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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法治化需求而言,首先要厘清我国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法治实践的困境,然后再结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系统整合,以探寻其法治化需求。(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治化需求医疗责任保险关涉多方主体的根本利益,对社会的稳定和医学事业的进步影响较大。要实现医疗责任保险的法治化,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加以认识。另外,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制化,提高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表达的层面。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

医疗责任保险虽然有前述的诸多优势和现实的可行性,但是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面社会因素的配合。在我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环境下,医疗责任保险的法治化不仅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而且还承载着实现民生目标和法治目标的双重使命。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法治化需求而言,首先要厘清我国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法治实践的困境,然后再结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系统整合,以探寻其法治化需求。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相比而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在发展时间和发展水平上都存在较大的差距。[26]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文化传统和保险意识来看,我国历来对保险业存有偏见,社会保险意识的匮乏成为阻滞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深层次制约因素。比如,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需求超出了该保险的覆盖边界,其想得到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金的转嫁,而是想“从医疗纠纷中彻底解脱,不再投注精力和时间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上”[27],这就说明医疗机构本身缺乏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正确认识。

另一方面,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在保险技术和专业人才上存在较大的缺口。医疗责任保险兼具医学和保险学的双重属性,专业性极强的医学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设计提出了很高的技术性要求,而我国目前缺乏精通医学、法学和保险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大大限制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深入发展。[28]比如,前述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是影响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因素,如果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不合理,要么打击医方的投保积极性,要么会引发道德风险。我国目前对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计算的,而非出自对风险的预测和管理,显示出保险技术的落后,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治化需求

医疗责任保险关涉多方主体的根本利益,对社会的稳定和医学事业的进步影响较大。要实现医疗责任保险的法治化,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加以认识。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引领社会公众走出对保险业的认识误区,在全社会形成有助于保险业发展的意识环境。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和保险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向民众灌输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29]使民众真正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有益性。但是,要让医患双方积极参与到医疗责任保险中,必须让其在此过程中真正受益,只有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和提升了理赔效率,医患双方才会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的益处。因此,根本措施在于通过合理的保险制度设计,实现多方主体的共赢局面。另外,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制化,提高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表达的层面。只有从法律上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和地位予以确认,才能使所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减少行政部门和政府政策性因素的不当干预,确保医疗责任保险运营的独立性,降低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系统风险。

第二,建立多种模式相配合的医疗责任保险,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根据需求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商业保险型、行业互助型和政府主导型,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不可替代。根据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和现实国情,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模式应当以政府主导型为主,即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该模式以卫生行政机关为依托,借助于政府的公权力和保险商业联盟,可以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速度,提高医方的投保率,形成规模效应,降低医疗纠纷的处理成本。与此同时,为了克服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限制竞争、限制选择权的缺陷,还应当适当引入互助型保险和商业型保险模式。对于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而言,由于我国尚未形成行业自我约束的传统,[30]可以考虑在局部进行试点,建立地区性的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积累经验、慢慢推广;对于商业型医疗责任保险而言,由于其符合市场原则,可以为医方提供更自由的选择权,较前两者更有活力,其较高的保险金额可以在外科产科等风险较高的医疗领域内得以发展。

【注释】

[1]参见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3 页。

[2]参见袁晓晶、骆绪刚:“医疗责任保险及其法律问题研究”,载《兰州学刊》2004 年第2期。

[3]参见古津贤主编:《医疗侵权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4 页。

[4]所谓责任风险,是指由于疏忽或过失行为致使第三人受损害,而须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对第三人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

[5]参见刘金章、刘连生、张晔:《责任保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52 页。

[6]参见谭湘渝编著:《医疗责任保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7 页。

[7]参见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30 页。

[8]参见陈玉玲:“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取向”,载《上海金融》2002 年第1期。

[9][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 页。

[10]参见梁研:“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0 年博士学位论文

[11]参见郭永松、华淑芳:“医疗风险、责任与对策”,载《医学与哲学》2003 年第4 期。(www.xing528.com)

[12]大数法则是保险机构经营的重要原则,意即保险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并不要求每一单项交易都能够获利,只要求其在整体上能够获利即可。

[13]参见余艳莉、朱少铭:“医疗风险防范与化解新趋向”,载《医学与哲学》2003 年第4 期。

[14]参见王琬:“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 年第1 期。

[15]参见肖柳珍:《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65页。

[16]在“风险社会”这一概念不断强化的背景下,风险管理理论也在不断地进化,目前已经完成了从“危害风险管理理论向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嬗变”,商业保险的职能也随之发生改变,不再仅仅是提供损失的补偿,更重要的是提供资本的运营、保护资产等增值服务。因此,商业保险在现代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参见刘新立:《风险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32 页。

[17]参见王琬:“医疗责任保险需求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 年第11 期。

[18]参见董兴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原则研究”,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 年第2 期。

[19]参见罗熙、何国强:“论医疗责任保险——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切入”,载《政法学刊》2010 年第3 期。

[20]参见姜国和:“医疗风险与风险转移”,载《中国医院》2002 年第3 期。

[21]参见陈玉玲:“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取向”,载《上海金融》2002 年第1期。

[22]参见史羊栓:“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构筑”,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1 年第7 期。

[23]参见吴崇其主编:《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356 页。

[24]参见张云林等:“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载《中国医院》2007 年第9 期。

[25]参见范贞:“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 年第3 期。

[26]参见乔世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之探讨”,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3 期。

[27]参见杨静毅:《医疗侵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218 页。

[28]参见彭华:“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医院》2005 年第6 期。

[29]参见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年版,第34 页。

[30]参见戴庆康:“英国医生互助性责任保险述评”,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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