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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布什总统和伊拉克问题:2003年的国际关系回顾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9月,乔治·布什建议联合国必须使用武力对抗伊拉克以执行当时的安理会决议和消除伊拉克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尽管伊拉克无可争议的有实质性违约的行为,但以美国为首推动安理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并未取得成功。

乔治·布什总统和伊拉克问题:2003年的国际关系回顾

1.自变量:人格构造得分

(1)军国主义

乔治·布什总统是一个国家主义者、爱国者,他宣称自己的人生使命就是“为了美国人民的自由和安全(向国际恐怖主义)坚决宣战”[211]。权力,尤其是军事权力是他外交政策的基本工具,他非常享受使用军事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目标。[212]布什总统是一个野心勃勃的人,他认为不能用武力解决武力问题将让美国人遭受“不强悍”带来的教训,必须让美国的敌人感受到美国权力的威胁。尽管布什总统不是一个专制主义者或者军国主义者,但毫无疑问他具有竞争性的人格,坚定而专断,契合了他曾经是空中国民警卫队飞行员的经历。

尽管乔治·布什“表现出具有深度的理解力”,“能够把各种方案形象化和考量其长远后果”,并“让自己在政策事项上保持对信息的摄取广度和深度”,但总体而言并不擅长复杂地认识问题,思考能力也不强,极少反省自己。[213]他是一个充满魅力、善于社交的性格外向的人,能够轻易地交到朋友、维持友情,在社交生活中非常和谐和融入。[214]尽管他并不算自信十足,但乔治·布什的自尊心很强。总而言之,乔治·布什在军国主义的13个分支构造中的8项得分很高——国家主义者、前空中国民警卫队的飞行员、爱国者、攻击性个性、军队履历、竞争性、野心勃勃、独断专行,因而可以视为一个军国主义者。

(2)反社会

尽管乔治·布什不能视为一个违法者,但他的个人历史倒是显示经常打着法律的擦边球,他在阐述与伊拉克重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如何适用国际法的时候倨傲地说“国际法?最好叫我的律师来,他没有向我提及过它”,[215]显示出对法律和法制权威的极大不尊重。当然,乔治·布什相信美国正在和恐怖主义进行的战斗是“正义与邪恶之间艰苦卓绝的斗争”,美国的外交政策,特别是解放阿富汗和伊拉克人民的外交政策是美国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基于上帝所赋予的天赋的价值观,不可妥协,不可让步”[216]。乔治·布什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训练,在反社会性除了反道德性的所有分支构造中都得分较高,可以认为具备反社会性人格。

(3)敌意

绝大多数时候乔治·布什都将世界看得较为和谐,而不是充满争斗,对社会怀有较强的信任感。尽管他视自己为梦想家,要通过与恐怖主义的斗争“尽全力实现世界和平”,[217]但传记作家还是认为乔治·布什不算严重的自恋症患者。他既不愤世嫉俗也不离群索居,相反,他是“一般意义上与人为善和向他人寻求认同”的人,非常愿意与人合作,情商也很高。[218]然而,乔治·布什认为很多国内的反对者视他为“恶毒的德州佬”,他也认为美国是大量国际恐怖主义团伙的目标,他表现出“愿意精打细算,搞些阴谋诡计来实现个人野心”,[219]演绎了马基雅维利主义的现代版。并且,尽管乔治·布什倾向于多边主义,但他在“9·11”事件以后的外交政策显示了强烈的反国际化的倾向,与他微妙的合作性偏好很难统一。虽然在不改变敌意构造的总得分的情况下,还是可以给乔治·布什打分,但没什么证据表明他在自利性的人格构造中能够得到高分。

乔治·布什在敌意的10个分支构造中只有4项得分——敌意、马基雅维利主义、自利性和反国际化,因而可以认为是一个不怀有敌意的领袖。(www.xing528.com)

(4)冒险性

乔治·布什是一个谨慎小心、规避风险的人,尽管他相信自己有责任和能力领导美国打击恐怖主义,完成实现世界和平的使命。他非常情绪化和冲动。[220]然而,乔治·布什是个乐观主义者,他的信仰使他不会陷入严重的压力或者焦虑。总之,乔治·布什在冒险主义的7个分支构造中得分4项——自我控制、情绪化、乐观主义、大男人主义,可以认定为是一个冒险主义者。

(5)自变量总结:乔治·布什

乔治·布什是一个军国主义者,他具备反社会性倾向和冒险主义倾向,但不怀有敌意。

2.因变量:预防性自卫和伊拉克

在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事件之后,大部分人都清醒地预见到生活在他们中间的自杀性恐怖分子会携带大量毁灭性的武器化学武器或者生物武器袭击平民,这促使美国重新大范围地恢复国内安全战略。[221]2002年9月,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也被称为“布什主义”,警告过境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美国放弃“威慑”战略转而采取更加强有力和积极的战略主义,美国批准使用军事力量消除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带来的威胁,批准在大量不易觉察的敌人集结成军之前把他们消灭在酝酿阶段。“布什主义”特别明确宣称,如果允许某个国家单方面地先行使用一项处于初始阶段的威慑,即使最后这项威慑没有被正式实施,如果任其发展,只会以更大的生命和财产代价方能得以消减。[222]这项声明甫一发表,“布什主义”就引起了激烈的法律辩论,使用军事力量阻止超级恐怖主义是否构成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规则的可允许的例外。伊拉克就提供了这项辩论的实证案例。

2002年9月,乔治·布什建议联合国必须使用武力对抗伊拉克以执行当时的安理会决议和消除伊拉克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223]安理会相应地在11月发布1441号决议,认为伊拉克“实质上违反”此前安理会发布的17个决议中有关停火协议规定的义务,包括687号决议规定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义务。[224]在将近12年的时间中,伊拉克已经多次让联合国武器监察员失望和嘲弄停火协议的存在。联合国根据1441号决议威胁这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同时允许伊拉克“有最后的机会遵守其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义务”。[225]1441号决议允许伊拉克截至2002年12月8日提交关于目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详细、完整、全面的声明”,要求伊拉克“立刻、无条件和积极地”与联合国合作并声明伊拉克如果达不到这些要求将构成额外的实质性违约。[226]当伊拉克没有按照要求作出声明,国家安全顾问科林·鲍威尔在2003年2月通知国会伊拉克在持续地努力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尽管伊拉克无可争议的有实质性违约的行为,但以美国为首推动安理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并未取得成功。[227]法国、德国和俄国领导的一个集团坚持认为1441号决议没有专门授权他们进入伊拉克,来自伊拉克的威胁也没有足够紧迫到使军事行动成为合理,因此需要另一个权威性的决议赋予军事进入伊拉克的合法性。很简单,乔治·布什当然不同意,他发表了最后通牒,声称如果再不采取行动,“伊拉克对所有自由国家施加伤害的能力会成几何倍数增加”,因而美国“选择在它刚刚萌生的时候就直面威胁,而不是等待它突然出现在所有城市和蓝天之上”[228]。侯赛因集团没有回应,2003年3月19日,美国以“伊拉克自由行动”为代号率领大约40个国家组成的特别联盟进入伊拉克,摧毁了伊拉克武装力量,推翻了侯赛因集团。[229]2003年5月1日,乔治·布什宣布主要的军事行动结束,尽管在此声明期间仍然有零星的低烈度冲突。美国及其联盟国家临时占领伊拉克并在2004年6月28日将权力和主权移交给选举出来的伊拉克政府。安理会没有制裁参与此次行动的国家。即使还没有完全披露,“伊拉克自由行动”也在国际法中引起了热烈的辩论,成为争议性论题并引起公众大范围的谴责。[230]学者对此分歧严重。一方非常顽固地认为伊拉克造成的威胁伴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者直接,或者通过伊拉克对恐怖主义的支持,已经足够‘紧迫’以至于需要使用武力来保护美国及其人民和盟国”[231]。另一方认为伊拉克威胁的性质不是“足够紧迫”,也不是使用武力的合理化理由,现存的决议并未授权入侵伊拉克,“伊拉克自由行动”因而“对国际秩序而言弥漫着一种不祥的暗示”[232]。尽管“伊拉克自由行动”建立在争议不大的法律基础之上,但乔治·布什和预防性自卫为敷衍国内各政治团体所解释的入侵依据,试图传播一种广泛的认识,即认为入侵行为不需要获得任何其他途径的法律授权,这已经将预防性自卫的问题推到了争议的最前线。几个评论家进一步追问“伊拉克自由行动”是否代表了“国际社会宪法性的时刻”,[233]它将对未来国际法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然,美国及其盟国没有承认入侵伊拉克是一项预防性战争,他们声称强行驱除侯赛因集团是解放伊拉克人民的重大胜利,他们在联合国既无力阻止饥饿,又无力遏制种族屠杀的可耻十年之后拯救了联合国的声誉并解除了流氓国家的武装。即便如此,大家还是异口同声地责难他们未经安理会授权而作出入侵一个主权国家的决策,是一项“灭法”行为,不但对长达半个世纪的多边主义承诺构成重大威胁,还对国际法律规则构成重大威胁。尽管“伊拉克自由行动”的合法性还值得争议,但它驱逐和逮捕萨达姆·侯赛因,将伊拉克人民从复兴党的独裁统治中解救出来,产生了决定性的正面效应,正如福克所称:“如果美国的占领被认为是成功的,(伊拉克自由行动)就很可能会取得合法性。”[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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