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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各法律部门并不是绝对独立,互无联系的。就民法而言,它与其他法律部门也同样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其中,与民法关系最密切的是商法和经济法。(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民法和行政法虽然都是实体法,但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不同。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各法律部门并不是绝对独立,互无联系的。相反,各法律部门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也正是由于这种相互联系和影响,使各法律部门有机地统一起来,构成一个井然有序的整体。就民法而言,它与其他法律部门也同样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其中,与民法关系最密切的是商法经济法。

(一)民法与商法

所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传统的商法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原是维护商人利益、规范商人活动的习惯法。在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统治阶级为完善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一方面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典,另一方面又在吸收商人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商法典,在私法领域内形成了民商分立的格局。在实行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中,商法一般包括总则、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而在民商合一的体制下,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不再另行指定商法典。

民法和商法同为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们之间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民法中许多基本制度也适用于商法,如法律行为,代理等。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

1.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财产关系,而且还有人身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几乎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并且是有偿的。

3.适用范围不同。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中的许多制度则具有地域性,如婚姻家庭制度,物权法律制度。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法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所谓实体法是指直接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而程序法则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民法是实体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为执行民事实体法服务的,是辅助和保证民事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法律。

(三)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认为,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即国家权利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民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而经济法仅仅调整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机关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主体之间不具有平等性;民法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而经济法则更多地强调国家宏观调控,具有指令性、强制性。

(四)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关于规范和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民法和行政法虽然都是实体法,但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且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强制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在调整的方法上,民法强调平等,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而行政法则强调的是命令与服从,体现为一定的国家意志,要求被管理者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

(五)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调整的是社会劳动关系,它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安全与保护、职业培训和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问题,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因而它不是平等主体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鉴于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地位的不平等,劳动组织天然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劳动法贯彻着保护弱者一方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原则,而且劳动法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而民法则始终贯彻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民法规范也多为任意性规范。

(六)民法与婚姻法

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关系既包括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等财产关系,也包括因婚姻、血缘而形成的人身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民法中的诸多制度如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甚至是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都是适用的;民法中诸多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于婚姻法都是适用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婚姻法可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应当将其纳入民法体系中。但鉴于婚姻法已单独作为一门学科加以研究,本书不再做专门论述。

思考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3.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4.试述诚实信用原则。(www.xing528.com)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某城市花园是某市某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该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分析:本案涉及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例当中的适用。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二)习作案例

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费为2万元的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到医院调查并调阅丁力病历档案,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癌症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中丁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之。

【注释】

[1]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3]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4]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5]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6]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3页。

[7]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8]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9]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10]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1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7页。

[12]胡旭晟、蒋先福主编:《法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1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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