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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第2辑:与司法研修的关系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1]对于法科大学院的学生来说,通过司法考试远比实务研修更为重要,这也降低了实务研修的重要性。[32]再加上法科大学院在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过程中,没有得到“法曹三家”的足够重视与支持,法科大学院学生与司法研修生的待遇有很大差别。这些情况的出现,均可认为系因司法研修与法科大学院分工不明,以及各个法科大学院临床教育实施情况存在差异而削弱了法律职业人才“过程养成”的效果。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第2辑:与司法研修的关系

日本在构建新司法考试的同时,也对司法研修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新的法律职业教育机构后,依然保留了司法研修制度,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依然承担着对司法考试合格者的实务训练功能,[25]只是将司法研修的时间从一年半改为一年。[26]在先前的司法研修中,“修习生对裁判、检察、辩护进行修习,采用由法律实务家面对面进行细致指导的方式,通过直接接触法律实务,直接参与处理具体发生的案件来修习实务知识、技能。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司法修习生还可以从中体会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性,通过与法曹前辈共同工作,从近处观察法律职业人员对待业务所采取的态度,接受法律职业家的人格熏陶,亲身体会职业法律家的应有姿态、精神准备、法曹伦理等”。[27]而在新的司法考试与司法研修制度下,司法考试合格者在完成法科大学院教育后,研修目标变为“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实务知识、技能以及作为法律职业的思考方法、伦理观、心理素质以及见识等”。[28]

在新的研修制度下,为开展实际研修作准备的“前期修习”功能被转移到法科大学院中。这一方面为法科大学院开展诊所式教育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法科大学院开展临床教育的能力有异、司法考试的巨大压力等现实因素也导致各个学校开展临床教育的程度不同。[29]“新司法考试合格者没有经过共同的修习准备,就立刻进入了实务修习,在不具备一定程度的共通内容和共通基础的情况下,必然对实务修习带来障碍。”[30]“因为没有前期修习,法科大学院中学习到撰写实务文书的能力存在着极大的差异。”[31]对于法科大学院的学生来说,通过司法考试远比实务研修更为重要,这也降低了实务研修的重要性。[32]再加上法科大学院在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过程中,没有得到“法曹三家”的足够重视与支持,法科大学院学生与司法研修生的待遇有很大差别。这些情况的出现,均可认为系因司法研修与法科大学院分工不明,以及各个法科大学院临床教育实施情况存在差异而削弱了法律职业人才“过程养成”的效果。[3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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