这些计算机病毒会导致商业领域、消费者网络和政府系统的巨大损失。实际上,网络犯罪的最新趋势,涉及通过恶意软件,对销售系统节点和在线财务账户进行持续目标锁定。这些欺骗信息,每天向消费者或商业网站发送数百万计的含虚假内容的电子邮件,向全球计算机发送宣称自己来自银行慈善组织、有需要的个人、奖券公司或者其他似乎合法的网站,以此哄骗计算机使用者作出应答,骗取对方提交个人财务信息或者密码。

网络跟踪骚扰也是一种严重的网络犯罪形式,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数字技术进行网络跟踪犯罪,在范围上和复杂性上迅猛发展。网络犯罪属于恐吓犯罪,会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影响,简单地按一个按钮,犯罪人就可以给被害人发送重复的威胁性信息,因为是匿名发送,所以具有难以被侦查发现的特点。

传统的欺凌是指系统、长期地对某一位或多位学生进行身体伤害或施加心理伤害,而这里所提到的网络欺凌,是指使用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交流设备,发送或寄出有害的、残忍的文字或者图像。那些网络欺凌者经常使用各种形式的电子数字媒体联系被害人,甚至比那些面对面的恃强凌弱者更加过分,网络欺凌者可能会变得胆大妄为、邪恶而且危险,因为他们能够处于匿名状态。

那些频繁实施网络欺凌行为的人的特征是寻求一种权力感和控制感,他们喜欢称霸,选择那些较为孤独的人实施欺凌,但网络欺凌的立法比较困难,与其他方案不同之处在于,立法可能会影响言论自由。

我国1997年《刑法》修正案将其中部分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论界对该类犯罪行为也早有探讨。但已有的理论成果或现行刑法规定更多的是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网络问题却少有专门探讨。在计算机科学上,计算机网络毕竟不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别。(www.xing528.com)

网络犯罪心理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好奇心和表现欲是促成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好奇是人类的天性,而计算机及网络则提供了一个满足人们好奇心的理想空间。为了信息的安全,有些网络只允许合法的用户使用,对于非法用户则使用密码拒绝其进入。网络黑客就是那些非法用户,面对无法了解的数据,他们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破解密码或是输入计算机病毒。表现的欲望通常每个人都有,有些黑客的犯罪行为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计算机技术的高超

第二,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薄和守法行为习惯的严重缺失,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我国发现第一起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时间是1993年,而《刑法》中列出计算机犯罪罪名的时间已是1997年。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也刚刚建立,其队伍建设和职能发挥亦要逐步进行。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的状况,无疑助长了网络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

第三,作案人的年龄生理特征。犯罪人的年龄均在19~30岁之间,此年龄段的人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会受到青年的喜爱,接受起来也就特别快。在学习和接受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速度方面,家长明显处于劣势。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计算机网络。在这种特殊的国情、社情和家庭氛围中,青年人使用网络是在一种家庭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而且,19~30岁之间的人群已基本脱离了家庭的教育和约束,其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加之使用网络的便利条件和法律意识的薄弱,成为他们由“在人面前的道貌岸然”转变为“在网络中的恶棍”的导火索。

第四,计算机网络犯罪人的心理特点是几乎没有罪恶感。网络是虚拟的世界,一切行为都是在极其隐蔽的个人小环境中进行的。同时,我国的许多网络在建网初期较少考虑安全防范措施,网络交付使用后,网络系统管理人员水平又不能及时提高,给黑客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黑客只需要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远距离作案。而且,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几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查到黑客的行踪。这些都使得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人失去罪恶感,促成了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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