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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实行强制性法定医疗保险制度,绝大多数民众都加入了法定医疗保险。反观国内,近年来,由于我国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不断推进,为确保公益性的有效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也越来越被学术界所重视。

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一)日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日本是用较低的卫生投入取得了世界卫生绩效评比最好的国家,而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日本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日本实行全民健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只需支付一小部分,其他部分则由医疗机构向保险机构申请获得。日本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首先由厚生劳动省[8]提出价格调整方案,然后由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据此确定价格调整主要项目和调整幅度,而厚生劳动省则根据中医协的报告每两年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修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统一制定医疗服务价格。(2)医疗方、保险方和公益方的三方协商定价机制。[9]日本医疗服务价格通常是由厚生劳动省根据中医协的讨论结果来修订的。(3)定期修订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日本《药事法》规定,厚生劳动省对每种药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算出其加权平均值及变动范围。这个加权平均值加上确定的变动幅度,即为“药价标准”[10]。

(二)德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险法律的国家,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目前,在此方面有三部重要的法令,即《社会健康保险法》《医院筹资法》和《全国医院价格条例》。德国的疾病基金所需保障的医疗服务种类及质量标准由联邦联合委员会在参考政策研究所及咨询机构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主要措施包括:住院患者的医疗服务收费改为按病种付费[11]和“医药分家”。

德国实行强制性法定医疗保险制度,绝大多数民众都加入了法定医疗保险。在德国的医保体系中,原则上所有处方药只要获准进入市场就能自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12]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按级别给患者报销药费,12岁以下儿童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都可获得全额报销,12岁至18岁青年使用处方药和特定适应证的非处方药享受全额报销。成人使用处方药和特定适应证的非处方药的共付额占药品价格的10%,患者为药品最少支付5欧元,最多支付10欧元。德国的医保机构在药品价格上也享有自主谈判权,可以直接主导与制药企业、医院用药、相关医疗服务的价格谈判。一方面可以督促药品生产商尽可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竞争机制使药品的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化和灵活化。

(一)中国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方式研究

财政补偿是补供方还是补需方,是采取定额补偿还是定项补偿,是按病种付费还是按服务单元付费,一直是相关学术领域争论的焦点。贲慧(2011)认为,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下,政府可由直接组织服务转变为购买服务,通过购买或医保付费方式保证公立医院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胡苏云(2006)认为,通过医疗保险付费设计改变对医院的补偿方式,如实行按人头付费和双向转诊,住院按病种付费,以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医院的引导和监督。

(二)中国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渠道研究

郑大喜(2015)提出,新医改方案中将公立医院补偿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偿两个渠道,同时,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湛志伟(2012)认为,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或改革现行医疗服务付费方式,可达到弥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的目的,使医疗机构依靠自身提供服务维持业务收支平衡。(www.xing528.com)

(三)中国公立医院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研究

柴丹等(2011)指出,政府应积极探索财政对公立医院投入的有效途径,核定好财政需要负担的部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周绿林等(2012)提出,科学核定补偿标准,使补偿金额既能满足医院的经营需求,又能兼顾其他补偿主体的承受能力。严建军(2013)认为,通过竞争方式购买服务,对区域同级医院医疗服务数量与质量综合评价,来确定对医院的补偿额度,实行动态补偿。万鸿君等(2010)认为,补偿范围的确定要以体现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促进医院运行的高效性,保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为目标,将补偿范围分为保障性补偿、技术性补偿、竞争性补偿和其他补偿。

(四)中国公立医院财政补偿存在的问题研究

岳瑞娟、贲慧等(2009)都对目前中国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出现行补偿机制中存在的几类问题,即政府补偿不足、医疗服务收费长期处于低水平、补偿范围不明确。胡袁远等(2013)则认为,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财政投入仍然不足;医疗服务价格长期处于低水平;政府监管的缺失;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促使医疗费用不断增长。

(五)完善中国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对策研究

赖昕等(2011)认为,政府要规划卫生资源,合理利用资金,适当提高医院技术性、劳务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万许兵(2009)从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的角度指出,政府应加大补偿力度,明确补偿范围。吴小龙等(2005)提出,通过慈善性捐款和医院发行相对低成本、免税的债券等方式拓宽社会补偿渠道。

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体系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日本和德国多是通过较为健全的医疗服务价格和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医疗机构提供适当的补偿模式。反观国内,近年来,由于我国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不断推进,为确保公益性的有效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也越来越被学术界所重视。在补偿方式、补偿渠道、医保付费方式、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方面均有所涉及。本书在进行相关文献综述之后,为进一步探讨我国现行医疗改革体制下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改革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选取我国中部省份江西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针对部分地区的实地调研,结合江西省省级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我国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进行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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