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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需符合设计要求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2.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5条规定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检查数量:按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需符合设计要求

1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3条规定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10.2.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5条规定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10.2.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18条规定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4.9.3条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4.10.11条规定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 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10.2.6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4.10.13条规定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0.2.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5.7.4条规定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5 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10.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条规定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10.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6.1.11条规定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1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6.1.12条规定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10.2.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7.1.12条规定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0.2.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11.1.12条规定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2.1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条规定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10.2.1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5条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0.2.15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6.2条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10.2.1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4.4.4条规定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0.2.1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5.1.6条规定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S——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R——构件抗力设计值;

γ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应取不小于1.0;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1.0。

3 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df——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或永久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

dflim——构件挠度限值。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10.2.18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5.5.1条规定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10.2.19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5.6.2条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f1应取0.2 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2,f2应取0.01 N/mm2

10.2.20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6.2.1条规定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厚比b0/t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表6.2.1 横梁截面宽厚比b0/t限值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 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 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 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图6.2.1 横梁的截面部位示意

3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 mm。

10.2.21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6.3.1条规定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 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10.2.22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7.1.6条规定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 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10.2.2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7.3.1条规定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 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 mm。

10.2.2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7.4.1条规定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2.25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8.1.2条规定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 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 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10.2.2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8.1.3条规定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 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10.2.2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9.1.4条规定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2.28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10.7.4条规定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 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 m的水平防护网。

10.2.2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条规定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 MPa。

10.2.30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5.2条规定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10.2.3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5.3条规定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10.2.3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4.2.3条规定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300(l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 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180,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 mm。

10.2.3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4.2.4条规定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值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34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5.2.3条规定作用于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 kN/m2

式中:ωk—作用于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gz——阵风系数,可取2.25;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竖直幕墙外表面可按±1.5采用,斜幕墙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建筑物进行了风洞试验时,幕墙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风洞试验结果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ω0——基本风压(kN/m2),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10.2.35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5.5.2条规定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度、7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不宜大于20 m,石板面积不宜大于1.0 m2。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 mm×4 mm。钢销与孔的要求应符合规范第6.3.2条的规定。

10.2.36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5.6.6条规定横梁应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直径不得小于4 mm,每处连接螺钉数量不应少于3个,螺栓不应少于2个。横梁与立柱之间应有一定的相对位移能力。

10.2.37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5.7.2条规定上下立柱之间应有不小于15 mm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结。芯柱总长度不应小于400 mm。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10.2.38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5.7.11条规定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 mm,连接螺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进行承载力计算。立柱与角码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10.2.3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6.1.3条规定用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固定构件时,注胶应在温度15℃以上3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上,且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40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6.3.2条规定钢销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销的孔位应根据石板的大小而定。孔位距离边端不得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也不得大于180 mm;钢销间距不宜大于600 mm;边长不大于1.0 m时每边应设两个钢销,边长大于1.0 m时应采用复合连接;

2 石板的钢销孔的深度宜为22~33 mm,孔的直径宜为7 mm或8 mm,钢销直径宜为5 mm或6 mm,钢销长度宜为20~30 mm;

3 石板的钢销孔处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孔径内应光滑、洁净。

10.2.4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6.5.1条规定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10.2.4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7.2.4条规定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 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 mm。

10.2.4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7.3.4条规定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 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 mm;(www.xing528.com)

3 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 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10.2.44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7.3.10条规定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 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 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 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 幕墙的封口安装。

10.2.45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条规定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 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 mm。

10.2.46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4.12.1条规定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10.2.47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4.12.2条规定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 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 mm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10.2.48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4.12.4条规定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10.2.49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2017第3.0.2条规定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复验。

10.2.50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2017第3.0.5条规定现场粘贴的外墙饰面砖,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10.2.51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2011第3.1.12条规定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10.2.52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2011第3.1.14条规定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10.2.53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2011第3.14.8条规定厕所和厕位的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隐蔽验收记录、支撑力测试报告

10.2.54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2011第3.15.8条规定浴室的安全抓杆应安装坚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隐蔽验收记录、支撑力测试报告。

10.2.5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1.0.5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10.2.5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3.1.1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10.2.5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3.1.2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10.2.5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3.2.1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10.2.5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3.6.1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10.2.6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4.1.1条规定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10.2.6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4.2.4条规定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 Bq/m3,且小于30000 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 Bq/(m2·s)且小于0.1 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10.2.6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4.2.5条规定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 Bq/m3,且小于50000 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 Bq/(m2·s)且小于0.3 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10.2.6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4.2.6条规定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 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 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10.2.6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4.3.1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10.2.6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4.3.2条规定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10.2.6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4.3.4条规定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10.2.6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4.3.9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10.2.6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5.1.2条规定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10.2.6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5.2.1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主体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建筑装修采用的花岗岩、瓷质砖、磷石膏制品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规范第3章、第4章要求。

10.2.7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5.2.3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10.2.7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5.2.5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10.2.7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5.2.6条规定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2.7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5.3.3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10.2.7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5.3.6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10.2.7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6.0.3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10.2.7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6.0.4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10.2.7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6.0.19条规定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0.2.7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第6.0.21条规定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10.2.79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2.0.4条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10.2.8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0.2.8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2.0.6条规定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10.2.8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2.0.7条规定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

10.2.83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2.0.8条规定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10.2.8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3.0.4条规定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 m2检验燃烧性能;

2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 m2检验燃烧性能。

10.2.8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4.0.4条规定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 m2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 m2检验燃烧性能。

10.2.86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5.0.4条规定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 m3检验燃烧性能。

10.2.87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6.0.4条规定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 m2检验燃烧性能。

10.2.88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7.0.4条规定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0.2.89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8.0.2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10.2.9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第8.0.6条规定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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