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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二里冈遗址:商代奴隶遭遇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河南郑州二里冈及其附近的遗址,属于商代前期,当时奴隶制在进一步发展。首先,在这里发现的商代墓葬中,就有以人殉葬和杀害奴隶的遗迹。白家庄的殉人,仅有头部和两节肢骨。充分暴露了奴隶主的残酷。则其杀人之多与奴隶主阶级的毒狠,可想而知。这时的奴隶制,已经发展到昌盛的时期。但是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奴隶们却成十成百,甚至上千个地被迫害残杀,用作殉葬和祭祀。

河南郑州二里冈遗址:商代奴隶遭遇

(一)奴隶之人殉人祭

殷商早期考古发现

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有人认为是商汤的都城西亳,其说可信。汤的时候,属于商代早期,奴隶制已经有所发展。这个遗址,于1957年发现,1959年作过调查和试掘。在灰层、灰坑里,曾发现一些墓葬,并有一些乱葬坑。如112号墓内,就有人骨架四具,相互堆叠,骨骼不全,或无人头,或仅存肢骨,或仅有半个头和胸骨的一部分,还有的只有头和下肢骨,推测可能是一种人祭[1]

1960年到1964年,在二里头又正式发掘过八次。在晚期的灰层和灰坑里,也发现墓葬二十九座。人骨或身首异处,或双手被缚,或一手反折背后,或两手上举过头,还有一些零星的人头和肢骨,想是被刀砍或活埋。这些惨遭杀害的人们,应当就是奴隶[2]

河南郑州二里冈及其附近的遗址,属于商代前期,当时奴隶制在进一步发展。这个遗址,也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新发现,大约在二十五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散布着商代的文化遗存。考古工作者有的认为这里或者就是《史记·殷本纪》中“仲丁迁隞”的隞都,但还没有得到最后的结论。从1950年到1955年,经过多次的调查和发掘,发现了城墙、作坊、房屋和墓葬。二里冈的文化堆积,也分为早、中、晚期,但绝大部分属于商代前期,是早于安阳殷墟的遗址。

首先,在这里发现的商代墓葬中,就有以人殉葬和杀害奴隶的遗迹。1954年在人民公园发现商墓十九座,其较大一座15号墓椁室的右上角,有一殉葬人[3]。1955年在白家庄发现商墓四座,其3号墓的二层台上,也有一架殉葬的人骨[4]。白家庄的殉人,仅有头部和两节肢骨。人民公园的殉人,是一青年女性,两臂上屈,左腿曲折。像是先将奴隶主的棺木放在椁室后,才把殉人塞进椁内的。充分暴露了奴隶主的残酷。

其次,1955年在二里冈期的灰层、灰坑里,发现有不成形的墓葬。其中有成年人骨五架和小孩骨骼二架,分几次纵横重叠埋在一坑的。有成年人骨十多架同猪骨数架分层埋在一坑的。也有四个成年人骨、四个人头骨同一架猪骨分层埋在穴中的。想来也都是被杀或被砍头的奴隶[5]

1955年在郑州第五文物区第一小区,发现各种不同形状的灰坑五十三座。其中103号坑,内埋一人,两手握在肩上,两腿向上弯曲。145号坑,内埋人骨二具,躯体、四肢都残缺不全。161号坑,内埋人头骨一具,又有一些支离破碎的人骨和兽骨。171号坑,内埋人骨二具,又有一个人头及两个腿骨。人骨双手反绑,手指骨、手臂骨和脚趾骨全被砍掉。奴隶主对奴隶们的杀害,竟是如此的残忍[6]

还有,在一些房屋基址下边,也有奠基时使用人祭的遗存。在第五文物区第一小区灰层中发现的建筑遗迹,在硬土面、白灰面、夯土面和烧土面下边,埋有人骨六架[7]。又在任砦发现的建筑基址,在版筑墙头或夯土下边,埋有小孩骨骼和狗的骨架。这同安阳小屯殷墟夯土地基下边埋有人、兽奠基的祭坑,是相同的[8]

另外,在铭功路西侧,发现房基多处,在白灰面烧土台下面,排列着墓葬六座,有三座是小孩。应该也是奠基的人祭[9]

再有值得注意的是,在紫荆山北商代房基北边的一个窖穴内,发现了骨器和骨料一千多块,经过鉴定,其中有人骨,约占全部骨料的半数以上[10]。则其杀人之多与奴隶主阶级的毒狠,可想而知。

【注释】

[1]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队:《1959年河南偃师二里头试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队:《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5年第5期。

[3]安志敏:《郑州市人民公园附近的殷代遗存》,《文物参考资料》1954年第6期。

[4]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市白家庄商代墓葬发掘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第10期。

[5]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郑州二里冈》,科学出版社,1959年。

[6][7]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第五文物区第一小区发掘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5期。

[8]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八个月来的郑州文物工作概况》,《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第9期。

[9]《郑州市铭功路西侧发现商代制陶工场房基等遗址》,《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1期。

[10]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虞禹:《商代的骨器制造》,《文物参考资料》1958年第10期。

殷商都城地下出土

河南安阳小屯及其附近的遗址,是《史记·殷本纪》《正义》引《竹书纪年》所说商代后期“自盘庚迁殷至纣之灭,二百七十三年”间的都城。《史记·项羽本纪》中所谓“殷墟”,就是这个地方。从清代末年这里发现了甲骨文字,1928年正式进行发掘以来,特别是几十年来的不断发现,殷墟的面貌,已基本上弄清。大约洹南河曲小屯一带,是殷代的王宫,洹北侯家庄、武官村一带,是殷王的陵墓,周围散布着各阶层的居民住址、手工业作坊及一般墓葬等等,总的面积约有三十平方公里。这时的奴隶制,已经发展到昌盛的时期。

一百年来,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字,达十五万片之多,成为我国迄今发现时代最早、极为丰富的文字史料。出土的生产工具、战争武器、手工艺品,像青铜冶铸、钁铲刀削、甲胄兵戈、舟车旗鼓、宫室营建、礼乐器皿、灰白釉陶、黄金玉石、骨角蚌牙、竹木皮革、漆绘纺织雕塑纹饰之类,都是殷商时代的劳动智慧所创造的极为光辉灿烂的文化遗产。

但是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奴隶们却成十成百,甚至上千个地被迫害残杀,用作殉葬和祭祀。早在1934年至1935年,在洹北侯家庄西北冈殷代的王陵地区,曾经发掘过三次。发现殷王大墓九座,连同一座埋葬器物的所谓“假大墓”,共十座。在大墓的东区,又发现附属于大墓的小墓一千二百四十二座。

九座大墓,都经过古代、近代多次盗掘,墓室器物基本上被盗掘一空。但是就在这些残破的墓坑中,仍然发现大量杀人殉葬的现象。

如侯家庄西北冈1001号大墓,墓底中心腰坑,殉一人、一玉戈。四角各有两坑,每坑都殉一人、一犬、一铜戈。因墓坑已遭破坏,所以墓室旁侧殉葬的只剩一人,墓室椁顶殉葬的只剩十一人。四个墓道的夯土里,殉葬人骨全躯二具,无头肢体六十一具,人头骨七十三具。墓坑东侧,另有人殉二十二坑,每坑一、二、三、四、五、六、七人不等,共六十八人。这座大墓,虽然屡遭破坏,但是仍然发现了杀人殉葬的共达二百二十五人之多。如果按照大墓的结构复原起来,那么殉葬的奴隶,要超过三四百人。

图15 殷墟侯家庄1001号大墓中无头肢体

根据发掘现场的观察,当时杀殉的情况可能是:当墓坑、墓道填土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奴隶们就双手背绑,一队一队地被牵到墓道来,面向基坑,并肩东西成排跪下。刽子手从一头到另一头,顺序砍杀,人头落地,肢体向前仆倒,成为俯身,这样就为填土所埋。填土时每隔一两层,就这样地杀殉一些奴隶。这些奴隶,多数都未成年,还有年岁很小的,有的连天灵盖都还没有长满,就遭到杀殉,真是残忍至极。

图16 殷墟侯家庄1001号大墓中无头肢体

其他各墓,破坏得更加厉害,但亦无一墓没有人殉。如1002号大墓,殉葬人头十一具。1003号大墓,殉葬一人和一具人头。1004号大墓,殉葬一人,又人头骨十三具,连同中心腰坑已被搅乱的人骨一具,共殉十五人。1443号大墓,墓底中心,有殉人的小墓坑。1500号大墓,有大量殉葬的人头骨。1550号大墓,中心腰坑殉葬一人、一狗,墓室四角四个小墓坑各殉葬一人,北墓道口又殉葬十具一排的人头骨数列,共计残存殉葬的奴隶亦有几十人乃至上百人之多。

这些残破大墓里殉葬的奴隶,总共可达数百人。多数都是身首砍断,有的只有肢体,有的只有头颅,有的双手背缚,有的抱手蜷腿,有的张口弯头,悲惨之状,可见一斑。

图17 殷墟侯家庄发现人头骨祭祀坑

在大墓东区,发现有附属于大墓的小墓一千二百四十二座。根据内容,可分为二十二种。除了车、马、象、兽、禽鸟、器物六种殉坑之外,其杀人殉葬的共有十六种,有的全躯人骨多具,有的无头肢体十具,有的无肢体的人头十具,有的人头骨多达二十七至三十九具。估计单这一千二百四十二座小墓殉葬的,也要将近二千人[1]

图18 殷墟侯家庄发现十个人头骨牺牲坑

后来于1950年,在洹北的武官村又发现了一座大墓,与侯家庄西北冈接壤,也属于殷代王陵的范围。这座大墓,也经过几次盗掘,有严重的破坏。但所残留的殉人,仍然发现了不少。计中心腰坑殉葬一人及一铜戈。二层台上东侧殉十七人,多为壮男;西侧殉二十四人,就其装饰品看来,或许都是女性。这些可能是墓主人的侍从和亲属,也可能是男奴和女奴。至于南北墓道,一般则殉葬车、马。北墓道殉四狗、十六匹马,又殉有蹲葬二人。南墓道未全开,就已开部分看来,亦有一狗、六马,并殉有跪葬一人。墓道殉人,可能是马夫。墓坑夯土里,又殉葬人头三十四具,则无疑当是奴隶。总计墓内殉葬,除狗、马、兽骨之外,全躯人骨四十五具,人头骨三十四具,共为七十九人。

另外在大墓东南,有殉葬的排葬坑四排十七坑,共殉一百五十二人。大多是俯身的无头肢体,除九人一坑、八人一坑、六人一坑之外,每坑都是十人。肢体骨架有的残留下颈骨一段,有的残留上下颚骨及牙齿,当是斩杀时所砍落。

在排葬坑的南边,还有散葬坑九个,内有全躯人骨六具,无头肢体四十二具,人头骨二十二具,腿骨二双,脊椎骨二副,共七十四人。排列无序,散乱埋葬,也大多是俯身的无头肢体,以及砍落的人头。这可能也是一种人祭。

总之,这个大墓,虽然经过严重破坏,又曾经过火灾,但在墓室、墓道,连同排散葬坑,人殉人祭共达三百零五人[2]

1958年至1959年,在武官村北又探出一座大型殷墓。据说有名的“司母戊鼎”就出在这座大墓里。“司母戊鼎”,1939年出土,旋又掩埋,1946年重新挖出,现在中国历史博物馆陈列。鼎重832.84公斤,乃迄今出土铜鼎中最大的一件。

在大墓附近,还探出排葬坑四排,并发掘了排葬坑一排十坑,共有被砍头颅的人骨架五十五具,皆当属于大墓,也是殉葬的奴隶无疑[3]

安阳洹南后冈,是殷代奴隶主贵族另一个墓地。1931年至1934年,曾经发掘过四次,1933年在这里发现一座奴隶主贵族大墓。

这个大墓,也曾经过几次盗掘,中心腰坑的殉葬人已被搅乱。墓室内有杀殉人头骨二十八具,有的还带着几节脊椎骨,有的已经没有了下颚,有的还带有血迹,可见这些殉葬的奴隶,是用刀砍下头来,带着淋漓的血迹,就被投进墓中。

南墓道殉葬的奴隶,是无头肢体,用刀砍下,身首异处,掷入墓里,打在夯土之中。零乱的人骨,有一百四十八块,到底有多少奴隶,已不可知,估计总亦不下于几十人。

这次发掘,除大墓之外,还发现了小墓五座,多数被盗。但如H321B小墓,尚比较清楚,在南壁和西壁的下边,就各有殉葬的俯身葬一人,共二人。一人像是没有头,一人像是一小孩骨架[4]

到1959年至1960年,在后冈南坡发现了一座殷代圆坑墓。上下两层,共发现人骨五十四具,其中全躯三十五具,头骨已朽的躯骨三具,无头肢体一具,头颅十五个。据鉴定,全属青年男性,年龄以在十四五到十八九岁的为多,有儿童五具,两具乳齿尚未脱落,估计年龄在三至六岁之间。这些人骨架,有的俯身跪扑,有的仰身跪卧,有的双手抱头,有的经过捆绑,有的前额还有刀痕,全部当系杀殉的奴隶[5]

1971年,在后冈还发现了属于一般奴隶主的殷代墓葬三十五座。

这批墓葬,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即普遍地杀奴隶殉葬,最少的一人,最多的八人以上,有九个是儿童,有三个是人头,并附有颈骨。殉人一般都在中心腰坑及二层台上。在腰坑的殉人,往往下肢蜷曲,两手放在头部;在二层台上的殉人,有的还刖去了一条腿。除被盗扰的墓葬以外,清楚的人殉,共三十余人[6]

北大司空村,是一个殷代一般居民的遗址。1935年至1936年,曾发掘过两次。解放后,1953年至1954年,在这里又作了三次发掘,发现殷代小型墓葬一百六十六座。就是在这些小墓里,也有五座是有殉人的。其中有四座各殉一人,有一座殉三人。这些殉葬的奴隶,有俯身,有侧身,有的身子一半塞进墓壁,一半还露在外面,有的下肢弯曲,有的两臂背在身后,有的手足强作挣扎,像是活埋,有的是未成年的十二三岁的小孩子[7]

1958年至1959年,在大司空村和小屯西地发掘,又发现了殷代小墓一百三十七座,有殉葬人的共四座,两座各殉一人,一座殉三人,一座殉二人又人头骨四具,共殉十一人。其中八人埋在二层台上,二人埋在奴隶主两侧,一儿童骨架埋在填土中[8]

1962年,在大司空村又进行了一次发掘,发现殷代一般墓葬五十多座,都是小的,稍大点的53号墓,则有殉葬的二人[9]

关于殷代的车马坑,1935年在侯家庄西北冈,1936年在小屯,都曾有所发现,但多系残缺。到1953年发掘大司空村,发现车马坑一座,则非常完整,是一辆作战用的兵车。一车两马,另外在车的后边,还有一副俯身的人骨架,当是车的御者[10]。马殉葬,连御车的奴隶也一道殉葬了。

在洹南的孝民屯,也曾发现殷代的车马坑,同大司空村发现的一样完整。1958年至1959年发现了车马坑两座,一座被破坏,一座一车四马,另外也有一具殉葬的御者[11]。1972年,在孝民屯又发现车马坑一座,一车二马,也有一具殉葬的御者。由马和御者都压在车箱下边,知道殉葬的人和马,都是被处死以后,先放到坑底,然后才将车放进的[12]

还有洹南的四盘磨,也是一个殷代普通居民的遗址。在1931年、1933年,曾经发掘过两次。1950年又在这里发掘,发现了十五座小墓。其中6号、7号、8号、15号四座小墓,都殉幼童一人。年龄不过几岁,俯身屈膝,双脚上翘,有的已经无头,有的已无四肢,有的手足都不见。另一9号小墓,墓主人骨已经被翻乱,仅余头骨及左半身的上下肢骨,腿下另一头骨,则为殉葬之人[13]

【注释】

[1]以上参见胡厚宣:《殷墟发掘》,学习生活出版社,1955年。

[2]郭宝钧:《1950年春殷墟发掘报告》,《中国考古学报》第5册,1951年。

[3]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队:《1958—1959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4]《河南安阳后冈的殷墓》,《六同别录》上册,1945年;又《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三本,1948年。

[5]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队:《1958—1959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6]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队:《1971年安阳后冈发掘简报》,《考古》1972年第3期。

[7]马得志等:《1953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第9册,1955年。

[8]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队:《1958—1959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9]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队:《1962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简报》,《考古》1964年第8期。

[10]马得志等:《1953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第9册,1955年。

[11]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队:《1958—1959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1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队:《安阳新发现的殷代车马坑》,《考古》1972年第4期。

[13]郭宝钧:《1950年春殷墟发掘报告》,《中国考古学报》第5册,1951年。

王都宫殿奠基牺牲

在洹南小屯有商代后期殷王都城和宫殿的遗址。1899年甲骨文字在小屯出土,1928年中央研究院殷墟发掘团开始进行考古发掘,到1937年,共发掘了十二次。1949年后,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小屯成立了工作站,组织了发掘队,建设了殷墟陈列室,一直到今天,仍在那里不断地进行着科学的发掘工作。

从1928年到1934年,前九次发掘重点在寻找甲骨文字,发现除甲骨文字六千五百一十三片之外,多属一般遗物和遗迹。从1936年到1937年,后三次发掘,重点则放在殷代王家的建筑和墓葬上边。三次发掘,除了发现甲骨文字一万八千四百零五片,包括一个整坑一万七千零九十六片及其他各种器物之外,主要还发现了建筑基址五十三座,及与基址关系密切的墓葬二百六十四座[1]

在小屯北地,靠着洹河的弯曲,五十三座建筑基址,从北向南,可以分成甲、乙、丙三组。北面甲组基址十五座,是王家居住的地方。中间乙组基址二十一座,是王家的宫殿所在。南面丙组基址十七座,是殷王举行祭祀的地方。

关于中间乙组基址,即殷代王家宫殿的营建,按照步骤,要举行四种仪式。第一种仪式叫奠基,即在基坑挖成后,未打夯之前,在基坑底下再挖一个小坑,内埋一狗或一个小孩,这就叫做奠基。总计乙组基址有七个举行奠基仪式,挖了十三个墓坑,用狗十五,用儿童四人。

第二种仪式叫置础,当基址打到相当高的时候,在置础竖柱之先,又要挖破基址,埋葬狗、牛、羊三牲,这就叫做置础。总计乙组基址有三个举行置础仪式,挖了十九个坑,用狗九十八、牛四十、羊一百零七,又用二人。

第三种仪式叫安门,安门时一般在大门的内外左右埋葬人、兽,以示保护之意。总计乙组基址有五个举行安门仪式,挖了三十个坑,用狗四,用人五十。

第四种仪式叫落成,即当建筑完成后,最后再在建筑物的前面埋葬一些车、马、人、兽,以庆祝成功。总计乙组基址有一个举行落成仪式,在残存的部分就挖了一百二十七个坑,用车五、马十五、羊十二、狗十,又用人五百八十五,如果把坑复原起来,可达八百三十三人。

总计乙组基址十六个,凡奠基、置础、安门、落成四种典礼仪式,共挖坑一百八十九,用车五、马十五、牛四十、羊一百一十九、狗一百二十七,用人六百四十一,如果把坑复原,那就有八百八十九人了。

这些被用作建筑仪式牺牲的奴隶,有单人葬、三人葬、五人葬、跪葬、倒葬、砍头葬、儿童葬几种。以俯身的居多,有的骨骸不全,有的缺少上肢,有的仅有左臂,有的右臂弯曲,有的左肘向外突出,有的双臂从肩部落下,有的膝骨折断,有的双手捆在背后,有的双手捆在胸前,种种迫害,无所不有。

至于南面的丙组基址,乃是举行祭祀的地方。以中部大基址为中心,在上面举行着人头祭、牲畜祭及烧牲祭。总计丙组九座基址,有二十五个坑,祭用羊六十二、狗七十四,又用人九十七。

这些用作祭祀的奴隶,小孩是全躯的,成人是杀头的。杀头的人骨,俯身的,头与颈完全脱离,有时留有下颚,有时脊椎骨上还带有颚骨和颈骨。仰身的,头部仅被砍去上部,下部还连在颈上,被砍的地方,有的在鼻部,有的在眉际,刀砍的痕迹还清楚可见。

总之,在小屯殷王的宫殿、宗庙地区,仅已经发掘所得的不完全统计,其祭祀所用,有车五辆、马十五匹、狗二百零一头、牛四十头、羊一百八十一头,另外用人祭的多至七百三十八人,倘若把残墓复原,则将有九百八十六人之多。

这种在建筑基址上面举行奠基仪式的祀典,日后继续有所发现。1958年到1959年,在小屯北地发现殷代宫殿建筑基址,就有用人奠基的现象。所用奠基的人,很清楚是奴隶[2]

【注释】

[1]《小屯后五次发掘的重要发现》,《六同别录》上册,1945年;又《殷墟最近发掘之重要发现附论小屯地层》,《中国考古学报》第2册,1947年。

[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队:《1958—1959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殷墟外之杀人殉葬

除了河南安阳殷墟之外,在河南辉县琉璃阁的殷代墓葬里,也发现有人殉的事实。1935年和1937年,在这里曾发掘过两次,发现殷墓三座,墓形不大,各有一个或两个殉葬人[1]。1950年至1951年发掘辉县琉璃阁,又发现殷代大小墓葬五十三座,像其中大一点的141号墓,就有一个殉葬的人头骨。147号墓有殉葬的人骨架一,人头六。150号墓殉葬的有俯身葬五,人头骨五。三座墓里,殉葬的奴隶共有十八人[2]

1952年,在河南洛阳东郊东大寺发现殷代小墓五座,其101号墓里也发现了殉葬的人骨共二人[3]

除了河南省,在山东省益都苏埠屯,从1931年起,就常出土殷代的青铜器。在1956年前后,仍旧不断出土。1965年至1966年,在这里正式发掘了四座奴隶殉葬墓,其中1号大墓的规模、结构,与河南安阳侯家庄西北冈的殷王陵墓相类似。墓主的身份,可能是仅次于殷王的方伯一类的奴隶主贵族。

关于墓内杀人殉葬的情况,墓底中心腰坑及奠基坑,各有殉葬奴隶一人。奠基坑里,殉人是跪着的。中心腰坑里,殉人的腿骨已经折断,像是活埋的。南旁有一木桩,系当时拴奴隶所用。二层台上,东面六人,其中有儿童一人,西面一人,亦是儿童,墓室南门道口,分三层埋殉,计全躯十四人,有的还带有绳索痕迹,多数也是儿童。骨架紊乱,像是胡乱地堆在一起的。又有人头骨二十五个,头骨遗留颈椎骨数节,可以看出是用刀砍杀的。这座大墓虽屡经盗扰,但残留的殉葬奴隶仍有四十八人[4]

江苏省的铜山丘湾,也是一个殷代的遗址。这个遗址是1959年发现的,曾作过探掘。1960年正式发掘,1965年作过较大范围的发掘工作。发现一处葬地,甚为特殊。葬地范围75平方米,经过夯实,土质坚硬。中部竖立着四块大石,当中的一块最大,略像方柱体,南、北、西三方,各围着一块较小的大石。以这四块大石为中心,周围发现人骨二十具、人头骨二具,又狗骨十二架。人、狗混杂,头向都对着大石,显然是对于中间大石的一种祭祀。人骨有男有女,有壮年,有青年,俯身屈膝,双手反绑在背后,头骨破碎,肢骨残缺,当是用作祭祀牺牲而活埋的奴隶。考古工作者有的认为这是殷代晚期杀人祭社的遗迹[5]

还有河北省藁城台西村,1965年在那里发现了大面积的殷代遗址。1973年在台西村的西台发掘了五十八座殷代墓葬,其中有五座墓各有殉葬的一人[6]

以上是商代考古发掘关于人殉人祭的情况。商代人殉人祭有确数的共三千六百八十四人,若再加上几个复原和不能确定的一些数字,那就将近四千人了。

【注释】

[1]郭沫若:《发掘中所见的周代殉葬情形》、《郭宝钧先生的一封信》,《奴隶制时代》,1952年、1954年、1973年。

[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辉县发掘报告》,1956年。

[3]郭宝钧等:《1952年秋季洛阳东郊发掘报告》,《考古学报》第9册,1955年。

[4]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益都苏埠屯第一号奴隶殉葬墓》,《文物》1972年第8期。

[5]南京博物院:《江苏铜山丘湾古遗址的发掘》,《考古》1973年第2期;俞伟超:《铜山丘湾商代社祀遗迹的推定》,《考古》1973年第5期;王宇信等:《关于江苏铜山丘湾商代社祭的遗址》,《文物》1973年第12期。

[6]河北省文物研究所:《藁城台西商代遗址》,文物出版社,1985年。

(二)甲骨记载之人祭

甲骨人祭数目统计

上节论述了由地下考古发掘所见殷商时期的人殉和人祭,总数有将近四千人之多。下面再阐述一下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字里边,商代后期有关人祭的一些情况[1]

我们曾经就著录甲骨文字的九十多种书刊,以及长年以来所搜集的一些尚未著录过的甲骨资料,从中找出有关人祭的甲骨共一千三百五十片,卜辞一千九百九十二条。

就时代而论,甲骨文里有关人祭的卜辞,以殷武丁(公元前1339—前1281年)[2]时为最多,计有甲骨六百七十三片,卜辞一千零六条,祭用九千零二十一人,另有五百三十一条未记人数。一次用人最多的是五百个奴仆,如:

□□□,,贞五百仆用。

□□□□勿用。

□□□卜,,贞五百仆用。(续补1904)

贞勿用五百仆。

贞用。(续补10571)

仆是一种奴隶的名称。

其次多的是廪辛、康丁、武乙、文丁(公元前1240—前1210年)时,计有甲骨四百四十三片,卜辞六百八十八条,祭用三千二百零五人,另有四百四十四条未记人数。一次用人最多的是二百人:

二百人王□□。(摭续62)

“王”后所缺,当是“受又”二字,又读作佑。这是占卜杀用两百人祭祀祖先,问这样殷王是否能够得到保佑。

再次多的是祖庚、祖甲(公元前1280—前1241年)时,计有甲骨一百片,卜辞一百一十一条,祭用六百二十二人,另有五十七条未记人数。一次用人最多的是五十个羌奴:

丙□□,出,贞王□,五牛,羌五十,卯五十。(掇360)

□□□,旅,□□上甲岁□□,于唐岁五□,羌五十,亡尤。(录260)

前一辞“王”后所缺,当为“亥”字。上两辞乃是用羌奴五十祭祀王亥和大乙汤的卜辞。羌亦一种奴隶之名。

再其次是帝乙、帝辛(公元前1209—前1123年)时,计有甲骨九十三片,卜辞一百一十七条,祭用一百零四人,另有五十六条未记人数。一次用人最多的是三十人:

乙卯卜,贞王宾□卅人□尤。(京5181)

“王宾”之后,所缺或是“伐”字,“尤”前所缺,乃是“亡”字。这是贞问把三十个奴隶用作砍头的伐祭,是否有什么祸尤。伐是一种砍头的祭祀。

关于人祭的卜辞,以武丁以前,即盘庚、小辛、小乙(公元前1395—前1340年)时为最少,计有甲骨四十一片,卜辞七十条,祭用一百人,另有五十七条未记人数。一次用人最多的是二十人:

乙丑卜,酒于妣庚,伐廿,卅。(前1.35.5)

戊寅卜,贞三卜,用血三羊,伐廿,卅,牢卅,于妣庚。(前8.12.6)

癸未卜,庚妣,伐廿,卅,卅牢,。(前4.8.2)

来庚寅酒,血三羊于妣庚,伐廿,卅,牢卅,。(后上21.10)

妣庚乃祖丁的配偶,这是盘庚、小辛、小乙一辈祭其先妣妣庚,用砍头的伐祭二十人的卜辞。

总算起来,从盘庚迁殷到帝辛亡国,在这八世、十二王、二百七十三年(公元前1395—前1123年)的奴隶社会昌盛期间,共用人祭一万三千零五十二人,另外还有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卜辞未记人数,即使都以一人计算,全部杀人祭祀,至少亦用一万四千一百九十七人[3]

这个惊人的数字,其实并不完备,因为还有我们尚未看到的流散到海外的甲骨,就是国内的甲骨,迄今也还有少数几家没有看全。如果连这些甲骨里的人祭卜辞都统计在内,那么人数就会更多了。

【注释】

[1]关于殷代的人祭,可做更加详备的专题研究,在此只作一般概括的论述。

[2]中国古代史上,共和(公元前841年)以前的年代,从司马迁(公元前145—前86年)作《史记》时,即已不可考。近代学人论者甚多,近来更有“夏商周断代工程”,说法颇不一致,姑以谨慎见采比较普通的一说,聊作参考。

[3]这里边自然也会有一些重复的数字。

卜辞人祭身份考察

从被用作人祭者的身份看来,首先是一般用人的祭祀,或称用人、人、又人、登人、人,或称人、人、人、兄人、人。只记祭祀用人,或用人多少,但无从知道所祭用的人究竟是什么身份。这样的例子,共用九百六十四人,另外还有四十五条卜辞,具体人数残缺。一次用人最多的是廪辛或康丁时的二百人,已见前列卜辞。

除此以外,用作祭祀的人的身份,则绝大多数都是奴隶。

譬如有关于祭用羌奴的卜辞。或言用羌、羌、羌、又羌、登羌、升羌,或言羌、羌、羌、羌,或言岁羌、羌、伐羌、卯羌、羌,都是祭名。共用七千四百二十六人,另外还有三百二十四条卜辞未记具体人数。一次用羌最多的有武丁时的羌四百:

□□卜,贞□羌四百于祖□。(南师1.40;续存上295)

《说文》:“羌,西戎牧羊人也,从人从羊”。《风俗通》说:“羌,本西戎卑贱者也,主牧羊。”羌本来是殷西北的一个族名,以游牧为生,以羊为图腾,所以字从人从羊。因为殷人经常和羌族作战[1],从羌族那里夺取俘虏,补充奴隶的来源,所以后来就成了一种奴隶的专称。所谓“卑贱”,就是这个意思。甲骨文羌字或从么作,又或省作其颈项挂着绳索,以便引牵,即示卑贱奴隶之意。羌亦用为动词,即杀用羌奴的意思。

又有祭用仆臣的卜辞。或言用仆、仆、多仆、氏仆用、执仆,或言取臣、用多臣、小臣、小臣、小臣。仆臣之祭,共用一千六百八十人,另外还有十九条卜辞未记具体人数。一次用仆最多的是武丁时的用仆五百,一次用臣最多的有武丁时的臣七十:

臣七十妾□□。(续补10485)

仆字卜辞作,象从丮持卜,在室内有所操作之形,卜亦声,音仆,疑即“臣仆”之仆的本字,在卜辞则用为奴隶之称。臣,《说文》:“牵也,象屈服之形。”章炳麟《文始》说:“臣者本象俘虏及诸人给事为奴,故象屈服之形。”《尚书·微子》说:“商其沦丧,我罔为臣仆。”《诗经·小雅·正月》说:“民之无辜,并其臣仆。”臣与仆,都是奴隶的一种名称。

又有祭用执的卜辞。執或作,又作,又或作。卜辞或言告执、氏执,或言用执、执。皆用为祭名。执祭六十条,多不言人数。

丙戌卜,争,贞其告于河。(续1.36.3)

自大乙用执王受由又。

其用自中宗祖乙王受□□。(续存上1795)

丁酉卜,贞王宾执自上甲至武乙亡尤。(后上20.3)

以上四条第一辞为武丁时所卜,第二、三辞为廪辛或康丁时所卜,第四辞为帝乙或帝辛时所卜。都是用执祭祀祖先的卜辞。

《说文》:“执,捕罪人也”。《礼记·檀弓》郑玄注:“执,拘也。”《吕氏春秋·慎行》高诱注:“执,囚也。”《左传·昭公七年》说:“无宇曰,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是执者乃是拘捕的逃臣,字象两手执于刑械之中,或以绳拴住,或头戴枷锁,或又拘于囚室之内。

祭之,亦作。卜辞或言、用、登,都是一种祭祀的名称。卜辞祭共用三百六十九人,另外还有八十八条卜辞未记人数。一次用得最多的是武丁时的十

贞十□于祖辛。

勿十于祖辛。(乙738+1056+1337+2054+2145+2316+2334+2375+7099+7163+7212+7452+8028)

父庚十。(乙2021+2091+2104+2353+7508)

妣庚十卯十

妣庚十卯十。(乙751)

父庚即武丁的父辈盘庚,妣庚为小乙的配偶,是武丁的母妣。这是武丁祭祀祖辛和他的父庚母庚,都用十的卜辞。

即服,义同俘。叶玉森说:“俘之人,以代牲。”[2]郭沫若说:“,服也,义同俘,与牢并举,乃以人为牲。”[3]

还有祭用奚的卜辞。奚亦作,乃是一种在奴隶主贵族宫廷中给事的女奴之名。卜辞中或言奚、又奚、用奚,或言奚、禘奚,都是用奚奴祭祀祖先的例句。卜辞奚祭共用三十六人,另外还有八条卜辞未言具体人数。一次用奚最多的有廪辛或康丁时祭祀太乙汤用奚卅:

庚午卜,大乙卅。(甲2278+2335)

奚者,《周礼·春官·序官》:“奚四人”,郑玄注:“奚,女奴也。”又《禁暴氏》:“奚隶”,郑玄注:“奚隶,女奴男奴也。”《说文》以奚为“大腹也”,奚奴之字,别以字当之,说:“,女隶也”。《广韵》、《集韵》从之,说:“,女奴也。”其实奚原为女奴本字,《说文》以奚作别解,女奴之奚,乃另加女旁,所以罗振玉说,奚本是一字[4]。卜辞奚字以作者为多,亦作,象一女人下跪,双手背缚,另有人以手揪其头发,正是女奴的象形。

《周礼·天官冢宰下·酒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郑玄注:“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贾公彦疏:“以其晓解作酒有才智,则曰女酒,其少有才智给事者则曰奚。”孙诒让说:“凡女官皆用刑女,犹奄阍皆用刑男也。”[5]

卜辞字从奚从戊,象以斧钺砍杀奚奴之形,也是一种奴隶的名称。卜辞每称又,“又”读为侑,即用奴侑祭先祖。卜辞中祭共用四人,另有三条卜辞残去人数。一次用最多的,有武丁时的又二:

□般庚又二。

小辛三牢二。(前1.165+龟2.5.9)

乃是武丁祭其父辈盘庚、小辛各用两个砍头的奴的卜辞[6]

卜辞中还有另外一些使用女奴的祭祀。女奴的名称,有女、妾、、妩、姬、姜、姬婢、小妾、小女、小母等。卜辞或言女、又女、妾、又妾、用妾、伐妾、又、又妩、卯妩、姬、又小妾,都是使用女奴的祭祀。卜辞以女奴祭祀,共用一百七十三人,另有六十八条未记人数。一次用女奴最多的有武丁时的伐妾卅:

伐妾媚。

卅妾媚。(乙5316+5689+5846+5849+5950)

另有祭小母卅、小妾卅。

《左传·僖公十七年》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尚书·费誓》说:“臣妾逋逃。”《左传·襄公十年》说:“臣妾多逃。”所谓卅妾及小妾卅之妾,当即“臣妾”之妾的意思。

最后还有关于使用或多或侯的一种卜辞。或称,或称用、用多、用侯,或称、又,或称、用、、又、等皆为祭名,很明显这些也是使用人祭的卜辞。惟者,不知到底是什么意思。卜辞用祭者共用十二,另外还有三十二条未言数。一次用最多的是武丁时的

庚戌卜,争,贞令示十。(京人2177)

此外还有廪辛或康丁时一条卜辞说:

丁酉卜,其乎多方小臣。(粹1162)

此辞旧释为“多方小子小臣”,后来用原骨重拓,看出小子实为字。今案乎多方小臣者,乃呼唤使用多方的小臣以祭祀,小臣连称,知者或亦为异族奴隶之名。

总之,由以上卜辞看来,殷代的奴隶主所用以祭祀的人,无疑是以奴隶为最多。

【注释】

[1]《诗经·商颂·殷武》说:“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武丁时甲骨卜辞说:“辛巳卜,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万,乎伐羌。”(库310)为殷人伐羌动员人数最多的一次。

[2]叶玉森:《铁云藏龟拾遗考释》第4页,1925年。

[3]郭沫若:《卜辞通纂·考释》第167页,1933年。

[4]罗振玉:《释奚》,见《贞松老人遗稿甲集》内《后丁戊稿》,1941年。

[5]孙诒让:《周礼正义》。

[6]于省吾:《殷代的奚奴》,《东北人民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6年第1期。

殷商人祭各种方法

关于人祭的方法,说来更为残暴。首先最多的是一种伐祭。或称伐、又伐、用伐、卯伐,或称伐、伐、登伐、升伐。卜辞中共用伐祭二千三百八十四人,另外还有三百三十九条卜辞未记具体人数。一次伐祭用人最多的也是比较普通的,是武丁时的百伐:

乙亥□,内,大□五百牛伐百。(库181)

大甲百伐。(契787)

百伐。乙□允酒□日。(乙2179)

氏伐百。

不□□伐百。(乙5001)

伐者,《说文》:“击也,亦斫也。”《广雅·释诂》:“伐,杀也。”字在甲骨、金文正象以戈砍伐人头之形[1]。殷墟发掘所发现的大量无头葬,正是这种伐祭的实证。甲骨文伐字所从之人,又作羌,知殷代伐祭所砍杀,必多系羌奴。

殷代人祭的方法,还有字从奚从,象以钺砍伐奚奴的人头。字又作,象砍伐人头时,还有人揪住奚奴的头发。字又或作,象头已砍下,尚带淋漓鲜血之形。

卜辞或称,或称仆、多仆,或称芻,或称,都是砍伐奴隶的意思。其文辞比较完整的共有十八条,都没记人数,只说多仆及多,多仆之例如:

丙寅卜,亘,贞王若。

贞王于下乙。(乙4119)

下乙即祖乙[2],这是殷王武丁贞问砍伐多以祭祀祖乙之辞。

卜辞中又有烄雨之祭。烄亦作烄,以武丁及廪辛、康丁、武乙、文丁时所见为多,或称烄,或称烄雨,或称烄某女奴或女巫,或称烄雨于某地。《说文》:“烄,交木然也。”《玉篇》:“交木然之以柴天也。”

在卜辞多用为烧人天以祈雨。

卜辞中烄雨之祭共有一百二十八条,以不记人数者居多。只廪辛、康丁或武乙、文丁时卜辞曾说烄三每:

戊申卜,其烄三每。(续存下744)

每即女,烄三每即烄三女奴或女巫。殷人祈雨所烄者以女巫为多。

卜辞中关于人祭的方法,还有。《说文》:“击也。”亦作,《广雅·释诂》:“,裂也”,其义为宰割。于省吾先生说:“即今方言切物曰剁的剁字。”[3]卜辞中或言人,或言羌,或言小臣,都是说宰割刀剁奴隶以祭祀祖先。

从廪辛、康丁以后,卜辞中共七人,另有卜辞一条人数残去,还有不记人数的共四条。一次人最多的是帝乙或帝辛时的二人:

己卯卜,贞王宾祖乙奭妣己姬婢二人,二人,卯二牢,亡尤。

甲申卜,贞王宾祖辛奭妣甲姬婢二人,二人,卯二牢,亡尤。(京5082)

这是帝乙或帝辛时祭祀祖乙的配偶妣已和祖辛的配偶妣甲,除了各用姬婢二人之外,还要宰割刀剁两个奴隶。

殷人征伐方国,俘获了方国的伯长,也常常用以祭祀。或称用、又,或称、寻,都是祭祀的名称。自廪辛、康丁至帝乙、帝辛,卜辞中用方伯祭祀的共有十六条,帝乙或帝辛时一版记事刻辞之外,又如廪辛或康丁时卜辞或称羌方白:

羌方白其用王受又。

弜用。

其用羌方□于宗王受又。(甲507)

羌方即武丁时的羌。白即伯,《说文》:“伯,长也。”这是贞卜是否用羌方伯长祭祀宗庙之辞。或称危方:

用危方于妣庚王宾。(南明669)

危方即武丁时的下危。,《说文》:“鬼头也”。头首也是伯长的意思。这是贞卜是否用危方的伯长祭祀妣庚之辞。又或称二方白:

□亥卜,羌二方白其用于祖丁父甲。(京4034)

羌二方白即羌族的两个伯长。羌者或用为动词,即杀祭的意思。父甲即康辛、康丁之父祖甲。这是贞卜是否用两个方伯一祭祖丁、一祭祖甲的卜辞。

除此以外,征伐俘获了方国的伯长,不但用以祭祀宗庙和祖先,而且砍下他们的头来,还在头骨上刻上铭文,以纪念胜利。这样的人头刻辞,据笔者所见,共有十一片。如:

□丑用于……义双……(京5282)

(续补10572)

白(续存下2358)

白(续补9069)

用(续补10573)

隹(掇2.87)

五(日汇180)

(续补9070)

殷商时代的奴隶主对于用作人祭的奴隶,或砍头,或焚烧,或用刀宰割,甚至剁成肉酱,对于战争俘虏,不但抓住他们的首领用作人祭,并且还在他们的头骨上刻下铭文。殷代的奴隶主对待奴隶和俘虏,实在残忍不堪。

人祭甲骨考释述说

以下利用甲骨图版,再举例略加解释说明。

1.图19(正面、背面):

(1)癸丑卜,,贞五百仆用。旬壬戌用仆百。三月。(正面)

曰,其用。(背面)

(2)贞五百仆勿用。

(3),贞五百仆用。

图19 (正面)

(4)癸丑卜,,贞五百仆。(正面)(京1255+前7.9.2)(背面)(京1256)

这是殷武丁时的一块牛胛骨。仆字各家曾释浴、寇、宰、隶,今案字卜辞作,象从持卜,在宀内有所操作之形,卜亦声,音仆,疑当即“臣仆”之仆的本字,在卜辞用为奴隶之称。祭名。用字读为“用鄫子于次睢之社”[4]、“用人于亳社”[5]之用,其义为杀牲[6]即占,《说文》:“视兆问也。”

这版牛胛骨,正背两面有四条卜辞,两两对贞是否用五百个仆奴祭祀。

图19 (背面)

前两辞占正反两卦。第一辞占正卦,大意说,三月癸丑日占卜,贞人问卦,问能用五百个仆奴祭祀吗。第二辞占反卦,大意说,问不能用五百个仆奴祭祀吧。背面“王曰”一句乃占辞,意思是殷王武丁观察了卜兆,决定说:能,用吧!第一辞后半句乃验辞,意思是,癸丑以后第十天壬戌日举行祭,结果用了一百个仆奴。

后两辞,乃同样再占正反两卦。第一辞占正卦,说:癸丑日占卜,贞人问卦,问能用五百个仆奴祭祀吗。第二辞占反卦,说:癸丑日占卜,贞人问卦,问不能用五百个仆奴祭祀吧。

武丁时卜辞中还有一版,与这一版前第一辞同文,说:

(5)癸丑卜,,贞五百□□。旬壬戌用仆□。(正面)

曰其用。(背面)(续补210)

另有三版与这一版所卜为同一类事,除前引(1)—(5)辞两版之外,还有一版说:

(6)癸丑卜,,贞勿,用五百仆。

(7)贞勿,用五百仆。(续补10574)

,祭名。这两条卜辞是贞问能否用五百个仆奴举行勿的祭祀。

2.图20:

图20

(8)戊子卜,宾,贞今夕用三百羌于丁,用,十二月。(契245)

这是殷武丁时的一块龟腹甲。读作唯。丁即祖丁。卜辞大意说,十二月戊子日占卜,贞人宾问卦,问要在今天晚上用三百个羌奴祭祀祖丁可以吗。最后一个“用”字是验辞,意思说,结果按照原来打算用三百个羌奴祭祀祖丁的计划施行了[7]

3.图21:

(9)癸酉卜,贞多妣小臣卅小母卅于帚。(续补7846)

这是武丁时的一块龟腹甲。即献,祭名。帚即妇,即王妇。于疑读为。“多妣于帚”,犹言“于癸妣帚”(前1.38.2),“于母庚帚”(乙3205)。的意思是使,就是使王妇祭于多妣。卜辞大意说,癸酉日占卜,问使王妇祭于多妣,用卅个小臣、卅个小母可以吗。小臣、小母,乃男女奴隶之名。

图21

4.图22:

(10)贞今庚辰夕用小臣卅小妾卅于帚,九月。(续补7836)

图22

这也是一片武丁时的龟腹甲,与前一片乃同卜一事。大意说,从前一片的癸丑日到第八天九月庚辰日占卜,问今天晚上使王妇用卅个小臣、卅个小妾(祭于多妣)可以吗。小妾犹小母,小臣、小妾就像“臣妾逋逃”、“臣妾多逃”、“男为人臣,女为人妾”的臣妾,乃是男女奴隶的名称。

上面的两版卜辞,祭先妣,杀用奴隶六十人,男奴三十,女奴三十,男女各占一半。

5.图23:

(11)贞于王亥。

(12)贞九牛。

(13)贞登王亥羌。

(14)贞九羌卯九牛。

(15)贞十羌卯十牛。(左)

(16)贞于王亥。

(17)贞九牛。

(18)贞登王亥羌。

图23

(19)贞九羌卯九牛。(右)(续补1001+续1.2.1)

这是武丁时一块牛的左胛骨。在胛骨的左右边缘,自下而上,各有反复卜问祭祖王亥用多少牺牲之辞。

左边一行,(11)—(15)共五辞。大意说,问祭王亥可以吗。,《说文》:“烧柴祭天也。”是烧牲的祭名。再问祭九牛可以吗。三问登祭王亥用羌奴可以吗。登也是祭名,读为“烝尝”之烝,意思是进。四问用九个羌奴并杀九条牛可以吗。五问用十个羌奴并杀十条牛可以吗。卯的意思是杀。

右边一行,(16)—(19)共四辞。同样,一问祭王亥可以吗。二问用九牛可以吗。三问登祭王亥用羌奴可以吗。四问用九个羌奴并九条牛可以吗。

这两组卜辞,以畜牛和羌奴同祭,用牛几头也用羌几人,显然是把奴隶和牲畜一样看待,同样的用来祭祀祖先。

6.图24:

(20)甲午卜,贞多仆。二月。(续补8137)

图24

这是武丁时一块牛的右胛骨,卜辞文例,以中间为界,在左左行,在右右行,这辞是在右右行。

卜辞大意说,二月甲午日占卜,问要伐许多仆奴好吗。

7.图25:

(21)己巳卜,宾,贞翌庚午酒百羌。(续补9991)

图25

这是武丁时一块龟腹甲的右上部分,卜兆向左,卜辞右行。卜辞大意说,己巳日占卜,贞人宾问卦,问次日庚午这一天用酒祭粑,并用一百个羌奴好吗。

8.图26:

(22)丁巳卜,争,贞降千牛。

(23)不其降千牛千人。(乙5085+5157+5227+5393)

说见后文。

图26

9.图27:

(24)□□羌□□□。

(25)其又羌十人王受又。

(26)廿人王受又。

(27)卅人王受又。(安明1721)

这是廪辛或康丁时一块牛左胛骨的左边。自下而上,(24)—(27)共有四辞。“又羌”之“又”读为侑,祭名。“受又”之“又”读为保佑之佑。就是祭祀某一先祖,卜问用羌奴多少王才能够得到保佑。

(24)辞残了,只剩一个羌字,原文可能是贞问祭祀哪一个祖先,使用羌奴,殷王是否就可以得到保佑。(25)辞说若侑祭用羌十人王可以得到保佑吗。(26)辞说若用廿人王可以得到保佑吗。(27)辞说若用卅人王可以得到保佑吗。

图27

图28

殷王为了自己一人能够得到保佑,杀用羌奴的数目,总是以十人为单位,不断向上增加。

10.图28:

(28)甲午,贞乙未酒高祖亥□,大乙羌五牛三,祖乙羌□□,小乙羌三牛二,父丁羌五牛三,亡它,用。(南明477+安明2452)

这是武乙时一块牛右胛骨的右边,是酒祭自高祖王亥到武乙的父亲康丁几个重要的先祖,卜问用几个羌奴和几头牛牲的卜辞。

卜辞大意说,甲午日占卜,次日乙未要举行酒祭,祭高祖王亥用几个羌奴、几头牛,祭大乙用五个羌奴、三头牛,祭祖乙用几个羌奴、几头牛,祭小乙用三个羌奴、二头牛,祭祀武乙的父亲康丁即父丁,用五个羌奴、三头牛,问这样不会有什么灾害吧。高祖王亥、大乙、祖乙、小乙,是几个重要的先祖,最后还有武乙的父亲父丁即康丁。大乙和父亲康丁更重要些,就用五羌三牛。小乙差一些,就用三羌二牛。按照先祖的重要程度,规定用牲的差别。可惜高祖王亥和祖乙的牲数残了,不知到底用了多少。最后用是验辞,意思说卦占得好,结果就按照原计划施行了。

这条卜辞,不仅以羌奴与牛牲一同祭祀,而且以五羌配三牛,以三羌配二牛,奴隶的身价,还不如牛牲为高,差不多要一两个奴隶才抵得上一头牛。

11.图29(正面、背面):

(29)……小臣从伐,……人廿人四,而一千五百七十,一百……丙,车二丙,一百八十,函五十,矢……又白于大乙,用……于祖乙,用于祖丁,甘京易……(平双212;续存下915)

图29

这是帝乙或帝辛时一块牛胛骨版记事刻辞。正面记录战争的俘获,上端残缺,由背面六十干支推算,全文有一百五十至二百字。

全文大意说,某年月日殷王去征伐某方,小臣随从,结果擒获了危几个方国部落的伯长,俘虏了某一部落的廿四人,面具一千五百七十,的一百几十个人,马多少匹,车二辆,盾牌一百八十,铠甲五十,箭多少支。后来又用伯侑祭大乙,用所俘的伯祭某一祖先,用祭祖乙,用祭祀祖丁。即擒,白即伯。伯白以及危、,都是方国部落伯长的名称。

这次战役,不但缴获了不少战利品,而且还把俘虏的伯长们统统杀掉,以祭祀祖先。

12.图30:

(30)白。(续补9067)

图30

这是一片武丁时的人头骨刻辞。白的意思是某一方国的伯长名字叫。全文应该是武丁时征伐方,抓住了的伯长,杀其头用以祭祀。

13.图31:

图31

(31)方白用。(京5281)

图32

这是一片帝乙或帝辛时的人头骨刻辞。方白即某一方国的伯长,用的意思是用某一方国伯长的头祭祀某一个祖先。

14.图32:

(32)人方白……祖乙伐。(续补9068)

这也是一片帝乙或帝辛时的人头骨刻辞。人方白即夷方伯长。祖乙伐意思是砍掉夷方伯长的头,以祭祀祖乙。祖乙疑即武乙。

像以上(30)—(32)这样的人头骨刻辞,据我们所见到的,还有八片,已见前说,即共有十一片。乃是殷王对方国作战,俘虏了伯长,杀其头颅以祭祀祖先,并在他们的头骨上刻下铭辞,以记载殷王的胜利和武功。

另外还有两条数字较大的卜辞,并未统计在内。一条是《殷虚书契后编》最末一片说:“八日辛亥,允戈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在,在,在十二月。”有人认为这也是伐祭,其实应该是战争斩伐的记录[8]。还有一条就是图26的(23)辞:“不其降千牛千人。”有人说,这千牛千人也是祭祀。日本立命馆大学白川静教授曾反复论述,认为这是以牢闲养兽备供挑选牺牲的仪礼[9],其说可信。

卜辞所称“降千牛千人”,即使不是人祭,而是以牢闲把千人与千牛一道关起来,以备他日举行祭祀时挑选牺牲之用,这也够凶恶的了。

总而言之,这些成千上万用作祭祀牺牲的奴隶,有男有女,有臣有妾,有执有,有仆有奚,有姬有婢,又总名之为羌。或颈戴枷锁,或双手背缚,或用手勒发,或以绳引牵。或焚烧,或土埋,或割裂,或对剖,或砍头,或刖足,或仆或跪,或用手抑制,或被剁成肉酱盛在豆中,或用钻镟取其脑浆,或杀人而以其血祭,或斫伐而取其头颅。如字象奴隶双手背缚,头发被人揪住,刽子手用斧钺砍下头来。有的头被砍下,还带着淋漓的鲜血。有的象被击仆倒,刨坑活埋,张口呼号,作竭力挣扎之状。有的被砍下头来还不算,还要在头骨上刻以铭辞。种种凄惨的形象,说来令人发指。

这些卜辞中的人祭,都可与地下考古的发现互相印证,完全相符。其杀人之多,情况之惨,触目惊心。

【注释】

[1]吴其昌:《殷代人祭考》,《清华周刊》第37卷第9、10号,1932年。又《殷虚书契解诂》第131片,《文哲季刊》第5卷第1号,1935年。

[2]胡厚宣:《卜辞下乙说》,《北京大学四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乙编上册,1940年。又《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第三册,1944年。

[3]于省吾:《释奴婢》,《考古》1962年第9期。

[4]《左传·僖公十九年》,杜预注:“盖杀人而用祭。”

[5]《左传·昭公十年》,杜预注:“以人祭殷社。”

[6]《周礼·庖人》,贾公彦疏:“杀牲谓之用。”

[7]胡厚宣:《释御》,《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本,1940年。

[8]郭沫若:《卜辞通纂·考释》第9页,1933年。

[9]〔日〕白川静:《作册考》,《甲骨金文学论丛》第二集,1955年。又《载书关系字说》,《甲骨金文学论丛》第四集,1956年。

(三)奴隶之反抗逃亡

甲骨所见奴隶逃亡

商代后期,从盘庚迁殷,到帝辛亡国,八世十二王,二百七十三年,即所谓殷代,是中国历史上奴隶制社会的昌盛时期。

在殷商奴隶制社会,最高的奴隶主就是殷王,他是奴隶主阶级的总头目,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是绝对的统治者。以殷王及其族属百官侯伯组成了奴隶主统治集团,设置军队、刑罚、牢狱等一整套森严的国家机器,对奴隶们进行极端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根据安阳殷墟的考古发掘,殷代奴隶主贵族建筑宫殿宗庙,都要用奴隶祭奠,动辄几十几百人之多。奴隶主贵族死亡,要用奴隶殉葬,多的或至三四百人。甲骨卜辞记载的用男女奴隶祭祀祖先的事例,将近二千条。一次祭祀的人数从几人到几十人,以至从一百到五百。情状凄惨已极。

在残暴无比的奴隶制度下,奴隶们总是不断进行反抗。从大量的甲骨卜辞看来,一方面是奴隶们的不断逃亡,一方面是奴隶主的随时追捕和残酷镇压,奴隶们通过无数次的反抗斗争,使奴隶主统治逐步衰落下去,直至在奴隶的反抗中消亡。

甲骨文所见殷代奴隶的反抗斗争形式,突出地表现为大量的逃亡。

殷武丁时卜辞中有字正体作,亦作,或省一,或省,或俱省,乃字之简体。

卜辞中,罗振玉都释往[1],各家多从之。《说文》:“木妄生也,从之在土上,读若皇。”戴侗[2]、孔广居[3]、王煦[4]、王国维[5]等以为字当从王声,证之卜辞,其字作,说法很对。字从止王声,乃是往来之往。

字从止从立,与往字从止从王者不同。止有向前之义,立与位同,象人本来安居其位,因受逼迫而出走,其义当为逃亡。

字疑即《说文》之古文,其所从之,当即止,王从人立土上,与立字从大立土上义同。徐铉说:“壬,人在土上,王然而立也。”[6]朱骏声说:“壬字从人立土上会意,挺立也,与立同义。”[7]即止,壬立义同,则字当即义为逃亡之字。

,两字本来不同,自从许氏混而为一,以一为篆文,一为古文,后世难以分辨,字遂亦成了字,即是往来之往的古文。不过就其用法来说,往字除了往来之往,仍有逃亡之义。朱骏声说:“往,假借为亡”[8],往亡声亦相近。《说文》:“亡,逃也”,又:“逃,亡也”,亡逃两字互训。《管子·权修》说:“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尹知章注:“往,谓亡去也。”王鸣盛说:“往,实兼惊恐往窜意。”[9]义即逃亡。

卜辞亦有亡字,但皆用为有无之无,绝无用作逃亡之义者。凡是逃亡之字,皆作

今试就这一用作逃亡之义的字看来,甲骨卜辞之中,实有大量关于奴隶逃亡的记载。

武丁时卜辞或贞刍自益:

癸丑卜,争,贞旬亡祸。王占曰,有祟有梦。甲寅,允有来,左告曰,有刍自益,十人又二。(菁5;通430)

刍是一种畜牧奴隶。《说文》:“刍,刈艸也。”段玉裁注:“谓可饲牛马者。”《周礼·充人》郑玄注:“养牛羊曰刍。”《孟子·梁惠王下》赵岐注:“刍荛者,取荛薪之贱人也。”《汉书·贾山传》:“刍刈草也,荛草薪也,言执贱役者也。”所以刍乃是一种刈草饲养牲畜的奴隶。占,《说文》:“视兆问也。”祟,《庄子·天地》李颐注:“祸也。”梦,《诗经·正月》毛亨传及陆德明释文并云:“乱也。”读为艰,与祟、梦之义略同,意思也是祸乱[10]。左,人名。益,地名。

这是一条叙、命、占、验四辞[11]俱备的完整卜辞。大意说,癸丑日占卜,贞人争问卦,这是叙辞。问在十天之内没有灾祸吧,这是命辞。殷王武丁视察了卜兆,最后决定说,这卦占得不好,恐怕要有祸乱了,这是占辞。甲寅以下乃验辞,意思是,癸丑次日甲寅这一天,果然有了祸乱,左这个人来报告说,有十二个畜牧奴隶,从益这个地方逃跑了。

图33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从地逃亡的刍奴得或不其得:

,呼祟得。

,[不]其得。(乙6491+6492+6679)

祟,人名。得,《左传·定公九年》说:阳虎逃,“迫而得之”。其义为追而获得。,地名。卜辞贞问有刍奴从这个地方逃跑了,唤祟这个人去追,看能不能够抓得回来。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有刍奴从地逃跑了,让沐这个人去追,看能不能够抓得住:

己卯卜,贞沐幸刍自。王占曰,其唯丙戌幸有尾,其唯辛。一[二]三四五六

[己]卯卜,,沐弗其幸。一二[三]四五六

王占曰,其唯丙戌幸有若,不其唯辛。(乙4294正反)

沐,人名。,地名。幸,《说文》:“所以惊人也。一曰读若瓠。”徐灏说:“读若瓠,当是之讹,即执字。”[12]饶炯说:“幸即执之古文,执为幸之转注,经典皆以执为之。”[13]幸即执,卜辞幸字象拲手刑具,用为动词,则以幸执人,有追捕之义。尾读为祸祟之祟。即家,读为嘉。《诗经·节南山》及《左传·桓公八年》都有周大夫家父,《仪礼·士冠礼》郑玄注作嘉甫,《汉书·古今人表》作嘉父。梁玉绳说:“嘉家古通。”[14]朱骏声说:“家假借为嘉。”[15]其义为美、善、祥。

以上三条卜辞乃是一版大龟腹甲尾部的正反面。第一、第二两辞在正面,以中缝为界,右左对贞,都卜六次。右面第一辞卜正面肯定,大意说,己卯日占卜,贞人问卦,问沐这个人要去追捕从地逃亡的刍奴,能够抓得住吗。左面第二辞卜反面否定,大意说,己卯日占卜,贞人问卦,问沐这个人要去追捕从地逃亡的刍奴,不会抓得住吧。第一辞后段王占曰云云,乃是所谓占辞,大意说,殷王武丁最后观察了卜兆,决定说,在己卯以后第八天丙戌日去追捕刍奴不好,会有灾祸;若是在己卯以后第十三天辛[卯]日去追捕就好,能够抓得住。

大龟反面第二辞王占曰云云,乃是殷王武丁第二次的占辞,与正面第一次王占的结果有所不同。大意说,殷王武丁第二次又观察了卜兆,决定说,如果己卯以后第八天丙戌日追捕刍奴,会很顺利,若是在第十三天辛[卯]日追捕刍奴,就要不吉祥。

以上两版五辞所卜,应当是一件事情。疑即。卜辞都说有刍奴从地逃跑,问能否抓得回来。第二版三条卜辞,还特别派沐这个人前去追捕,殷王两次占视,看究竟哪一天才能把逃跑的刍奴捉住。

武丁时卜辞在验辞里,又或记载从爻地逃亡的刍奴,有六人被捕:

[夕]垔,己未仆自爻,□[人]。(后下41.1)

癸亥卜,争,贞旬亡祸。[六日]戊辰六人。八月。(前3.13.3+契124正、前7.19.2+契124反)

仆是一种奴隶的名称,说见后。与爻皆地名。卜辞:“自爻,□[人]。”又说:“自爻,六人。”是,其意义皆同。

,都不见《说文》,字朱芳圃释枷[16]。今案卜辞幸字象拲手刑具,从口者象拲手刑具连有项枷之形。所以知者,卜辞执字或作(续1.36.3)、(契807)可证。字或作者,亦犹卜辞执字亦作(乙1943+2181+2273+2396+7121+7142),从囗者,表示奴隶受刑,而且被拘于牢狱之中。卜辞执字从幸,幸亦作,知字即是幸字。义同,是字亦即是幸字。幸即执,义为追捕之称。字亦不见《说文》,白川静释辜[17],朱芳圃释桎[18]。今案其字与字同用,字从止从立,象人安立其位,被迫而逃走;字从止从幸,象罪奴被以刑具,终亦挣扎而脱逃,其为逃亡之义则一。

第一辞上文已残,只剩下验辞。大意说,己未这天有仆奴刍从爻这个地方逃跑了,结果又抓回来了几个人。第二辞比较完整,和第一辞所记是同类的事情。大意说,八月癸亥日占卜,贞人争问卦,问在这十天之内没有什么灾祸吧。到第六天戊辰,有地方的刍奴从爻这个地方逃跑了,经过追捕,抓住了六个人。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刍得:

□□卜,宾,[贞]刍得。(龟1.28.11)

刍不其得。(续补1215)

刍得。一

不其得。一(乙4728)

又或贞刍某人得:

甲午卜,争,贞得。(续1.29.1)

刍率得。(库1838)

、率,皆人名。这些都是占卜有逃亡的刍奴,贞问是否能够抓得住,或、率等人是否能够抓得住的卜辞。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羌或羌羌。(续补419)

[贞羌]。(虚1835)

羌本来是殷人西北方的一个方国,与商族接壤,战事最多[19]。商族大量的俘虏,都得自羌人。战争的俘虏,一般都会沦为奴隶。所以羌在卜辞有时即用作奴隶的名称。字从囗从彘,《说文》所无,卜辞或言“作于专”(乙811),疑即字的别构。《说文》:“彘,豕也”,又“豕,彘也”。彘豕两字转注,从彘与从豕同,所以字即是字。《说文》:“,厕也,从囗豕,豕在囗中。”其义为猪圈、茅厕。

两条卜辞合起来看,第一辞的意思是羌奴被关在猪圈、茅厕里边。第二辞的意思是羌奴从猪圈、茅厕里逃走了。

武丁时又或称羌戎:

自□。[王]占曰,其有来[艰],□。(续补2272)

,王襄释圉[20],朱芳圃释囚[21]。今案与执义同。以字亦作例之,知亦即执字。《说文》:“执,捕罪人也。”《礼记·檀弓》郑玄注:“执,拘也。”《吕氏春秋·慎行》高诱注:“执,囚也。”《左传·昭公七年》说:“为章华之宫,纳亡人以实之。无宇之阍入焉,无宇执之,有司弗与,曰,执人于王宫,其罪大矣。无宇曰,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是执即拘捕逃臣之义。字象捕得逃臣,将其两手执于刑具之中,又拘于囚室之内。其为追捕之义则同。

字孙诒让释或,谓即国[22]。罗振玉疑亦戈字[23]。于省吾先生释,谓为扞[24]。今案字从戈从囗,囗即盾,从戈从盾,当即是《说文》之戎。《说文》:“戎,兵也,从戈从甲。”金文有[25],即卜辞地名,从正反两戎字。又有[26],即卜辞之戎,从戈从盾。盾作,与甲字相似,《说文》误以为甲,遂以戎字从戈从甲。其实戎字从戈从盾,正是兵戎之义。

《说文》:“戎,兵也。”用为动词,则为伐。《礼记·中庸》“壹戎衣”,郑玄注:“戎,兵也,衣读如殷,壹戎殷者,一用伐殷也。”《左传·宣公六年》引《周书》“殪戎殷”,杜预注:“殪尽也,以兵伐殷尽灭之。”故戎有伐义。

卜辞或称“戎”(拾9.12;京1373)、“王戎”(虚2337;龟1.7.9),或称“戎”(龟2.30.7)、“沚其戎”(铁18.1),或称“戎缶”(掇275),或称“王令戎大方”(南坊3.61),、缶、大方,俱为方国之名,戎正用为征伐之义。

所以上一辞的意思是,有羌奴从某地逃走了,乃贞问于占卜,殷王武丁视察了卜兆,决定说,占卜的结果不好,恐怕要有什么灾难了吧。后来真的有羌奴逃跑了。把他抓住,先予以拘执,终于又将他杀掉。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羌得不其得:

羌得。(珠613)

羌得。(续存上603;京1283)

羌不其得。(前4.50.8)

甲午卜,韦,贞羌不[其得]。(粹1135)

这是贞问逃亡的羌奴是否能够抓得回来的卜辞。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从地逃亡的州臣是否还能抓得回来:

乙酉卜,宾,贞州臣有,得。(粹262)

,得。(续补5448)

臣也是一种奴隶的名称。《说文》:“臣,牵也,象屈服之形。”《礼记·少仪》郑玄注:“臣谓囚俘。”章炳麟《文始》说:“臣者本象俘虏及诸辠人给事为奴,故象屈服之形。”

州,《说文》:“水中可居曰州。一曰,州畴也,各畴其土而生之。”徐灏说:“州之言畴也,以其有土可畴也。”[27]《说文》:“畴,耕治之田也。”《仓颉篇》:“畴,耕地也。”是州为耕治的田地,州臣即耕作的奴隶。,地名。卜辞乃是贞问从地逃跑的耕作奴隶,是否还能够抓得回来。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自某地得、不其得:

得。

贞不其得。(金402)

,地名。或贞取自某地:

呼师般取。(续存上186)

呼取。(虚2305)

师般,人名,,地名。《说文》:“取,捕取也。”或贞幸自某地:

其幸自□。

自□。(乙2271+6710)

自后所缺,亦地名。又或贞自某地得不其得:

甲戌[卜],贞得。[贞]不其得。(库267+276)

,地名。这些都是占卜有奴隶从某地逃跑,贞问是否能够抓得住,或唤某人去捕取,看能否抓得住的卜辞。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不其得:

不其得。(续补4955)

不其[得]。(珠1007)

这是占卜抓住了的逃亡奴隶,已经关在监牢,后来又逃跑了,贞问还能不能再把他抓住。

武丁时卜辞或贞某人幸

。(前4.17.3;簠岁18+游9)

或贞某人取

不见王。

取。(掇2.469)

,人名。这是占卜这个人捕捉逃亡的奴隶,及呼唤这个人捕捉到逃亡的奴隶,是否带他见王的卜辞。

除此之外,武丁时卜辞又或贞刍、贞羌,又或贞、不,或贞有,又或贞告,或贞见,又或贞得、不其得,又或贞自某地、贞某人氏、贞某人氏于某地,又或贞取、贞取某地,如此之类,卜辞繁多,不胜备引。总之,都是有关奴隶逃亡的卜辞和记录。

【注释】

[1]罗振玉:《殷虚书契考释》第57页,1915年。又增订本中卷第64页,1927年。

[2]戴侗:《六书故》字下。

[3]孔广居:《说文疑疑》字下。(www.xing528.com)

[4]王煦:《说文五翼》字下。

[5]王国维:《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考释》第22页,1917年。

[6]徐铉校本:《说文解字》壬字下。

[7]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壬字下。

[8]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往字下。

[9]王鸣盛:《蛾术编》卷二〇《说字》卷二下廷字条。

[10]唐兰:《殷虚文字记》,《释壴等十一字》,1934年。

[11]唐兰:《卜辞时代的文学和卜辞文学》,《清华学报》第11卷第3期,1936年。胡厚宣:《甲骨学提纲》,见1947年1月15日《大公报》副刊《文史周刊》第13期,本书第四篇第十三章。

[12]徐灏:《说文解字段注笺》幸字下。

[13]饶炯:《说文解字部首订》幸字下。

[14]梁玉绳:《汉书古今人表考》卷四。

[15]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家字下。

[16]朱芳圃:《殷周文字释丛》下卷第156页,1962年。

[17]〔日〕白川静:《羌族考》,《甲骨金文学论丛》第9集第28页,1958年。

[18]朱芳圃:《殷周文字释丛》下卷第155页。

[19]〔日〕白川静:《羌族考》。

[20]王襄:《簠室殷契类纂》正编第48页,1920年、1929年。

[21]朱芳圃:《殷周文字释丛》下卷第157页,1962年。

[22]孙诒让:《契文举例》下卷第20页,1917年、1927年。

[23]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待问编》第4卷第4页,1923年、1927年。

[24][25][26]于省吾:《释》,《双剑誃殷契骈枝》第34页,1940年。

[27]徐灏:《说文解字段注笺》州字下。

追杀逮捕逃亡奴隶

面对奴隶们的大量逃亡,奴隶主当然要不断派人出去追杀逮捕。在甲骨文里也留下不少关于追捕奴隶的记录。

如武丁时卜辞或贞追羌、往追羌:

追羌。(珠423;书博271)

今日追羌。(续补5699)

今日勿往追羌。(南师2.95)

癸未卜,宾,贞往追羌。(前5.27.1;续存下51)

,武丁时武将名。读作唯[1]。这是贞问这个武将是否要去追捕羌奴的卜辞。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呼追羌及、呼追羌幸、呼追羌获:

贞呼追羌及。(续补6180)

贞呼追在北羌幸。(书博237)

□午卜,内,[呼]追羌获。(铁97.4)

及,《说文》:“隶也,从又人。”戴侗说:“从人而又属其后,追及前人也。”[2]卜辞的大意是,殷王呼唤追捕羌奴,贞问是否能够追得上、抓住得,把他们捕捉回来。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踵获羌:

踵获羌。(乙8186)

□戌卜,宾,贞踵获羌。(乙8422)

丁丑卜,宾,贞踵获羌。九月。一

贞踵不其获羌。一(乙2728+4509+4858)

踵,从杨树达释[3]。踵,《说文》:“追也。”卜辞踵获羌,犹言追羌获,即追捕羌奴,贞问是否能够把他们捕获。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呼追僕及:

贞呼追僕及。(铁116.4;佚769;通483;六束74)

僕也是一种奴隶的名称。字在卜辞作[4],商承祚释浴[5],叶玉森释冠[6],郭沫若释宰[7],张政烺释柰[8]。今案字从宀从从卜,象人以手持卜,在室内有所操作。为操作时所产生之物屑。从卜得声,卜音仆,当即僕之本字。

僕在卜辞从宀从从卜。宀,《说文》:“交覆深屋也”,象屋室之形。,《说文》:“持也。”叶德辉称“此即执之本字”[9]所执之卜,亦作丨,卜丨通用。以形言则为丨,丨象杖形。以声言则为卜,卜即樸,樸亦即仆[10]。《礼记·檀弓》:“卜人”,郑玄注:“卜当为僕,声之误也。”朱骏声说:“卜假借为僕。”[11]俞樾说:“按《说文·土部》墣从土,或作圤,从卜声,此即卜僕声近之证。”[12]故其字为僕。

僕,《说文》:“给事者。”《广雅》:“僕,使也,执事者谓之僕,因为奴僕之名。”《广韵》:“僕,侍从人也。”《易·旅》:“僮僕。”《尚书·微子》:“我罔为臣僕。”《诗经·正月》:“并其臣僕。”《公羊传》宣公二十七年说:“臣僕,庶孽之事也。”僕者乃是一种奴隶的名称。卜辞大意说,唤人去追捕僕奴,贞问是否能够追得上。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踵僕幸:

癸丑卜,王,呼踵僕幸。五月。(前7.19.3)

踵的意思是追,幸的意思是执。卜辞大意说,五月癸丑日占卜,殷王武丁亲自问卦,说要唤人去追捕僕奴,贞问是否能够把他抓住。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追及

戊戌卜,追及。(佚637)

不及。(龟1.24.4)

弗及,于来庚子幸。(续补7732)

即服,义同俘[13],人名。这是占卜这个人去追捕俘奴,问是否能够抓得住,或追捕俘奴,问到底哪一天才能抓得住的卜辞。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追及、追幸、追圉、追获:

贞王追及。□月。(前5.27.4)

[追]弗其幸。允弗及。(虚473)

这是贞问殷王追捕奴隶,是否追得上,或者贞问追捕奴隶,不会抓得住吧。“允弗及”是验辞,意思说果然没能追得上。

五日丁巳追,允圉。(续补8363)

五日丁巳追,获。(平元116;续存上521)

圉,《说文》:“囹所以拘罪人,从囗幸。”段玉裁注:“幸为罪人,囗为拘之。故其字作圉。”圉犹幸,亦犹执亦作亦作。这两辞都是卜辞的验辞部分,同日同文,一作获,一作圉,圉即幸,亦即执。验辞大意说,从占卜之后,过了五天到丁巳日去追捕奴隶,才把他抓住。

除此之外,武丁时卜辞又或称贞追、追,或称有追、无追,或称自今至于某日追,或称王令追,也都是一些关于追捕逃亡奴隶的记录和卜辞。

殷商时代的奴隶主,面对大批奴隶的不断逃亡,总是千方百计地予以追捕和镇压,但是究竟能不能追得上、抓得回,却又掩盖不住内心的恐慌和懦怯,只有问之于神,反复地加以占卜。

如武丁时卜辞或贞得羌、得几羌:

侯告羌得。一二三四(乙5612)

戊辰卜,贞弗其得羌。(簠游64;续5.21.1)

得三羌。(续补2657)

得四羌。在秉,十二月。(珠465)

这是卜问能否获得羌奴及获得几个羌奴的卜辞。

或贞幸羌、弗幸羌:

癸卯。贞幸羌。(续补5074)

贞弗其幸羌。二月。二(甲2809)

贞象氏卅马允其幸羌。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贞象卅马弗其幸羌。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王占曰,其唯丁幸吉。其唯甲弘吉。(乙3381、3382正反)象,人名。氏义为致[14]。马为官名,或为担任捕捉一类职务的专人,言其行动迅速如马,故以马称。殷代奴隶主追捕羌奴,至于动员三十马之多,可见追捕奴隶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或贞执羌、羌戎:

壬午卜,宾,贞令象执羌。(续补2053)

羌。(京人942)

王占曰,有祟。五日丁未,在羌。(前7.19.2+契124反)

庚申亦有酘,有鸣雉,在羌戎。(甲2400+2415)

象、,人名。,地名。执、的意思,都是追捕和抓获。戎,兵也,其义为杀。上第一辞的意思是命令象这个人去追捕羌奴。第三辞五日以后乃记验,说从占卜之后,到第五天丁未,在这个地方,抓住了羌奴。第四辞“羌戎”的意思是抓住了羌奴,立即把他杀掉。武丁时卜辞又或贞幸刍及执某地之刍:

贞幸刍。(佚683;录839)

□酉卜,,贞刍亡幸。(续补8926)

贞执售刍。一二

执售刍。三

贞执售刍。四五

贞勿执售刍。一二三四五(乙5224)

执亦作,乃执字别构,与幸字义同。刍为畜牧奴隶。售为地名。这是贞问能否抓住刍奴及在售地的刍奴之辞。

或贞取某地或氏某地的刍奴:

庚申卜,呼取刍。一二

勿呼取刍。一二(甲3022+3070+3107)

庚午卜,宾,贞刍。一

弗其氏刍。一

刍。二

弗其氏刍。二(乙2260+2368+2463+7299+8150)

,地名。,人名。取的意思是捕取。氏的意思是致送。这是卜问唤人去捕捉地的刍奴是否会抓得住,又这个人是否会来致送他所捕得地的刍奴之辞。

又或贞氏羌刍、氏羌刍多少,或获羌刍:

□□□,争,至告曰,来氏羌。之日至,告来氏羌刍。

(库1794正反)

都是人名。羌刍的意思是羌族的畜牧奴隶。卜辞大意说,某某日占卜,贞人争问卦,问来报告,说要来致送羌刍,会是真的吗。这一天果然来了,报告说,真的要来致送所捕得的羌刍。

甲辰卜,亘,贞今三月光呼来。王占曰,其呼来,迄至唯乙。旬有二日乙卯,允有来自光,氏羌刍五十。(珠620)

光,人名。卜辞大意说,三月甲辰日占卜,贞人亘问卦,问在这三月里,唤光这个人来,他会来吗。殷王武丁视察了卜兆,最后决定说,光要来,须到乙这一天。过了十二天到乙卯日,光果然派人来了,并送来羌刍五十人。

丁未卜,贞令戊光有获羌刍五十。一二三(乙4692)

戊和光也都是人名。卜辞大意说,丁未日占卜,贞问命令戊和光去追捕那五十个羌刍,能够捕获吗。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臣得:

癸酉卜,亘,贞臣得。王占曰,其得唯甲乙。甲戌臣涉舟延弗告,旬有五日丁亥幸。十二月。一二

癸酉卜,贞[臣]不其得。一二(乙819+1222+1307+1394+1447+1455+1721+1732+1736+5773+5902)

这是一版大龟腹甲,头部左右两边对贞,有正反面的两条卜辞,都占卜了两次。前一辞在右,占正面,大意说,殷武丁某年十二月癸酉日占卜,贞人亘问卦,问臣奴能够抓得住吗。后一辞在左,占反面,大意说,癸酉日占卜,贞人亘问卦,问臣奴不会抓得住吧。既卜之后,殷王视察了卜兆,决定说,臣奴要在甲乙的日子才能抓住。在癸酉日占卜以后的第二天甲戌,臣奴乘船过河,仓卒之间陷在河里,好久也没有人报告,这样耽误了他逃亡的行程,到第十五天丁亥,就把他抓住了。

图34

因为占验都是正面肯定之辞,所以就记在前一辞的后边。

或贞臣幸:

癸巳卜,宾,贞臣幸。王占曰吉,其幸唯乙丁。七日丁亥既幸。一

贞臣不其幸。一(乙2093)

这也是殷武丁时的一版大龟腹甲,头部左右两边,有对贞正反面的两条卜辞。由“七日丁亥既幸”一句,知这一版的两条卜辞与前一版的两条卜辞乃占卜同一事情。前一版言得,这一版言幸,得幸义同。前一辞说,在癸酉以后第三旬第二十一天癸巳日占卜,贞人宾问卦,问臣奴能抓得住吗。后一辞说,问臣奴不会抓得住吧。两辞都是第一卜。在占卜之后,殷王视察了卜兆,决定说,这卦占得好,在乙丁的日子就会把臣奴抓住。事实上在七天以前的丁亥日,臣奴就已被抓住了。因为占验都是正面肯定之辞,所以把它记在前一辞的后边。前面的第一辞和上面的第一辞,也是叙、命、占、验四辞俱备的完整卜辞。

图35

追捕一个逃亡的臣奴,经过了十五天才把他抓住,由亘、宾两个贞人轮流占卜,贞问了达三旬即一个月之久。而且每次占卜,都由殷王武丁亲自决定。可见奴隶逃亡这一问题的严重,奴隶逃亡,给奴隶主的统治以致命的打击。

武丁时卜辞或贞州臣和小疒臣得、不其得:

贞州臣得。

贞州臣得。

贞州臣不[其]得。

[贞]州[臣不其得]。(南辅24)

贞州臣得。

[贞]州[臣不其得]。(续补10575)

贞小疒臣得。(续补14)

贞小疒臣不其得。(续存上832)

州臣是耕作的奴隶。小疒臣犹言小耤臣、小丘臣、小众人臣、小多马羌臣,乃是疒小臣,即管理疾病的小臣,其地位较一般臣奴为高,但也是一种奴隶。这些乃是贞问州臣和小疒臣能否抓得住的卜辞。

或贞幸臣多少、取舞臣多少,或贞取夹臣:

幸臣十。

弗其幸。(乙7692+7732)

贞呼取舞臣廿。(乙1881+1916+2373+3021+6928)

丁亥卜,,贞呼从韦取夹臣。一二三四五

[贞勿呼]从韦取夹臣。一二三四五(乙3108)

、韦皆人名。舞臣即是跳舞的奴隶。夹,《说文》:“持也”,《仓颉篇》:“夹,辅也”,《仪礼·既夕礼》郑玄注:“在左右曰辅。”夹臣即是在奴隶主左右身边的奴隶。卜辞乃是贞问有十个臣奴、廿个舞奴,是否能够抓得住;又贞问是否呼唤跟随韦这个人去捕取夹辅奴隶。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幸僕或执僕:

贞亘幸僕。一

贞亘弗其幸僕。一(乙2572+7248)

癸丑卜,宾,贞令邑竝执僕。七月。(金521)

癸丑卜,宾,贞唯令执僕。(南明90)

亘、邑、竝、都是人名。这些卜辞都是贞问亘、邑、竝、等人去追捕僕奴,是否能够抓得住。

又或贞氏僕或取僕:

负勿呼氏僕。(龟2.1.15)

氏僕。一二三四五六七

壬申卜,弗其氏僕。(乙5288、5289正反)

贞令尿取僕于若。

癸未卜,贞勿唯尿令。一月。

乙未卜,贞呼先取僕于□。一

贞勿呼。一(甲2092+2094+2095+2096+2097+2099+2100+2107+2123+佚889)

,地名,亦人名。氏僕,弗其氏僕,意思是贞问这个人是否会致送他所捕取的僕奴。尿、先也是人名。令尿取僕,呼先取僕,乃是贞问是否要命尿、先捕捉僕奴之辞。

除此之外,武丁时卜辞或言得,有得,先得,允得,其得,不其得,弗其得,某人得,我弗其得;或言幸,有幸,其幸,允幸,弗幸,不其幸,亡其幸,弗其幸,毋其幸,某人幸,王其幸;或言圉,有圉;或言执,有执,勿执,呼执,令执,王执,王有执,某人执,执二人,执五人;或言,有,王有二人;或言,其,不五人;或言六人。如此之类,不能备举,文辞简约,其中有一部分可能与征伐有关,但大部分是关于追捕逃亡的奴隶,贞问是否抓得住的卜辞。

【注释】

[1]管燮初:《甲骨金文中唯字用法的分析》,《中国语文》1962年第6期。

[2]戴侗:《六书故》及字下。

[3]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下卷第59页,1954年。

[4]见孙海波:《甲骨文编》第4174字,1965年增订本。又乙2572+7248。

[5]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第11卷第5页,1923年、1927年。

[6]叶玉森:《说契》,1924年。又《殷虚书契前编集释》第4卷第31页,1933年。

[7]郭沫若:《释臣宰》,《甲骨文字研究》,1931年、1952年、1962年。

[8]张政烺:《释甲骨文俄、柰、蕴三字》,《中国语文》1965年第4期。

[9]叶德辉:《说文读若考》字下。

[10]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卜、朴、樸、僕字下。又孙希旦《礼记集解·檀弓》。

[11]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卜、僕字下。

[12]俞樾:《礼记郑读考·檀弓》。

[13]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第99页,1937年、1965年。

[14]于省吾:《释氏》,《双剑誃殷契骈枝》,1940年。

奴隶处置与暴动

奴隶主对待逃亡的奴隶,一定要追捕,追及,获而执之。前引卜辞除得获及执之外,如说六人,得三羌,得四羌,幸臣十,取舞臣廿,氏羌刍五十,获羌刍五十,都是有关捕获奴隶的记录。

这些逃亡的奴隶既被抓住,有的当时就被奴隶主杀死。如前引卜辞有说执羌戎,意思就是抓住逃亡的羌奴,当时即把他杀掉。

武丁时卜辞又或贞

贞其。(乙1730)

贞不。(乙1715)

从矢,用为动词,意思是射。之义为逃,用为名词,即逃亡的奴隶。,即用箭射杀奴。

或贞执僕僕和刍:

丁酉卜,,兄执僕。(前6.295.;龟2.1.4)

兄,人名。字象以钺砍杀奚奴之头,亦即杀戮之义。卜辞大意说,丁酋日占卜,贞人问卦,问兄这个人抓住了僕奴,是否就把他杀死。

有的逃亡的奴隶被抓回来,已经奄奄一息,快要死了。如武丁时卜辞说:

辛卯卜,宾,贞氏子不死。六月。(甲3510)

,人名。死字详另说[1]。卜辞的意思是,六月辛卯日占卜,贞人宾问卦,问要把逃亡的奴隶送给子,不会死掉吧。

还有的逃亡的奴隶被抓回来以后,处以刖刑,就是锯掉一条腿。如武丁时卜辞说:

□□卜,争,[贞]刖不[死]。(前6.20.1)

大意说,某日占卜,贞人争问卦,问逃亡的奴隶抓回来处以刖刑,是否不至于死掉。

卜辞中所见最多的,是对抓回来的逃亡奴隶,用以祭祀祖先。如武丁时卜辞说:

丙戌卜,争,贞其告执于河。(续1.36.3)

贞执用于祖□。(铁零1;续存下161)

河,先公名。祖某,先王名。告、用,祭名。执是捕捉的奴隶。这是占问捕获逃亡的奴隶,是否用以祭祀先公先王的卜辞。

除此以外,卜辞中用奴隶祭祀祖先的,或用祭,或用羌祭,或用僕祭,或用臣祭,或用妾祭,或用奚祭,从几人、几十人到几百人之多,详情另见[2],这里不再细述。

尽管奴隶主对待奴隶这般镇压,但是奴隶们并不甘心忍受,残害越是凶狠,反抗就愈加强烈。奴隶们不但以成群结队逃亡的形式,同奴隶主的残暴统治对抗,而且不断地起而暴动,其势如狂风骤雨,迅猛异常。如武丁时卜辞说:

[癸巳卜],争,[贞]旬[亡]祸。二(宁2.28+30正)

王占曰,有祟,光其有来艰。迄至六日戊戌,允有[来艰],有僕在,宰在□,其□,亦焚三。十一月。(宁2.29+31反)

[癸巳卜,□,贞旬亡祸]。一(续4.33.1+簠地31+续3.40.2正)

[王]占曰,有祟,其有来艰。迄至六[日戊戌,允有来艰,有]僕在,宰在[□,其□]亦焚三。(龟1.21.1+续5.3.1+5.5.1+簠60反)

以上前两辞和后两辞,乃是两版牛胛骨的正反面,正反面卜辞相接。两版牛胛骨卜辞同文,后两辞一版为第一卜,前两辞一版为第二卜。也是叙、命、占、验四部分俱备的比较完整的两条卜辞。两版卜辞都是大字涂朱,可见内容所记,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故。

、光,人名,亦为地名。与“宰在”后面所缺,亦皆为地名。僕和宰都是奴隶的名称。亦读为夜,即仓廪之廪[3]即《说文》的蓐字,从林与艸同,又与寸同。《说文》:“蓐,陈艸复生也。”又:“薅,拔田艸也。”徐灏说:“蓐、薅、,古只作蓐。《周礼·园师》,春除蓐,谓除艸也。”[4]朱骏声说:“薅字当训陈艸复生,从艸娠会意。别为正篆蓐字,当训拔去田艸,从寸从薅省会意,为薅之籀文。”[5]卜辞即《说文》蓐字,其义为拔田草。

卜辞大意说,癸巳日占卜,贞人争问卦,问在这十天之内不会有什么灾祸吧。殷王武丁观察了卜兆,最后决定说,卦不好,恐怕要有灾祸,在、光两个地方,会有外来的患难。从癸巳占卜之日起,到第六天戊戌,果然从外边来了患难,有僕奴在这个地方,有宰奴在另一个什么地方,他们本来都在那里拔除田草,不料到了夜里,竟然起来烧掉了三个粮仓。粮仓失火,从来就是大事。一来损失了大量的粮食,二来祭祀祖先将受到影响。何况殷武丁时,在一个夜晚,就烧掉了三个粮仓,这样猛烈的暴动,给了奴隶主统治以沉重的打击。所以他们才不惜使用整版的牛胛骨,大字涂朱,几次记载这项危急的重大事件。

殷商末年到帝辛的时候,奴隶逃亡和暴动起义更为频繁,除甲骨卜辞的记载之外,并屡见于古代典籍中。例如《尚书·牧誓》说:“今商王受,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祟是长,是信是使。”《左传·昭公七年》说:“纣为天下逋逃主。”又二十四年说:“纣有亿兆夷人,亦有离德。”殷周牧野之战,纣辛兵源枯竭,以奴隶充数,终于造成“前途倒戈”的阵前起义,促使殷王朝的最终灭亡。

【注释】

[1]胡厚宣:《释》,《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第四册,1944年。

[2]本书第八章(一)、(二)。

[3]郭沫若:《释图》、《古代铭刻汇考》,《殷契余论》,1933年。

[4]徐灏:《说文解字注笺》蓐字下。

[5]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薅字下。

(四)殷商刑罚之刖刑

考古及文字上之刖

殷商时期奴隶主面对奴隶们的大量逃亡,一定要不断派人出去追捕,追及,获而执之。逃亡的奴隶抓回来以后,往往把奴隶锯掉一条腿。这就是所谓刖刑。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71年安阳后冈发掘简报》一文[1],记录了安阳后冈1971年发现的一座殷代长方形土坑竖穴墓M16,说:“此墓未被盗扰。墓室长2.8米,宽1.31米,深4.7米。有木棺痕迹,长1.97米,宽0.64米,高0.51米。墓底中央有腰坑,长0.47米,宽0.34米,深0.14米。墓主人的骨架已朽。在西侧的二层台上有一个殉葬人,骨架保存较好,但少一下肢骨,可能生前就是残缺的。随葬品有陶鬲、铜戈等。”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提出了从前没有注意到的一个问题。这个“在西侧二层台上”,“少一下肢骨,可能生前就是残缺的”“殉葬人”,很明显,是一个生前受过刖刑残害的奴隶。

这个饱受摧辱的奴隶,不但生前就因为刖刑被断去了一条腿,而且还要被迫为压迫剥削他们的奴隶主殉葬。这便是殷代社会一般奴隶的命运和遭遇。

刖刑,在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也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可以同地下发掘的刖人骨架相印证。在古代典籍文献中,刖刑是一种仅次于处死的刑罚,是中国奴隶制时代极为残暴的一种肉刑。

殷武丁时甲骨卜辞中,有字作等形。字的一旁象锯,或以手持锯。象锯形,示锯形而属于刀类。所从之又,即手,象以手持锯之形。一旁从正面人形“大”,一足长,一足短,有的仅长足有趾,另一短足的趾没有了。止即趾,《尔雅·释言》:“趾,足也。”《字林》:“趾,足也。”《诗经·麟之趾》毛亨传:“趾,足也。”整个字,象用锯或以手持锯,截断人的一足之形。用文字学上“三书”的结构分析起来,应当是一种象意文字[11]

《国语·鲁语》说:“中刑用刀锯。”《司马法》说:“中辠刖之。”[12]韦昭说:“割劓用刀,断截用锯。”[13]又说:“锯,刖刑也。”[14]则中辠用锯,乃是刖刑。《说文》刖刑字作跀,说:“跀,断足也。”甲骨文字,用锯或以手持锯,断去人之一足,正是刖刑字的象形。

甲骨文字,最早罗振玉释陵[15],各家多信而从之。但是《说文》说:“陵,大阜也,从声。”陵字从阜,与此字不类。昔年唐兰先生在北京大学讲授《殷虚文字研究》,先从旧说释陵[16],嗣又改释[17],定其并非陵字。后来丁山释,说:“象用刀锯去罪人一只足趾形,决是字本字。”[18]赵佩馨释,说:“从文字发展的通例看来,应该是断足之刑的本字,而刖刑是的后起形声字,和跀,又是的更后出的或体。”[19]张政烺先生又释俄,说:“俄是人截去一只脚,自然立不正(倾斜)呆不久(俄顷)。”[20]字为断足之刑的本字。这些意见是正确的。

但甲骨文这个字,笔者以为当是《说文》尢字的古文,也就是尢字的重文,乃是刖刑字的最原始的文字。

甲骨文字,亦作,即《说文》尢字的古文。《说文》:“也,曲胫人也,从大,象偏曲之形。,古文从。”

《说文》尢字的古文,经传多从王作。《易·大有》说:“匪其。”《礼记·檀弓下》说:“吾欲暴而奚若?”《左传·僖公二十一年》说:“公欲焚巫。”《吕氏春秋·尽数》说:“苦水所,多与伛人。”又《明理》说:“盲秃伛。”他如《仓颉篇》[21]、《切韵》[22]、《广韵》、《玉篇》、郭璞《尔雅》注[23]、《经典释文》、《一切经音义》、《龙龛手鉴》、《字鉴》等书,字都从王作

《一切经音义》说:“,古文从,同。”[24]邵瑛说:“今文皆从古文省作。”[25]高翔麟说:“尢,古文作,今作。”[26]以为字古文作,今文作,或今作。今案:《说文》尢的古文作经传作,乃是说尢为小篆,为古文,经传作,也是古文。并不是说,一个是古文,一个是今文。戴侗说:“尢亦作,王声。”[27]孔广居说:“,疑是从屮王声。”[28]王煦说:“,依六书当从之省王声。”[29]梅膺祚说:“乃之下土,乃屮下王,凡狂匡往字从此。”[30],都从王声。

顾实说:“凡皇皆当为王之后起字。”[31]其说可信。王同声,可以相假。惟其最早的古文,似应从王作

所以字在典籍中又借为匡,《荀子·正论篇》说:“伛巫跛匡”,杨倞注:“匡读为。”又借为,《荀子·王霸篇》说:“贱之如”,杨倞注:“字书无字,盖当为。”借匡,亦取王字之声兼王字之义。

王者疑即甲骨文字的偏旁,本象锯形,形误而为王。象用锯断去人之一足,本为象意文字,自从形误而为王,遂又误为从尢王声的形声文字

王者往也。《韩诗外传》五:“王者往也。”《尚书大传》:“王者往也。”《白虎通·号篇》:“王者往也。”《春秋文耀钩》:“王者往也。”《春秋元命苞》:“王者往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篇》:“王者往也。”《吕氏春秋·下贤》:“王也者,天下之往也。”《说文》:“王,天下所归往也。”朱骏声说:“王叚为往。”[32]《诗经·板》“及尔出王”,毛亨传:“王往也。”《国语·吴语》“王总其百执事”,贾逵说:“王,往也。”[33]甲骨文字的偏旁。既误为王,以为字从王声,王又作,遂又误为字从声的古文字。

甲骨文字,偏旁,又误作斗,而成为。《玉篇》:“,辛苦行不得皃。”不见其他字书韵书,从斗亦无意义。乃由甲骨文的偏旁,形误而为字。

甲骨文的偏旁,又形误为干而误作乃象锯形,锯齿三划误为斗,两划则误为干。字不见《说文》、《玉篇》等书,从干亦无意义。《广韵》:“服。”《集韵》:“,股也。”周祖谟说:“注服字,刻本韵书残叶作股,是也。”[34]《十韵汇编》校勘记说:“及注服之,字书无之,《集韵》有字,注,股也。”

又误为字。《说文》:“,股也。”,《广韵》“股”,《集韵》“股也”,与字形近义同,乃是一字之误。

宋濂说:“,辛苦行不得也,疑即字之讹。”[35]

张文虎说:“字诸字书韵书无此字,盖字之讹。《集韵》,,於寒切,股也。《类篇》同。《广韵》,,古寒切,注云,服,服即股字之讹。《说文》有,训股也,乙于切。字本从于,后世误干,遂又有此字,而妄为之音。《玉篇》、《类篇》、《广韵》皆两收,不省其为一字矣。”[36]

或说:“即《说文》股。既误为,韵书遂据干声入寒韵。”[37]

是作,作,论者以为俱是字之讹。

者,《说文》:“股也,从大于声。”李阳冰说:“,体屈曲。”[38]徐锴说:“股曲也。”[39]段玉裁注:“之言纡也,纡者诎也。”[40]朱骏声说:“,股也,谓纡诎。”[41]承培元说:“,股曲也。”[42]

股即是胫。《广雅·释亲》说:“股,胫也。”《诗经·小雅·采菽》“赤芾在股”,郑玄笺:“胫本曰股。”《国语·吴语》:“将还玩吴国于股掌之上”,韦昭注:“胫本曰股。”《庄子·在宥》:“禹于是乎胫无”,《释文》:“胫本曰股。”[43]

《说文》尢:“也,曲胫人也。从大,象偏曲之形。”是股曲与尢曲胫之义全同。章炳麟说:尢“对转鱼为,股也,与于相系”[44]。则者,都从甲骨文字讹变而来。在甲骨文仅为象意,象用锯断去人之一足,讹变为,则都成为形声文字。其实不但为一字,为一字,即亦为一字。今《说文》虽并存,但义同声亦对转,其为一字无疑。

甲骨文字,省去锯形偏旁,即《说文》尢字。

《说文》:“也,曲胫人也,从大象偏曲之形。”即跛。《系传》[45]、《韵会》[46]、《玉篇》[47]及今之经传,都作跛。钱坫说:“与跛同。”[48]薛传均说:“即跛。”[49]王筠说:“跛为一字。”[50]朱骏声说:“亦作跛”,又说:“跛当为之或体。”[51]《说文》:“跛行不正也。”《字林》:“跛蹇行不正也。”[52]《九经字样》说:“大字象人形,屈其右足为尢。”[53]段玉裁注:“渭从大而象一胫偏曲之形也。”[54]王筠说:“大,一足跛曲也,谓大之一足跛曲而为也。”[55]宋育仁说:“人跛行者,必一胫曲短也。”[56]饶炯说:“盖者之足,屈曲偏蹇为步,不能正行,故文从大而曲其一胫以示之也。”[57]《说文》字从大而一胫偏曲,正象断去一足而跛行不正之意。这与甲骨文字省去锯形偏旁的字,象一足长一足短,或长足有趾短足无趾之形象,正相吻合。

所以说甲骨文的即《说文》尢字的古文,甲骨文省去锯形偏旁,即《说文》的尢字。

甲骨文字的偏旁,本象锯形,后世亦误为《说文》读若介的字。

《说文》:“丰,艸蔡也,读若介。”又:“蔡,艸丰也。”两字互训。《玉篇》:“丰,草丰也”,《广韵》:“丰,草介”,《玉篇》:“蔡,草芥也”,王筠谓:“蔡似当音察,近字作[58],《增韵》:“蔡,草芥也。”则丰、芥、介音同可通。

段玉裁注:“《孟子》曰,君之视臣如土芥,赵云,芥草芥也。《左传》,以民为土芥,杜注同。《方言》,芥草也。自关而西,或曰草,或曰芥。按凡言艸芥,皆丰之叚借也。”[59]江沅说:“凡各书言艸芥言芥带,皆丰之叚借。”[60]郭庆藩说:“《汉书·夏侯胜传》,如拾地芥,师古注,地芥谓艸芥之横在地上者。皆丰之叚借。”[61]是芥字本作丰,借为芥。

芥又通作介。王筠说:“古者芥亦作介。”[62]《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季氏介其鸡”,《释文》:“介本作芥。”《孟子·万章》:“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意林》介作芥。是芥又与介通。

《庄子·养生主》说:“是何人也,恶乎介也。”又《德充符》说:“吾与夫子游十九年矣,而未尝知吾介者也。”[63]郭象注:“介,偏刖之名。”司马彪注:“介,刖也。”[64]成玄英疏:“介,刖也。”

以介为刖,即由于先误读甲骨文的锯形偏旁为《说文》读若介之,又以为从尢声的形声,然后即以介代替了刖刑的原始字

甲骨文字的人形偏旁尢,后世亦作兀。《广韵》尣,巾箱本作兀。《龙龛手鉴》尢部作兀部,凡从尢之字,皆从兀。郭璞《尔雅·释木》注:“木病伛”,。《切韵》字作[65]。《古今韵会》尣或作,今文作。《说文字通》说:“古文作,今作。”[66]是从尢之字,皆作兀。《字汇》说:“凡从尢者,尣兀竝同。”[67]则兀字者,即是甲骨文字人形偏旁尢。也可以说是刖刑字的省写。即是《说文》跛蹇曲胫的尢字。

《庄子·德充符》说:“鲁有兀者王骀。”又说:“王骀,兀者也。”又说:“彼兀者也,而王先生。”又说:“申徒嘉,兀者也。”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又说:“夫无趾,兀者也。”李颐《集解》:“刖足曰兀。”[68]成玄英疏:“刖一足曰兀。”

所谓兀者,也都是指遭受刖刑残害,用锯断去一足的奴隶而言。

兀的本义,是刖足,因加足旁以示意,即成了

《庄子·养生主》崔譔本兀又作,云:“断足也。”[69]奚侗说:“兀借为。”[70]马叙伦说:“兀为省。”[71]者《说文》以为跀之或体,说:“,跀或从兀”,“断足也”。

字的同声又为跀。

段玉裁注:“兀音同月,是以跀亦作。”[72]徐灏说:“盖兀读为月,同音假借也。”[73]朱骏声说:“跀从足月声,或从兀声。”[74]宋保说:“跀,重文作。兀声,月兀同部,声相近。”[75]跀字在经传典籍则多以刖字为之。

《易·困》:“劓刖”,虞翻注:“断足曰刖。”《周礼·司刑》:“刖罪五百”,郑玄注:“刖,断足也。”《左传·庄公十六年》:“刖强鉏”,杜预注:“断足曰刖。”《左传·文公十八年》:“乃掘而刖之”,杜预注:“断其尸足。”《汉书·刑法志》:“刖罪五百。”颜师古注:“刖,断足也。”

他如后面所举春秋时代刖刑之例,亦无一不作刖者。

《说文》:“刖,绝也。”《一切经音义》引《说文》说:“绝也,截手足也。”《广雅·释诂》:“刖,断也。”王念孙说:“《说文》,跀,断足也,或作,跀并与刖通。”[76]《尔雅·释言》:“刖”,郭璞注:“断足。”《一切经音义》:“刖,断足也。”

段玉裁注:“假刖为跀。”[77]朱骏声说:“刖,假借为跀。”[78]王筠说:“借刖为跀。”[79]孙诒让说:“跀正字,刖假借字。”[80]

是跀又假借为刖。即今日通行刖刑之刖字。

总之,甲骨文的,即《说文》尢的古文字省去偏旁,则为《说文》的尢字。

由甲骨文的,误而为。王即,又为《说文》尢的古文字。又误作,又误作,由又误作者,都由甲骨文字形误而来,今并存于《说文》,义同音又对转,或者即是一个字的分化。

由甲骨文字的偏旁,误为读若介的,即芥字,通作介。甲骨文字的偏旁尢,又作兀。兀加足旁为,同声又为跀。跀在经传典籍则多借刖字为之。即今日通行刖刑的刖字。

图36

刖字最早的来源,乃甲骨文字,本象用锯或以手持锯断去人的一足之形,后世辗转错讹,时而形声,时而假借,在《说文》尚为尢,迄今则统统以刖字当之。

【注释】

[1]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71年安阳后冈发掘简报》,《考古》1972年第3期。

[2]乙2370。

[3]续补1560。

[4]前6.55.5。

[5]前7.10.1。

[6]前6.30.6。

[7]续补172、6899。

[8]粹257,京749、1688,续存上1194,续补335、6898。

[9]前6.20.1。

[10]京人S0334。

[11]唐兰:《古文字学导论》,1935年;《中国文字学》,1949年。

[12]《说文解字》耳部字下引《司马法》。

[13]《国语·鲁语》韦昭注。

[14]《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

[15]罗振玉:《殷虚书契考释》第59页,1914年;又增订本中卷第66页,1927年。

[16]唐兰:《殷虚文字研究》,北京大学讲义,1933年。

[17]唐兰:《殷虚文字研究》上编第一册,北京大学讲义,1934年。

[18]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第132页,1950年稿,1961年出版。

[19]赵佩馨:《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五刑》,《考古》1961年第2期。

[20]张政烺:《释甲骨文俄、柰、蕴三字》,《中国语文》1965年第4期。

[21]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三一、五七引《仓颉篇》。

[22]据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十韵汇编》,1936年。

[23]《尔雅·释木》“木符娄”,郭璞注。

[24]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一一。

[25]邵瑛:《说文解字群经正字》尢字下。

[26][66]高翔麟:《说文字通》尢字下。

[27]戴侗:《六书故》尢字下。

[28]孔广居:《说文疑疑》字下。

[29]王煦:《说文五翼》字下。

[30]梅膺祚:《字汇》屮部土字下。

[31]顾实:《释工皇》。

[32]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王字下。

[33]《国语·吴语》韦昭注引贾侍中说。

[34]周祖谟:《广韵校本》,1937年、1960年。

[35]宋濂:《篇海类编》字条。

[36]张文虎:《舒艺室随笔》三。

[37]沈兼士主编:《广韵声系》,1945年、1960年。

[38]《集韵》字下引李阳冰说。

[39]徐锴:《说文系传》字下。

[40]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字下。

[41]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字下。

[42]承培元:《广说文答问疏证》字下。

[43]陆德明:《经典释文》引《庄子·在宥》胫。

[44]章炳麟:《文始》尢字下。

[45]徐锴:《说文系传》尢字下。

[46]黄公绍:《古今韵会》尢字下。

[47]顾野王:《玉篇》尢字下。

[48]钱坫:《说文解字斠诠》字下。

[49]薛传均:《说文答问疏证》字下。

[50]王筠:《说文句读》字下。

[51]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字下、跛字下。

[52]玄应:《一切经音义》引《字林》,任大椿辑本,足部。

[53]唐元度:《九经字样·杂辨部》

[5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尢字下。

[55]王筠:《说文系传校录》尢字下。

[56]宋育仁:《说文解字部首笺正》尢字下。

[57]饶炯:《说文部首订》尢字下。

[58]王筠:《说文句读》丰字下。

[59]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丰字下。

[60]江沅:《说文释例》丰字下。

[61]郭庆藩:《说文经字正谊》丰字下。

[62]王筠:《说文句读》丰字下。

[63]据陆德明:《经典释文》。

[64]陆德明:《经典释文》引司马彪《庄子注》。

[65]据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十韵汇编》“切三”及“王一”,1936年。

[67]梅膺祚:《字汇》尢字下。

[68]陆德明:《经典释文》引李颐《庄子集解》。

[69]陆德明:《经典释文》引崔譔《庄子注》。

[70]奚侗:《庄子补注·德充符》。

[71]马叙伦:《庄子义证·德充符》。

[7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兀字下。

[73]徐灏:《说文解字注笺》兀字下。

[74]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跀字下。

[75]宋保:《谐声补遗》跀字下。

[76]王念孙:《广雅疏证》刖字下。

[77]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刖字下。

[78]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刖字下。

[79]王筠:《说文句读》刖字下。

[80]孙诒让:《周礼正义·司刑》。

古籍中之三代刑法

中国历史上的肉刑,相传始于三王,又或言始于夏禹,其条目为数三千。《唐律疏义》说:“昔者三王,始用肉刑。”孙星衍说:“刑起于三王时。”[1]《孝经纬》说:“三王肉刑。”[2]《风俗通》说:“夏禹始作肉刑。”《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法言·先知篇》说:“夏后肉刑三千。”《尚书大传》说:“夏刑三千。”[3]三王即三代,三代为夏、商、周,因夏、商、周称王,所以三代亦称三王。这是说肉刑始于三代的夏禹,其刑目为三千条。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夏、商、周即所谓三王或三代,都各自制作了刑法。夏、商、周三代是中国古代史上的奴隶制时期[4],这时已经进入了阶级社会,产生了奴隶制的国家,并可能已经有了类似于成文的刑法。《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礼记·曲礼》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由于“乱政”不断发生,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奴隶制国家的刑法,就成了奴隶主统治阶级专门用以镇压奴隶的一种残酷的工具。

关于夏代的刑法,经传上没有详细的记载。只说夏禹始作肉刑,或夏刑三千。《周礼》郑玄注:“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5]这是根据《尚书·吕刑》所推测,因为《吕刑》据说是根据夏刑改订,所以郑玄反过来就根据《吕刑》以推测夏刑。贾公彦疏:“据《吕刑》而言。”[6]孙诒让说:“《吕刑·序》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是穆王重申夏法,故郑据彼为夏刑也。”[7]

《周礼·司刑》记周的刑法说:“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至西周后期周穆王的时候,又对周刑作了进一步的改革。据《吕刑》所记:“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夏、周两代刑法,都称为五刑。夏曰辟,周曰罪,吕刑曰罚,其义皆同,等于说是刑法。所谓五刑者,《周礼》郑玄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则闭于宫中,若今之宦男女也。刖,断足也。杀,死刑也。”[8]杀刑,夏刑、吕刑作大辟,《尚书大传》说:“大辟,死刑也”,与杀同。刖刑,夏刑作膑,吕刑作剕。《说文》无膑字,即髌。顾野王说:“髌谓断足之刑。”[9]《玉篇》“剕,刖也。”《广韵》“剕,刖足也。”郑玄说:“周改剕为刖。”[10]又说:“周改膑作刖。”[11]孙星衍说:“今文以膑当刖。”又说:“今文称膑,实即古文之剕也。”[12]段玉裁说:“今文《尚书》称膑,古文《尚书》作剕,实一事也。”[13]孙诒让说:“盖髌剕刖通言之皆为足刑,故古书咸不甚析别。”[14]所以说夏刑作膑,吕刑作剕,其义与周之刖刑同。

这夏、周两代的五刑,是越来越加重。贾公彦说:“夏刑三千,墨劓俱千,至周减轻刑入重刑,俱五百,是夏刑轻,周刑重。”[15]而《汉书·刑法志》以周之五刑,是“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至于吕刑,“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是夏、周、吕刑,一次比一次加重。五刑之中,刖是一种极重的肉刑。五刑次序都是依照轻重排列。由夏刑、周刑及《汉书·刑法志》、《魏书·刑法志》看来,刖刑都排在宫刑之后、杀罪之前。孙诒让说:“此五刑条目之略,皆先轻后重。依《尚书·吕刑》宫重于刖。而此经先宫后刖,《汉书·刑法志》同。”又说:“以《司刑》考之,宫罪轻于杀刖,而重于劓墨。”[16]则五刑之中,所谓刖刑,乃是一种仅次于杀刑的肉刑。把一个人活活地锯下一条腿来,其残忍可知。

关于商刑,经籍中没有比较系统的记载。《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是商代的刑法,也很为典型。《墨子·非乐》有“汤之官刑”,《孟子·万章》有“汤之典刑”,《左传·昭公六年》说商“作汤刑”。是在商汤时,或者已经有了近似成文的刑法。

《汉书·董仲舒传》说:“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17]则商代也是五刑。《魏书·刑法志》说:“夏刑则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劓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是商代五刑,乃是根据夏刑而有所改动。《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亦准令赎罪。至殷时始实用之。”[18]这是说五刑在夏代,还不过是徒有虚文,也允许赎罪。只有到了商代,才真正按刑法条文实行。《吕氏春秋》说:“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19],高诱注:“商汤所制法也。”商刑三百者,《论衡·谢短篇》说:“古礼三百,威仪三千,刑亦正刑三百,科条三千。”是商代正刑三百,科目当也有三千条。

《孟子·万章》说:“太甲颠覆汤之典刑。”《史记·殷本纪》说:“帝太甲既立,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今本《竹书纪年》祖甲二十四年说:“重作汤刑。”原注:“繁刑以携远,殷道复衰。”雷学淇说:“汤刑仅三百而已,甲以为轻而增益之。”[20]大约汤之刑法,经过太甲、祖甲几次改革之后,当愈益加重。

《韩非子·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又说:“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可见商代到了后期殷,刑法已经是很为严峻了。

【注释】

[1][12][18]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吕刑》。

[2]《周礼·司圜》贾公彦疏引《孝经纬》。

[3]据陈寿祺辑本,此条系引自长孙无忌《唐律疏义》。

[4]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考古》1972年第5期。

[5][8][11]《周礼·司刑》郑玄注。

[6][15]《周礼·司刑》贾公彦疏。

[7][14][16]《周礼正义·司刑》。

[9]慧琳:《一切经音义》;慧苑:《华严经音义》引顾野王说。

[10]郑玄:《驳五经异义》,《郑氏佚书》本。

[13]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髌字注。

[17]《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对策。

[19]《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

[20]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四祖甲。

甲骨所见殷代刖刑

即以殷代的刖刑而言,除了在安阳后冈发掘殷墓出土的刖人骨架之外,在殷墟发现的甲骨卜辞中,也有不少关于刖刑的资料。

图37

如前面所说,甲骨卜辞中有字,象用锯或以手持锯,截断人的一足之形,即今日通行刖字的原始文字。认识了这个字之后,甲骨卜辞中许多关于刖刑的记载,就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今天以我们个人所能见到的甲骨资料,关于刖刑的记载,除去一些残文单字之外,其比较完整可读的,共有十四条,根据贞人和字体,可以确定它们的年代,都是属于殷武丁时期。

或说、其,或其

乙酉卜,,贞。(粹257;京749)

辛卯卜,,贞。(前7.10.1)

贞其。(续补172)

□寅卜,,贞其。(续存上1194)

甲骨文字绝大多数都是殷王用以占卜吉凶的卜辞。有贞人,有日期,还有命龟之辞,也就是贞卜事类,需要卜龟解答的问题。如卜辞中乙酉、辛卯、□寅,是占卜的日子。是武丁时贞人名。贞的意思是问。《周礼·太卜》注引郑司农云:“贞问也。”读为有,用作语助词。王引之《经传释词》说:“有,语助也。一字不成词,则加有字以配之。”其,犹言其。第四辞的字,下部略有残缺,但其为字,还是很清楚。即刖刑字的初文。

上面第一辞的大意说,乙酉日占卜,贞人问卦,问要对什么人使用刖刑成吗。第二辞的大意说,辛卯日占卜,贞人问卦,问要对什么人使用刖刑好吗。第三辞的大意说,问要使用刖刑可以吗。第四辞的大意说,问要使用刖刑可以吗。四条都是贞问使用刖刑的卜辞。

或说若:

丁巳卜,亘,负若。(京人S0334)

丁巳是占卜的日子。亘是武丁时贞人名。若的意思是顺利。《尔雅·释言》说:“若,顺也。”《诗经·烝民》毛亨传、郑玄笺都说:“若顺也。”上一辞的大意说,丁巳卜,贞人亘问卦,问要使用刖刑顺利吗。

或说

□□卜,亘,贞□□。(续补6898)

戊午卜,。(续补1560)

戊午是占卜的日子,亘和都是武丁时贞人名。即死亡之死,详见胡厚宣《释》一文[1]。第一辞字,上部略有残缺,但其必为字,当无疑问。卜辞虽不甚齐全,但大意还可以明了。略谓,某日占卜,贞人亘问卦,问要使用刖刑会有死亡吗。第二辞完整,大意说,戊午日占卜,贞人问卦,问要使用刖刑不会有死亡吧。两条卜辞都是卜问使用刖刑会不会有死亡。

或说百,或百人

百。(续补6899)

□□卜,□,贞其百人。(京1688)

□其百人其。(续存上1178)

第一辞字下部略有残缺,第二辞字上部略有残缺,第三辞字则残去了左半。但以他辞字例之,其必为字,亦均不成问题。

第一辞大意说,问要对一百人使用刖刑成吗。第二辞大意说,某日占卜,贞人某问卦,问要对一百人使用刖刑,会不会有死亡。第三辞大意说,问要对一百人使用刖刑,会不会有死亡事件。三条卜辞都是卜问要对一百人使用刖刑,会不会致死。一次刖足,竟达一百人之多!

或说十宰,或言宰不,或宰八十人不

十宰。(前6.30.6)

宰不。(前6.55.5)

宰八十人不。(续补335)

图38

宰字从郭沫若释[2],乃殷代奴隶的专称。第一辞大意说,要对十个奴隶使用刖刑,问可以吗。第二辞大意说,问要对奴隶使用刖刑,不会致死吧。第三辞大意说,问要对八十个奴隶使用刖刑,不会有死亡吧。三条卜辞都是卜问对奴隶使用刖刑,会不会有死亡。一次对奴隶刖足,就有上十人乃至八十人之数。

或言

□□卜,争,□不□。(前6.20.1)

争是武丁时贞人名。,与往来之不同。从止,王声。从止,从立。象人本来安立其位,被迫而出亡。后世止误作,立误为土,又为王,即成了字。与从止王声往来之字混而为一。读作往,往,朱骏声说:“叚借为亡”[3]往亡声亦相近。《说文》:“亡逃也。”《管子·权修》:“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房玄龄注:“往谓亡去也。”即逃亡之义。甲骨文亡字皆读为有无之无。逃亡之亡,则专用字。在甲骨卜辞有两义,一为逃亡,二引申为追逐。犹如受字在卜辞有授予和接受两种意义一样。在这里则用作逃亡。不字后所残疑为,即死字。这是卜问对逃亡追回的奴隶施以刖刑会不会致死。对逃亡奴隶使用刖刑,亦犹《韩非子》所说:“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4]因为这个奴隶要逃跑,所以要处他以断足的刖刑。

图39

商代的后期阶段殷,已经是奴隶制发展和昌盛的时期,奴隶主对于奴隶的残害和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的。就以甲骨卜辞所见,殷王武丁时对待奴隶,施用以刀锯断足的刖刑,动辄数以十计,或至八十人,有几次甚至达到一百人之多。像这样成百成百人地被锯下他们的一条腿来,真是残暴。

【注释】

[1]胡厚宣:《释》,《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第四册,1944年。

[2]郭沫若:《释臣宰》,《甲骨文字研究》,1931年、1952年、1961年。

[3]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往字下。

[4]《韩非子·说难》。

殷商以后刖刑遗存

从商代经过西周,一直到东周及春秋时期,由于奴隶的不断抗争,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急剧发展和变化,新兴力量的崛起,社会制度的改革,奴隶制渐趋衰微,逐渐地向封建制转化。但是断足的刖刑,仍然有所遗存。

如《管子·地数》记管仲对齐桓公说:“有犯令者,左足人,左足断,右足人,右足断。”《晏子春秋》记齐景公出,有刖跪击其马而反之[1]。《韩非子》记齐有门者刖跪向齐大夫夷射请赐余沥[2]。又记齐有狗盗之子与刖危于戏而相夸[3]。《左传·成公十七年》记齐国子刖鲍牵。又文公十八年记齐懿公刖之父的尸体。又昭公三年记晏婴对齐景公说:“国之诸市,履贱踊贵。”[4]杜预注:“踊,刖足者履也。言刖多也。”这是齐国关于刖刑的记载。

《庄子·德充符》说:“鲁有兀者王骀。”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如前所述,李颐集解:“刖足曰兀。”成玄英疏:“刖一足曰兀。”这是鲁国关于刖刑的记载。

《庄子·养生主》说:“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如前所述,郭象注:“介,偏刖之名。”司马彪注:“介,刖也。”成玄英疏:“介,刖也。”司马彪注又说:“公文轩,宋人也。右师,宋人也。”这是宋国关于刖刑的记载。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卫侯与元讼,卫侯不胜,刖庄子。”顾炎武说:“晋人刖之也。”[5]这是晋国关于刖刑的记载。

《韩非子》记孔子“弟子子皋为卫狱吏,刖人足”[6]。《列子·说符篇》记卫侯刖鲁施氏邻人孟氏之子而还之。《韩非子》说:“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7]这是卫国关于刖刑的记载。

《左传·庄公十六年》记郑伯刖强鉏。《庄子·德充符》说:“申徒嘉,兀者也。”成玄英疏:“姓申徒,名嘉,郑之贤人,兀者也。”兀即刖足,说见前。这是郑国关于刖刑的记载。

《左传·庄公十九年》记楚鬻拳自刖。《韩非子》又记楚人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中”[8]。这是楚国关于刖刑的记载。

以上齐、鲁、宋、晋、卫、郑、楚国,都有刖刑的记载。可见到奴隶制晚期的春秋时代,各国都还相当普遍地施用着刖刑。

《韩非子》说:“天下之刖者多矣。”[9]在齐国刖者之多,甚至于履贱而踊贵。《管子·侈靡篇》说:“今用法断指满稽,断首满稽,断足满稽,而民死不服。”赵用贤说:“有断指之罪,有断首之罪,有断足之罪,充满于狱。”王引之说:“稽者计罪人名之簿书,言断指断首断足之罪人,名满于计簿也。”郭沫若说:“余谓稽当假为阶,所断之指满阶,所断之首满阶,所断之足满阶,人人可见,然而民不畏死。”[10]则当时遭受刖刑者人数之众多,由此不难想象。

关于刖者的待遇,一般是把他们这种“残兀之人”或“刑残之人”,看作下贱的奴隶,他们中有的本来就是奴隶。因为只剩下一条腿,不方便走路,所以就常常用他们来看门。《周礼·掌戮》说:“刖者使守囿”,守囿就是看守苑囿的大门。《太平御览》引《周礼》:“刖者使守门。”[11]《周礼·阍人》说:“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贾公彦疏:“囿是大苑,其门皆使阍人守之也。”《礼记·祭统》说:“阍者,守门之贱者也。”《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说:“阍者何?门人也,刑人也。”所以守囿即是守门。

如前所举,《韩非子》记齐有门者刖跪,《晏子春秋》记击齐景公马的刖跪,也是守门的刖人。《韩非子》又说:“所跀者守门。”[12]《说文》跀,典籍作刖。《说苑·至公》说:“刖者守门。”《孔子家语·致思》说:“刖者守门焉。”《左传·庄公十九年》:“鬻拳自刖。楚人以为大阍。”即其例。

刖者的境遇,是非常凄惨的。《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说:“阍者何?门人也,刑人也。刑人则何谓之阍?刑人非其人也。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之道也。”《盐铁论·周秦篇》说:“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殛而辱后世,故无贤不肖,莫不耻也。”《白虎通·五刑篇》说:“古者刑残之人,公家不出,大夫不养,士与遇路不与语,放诸埆不毛之地,与禽兽为伍。”《礼记·王制》说:“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奴隶主既把他们残酷地处以刖刑,除了看门之外,又把他们屏之四方,放诸埆不毛之地,使他们与禽兽为伍,过着一种非人的生活。

由甲骨卜辞看来,殷商的奴隶主对待奴隶所施用的刖刑,比起春秋时代来,要更加残暴。

【注释】

[1]《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又见《说苑·正谏篇》。

[2]《韩非子·内储说下》。

[3][12]《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4]又见《韩非子·难二》及《晏子春秋·杂下》。

[5]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僖公二十八年引顾炎武云。

[6]《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又见《说苑·至公篇》及《孔子家语·致思篇》。

[7]《韩非子·说难》;又见《说苑·杂言篇》及《史记·韩非列传》。

[8]《韩非子·和氏》;又见《新序·杂事五》。

[9]《韩非子·和氏》。

[10]郭沫若:《侈靡篇的研究》,《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管子集校·侈靡篇》,1956年。

[11]《太平御览》卷六四八引《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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