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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升办案质量与公信力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2007年起,国内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其核心和精髓是吸收政府部门之外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等加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最后,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是否就一定比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办案水平更高,更能够保持中立?

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升办案质量与公信力

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高及该制度公信力低下是当前妨碍和制约行政复议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这一点成为共识,也为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所认可。[17]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2007年起,国内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其核心和精髓是吸收政府部门之外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等加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在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之外的专家学者等占据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半数甚至三分之二以上。对此,实务部门和许多学者都认为可以有效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和公正性,是复议制度未来发展方向。[18]但是我们通过调查则发现,目前试点中通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加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参与案件审查所存在的实际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遇到复议委员会的定性问题。实践中,必须先确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它是咨询参谋机构还是裁决机构?尚无定论。如果仅仅是咨询参谋机构,其对复议最终结果的影响力会大打折扣,仍然难以从根本上避免所谓的行政干扰,因为最终裁决权还在于行政机关的首长;如果复议委员会本身是裁决机构,其结果必须为行政首长所接受,这与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原理以及现行行政体制显然有冲突。其次,各地参与案件审查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多数是兼职的、临时选定的,他们一般不可能有时间全程参与案件的听证、调查等程序性工作,多数情况下可能只是根据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对案件进行议决或者提出裁决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审而不判、判而不审”,而这正是当前诉讼制度中被诟病的正在努力革除的弊病。再次,发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与案件审查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效率低下,比如,被选定的委员可能临时不能到场参加议决,有的委员在审查过程中可能感觉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不够详实要求重新调查,等等。临时选定的裁决人员不能按时参加裁决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在民商事纠纷仲裁实践中最为多见,仲裁法赋予纠纷双方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经常无法依约定时间开庭,导致仲裁效率不高,这也是仲裁长期以来不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此教训也应当为复议改革所吸取。最后,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是否就一定比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办案水平更高,更能够保持中立?许多行政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是掌握普通生活常识或者一般法理就能解决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外部委员是否能够胜任裁决任务往往存在疑问。在我们查阅的一些案卷中,因专家出具的意见具有明显错误最后被法院撤销复议决定的,占有了一定数量,这说明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专家的意见未必就比行政复议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办案质量可靠。实际上,正如司法裁决纠纷强调法官的专业性一样,行政复议也不能忽视专业性,当然行政复议所要求的专业性与行政审判法官的专业性还有区别。此外,还需提及的是:如果普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到哪里去找那么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各地市、县甚至部门行政复议委员会,这显然也是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根据我们的了解,许多行政复议委员会往往是花架子,形同虚设,实际效果没有彰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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