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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审查及合法性分析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双方有必要对即将签署的合同认真、细致地进行全面的审查、分析。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工程合同审查及合法性分析

1.合同审查分析的目的

工程合同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交易过程中的义务权力和责任关系。合同中的每项条款都与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影响到双方的成本、费用和合同收益。在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双方有必要对即将签署的合同认真、细致地进行全面的审查、分析。

合同审查分析的目的在于:

(1)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各项合同条款表达是否准确无歧义;

(2)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3)分析合同中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

(4)通过合同谈判,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2.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会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当事人双方应具有发包和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合同的资格。由于建设工程项目不仅对参与各方带来利益和影响,还将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因此国家对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资格都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这些资格限制条件的当事人才能成为工程合同的合法主体。

(2)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投标、订立和实施合同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作了限定,如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却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由此订立的工程合同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合同所要求的实施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内容违返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可能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或合同的部分无效。

【案例】

某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与三家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总价承包,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承建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报价,承建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是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履行必要的招投标程序,合同签订未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承建单位损失若干。

【分析】

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是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正确。(www.xing528.com)

3.合同的完备性审查

合同的完备性审查是指审查工程合同的各种合同文件是否齐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很多,因此要特别注意这些文件是否齐备,是否包含了有助于明确界定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技术、经济、商务、贸易和法律等各类文件。

4.合同条款的审查

合同条款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都进行了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有无遗漏。若有遗漏,需要补充有关条款。

审查合同条款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性,即不同条款对同一具体内容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

(2)有过于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导致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不平衡;

(3)条款中隐含较大的履约风险;

(4)条款用语含糊,表达不清;

(5)当事人双方合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默示合同条款等。

如果存在以上问题,需要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明确,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合同纠纷,妨碍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案例】

某机场改扩建项目动力区锅炉采购及安装合同,交钥匙工程,关于合同范围及合同价格有以下约定。

合同范围包括:合同附件内设备的供应、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等工作内容。

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其所涉及设备的安装就位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与锅炉房内土建施工单位、辅助设备安装单位或其他设备厂家的技术配合费用,以及税费、从设备出厂到指定安装现场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包装费、设备保管费以及设备所需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检验费和验收费用(如锅检所验收)。所有合同与招标以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都应包括在内,乙方不得再有报价以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分析】

上述案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交钥匙工程,二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交钥匙工程亦即一揽子工程。一揽子工程其内容不同的(工程范围)大不一样。针对特定的一揽子合同,其内容要严格约定,一一列举,不能有遗漏;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与一般民用工程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设备安装完备之后,并不意味着工程结束,还有设备的调试,操作人员的培训,调试过程中还可能有耗材(本合同中就涉及燃料、电、水)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投产之前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强制检验,运营过程中有专利技术的转让等。

无论对于以列举方式说明工程范围(工程内容),还是说明项目合同价格所包含的内容,若对专业不熟悉、精通,或稍有疏忽,可能就有遗漏,形成合同缺陷。合同草案往往是业主起草、拟订,自然合同条款的缺陷责任由合同的起草方承担,承包商以合同价格内没有包括某一项必然发生的费用为由索赔,索赔依据成立。从合同的起草者角度考虑,为了消除此类潜在的风险发生,可以在列举完有关内容之后,附加一句“但不限于此”或“还包括工程完成所必然发生的其他相关的内容(或费用)”,以此作为一道防火墙。果真如此,承包商在工程报价时,就要格外小心,以避免价格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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