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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的分类:了解核心法学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劳动争议调解的分类:了解核心法学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因此许多国家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可以积极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同时,还能够起到党和政府以及审判机关的助手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原则包括: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企业调解委员会是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其调解特点是采用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代表兼职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产生。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不是一个必经程序。

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职工较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据需要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企业内部调整解决。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①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②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③接受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④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⑤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⑥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3.劳动争议仲裁庭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庭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人民法院的调解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3项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www.xing528.com)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的合法指在调解的进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二)不同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区别

1.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

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是独立的程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调解附属于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主持调解的主体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由调解组织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调解劳动争议主要由仲裁员、审判员进行,在必要时,审判员可以将争议交由法院专门负责调解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调解。

3.调解案件的范围

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调整,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院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取决于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1)劳动者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2)经用人单位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3)其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

4.调解的效力

调解的效力集中表现为调解协议或者据调解所作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调解组织调解的效力与仲裁机构、法院调解的效力存在重大区别: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组织无权出具具有强制拘束力的法律文书,只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订立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一方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当事人无法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的,可依当事人申请制发调解书,该调解书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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