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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治理:探索政府责任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毋庸讳言,在现实中,面对网络社会的挑战,我国各级政府尚未找到符合其特点的、有力有效的管控方式。因为网络社会治理,关系到国家和百姓的利益,以维护国家和百姓利益为己任的政府,理应承担网络社会治理的责任。但是,政府主导下的网络社会治理,并不意味着政府控制一切,大包大揽。因此,网民在网络社会的各类行为活动是否能够有序和规范地正常展开,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网络社会治理:探索政府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针对互联网发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目的是整合相关机构职能,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的战略方向。

毋庸讳言,在现实中,面对网络社会的挑战,我国各级政府尚未找到符合其特点的、有力有效的管控方式。表现为前端管理缺失,方法陈旧,要么放任自流,要么粗暴干预。对现实社会的管理,政府已经有了丰富的经验,但对网络社会的管理,无论是管理理念,还是管理方法和手段等,都处于探索阶段。政府在网络社会里的执政能力,远低于现实社会中的执政能力。比如对一些网络信息,简单采用堵、封、删的方法,造成信息流转不通畅,甚至引发了百姓与政府官员的对立情绪。究其原因,一是对网络社会的迅猛扩张之势估计不足,没有意识到网络社会中的舆情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事到临头,始料不及,束手无策;二是过分放大了网络社会的负面效应,将其视为洪水猛兽,一味排斥;三是知识不足,不了解网络社会的运作规律,不能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上独特的信息交流方式,造成管理上的“失语”状态;四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适用。因此,如何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发挥政府有效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一)网络社会中政府权力和责任

网络自由主义的布道者、著名的科技评论者约翰·派瑞·巴尔特在线上讨论区贴了一个“虚拟空间独立宣言”,声称网络新世界是创新、平等、公益的,永远不受政府管辖。这个主张得到广泛响应和普遍认可,反映了公众对网络社会管理冲破传统领域管制手段的期待。因此,人们所寄托美好憧憬和预期的“自由天地”,必须接受类似现实社会的有序治理。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分布式的拓扑结构,决定了网络社会不存在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但是,诸多的社会问题并不能通过互联网自身就可以解决,必须有赖于政府扮演治理者的角色。因为网络社会治理,关系到国家和百姓的利益,以维护国家和百姓利益为己任的政府,理应承担网络社会治理的责任。而网络社会治理能力的强弱,也是评价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但是,政府主导下的网络社会治理,并不意味着政府控制一切,大包大揽。首先,治理一定要不同于传统的管制行为,从单向性管制,向多向性、互动性转变,要采用更加多元、更加灵活的治理方式。选取更合适的治理方式,对实现网络社会有序运行有着积极推动作用。其次,在治理理念的引导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明白公众参与网络社会治理,重构社会治理体系,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对于网络社会问题可以从不同视角出发找到新的解决方案,从根本上实现政府治理在网络社会的深刻转型和华丽转身。

(二)政府网络社会治理内容

网络社会治理是近几年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网络社会存在的问题所涉及的范围并不亚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社会秩序与道德规范的维持;网络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经济秩序和舆论生态的维护等方面。

1.建立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是保证国家稳定的关键(www.xing528.com)

由于网络社会是由现实社会中的人组成,人也是网络社会行为主体,同样具有社会的基本属性。而这种属性不会因为人们从“网上”到“网下”两个场域的行为活动,而发生本质上的变化。因此,网民在网络社会的各类行为活动是否能够有序和规范地正常展开,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要把现实社会中现有的法律法规推演和移植到网络社会中,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构建符合网络社会所具有的“虚拟化”特征的网络文明规则和网络伦理道德标准,以惩治和约束网民的不法行为。就网络社会的网络文明准则和网络伦理道德规范而言,与现实社会相比较,并没有多少新型的建构任务,毕竟网络社会生活也仅仅是网下社会生活的一种网络延伸而已。另外,政府需要通过信息公开引导网民规范他们的网络行为活视,强化人们对网络社会行为规范的自觉认同和有效实践。

2.建立良好的网络社会商业秩序是政府对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经济活动的数字化而网络化,使其突破了传统的活动场域,进入了网络社会,电子商务的兴起带动了经济实体的变革,经济活动的整合化和管理结构的扁平化,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界限模糊,形成了网络社会经济的特点。尽管在这个环境中,政府的权力被削弱,并不像在现实社会中起到一个宏观调控的作用。但是在现阶段,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和服务环境,制定规则以降低网民在电子商务活动的风险,减少人们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则是政府的职责。

3.建立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

新媒体时代,人们通过互联网获取海量信息。然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异质文化间的矛盾与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以及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同时,在网络社会中也体现了人们对互联网精神所提倡的开放、平等、自由和共享含义的不同理解上。特别是对话语权体系结构的“去中心化”、舆论场域媒体的多元化的模式下,政府应了解网络社会特点,以技术监控为手段实时监控不良信息的趋势,预防与引导并举,营造一个“绿色”的文化生态环境。

总之,政府对网络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首先是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各种敌对势力的攻击与滋扰;其次是尊重网络社会发展规律,维护与实现个体和机构之间的网络权益等方面的内容,构建稳定良好的网络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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