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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道德与群体:中国文化通义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知,以儒家精神为核心的关于人的价值的思想,是与人性、人文、民本等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中国传统人生价值观的基本内涵。由此可见,儒家的“人禽之辨”,则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并强调人的道德主体性。这是对于人作为本体存在的价值体认。

重道德与群体:中国文化通义

人生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人的价值问题也同样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其中包括人的地位与作用、人生目的、人生理想,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等。这些问题作为理论形态,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发展得较为完备。这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宗教意识比较淡薄,对神的信仰不占主导地位。因此中国古代多数思想家都以社会及人的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中心,而不大关心或重视神或上帝的问题。即使像主张天志明鬼的墨家学派,也只不过是企图透过神道设教的招牌而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兼爱,它所真正关切的还是人而不是天鬼神灵。在这种人文思想浓重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古代思想家一般都对人在天地之间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即认为人与物类相比,具有较高的价值。

孔子用“仁”界定人,主张“仁者爱人”。《论语·颜渊》有“樊迟问仁,子曰爱人”的说法。爱人即“爱众”。因此《论语·学而》又提出“泛爱众”。这就是说,孔子以“人”或“众”作为行仁的对象,表现了孔子以仁本思想为核心的“人学”内容。到了孟子,把孔子这一思想又做了详尽的发挥,提出仁、义、礼、智“四端”说。他在与告子的辩论中,一再强调人性与兽性的不同。尽管孟子误解了告子的观点,认为告子讲“生之谓性”,就是提倡“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孟子·告子上》),从而认为告子抹杀了人性与兽性的区别。但从中可以看出,孟子人性学说的重点,乃在于强调人与动物的不同。荀子继孔孟之后,进一步强调人与动物、植物以及其他一切自然物的不同。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荀子·王制》)又说:“人之所以为人者,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荀子·非相》)

总之,传统的人生价值理论,都是把着眼点放在“人禽之辨”上,都是把人本作为道德与价值的基础,否认外在的价值源泉以及由神或上帝所规定的标准。这一点与西方有较大的不同。西方文化中的人生价值理论,往往把价值之源追溯到上帝,人的价值是上帝赋予的。直到近代,作为价值之源的基督教精神仍然弥漫在西方文化的各个领域。而中国文化的价值系统,它的根源与基础,早在春秋战国之际,便已实现了从神到人的分离与过渡。因此在价值观上,中国文化同样是排除了神学传统的人文精神

孔子的“仁”、孟子的“四端”及荀子的“人道莫不有辨”的思想,都是强调人有不同于动物的特殊本质,这个特殊本质即中国传统文化中人的价值。由此可知,以儒家精神为核心的关于人的价值的思想,是与人性、人文、民本等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中国传统人生价值观的基本内涵。这种观点,在把人与神分离以及提升人的尊严的历史过程中,有划时代的意义,但也正是这种“人禽之辨”的人生价值理论把人与动物的界限绝对化了。这种绝对化的理论一落实到现实生活或道德生活中,就必然产生灵与肉、天理与人欲的二元对立。

关于人的价值,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但原则上说,可以从三个不同层面来分析。一是就广义的人的价值而言,这是就人与自然或人与物类(自然物)相比较而说的,上述儒家“人为万物之灵”或“人贵于物”的思想即属这一层面的问题;二是就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孔子“仁”的思想、墨子“兼爱”的思想都属于这一层面;三是就人自身而言,从人自身来说,人的价值是一种潜能,是一种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潜在创造力,这是人的内在价值层面。在这一层面中,人将自己也当成一个客体,力求认识自己,发展自己,用价值范畴来判断和衡量自己。一个在襁褓中的婴儿或一个自身不健全的残疾者,因为他是一个人,所以他们同样具有人的价值。因为在他们身上存在着创造的潜能,这种创造的潜能决定人的价值,而不是人的地位、权势、肤色、性别或其他因素决定人的价值。人的现实的创造活动是潜能的外化,它只能决定价值的大小。人所具有的内在潜能或内在的创造力,是人的本质力量,它是文化价值的内化。也就是说,文化的价值内化成人的价值,而文化的价值是人的价值的外化,是世世代代人的实践活动创造文化。如果把人的价值与人的价值的实现混为一谈,这势必在价值观上引起混乱,甚至抹杀人的价值,践踏人的尊严。从对社会的贡献判断人的价值,即是混淆了价值本身与价值的实现这二者的差别。人对社会的贡献有大有小,但人的价值则是平等的。“一个人就其自身来说,他的价值不比别人大,也不比别人小。”[1]否认这一点,则是以成败论英雄。一个人对社会贡献大,往往受到人们的尊重和社会的承认;一个人对社会贡献小,甚至由于某些原因对社会没有贡献,也应该受到尊重和承认。比如一个婴儿或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人,在这两种人身上同样具有未来创造的潜能,因此,同样具有人的价值,只是这种潜能的实现,要受家庭、社会对他所投注的物质和精神营养的制约。这样了解人的价值,就会排除由社会的各种偏见和虚伪所造成的对人的歧视和不尊重。(www.xing528.com)

从上面三个层面来考察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价值的看法,我们便会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在这三个层面上同时认识人的价值的。孔子所谓“伤人乎,不问马”,反对把人看成牛马,确实具有进步意义。但他对人的关怀,始终未超出“人禽之辨”的范围。孟子“民贵君轻”之说,虽然涉及人与君的关系,但也是在强调保存劳动生产力这一基点上向统治者提出的。至于法家的思想,对人的价值则有忽视或抹杀的倾向。在《管子》中甚至有“用人如用草芥”“养人如养六畜”等说法。中国古代治民之官称“牧”,如州牧、牧伯等。这就是把官吏治民比作牧人牧养牲畜。由此可见,儒家的“人禽之辨”,则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并强调人的道德主体性。这是对于人作为本体存在的价值体认。儒家的这种认识,不仅使人摆脱了神的束缚,而且把人从牲畜中解放出来,这种观点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较早的人的觉醒。对这一点,我们必须给中国文化以充分的肯定。从“人禽之辨”上认识人的价值,有它的进步意义,但同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我们也必须给予澄清。

第一,把人的个体价值归结为人的社会价值,以社会标示个人,强调人的社会义务与责任,强调人对社会的服从。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儒家学说所强调的“天地之性人为贵”或“人为万物之灵”的思想,往往是把人作为与牲畜、动物等相对待的整体性的“类”来理解,即认为“人是社会动物”。因此,实质上,中国传统文化把人的价值基本上看作是“类”价值。这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最大特点。把人作为一个“类”来理解,这是在人类认识自己的历史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这种在广义上承认人的价值,把人作为一个“类”的整体观的看法,实际上是把人的价值概念的外延扩展至整个人类,从而使其内涵变得极其广泛模糊,甚至抽掉了任何具体内容。如荀子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是有组织的,人们能结成群体。即是说,人是社会的动物。他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为了对付自然给予人的灾害,对付社会混乱给人造成的不幸,人类必须以“群”的形式组织起来,以战胜自然,克服自身由于各种利害冲突所造成的混乱。因此荀子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荀子·富国》)这是说,为了“能群”,又必须实行“分”的原则,即通过名分地位、贵贱等级来抑制个人的需求,从而达到社会全体即“群”的和谐。在荀子看来,如果人们贵贱都一样,就不能制约,役使;权势都一样,就不能达到权势的统一,所以贫富贵贱等级是必需的。人必须服从社会,服从群体的需要。这即是从人的社会价值方面强调人对社会、对群体的责任。强调“类”价值,过多地论证人与非人的关系,就必然忽略对人的个体考察,忽略整个人群中人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用人的社会价值取代人的个体价值。这种理论往往又可能成为等级制度或专制制度的辩护者。

第二,把人的价值归结为道德价值,以道德伦理标示个人,强调人对道德的遵守与认同。如孟子认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在孟子看来,人与禽兽的区别,全在于人有道德。由于人生下来就具有“四端”的道德心,所以从本质上说,“人是道德的动物”。这里,孟子把仁、义、礼、智等道德规范看作是内在于人心的天赋道德观念,因此人的道德行为均是由内而外自觉发出,而不是由外至内的强力推行。从孔子用“仁”来界定人,到孟子的仁、义、礼、智“四端”说,一直到后来宋儒所提出的“不识一字也要堂堂做一个人”的口号,都是说人有道德自觉的能力。这是中国一般人都能接受的看法,把人的价值归结为道德价值,势必把人道德化、绝对理论化,从而忽略了人的自然属性,即人的生物性的一面。这样归结的结果,在文化上表现出两种倾向:其一,用道德价值判断人生价值。中国传统文化中最理想的成就即是所谓的“三不朽”。其中最大的不朽是“太上有立德”,其次才是“立功”“立言”,把道德上的成就看作是人生最有价值的成就。因此从历史上看,它确实为中国塑造了不少浩然正气的道德人物,成为中华民族做人的典范。就是在一般百姓之间,也惯于用道德眼光看人,这无疑具有正面的作用。但同时亦产生不少流弊,产生不少欺世盗名的伪君子和表面谦恭的野心家、阴谋家。其二,把人的生命价值抽象为纯粹道德性的生命,往往忽视人的物质利益和要求,忽视或抹杀人的生物性条件。传统文化中出现的“天理人欲之辨”,即是片面强调抽象的道德原则而忽视人的具体要求。宋明理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封建伦理教条,即是上述价值观被歪曲、被绝对化的结果。

第三,由上述两项内容所导致的第三种情况,便是中国传统的人生价值观包含着一些内在矛盾。也就是说,以人的社会价值或道德价值取代人的个体价值的结果,容易导致个体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分离。这种价值观一方面呼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具有合理性的进步思想,同时却又承认封建等级制和封建专制制度的合理性,维护封建特权;一方面要求“堂堂正正地做人”,要求勤恳、牺牲、奉献、创造,同时却又要求忠君、孝亲、克己、去欲等等。传统的价值观这种内在矛盾性,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加以调整,一是要加强法治,二是要有制度保证,三是要在理论上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统一。总之,中国文化的人生价值观,反映了儒家在价值问题上的理想主义人格,特别是宋明以后,儒家总是教人学孔颜乐处。所谓孔颜乐处,是指孔子曲肱而枕、乐在其中的生活[2],以及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居陋巷而不改其乐的精神[3]。在儒家看来,虽然穷困,但能随时保持和体验内心的安适与快乐,这便是最高的人生价值。这种价值观有遏制纵欲求乐、贪得无厌、见利忘义的道德作用,是儒家的美好的道德理想,也是中国道德伦理的优秀传统,几千年来一直成为儒家人格修养的最高境界。但在纷纭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这种理想境界一落实到现实的层面上,往往忽视社会实际面临的问题。因为儒家这种价值观上的理想主义,主观上乃是基于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企图,但在客观上,它又容易忽略人对幸福的追求和对生活的创造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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