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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第3版:契税基本制度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此外,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3)契税的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税收实务第3版:契税基本制度

1)契税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此外,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

2)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所谓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所谓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所谓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②以房产作投资股权转让,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缴契税。因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要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例如,甲某购买乙某房产,不论其目的是该房产的建筑材料或是翻建新房,实际构成房屋买卖。甲某应该首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按买价缴纳契税。

(4)房屋赠与 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由于房屋是不动产,价值较大,故法律要求赠与房屋应有书面合同(契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如果房屋赠与行为涉及涉外关系,还需公证处证明和外事部门认证,才能有效。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此外,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一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是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是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是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7)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按以下规定执行。该规定出台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以下规定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www.xing528.com)

③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④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⑥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⑦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⑧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⑨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4)契税的减免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m2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税法规定,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的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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