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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通识教育课程变革史论:课程与必修科目表颁布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又公布“农、工、商各学院分院共同科目表”,并规定从当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其中,各学院共同必修的国文与外国文两科目,开设在第一学年,并举行严格考试,不及格者应继续修习至及格为止。1944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第二次大学课程会议,这次会议修订了文、理、法、师四个学院的共同必修科目表,并于1944年9月公布,规定新修订的共同必修科目表自1944学年度一年级新生起开始实行。

大学通识教育课程变革史论:课程与必修科目表颁布

1938年以前,大学各科的课程设置没有制定统一的课程标准。1938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从文、理、法三学院的课程设置入手,开始着手整理大学的课程设置。1938年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邀请各个领域的知名专家及各大学知名教授,商讨拟订了《文、理、法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并对大学的课程设置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一,规定统一的标准。从规定必修科目入手,选修科目暂不完全确定,仍留各校斟酌变通的余地。第二,注重基本训练。先注意于学术广博基础的培养,文、理、法各科的基本学科为共同必修,然后专精一科,以求合于由博返约之道,使学生不因专门的研究而有偏固之弊。第三,注重精要科目。一般大学科目的设置,力求统整与集中,使学生对于一种学科的精要科目能充分学习、融会贯通,琐细科目一律删除。”[40]

《文、理、法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除了详细规定整理课程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列出了九条整理要项,即:“全国大学各院系必修及选修课程,一律在部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实际需要,斟酌损益。大学各学院第一学年,注重基本科目,不分学系;第二学年起分系;第三四学年按各院系的性质酌设实用科目,以为出校后就业的准备。国文、外国文为基本工具科目;在第一学年终了时,应举行严格考试;国文须能阅读古文书籍与作通顺文章,外国文须能阅读各学院所习学科外国文参考书才算及格;否则,仍须继续学习,直到达到上述标准才能毕业。各大学仍采用学年制,各学科学习分量得以学分计算;每一学分规定教师须每周授课一小时,学生须每周自习两小时。各科教学,除由教师上课讲授外,对于自习讨论与习作或实验,应同时并重;考试范围除教师讲习材料外,也应包括自习讨论及习作或实验的材料。各科目应由教师详细规定自习书目与其它参考资料,督令学生按时阅读,并作札记;文法学院学生应研究古今名著,每科一种或数种;课间并宜举行讨论,培养学生独立研究的精神。各科目须确实规定学生习作或实习次数,凡习作与实习报告应由教师按期批阅。各学系除规定学生注重平时习作外,并应在高年级课程中规定重要科目数种,指导学生作学科论文,其题目应由教员指定或核定。学生毕业考试,应包括各院系四学年中重要科目,其科目种类得由各校自行规定,但须有五种以上。”[41]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所制定的《文、理、法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对国民政府统辖区的各高等学校课程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各高等学校的课程建设影响很大。

193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课程会议,拟订并通过了“文、理、法三学院共同科目表”,并予以正式公布,要求各高校从当年入学的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又公布“农、工、商各学院分院共同科目表”,并规定从当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共同必修科目表对大学生必修的共同课程做了细致的规定和要求。其中,各学院共同必修的国文与外国文两科目,开设在第一学年,并举行严格考试,不及格者应继续修习至及格为止。1941年,必修科目“三民主义”改为共同必修科目。1945年,停开军事训练课。体育一科,虽然历次规定都是必修,但各校实施得极不一致。1939年3月颁布的“专科以上学校体育实施方案”规定:专科以上学校以体育正课、早操、课外运动三项为主要部分,其中,体育正课每周至少2小时,早操或课间操每天15~25分钟,课外运动每个学生每周至少3次,每次至少50分钟。各校体育课程从此开始有统一的要求。

1942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又“将伦理学一科纳入各高校学生共同必修科目之中,作为一年级学生的共同必修课程”[42]。1944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第二次大学课程会议,这次会议修订了文、理、法、师四个学院的共同必修科目表,并于1944年9月公布,规定新修订的共同必修科目表自1944学年度一年级新生起开始实行。新修订的共同科目表中:“正式列入三民主义和伦理学课程;将西洋通史改称世界通史;同时,文学院社会科学课程中增加了社会科学概论和法学概论(原为民生概要)两科,自然科学课程中增加了科学概论、普通心理学及地学通论等科目;法学院的自然科学课程中也增列了科学概论、普通心理学和地学通论科目。”[43]上述各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如表5-1所示。

表5-1 文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44]

注:“1.体育为当然必修课,不计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2.伦理学及理则学分别在第二学年第一、二学期教授,先后次序,各校得斟酌自行安排。”[45]

表5-2 理学院共同必修科目[46]

注:体育为当然必修课,不计学分。

表5-3 法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47]

续表

注:“1.体育为当然必修课,不计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2.伦理学及理则学分别在第二学年第一、二学期教授,先后次序,各校得斟酌自行安排。”[48](www.xing528.com)

表5-4 师范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49]

续表

表5-5 农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50](1938年11月1日)

注:“1.除表中所列必修课目外,三民主义、体育及军训,均为当然必修科目,不计学分。2.物理学及数学,为农业工程系、农业化学系与农林系、分系必修科目,各校得于第一、第二两学年中教授之,未列本表之内。”[51]

表5-6 工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52](1938年11月1日)

注:“除表中所列必修科目外,三民主义、体育、军训,均为当然必修科目,不计学分。”[53]

表5-7 商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54](1938年11月1日)

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还颁布了各学院分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表。1939年4月至6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分别召开了“文、理、法三学院分系必修及选修科目”“农、工学院分系必修与选修科目”“商学院分系必修与选修科目”的审订会议。经过各领域的专家和各大学的知名教授反复讨论,最终制订了“文、理、法、农、工、商各学院分系必修与选修科目表”,并于1939年8月统一公布施行。此前,师范学院的分系必修与选修科目表则在1938年已公布实施。大学医学院及医科暂行科目表于1941年7月进行了修订,1942年开始实施。

1942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法律教育讨论会,制订了“法律学系司法组必修与选修科目表”,并对法律学系必修科目表做了第一次修订。其后,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先后于1944年、1945年分别对法律系必修科目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将“法律系必修科目分为混合制与分组制两类,其中混合制不分组。分组制分为司法、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及理论法学等四组,各校法律学系得根据师资与设备情形斟酌设置,但须在设置前报部核准”[55]。1944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又对文、理、法、师范四学院分系必修与选修科目表进行了修订。

至此,历经十余年,南京国民政府基本完成了对大学课程的整理工作,并统一了大学的共同必修科目及分院分系必修选修科目,大学课程重新得以统一。但这次的统一课程与民国初年的统一迥然不同,民国初年对各大学各院系各学科的课程规定多是照搬国外的模式,再加上部分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组合而成,到底科不科学、适不适合中国的情形都不得而知,这也是1924年将大学课程设置权下放到各高校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大学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后,其课程开设慢慢成熟,各大学之间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性,加之课程自由化不便于管理。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来进行课程整理与统一课程就显得合情合理,而历经二十余年的课程实践,这次的课程整理与相关规制也日趋科学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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