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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方式不同,监护设定的问题及管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各国的立法中,监护的设定方式不尽相同。我国《民法典》对监护人的报酬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而对于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则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其患有精神病的父母负有监护责任。④其他自愿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指定监护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仅考虑法定顺序,还

监护方式不同,监护设定的问题及管理

在各国的立法中,监护的设定方式不尽相同。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大致包括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或协议监护、意定监护、指定监护、单位监护几种类型。无论哪一种监护方式,都必须要求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确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的设立方式中,最普遍采用的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类型。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指定监护是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问题研究】

监护人是否可基于监护劳动取得报酬?

国外关于监护人的报酬问题主要有三种立法例:①采取无偿原则,即把监护作为一种社会义务,监护人不得索取报酬,或者只是对有特别贡献的监护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1995年)第150条规定:监护和保护义务,应由监护人无偿履行。②采取有偿原则,即把监护作为一种有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日本民法典》第862条规定:“家庭法院可根据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资力及其他情事,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给予监护人以相当报酬。”③采取补偿原则,即原则上是无偿的,但监护当局可以根据监护人的要求,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如《德国民法典》第1836条。我国《民法典》对监护人的报酬问题未作明确规定。[5]

(一)对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27条和第32条对未成年人规定了四种法定监护人:①未成年人的父母。这种监护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因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②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担任监护人;其次,由其兄、姐担任监护人。③其他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没有前两种监护人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叔、伯、姑、舅、姨等)或朋友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以担任。④单位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政部门可将该未成年人送到社会福利院,由福利院担任其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如果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对该子女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抚养义务并不免除)。

【问题研究】

2016年7月,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首起婚内撤销父亲对儿子监护权资格案件并作出宣判。因李某吸毒后对出生仅2个月的儿子乐乐(化名)施暴至重伤二级,故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妻子程女士把李某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要求剥夺李某监护人资格。经审理,法院依法宣判撤销李某(正在服刑)对儿子乐乐的监护人资格,确认程女士为儿子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女士的代理律师主张:希望法院撤销李某的监护权并指定救助乐乐的公益机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为辅助监护人,与程女士共同监护乐乐。最终法院认为: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不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内,且法律上没有辅助监护人概念,但是今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可以继续对乐乐履行救助义务。

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31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一般而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不外乎两种情况:近亲属争当监护人或相互推诿。因此,我国法律上所指的指定监护,实际上是选定监护,即在法定监护人中选择确定监护人。

(二)对成年精神病人或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www.xing528.com)

1.精神病人或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这些需要为其设定法定监护人的人,是指成年的精神病人、植物人、脑萎缩者、脑瘫患者、脑死亡者、严重精神耗弱、阿尔茨海默症等人,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则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28条,成年精神病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①配偶。②父母、成年子女。精神病人的、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其患有精神病的父母负有监护责任。③其他近亲属。包括精神病人或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成年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④其他自愿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他们经精神病人或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担任监护人。⑤单位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或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前四种监护人条件基本相当,应依以上排列顺序确定精神病人或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没有前四种监护人的情况下,或者他们均丧失了监护能力,考虑由第五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精神病人或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31条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或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仅考虑法定顺序,还会考虑是否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是否有监护能力、是否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如果精神病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还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预定意定监护人

《民法典·总则编》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的一种制度。一般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经双方协商后,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及相应权利等。

意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一个人生病了救治到什么程度,需不需要过度医疗,希望以什么方式离开这个世界,都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形式让其他人帮助自己实现。意定监护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年迈或体衰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值得信任和托付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负责自己年老后的生活。

哪些成年人适合设置意定监护?一是没有配偶的成年人,包括丧偶者,也包括终身未婚者或离异者;二是夫妻感情不好,夫妻关系十分恶化的成年人;三是父母已离世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父母没有监护意愿的成年人;四是有多名成年子女或者没有成年子女或子女没有监护能力或子女十分不孝顺的成年人。

意定监护的主要应用场景:一是急病或重伤、昏迷等状态下的医疗监护,手术签字做决策;二是失智或失能状态下的日常监护;三是临终关怀的监护;四是处理安葬或遗产处理等后事。

例如:某长者A的配偶已故,他有N名子女,他在头脑清楚、有判断能力时,事先用书面形式选任其中某一孩子作为他的意定监护人,在A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这一子女决定A的各种抢救、治疗、是否接受手术并签名、选择护工或保姆、是否送养老院等重大事宜。在几名孩子意见有分歧时,由意定监护人尽快作出决定,争取不贻误抢救的黄金时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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