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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案例分析-经济补偿与调查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过错方主要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并协调要求招标人给予每家投标人2万元的经济补偿。县人大、县政府、县建设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招投标案例分析-经济补偿与调查

因故终止招标,招标人受到经济赔偿和处罚

1.案例背景 2013年12月,某市郊区的中心镇政府为引进企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与某国有化工企业签订了合资新建化工生产厂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由镇政府提供集体建设用地,该国有化工企业出资金、技术并负责建设管理,项目计划总投资15000万元。项目筹建小组成立后,开始向上级有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了提早投入生产,发挥经济效益,在各项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前,化工生产厂筹建部即对新厂房的建设施工进行了公开招标。化工生产厂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在某商业报刊和镇有线电视台发布了招标公告,有18家施工企业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招标人在招标代理公司的专家库中抽取了5名专家组建了资格预审委员会,对申请投标的18家施工企业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向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10家施工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函投标人按指定的时间踏勘了现场,参加了招标答疑会并认真编制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50万元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的当日,10家投标人按时到达投标地点,却被化工生产厂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新建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且在流经市区河流的上游,在环境影响评价报批过程中,由于达不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批准在该地区建设化工生产厂,项目不能通过环保审批,因此必须取消该项目,并且本次招标也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取消的通知。

2.案例分析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因为在投标阶段踏勘现场、参加答疑会、编制技术标书和经济标书耗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要求招标人作出经济补偿,提出的补偿金额由3.5万元至5.5万元不等,并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调督促解决。最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认定为招标无效,并对招标人给予2万元罚款,招标代理公司给予1万元罚款。考虑到过错方主要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并协调要求招标人给予每家投标人2万元的经济补偿。

这种由于未取得审批手续,项目不能建设,而付出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沉痛教训,招标人应受到启示。为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招标人应对招标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给予充分重视,应该在办理招标公告审查备案和发布招标公告时明确招标项目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已经获得批准,是由谁批准的以及什么时候批准的,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审批等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此,新的规定对招标人取消招标不需要进行罚款了,处罚减轻了。不过,为维护招标工作的严肃性,招标人不能因为对中途取消招标的处罚减轻了就随意取消招标,除非不可抗力或继续招标有重大损失或项目存在重大缺陷,一般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最好不要随便取消招标。

招标程序不规范,中标结果被否决

1.案例背景 某县教育局要将该县某示范性小学打造升级为市级示范性学校。2013年初,该项目立项并被纳入该年度财政预算。该学校改扩建工程总投资为8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土建及装修工程费用为550万元,配套教学设备费用为200万元,其他费用为50万元。2013年6月3日完成全部设计和审批工作并开始施工招标。县教育局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程序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这些都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和见证下进行。资格审查采用的是开标后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后审的方法。2013年6月30日开标时,有6家单位递交了有效投标文件。开标当日,由评标专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后审时发现,有4家投标单位存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年检,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未进行安全考核,未取得B证(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近3年来没有相同或相近工程业绩,资产负债率过高等一项或多项问题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因此这4家投标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由于有效投标人数少于3个,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要求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但教育局考虑到2013年10月9日省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要来学校进行示范性学校验收,而土建装修工程施工工期要3个月,且考虑到7月初假期施工对教学影响较小,于是教育局领导班子于2013年6月30日晚上连夜内部组织会议决定联系本次招标中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两家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2013年7月1日,教育局主管行政后勤的副局长组织财务科、基建科、政工科、学校校长与两个投标单位商谈价格和合同条件。基建科长提议,考虑到A公司近期在教育系统有两个项目正在施工,且本次招标的学校中有一栋教学楼原来是A公司施工的,对情况比较熟悉且与教育系统关系处理得比较好,建议该项目交由A公司承包施工。教育局谈判小组成员都觉得很有道理,全部同意基建科长的建议,由政工科长立即出具施工通知函,确定由A公司中标该学校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并于2013年7月2日签订了该学校改扩建工程土建和装修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7月3日,A公司组织了人员、设备进场施工。通过资格审查的B公司认为教育局对其进行了排斥,于是向县建设局和县政府、县人大进行投诉,请求取消A公司的中标并要求教育局(招标人)对其投标过程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县人大、县政府、县建设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致认为,教育局为了尽快让项目上马,完成县政府年初确定的今年内完成市级示范性学校建设的目标,以及为了能在暑假期间施工,减少安全隐患,并减少因施工对学校正常教学的影响,其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要求县教育局立即取消向A公司发出的施工通知书(即中标通知书),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该学校改扩建工程土建和装修改造部分的施工合同,妥善解决A公司的退场问题,并尽快重新组织招标。

2.案例分析 县教育局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依据分析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学校改扩建工程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更加详细地说明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该规定第七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www.xing528.com)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县教育局在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况下,没有依法重新招标,并且该项目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即使在重新招标失败后,也要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招标无效,并且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该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选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县教育局在有效投标人数少于三家时,为争取早日开工,没有重新招标,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招标无效,应立即取消向A公司发出的施工通知书(即中标通知书),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该学校改扩建工程土建和装修改造部分的施工合同,妥善解决A公司的退场问题,并重新组织招标。因此,早日开工的做法是合理的,但不顾程序是违法的。要防止出现违法的情况发生,最好的办法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把工作做在前面,早日争取项目立项、招标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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