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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层面的研究成果及改善措施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医疗责任保险的利益指向主体不包括医务人员,或者对所有医务人员实行统一的保险标准,就会明显不公平。实践中,引发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的类型包括因医务人员过失导致的医疗侵权,此类医疗纠纷由于举证困难较小、双方责任较为清晰,医疗责任保险的适用也会较为顺利。其次,保险公司应该协助医疗机构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三)优化保险条款,力求公平保护利益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尚需要不断改善。

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层面的研究成果及改善措施

事实上,保险公司一方是推进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核心和关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其相关保险技术的进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能否得以顺利实施。另外,保险公司能否推出适应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也是调动投保人投保积极性的关键所在。反观我国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市场核心作用,保险产品较为单一,没有明显的层次划分,不利于调动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多数保险公司只注重单一的保险业务的发展,而忽视了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重要性。基于此,保险公司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改革,力求在医疗责任保险中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一)提高专业技术,丰富保险产品种类

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保险专业人才的极度缺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保险业务开展的历史短暂,还未形成良好的人才培养体系,这却直接影响到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技术水平”,[18]使得保险费率的制定不科学,保险产品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为此,保险公司须提高保险技术,培养专业人才,丰富医疗责任保险的产品种类。

首先,在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上,不仅要指向医疗机构,还要把医务人员纳入进来。医疗领域是一个十分复杂、专业的技术领域,内部不同的专业方向其风险指数也不相同,有的甚至会差别很大。比如,外科妇产科等科室相较于其他科室的医疗风险就高出很多。另外,医师等医务人员也是现行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者之一,一旦发生医疗损害事件,保险公司只会在限额内进行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要承担较大的赔付责任。如果医疗责任保险的利益指向主体不包括医务人员,或者对所有医务人员实行统一的保险标准,就会明显不公平。因此,为了更好地覆盖相关利益主体,保险公司需要将医务人员个人也要纳入保险主体体系中,根据不同的科室,制定专门针对具有较高风险的科室的医疗责任保险。如此一来,医疗责任保险将所有相关责任方的利益都有所顾及,保费的承担也更加合理化,将会大大提高投保积极性。

其次,在医疗责任保险的对象上,要以实践为依据,设计专门针对医疗意外的保险种类。实践中,引发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的类型包括因医务人员过失导致的医疗侵权,此类医疗纠纷由于举证困难较小、双方责任较为清晰,医疗责任保险的适用也会较为顺利。但是,实践中真正导致医患双方僵持不下,甚至引发恶性事件的往往是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因为这部分医疗损害事件的归责不是很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由于没有主观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需要推出针对医疗意外的相关保险种类,具体的保险费用可由政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者分担。该保费分担机制是有一定依据的,医疗意外往往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由哪一方单独为此买单都不合理,“基于风险分散的考虑,由所有相关主体共同承担该保费是较为可行的”。[19]

最后,在其他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领域内,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权益,也要提供相应的保险。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受到的损害,除了直接与医疗行为有关的事件以外,还包括在医疗机构受到的其他损害,比如医院的地面湿滑导致患者摔倒摔伤,医院的楼梯或者电梯出现故障导致患者受伤;等等。出现这些情况时,可以将医院等医疗机构视为一个正常的经营主体,根据相关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如果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没有对潜在危险进行提示等,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这部分赔偿责任,除了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加以规避之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设计相应的保险种类,以弥补医疗机构因此支付的经济赔偿。

(二)促进业务转型,提供综合增值服务

时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低投保率根源在于保险公司并未真正解决其现实问题,没能有效满足其现实需求。事实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的真正诉求,不仅是当发生医疗损害事件时,保险公司能够承担其经济赔偿责任,其更多的是想彻底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减轻其解决医疗纠纷的各种成本。由此,保险公司应该顺应这一市场倾向,积极促进业务转型,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多种增值服务。(www.xing528.com)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协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解决医疗纠纷。从事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备拥有专业知识的各类人才,无论是医学还是法学,都可以为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从而协助医疗机构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同时,由保险公司参与医患双方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形成三方都认可的处理方案,为后续的经济赔付扫清了障碍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协助医疗机构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在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当将自己界定为一个医疗纠纷解决方案的提供商,而不仅仅是医疗赔付风险的承接者。在研发、推广各类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同时,还要加强医疗风险的防范机制研究,针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其提出战略性的改进建议,督促其建立有效的医疗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

最后,保险公司有必要为医务人员普及法律知识,提供风险防范培训。医疗纠纷不断发生,并且导致其后果不断恶化的原因之一,就是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很多医务人员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模糊不清,对医疗机构建立的针对风险防控的内部管理制度视而不见,认为只需要专注于自己的专业领域即可,这种思想倾向不利于医疗风险的防范和医疗纠纷的解决。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定期为医务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强化行业风险意识。

(三)优化保险条款,力求公平保护利益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尚需要不断改善。保险合同是界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手段,是进行保险理赔程序的文本依据,“如果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完善,或者有失公平,医疗责任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20]医疗责任保险的效果就得不到实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合同条款予以完善:

一方面,尽量减少格式化的合同条款,切实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签订合理的保险合同。通常,保险公司为了提高运营效率,会制定一系列格式化的条款或是合同,但是作为投保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情况千差万别,用千篇一律的保险合同界定所有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显是不合理的;另外,格式化的“霸王条款”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这往往会损及投保人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这也是相关法规所禁止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以符合构建多样化、多层次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

另一方面,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具有抗辩义务,投保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事由适用于保险人。其一,这是由保险公司在解决医疗纠纷和进行经济赔偿过程中的地位决定的。保险公司是医疗损害责任经济赔偿的承担者,具体赔偿数额的大小与其利益直接相关,这就决定了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动地位,有必要要求其履行投保人的抗辩义务。其二,这是由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信赖程度决定的。按照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还要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就产生了保险人会对自己的利益做合理处理的心理预期。规定由保险人履行投保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义务,是医疗责任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纠纷解决负担被大大降低,会极大地提高其投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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