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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辞学的论证方法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们对修辞学论证方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新修辞学的进路强调了论证的内容和论证所依赖的环境,侧重于说话者与目标听众的理性论辩。[63]总之,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理论强调,论证的合理性取决于论证所指向的听众对于论证的认可,“在进行论证时,首先选择论证起点,法官可将法律规则、一般法律原则、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接受的原则作为论证起点”。

四、修辞学的论证方法

修辞实际上是一种论证的艺术,它关注的不是结论的真实与否,而是结论的可信性及说服力。[57]诉讼论证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说服听众,由此也决定了修辞学的论证方法在诉讼论证方法论中的意义和价值。逻辑方法注重论证形式,而修辞方法注重的是诉讼论证的内容及可接受性。人们对修辞学论证方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古希腊时代人们认为修辞是利用情感来影响听众对论证的接受,修辞学关注的对象是论述者如何使自己的话语更具有可接受性[58]。新修辞学的进路强调了论证的内容和论证所依赖的环境,侧重于说话者与目标听众的理性论辩。[59]

(一)昆体良关于修辞学方法中的五个环节

昆体良是古罗马修辞学家,又是一名律师。他提出了进行修辞论证的五个环节:第一,进行构思,这是通向论证发展和精炼的过程。第二,进行论证结构部署,决定如何最大效果地组织修辞论证,常从“序言”开始。第三,决定修辞的风格和表演,这一步是在知道了演说内容,结构已定的情况下进行的。第四,进行回忆,这个过程从回想演讲过程中的第一个细节开始。第五,用亲切而令人愉快的方式发表演说。[60]

(二)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在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当中,他认为逻辑标准并不能成为评价论述是否充分的基础,他提出了一个论证者如何说服听众接受其观点的模式。他提出了论证的合理性规则。他认为,如果论证者的论辩为听众所接受,并且获得了由所有理性的人组成的普通听众的认可,那他的论辩就是合理的。

那么,论证者如何才能使自己的论辩获得听众的认可?关键在于要迎合听众的喜好,具体方法就是使论辩从某个确定的起点开始,这些起点包括事实、真理、推论和价值等。事实和真理毫无疑问地被所有理性的人所接受,价值涉及特殊听众对一事物的偏好[61]

在诉讼论证中,法官所面对的听众主要是当事人、法律职业者及公众。而当事人所面对和要说服的听众主要是裁判者。在诉讼论证中,论证者、法官或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主张或判决结论获得听众的认可,同样也需要找一个论证起点——论题,以迎合听众的喜好。这个论题可以是被普遍接受的法律价值,也可以是法律原则。把普遍的法律价值作为论证的论题,好处在于它的含义大都模糊不清,能在各种具体的案件中作出不同的解释。法律论证者运用法律原则作为论题,可以获得听众对一个具体的、但存在争议的主张的认可。[62]

佩雷尔曼认为,当法官对法律裁决进行论证时,为了获得当事人、法律职业者,及公众对其所作裁决的认可,向听众说明某种法律规则的解释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来说,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的论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矛盾论证,是指先界定出规则适用的主体和客体,那么不属于这一范围的人或客体就不适用于该规则。比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主体指的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那么为了生产消费而购买商品的人就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范。

相似性论证,也是先界定出法律规则适用的主体和客体,如果某一主体或客体和该主体或客体相似,那么也可以适用于该规则。如,交通运输法规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车,那么只要是危险物品均可以适用于该法律规则。

充分论证,是指有危害程度不同的甲、乙两个案件,如甲案为故意杀人案件、乙案为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对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告处以了惩罚,那么更有理由对故意杀人案中的被告处以惩罚。再比如,若踩草行为被禁止,那么拔草的行为更应当予以禁止。

完备性论证,认为整个法律体系是完备的,即使某一案件暂时没有找到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总会找到一个可以适用的一般性法律规则运用于该案件。

融贯性论证,该论述建立在整个法律体系是融贯的信念基础上,如果出现规则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确定一项规则优于其他规则的办法来解决冲突。

心理学论证,主要是寻找表达立法者意图的材料,借此来决定哪个原则优先于规则。

历史论证,基于历史连续性设想,认为立法者是保守的,一般来说固守特定方法,除非明确改变法律文本。

类比论证,也叫归谬法,认为理性的立法者不会接受导致非法或不公正后果的法律解释,一旦适用特定解释引起不容接受的后果,那么应该采用另一项后果易于接受的解释。

目的论论证,目的论论述主要适用于立法者不能预见的情况,对构成规则基础的法律目的进行考量。

经济论证,假定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不使用赘词,如果一项解释是通过重复另一项规则进行的,那么该解释不应予以考虑。因为法律体系中不应当有两个完全相同的规则。

典型论证,允许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根据先例、先前的裁判进行。

系统论证,基于法律体系是融贯的,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组成了法律体系的要素,解释应在法律体系的语境中进行。[63]

总之,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理论强调,论证的合理性取决于论证所指向的听众对于论证的认可,“在进行论证时,首先选择论证起点,法官可将法律规则、一般法律原则、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接受的原则作为论证起点”。其次,法官还应当考虑所使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及论证技术。论证者说服特定听众的最好办法,就是选择被法律共同体所接受的起点及论证方案。[64]

(三)修辞论证方法

使用修辞进行论证,可以采用离析(disassociation)与关联(association)两种方法。(www.xing528.com)

1.离析的方法

所谓离析的方法是指将一个既存的观点变成两个以上期待听众能认可的新观点,离析可以分为概念上的离析和哲学上的对应关系。概念上的离析技巧在于将原本应该分离和独立的两个概念联结在一起成为一个概念,比如将“现象”这一个概念离析为两个概念“现象”与“本质”。

2.关联的方法

所谓关联的方法是指将两个论点、两种情况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等,以加强其中一个论点的说服力所采用的论证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论点的不可共存性。指两种论点、两种立场不可共存,如法官只能服从于法律,坚持法律至上论,而不应该服从于自己的情感及他人的不当干预。

(2)定义与分析。定义就是通过界定事物的内涵与外延揭示事物的本质,分析就是对相似事物的特征进行比较。

(3)论点的交互性。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如类推、判例的运用等。

(4)论点的包含关系。实际上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或者说种属关系。

(5)论点的比较。可以设定某种标准进行比较和衡量。

(6)概率论点。通过可以量化的方法进行的对事物的分析。

(7)论点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是分析论点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将两个连续的事件视为因果关系,指出某一事件的原因或者指出某一事件的结果等方法。

(8)实用主义的论点。基于论证者和听众之间的共识,通过行为—结果关系、手段—目的关系来评价行为与事件。

(9)避免浪费的理念。对某事已作出一定的努力后,为了避免浪费,应该力争有所成效。比如对于某个立法,各方意见不一,争论不休,但是鉴于该立法的紧迫性,因此提出各方均能接受的意见。

(10)权威论点。援引某个权威人士的观点或者法律传统作为论据进行论证。

(11)阻隔与限缩。阻隔就是仅就事论事地判断行为本身,排除对行为人及其意向的考量。限缩就是不完全排除人的影响,但予以限缩。

(12)论辩者的言谈方式对论辩效果的影响。言谈如果清晰、高雅、有力,那么论辩的效果就好,论辩者的声望就会提高,反之,一个思路含糊不清的言论必然会影响其论证效果。

(13)例证。重复提起或讨论某个特定事件或特定现象,以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则,比如英美法系中法官对判例的区分与适用。

(14)举例说明。为了加强说服力,举例子予以说明。

(15)借助典范进行论证。把某些典范作为模仿对象予以借鉴,如学习先进国家的立法例等。

(16)类比。对一种观点的论证,借助于听众较为熟悉的、有较强说服力的、与所论证的事物有相似特征的事物的评论作为基点进行的论证方法。

(17)隐喻。巧妙地用一个字词,从其适当的意义,转换成其他意义,来恰当地比喻一个事物所具有的属性。比如波斯纳将演绎推理的大小前提隐喻为箱子,而将演绎推理的结果隐喻为箱中之物,从而使论证更生动、更形象。[65]

总之,修辞的论证方法注重论证的内容,其技巧在于使用一些描述性的、形容性的词汇比如“不理智的”“荒谬的”“明显的”“欺诈性的”“极端的”等词汇激发听众情感上的共鸣,并利用一些公众认同的事实、真理及价值作为论证起点以迎合公众的喜好,最终的目的是说服特定听众对论证者的论题或结论予以认可和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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