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自然人民事能力及其国际私法

自然人民事能力及其国际私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说来,自然人须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并且心智健全,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方能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德国法对未成年人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规定了不同的制度。各国关于禁治产制度的内容、设立条件、法律效力等规定各不相同,导致了关于禁治产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冲突,这也属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民事能力及其国际私法

(一)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成年年龄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一出生即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这是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但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则需自然人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说来,自然人须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并且心智健全,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方能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各国法律关于自然人成年年龄的规定并不一致。多数国家规定成年年龄为18周岁,如中国、德国、瑞士、法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丹麦和西班牙等。也有少数国家规定了较高或者较低的成年年龄,如现行《日本民法典》规定成年年龄为20周岁,朝鲜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17周岁。[14]

各国关于成年年龄规定的差异,导致同一自然人同一时间内依此国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依彼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产生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

2.禁治产制度

自然人达到成年年龄即为成年人,但并不是所有成年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因身体、心理或者精神方面的障碍,可能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无法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上述因身心方面原因不具备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西方许多国家规定了禁治产制度(interdiction),即禁止前述自然人经营管理自己的财产,法律为其设置监护人或保护人,其财产经营管理和特定法律行为由监护人或保护人代为进行。但在禁治产制度的具体设计方面各国并不相同。法国和日本法律区分禁治产与准禁治产,心神处于完全丧失状况的人(如白痴)为禁治产人,相当于我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神耗弱者,包括精神上的障碍、低能者,年迈者,聋、哑、盲人等为准禁治产人,相当于我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德国法对未成年人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规定了不同的制度。依2002年修正的《德国民法典》,监护制度(vormundschaft)只适用于未成年人,辅佐(betreuung)制度适用于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德国法还规定了既适用于成年人又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照管制度(pflegeschaft)。辅佐人所负责的事项范围通常情况下是被辅佐人自己无能力处理的那些事项,在被辅佐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辅佐人的职责范围也可扩及到与监护人基本相同,包括被辅佐人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一切法律行为。

照管是在被照管人因外出或因下落不明其事务无人代管或在被照管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因法定原因无法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由监护法院指定照管人照料、处理被照管人的事情的一种制度。如在被监护人与其父母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方面,父母依德国法不得行使监护权,此时便需设立一个照管人,在法定的权限和义务范围内代被照管人处理上述事情。我国法律和德国法律都规定了监护制度,但我国的监护制度在具体内容方面与德国法规定又明显不同。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职责和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职责是相同的,德国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成年人辅佐制度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依德国法,监护人在进行许多使被监护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时,如代被监护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须取得监护法院的同意,我国法只规定监护人应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另外德国法律规定了反监护人(gegenvormund)制度。反监护人有权监督监护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监护职责,并随时向监护法院报告监护人违反其监护义务的情况以及有可能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我国法律未规定反监护人制度。

各国关于禁治产制度的内容、设立条件、法律效力等规定各不相同,导致了关于禁治产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冲突,这也属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组成部分。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1.属人法原则——国籍主义和住所地主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属人法,这一法律适用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称为属人法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制定以前,属人法是指住所地法,主要是由于当时欧洲各国内部法律远未统一,因此适用国籍国法作为属人法有操作上的困难。拿破仑革命统一了法国国内法律制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属人法规定为国籍国法,首创属人法中的国籍主义。19世纪意大利著名政治家曼西尼提出了著名的国际私法三原则,即当事人自治原则、国籍主义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将国籍主义原则上升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进一步促进了国籍主义的迅速传播和被欧洲各国立法的广泛接受。英美法系国家和拉丁美洲部分国家坚持自然人的属人法是其住所地法,由此形成了属人法中国籍主义和住所地主义两大原则的对立。(www.xing528.com)

从理论上讲,在确定自然人属人法时,采用国籍主义和住所地主义各有利弊。国籍主义具有下述优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该自然人所属的人种、其出生环境中的气候、饮食生活习惯及文化伦理观念密切相关,而前述诸多因素一般情况下由自然人的国籍国决定,因此采取国籍主义确定属人法比采取住所地主义更加科学、合理;国籍不易改变,比住所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此采取国籍主义有利于防止法律规避现象;国籍冲突在实践中也会发生,但比住所冲突少得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是对当事人所属国国家主权的尊重;国籍主义有利于内国对居住于外国的本国国民行使管辖权,保护位于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利益。

住所地主义也有其优点:住所是当事人愿意持久居住的处所,当事人选择一国设立住所意味着当事人自愿受该国法律的管辖,因此适用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符合当事人的正常期望;住所尤其是惯常居所是一个人的生活中心,是当事人社会关系的集中地,因此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比国籍更为密切;住所地主义比国籍主义更符合内外国人平等待遇原则;在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时,住所地主义能克服国籍主义不能直接确定准据法的缺点;住所地主义有利于内国对居住于内国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从而有利于维护内国的国家和社会利益。[15]

可见,国籍主义和住所地主义的对立不是偶然的,国籍主义原则和住所地主义原则均有其本身的优点,从理论上很难得出其中一个原则绝对优于另一个原则的结论。因此实践中一国具体采取国籍主义还是住所地主义,主要取决于其各自的国情和历史传统。

2.对交易秩序的保护

属人法原则着重保护当事人本人的利益,但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要求人们均按照自然人属人法来确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实际上的困难,也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如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Lizardi)在巴黎签署8万法郎期票向一巴黎商人购买珠宝,后以其依墨西哥法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付款[16]的著名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中交易相对人没有知悉墨西哥法关于成年年龄的规定的义务,判决合同有效。由此案发展出了国际私法中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交易秩序的原则。依该原则,当事人进行商业行为时,若依其属人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交易相对人事先知悉当事人依其属人法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防止不公平后果的出现,同时也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目前世界各国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方面均已接受了这一属人法原则的例外,即:有关商业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当事人依其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两者之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便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方面,国际社会主要有三种主张:由被宣告人本国法院管辖;由被宣告人居住国法院管辖;以及,原则上由被宣告人本国法院管辖,为了维护住所地或行为地交易的安全,也允许居住国法院管辖。实践中多数国家采取第三种主张,1905年海牙《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也支持第三种主张。该公约规定:①禁治产宣告管辖权属于当事人国籍国,宣告禁治产的条件由其本国法决定;②被宣告人居住地国为保护被宣告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可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其本国,若当事人本国不愿与闻或于6个月内未作答复,居住地国应作禁治产宣告。[17]

关于禁治产宣告的法律运用,实践中也主要有三种做法:依被宣告人本国法;依法院地法;以及,兼采被宣告人本国法与法院地法。

我们认为,禁治产宣告既涉及当事人本国利益,也涉及居住国利益和居住国的法律关系、因此实践中原则上可由本国法院依本国法为禁治产宣告,但为保护居住国的法律关系和交易安全,也应允许居住地国依其法律为禁治产宣告,即由居住地国法院适用法院地法为禁治产宣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