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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贡献智慧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从1991年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开始参加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华晓红认为,CEPA是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中国应该密切跟踪研究欧盟介入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新动向,必要时,可以主动提出与欧盟进行FTA谈判,使区域一体化进程向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遏制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该协定是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也是中智关系史上一个

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贡献智慧

中国从1991年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开始参加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尽管APEC是论坛性质的区域经济组织,但中国在其中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为参与机制化的区域经济组织奠定了基础。王榕平(1997)指出,亚太经合组织自成立以来就确立了两大任务,即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但近年来,由于成员对经济技术合作缺乏统一认识,贸易投资自由化虽进展很快,但经济技术合作相对滞后。[149]张海平(1998)认为,亚太经合组织奉行“开放式地区主义”原则,这必将成为21世纪最具有吸引力国际贸易政策原则。[150]

2001年5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标志着中国推进RTA进程的开始。2005年11月,《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贸大杰出校友石广生(2013)主编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改革和发展史》,书中全面、系统、翔实地记录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改革和发展的巨大变化,详细记录了中国积极参与APEC、中国−东盟自贸区等多个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安排,指出中国外经贸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开放的领域更加广阔。[151]截至2021年5月,中国与亚洲、大洋洲、拉丁美洲、欧洲和非洲的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贸协定。本校学者重点探讨了以下FTA: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

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实施,促进了港澳地区经济的稳定增长。华晓红(2003)认为,CEPA是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152]刘亚等(2015)运用非参数面板数据估计法,研究了CEPA对香港物价水平的影响。结果发现,2003年7月到2014年10月间,若CEPA未出台的情况下,香港月度CPI同比增长率的潜在走势,其均值仅为−0.43%。与实际走势对比发现,CEPA总体上提高了香港的通货膨胀率,使月度CPI同比增长率平均提高了1.65%,帮助香港摆脱了通货紧缩困境。而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CEPA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香港的实际通胀水平,平均效果为−1.4%,对稳定香港宏观经济环境做出了很大贡献。进一步实证分析表明,CEPA对香港物价水平的影响与香港从内地的进口总量呈正相关,与内地的通胀水平呈负相关[153]

2.中国−东盟FTA

王瀛(2004)指出,中国与东盟各成员的双边贸易额快速增加,主要得益于中国与东盟各国在资源构成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具有非常强的互补性。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双方产业结构的趋同可能加剧,从而导致一些企业被迫做出调整。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与东盟应该加强合作,互通互补。[154]亚洲金融风暴后,中国香港经济持续低迷,竞争力弱化。汤碧(2006)指出,在CAFTA框架下,进一步发展泛珠三角与东盟的经贸关系对中国香港来说是一个发挥其优势的机遇。中国香港在泛珠三角与东盟经贸合作中的最佳定位,就是成为两大市场对接的平台,这既有助于加强中国与东盟的经济交往,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香港地区的繁荣。[155]

针对中国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贸大学者主要聚焦中国−东盟自贸区存在的问题、中国−东盟博览会、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外在因素影响等方面。

中国−东盟自贸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冯伟杰和魏磊(2010)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认为中国与东盟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应是经济主导下的政府驱动,建议淡化区域主导权问题,奉行“主动但不主导”的区域经济合作战略。[156]王威(2015)指出,打造“升级版”CAFTA的“钻石十年”,其中,加强国际投资是重要手段。中国应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国际投资在内的一切手段去发展CAFTA,使其更加完善。促进区域经济融合程度,虽任重而道远,但对中国及东盟国家是双赢的。[157]汤碧(2012)指出,尽管中国与东盟合作的进一步加深,自贸区建设逐步深化,但中国−东盟博览会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包括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零关税商机宣传不足、涵盖内容相对滞后、不能及时反映自贸区建设进程等。[158]

王威(2014)从构建和深化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在研究争端问题的现状和解决途径的基础上,提出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其高度区域经济融合解决争端问题的功能将会逐渐显现并取得较好的效果。[159]

外在因素的影响。丁阳等(2014)从国别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美国“重返亚洲”战略的实施和缅甸新政府民主改革进程的推进,使中缅经贸发展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新时期,中国对缅的经贸战略,需要统筹外交、经济、贸易、科技和金融等资源,利用好比较优势,找准深化与缅甸互利合作的战略契合点和利益共同点,通过深化产业链融合度构建互利共赢的新型中缅经贸关系和国际分工新模式。[160]徐凡和张汉林(2012)认为,欧盟与东盟FTA谈判的意图是奉行开放的区域经贸合作政策,抵消贸易转移效应,增强在亚洲地区的影响力。中国应该密切跟踪研究欧盟介入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新动向,必要时,可以主动提出与欧盟进行FTA谈判,使区域一体化进程向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遏制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161]

3.中国−智利自贸协定(www.xing528.com)

自20世纪70年代起,智利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经济和贸易政策。多年来,经过危机→调整→再危机→再调整的过程,智利的经济和贸易政策不断成熟,形成比较完善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与此同时,通过与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智利已形成一个广泛的自由贸易网络,成为连接亚洲、欧洲和美洲大陆的桥梁。郭德琳(2006,2007)认为,2005年11月,智利与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是其改革和开放政策的延续和发展。另外,中国于2007年取代美国成为智利的第一大出口国,中国应以智利为平台发展与拉美地区经贸关系。[162]

200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即中智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在海南三亚签署。该协定是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也是中智关系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该协定的签署,将有助于两国进一步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增进优势互补,提升国际竞争力;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创造商业机会,降低交易成本,为两国企业和人民带来更多福利。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21世纪以来,随着内地与港澳地区签署CEPA协议以及中国和中国台北相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经贸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华晓红(2003)分析指出,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原本就有着密切的经贸关系。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大潮下,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整合前景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乐观。未来,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可能是复杂的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相结合的经济一体化进程。[163]赵忠秀等(2009)通过定量分析结果显示,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贸易依存关系紧密,贸易互补性强,并且具有一定的因果性。因此,进一步加强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贸易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构筑互动发展格局,是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贸易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签署了具有特色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从此开启两岸经贸交流制度化的新时期。2010年9月12日,ECFA生效。2011年1月1日,ECFA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正式启动。庄芮等(2012)认为,ECFA早期收获计划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推动台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台湾的产业创新。未来一段时期,两岸要在进一步商谈ECFA单项协议的同时,努力以深化两岸产业合作为重点,积极探索新兴产业合作发展道路,形成两岸产业“联动体”,以此缓解产业外移对岛内经济可能造成的冲击,助推台湾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164]受多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ECFA在现实推进过程中遭遇阻力。刘金兰等(2015)提出,在ECFA遇挫的情况下,“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亚投行的创建所带来的新机遇,为ECFA协议内容的逐项落实,提供了新的平台。[165]

5.中韩FTA

2015年6月,中韩签署FTA,该协定给中韩两国带来“双赢”。李杨、冯伟杰和黄艳希(2015)分析了中韩FTA对中韩双边经贸关系、东亚经贸格局乃至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影响。他们指出,中韩FTA的签署实施,“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助于加深中国对国际规则的认识,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快融入国际经贸体系的步伐”。“中国需要充分发挥中韩FTA的良好示范效应,将其带来的机遇运用到实处。”[166]李杨和黄艳希(2015)还进一步探讨了中韩FTA对山东经贸发展的影响,建议山东“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为契机,与韩国构建更紧密的贸易伙伴关系”。[167]刘斌和庞超然(2016)同样研究了中韩FTA的经济效应。他们基于GTAP第九版数据库进行情景模拟,发现“中韩关税减让有利于中韩两国双边贸易增长、经济发展和福利提高”,并且“TPP协定将削弱中韩自贸协定对两国经济的正向效应”,所以,“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主动参与TPP谈判”。[168]林建勇、洪俊杰和杨超(2016)从TPP和中韩FTA的视角,对比分析了以TPP和中韩FTA为代表的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认为我国现阶段签署的FTA与这些新规则之间仍存在差距。因此,我国应“在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投资规则谈判的同时,加强主动设置和推广议题的能力”。[169]

6.中国−澳大利亚FTA

中澳自贸协定于2015年6月签署,同年12月正式生效。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经济结构相似,使2008年就签署实施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面临巨大升级压力。为深入了解中新FTA和中澳FTA的开放差距,庄芮等(2017)基于两个FTA协定的具体条款,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2008年签署的中新FTA由于签署生效时间较早,其内容和开放程度日显局限,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双边经贸需求,因而亟待升级。总体而言,中澳FTA自贸协定的开放标准高于中新FTA。[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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