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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教育管理理论探索及办学体制的变迁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多元化的办学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办学体制不断发生变迁。目前我国办学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已形成基本框架,经过40年的改革,在改变政府包揽教育、理顺政校关系方面已取得重大成就。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被打破,目前办学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教育部、地方政府、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团体等。目前,我国已形成多种力量参与举办学校的体制。

我国高校教育管理理论探索及办学体制的变迁

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经过不断的发展,我国逐渐改变了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特征。

(一)多元化的办学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办学体制不断发生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到1952年初,学校的举办主体相当多样化:老解放区的公立学校、新解放区的国民党地方政府公立学校、国外教会所办的教会学校、私人举办的私立学校等各种各样的教育机构并存。从阶段划分,我国的学制系统主要包括幼儿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形式。不同类型的教育形成不同的办学体制,呈现出多元发展的特征。

1.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

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从学校数量来说,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小学为300 854所,其中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学293 732所,占总数的97.6%,而民办学校仅5 760所,占1.9%,其他部门办学1 362所,占总数的0.5%。在初中阶段,共有学校57 701所,其中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学52 476所,民办学校4 408所,其他部门办学817所,分别占学校总数的90.9%、7.6%和1.5%。这些数字表明,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实行的是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辅的体制。

2.高中教育阶段办学体制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高中学校共有15 206所,其中政府办学11 970所,占总数的78.7%;民办学校2 913所,占总数的19.2%;其他部门办学323所,占总数的2.1%;从民办学校的数量上看,高中阶段的比例高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比例。目前,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这一教育阶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对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增加教育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

3.高等教育办学体制

高等教育主要包括综合大学、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药院校、师范院校、语文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和民族院校等类型。截至2008年年底,共有各类院校2 263所,其中民办院校638所,占高等教育院校总数的28.2%,公办院校占71.8%。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逐步形成了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格局。其中,教育部举办与主管部署院校,地方政府举办省属院校,另外一些中心城市也举办一些专科和本科阶段的地方性质高等院校。高等教育院校的办学体制中心逐渐下移,地方政府是最主要的办学主体;在办学主体多元化方面,也已打破政府包揽、条块分割的单一办学模式,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制。

4.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办学体制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行在政府统筹管理之下,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层级方面,县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主办或联合主办职业、成人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办综合性、社区性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主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www.xing528.com)

(二)我国现行办学体制的特点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办学体制的改革。实践说明,推进办学体制的改革,对于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教育的社会效益、解决教育资源相对短缺以及扩大教育资源的多样化供给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办学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已形成基本框架,经过40年的改革,在改变政府包揽教育、理顺政校关系方面已取得重大成就。目前,我国办学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办学体制开放且多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002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民办学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财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上述政策、法律的规范下,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受到法律的保护,办学体制开放且日益多元化。这种开放性与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办学主体多元化。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被打破,目前办学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教育部、地方政府、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团体等。只要具备了办学的基本条件,都有资格成为办学主体。目前,我国已形成多种力量参与举办学校的体制。与此同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5年《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教育机构,更加拓宽了多主体办学的思路。

办学经费来源逐渐多元化。目前,我国已形成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力量出资办学等多种经费投入渠道。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对于丰富办学资金的来源渠道,缓解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办学模式多样化。当前我国的办学模式主要有政府办学、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学校等多种形式。实践表明,办学模式的多样化对于提高办学体制的整体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意义重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元化的政府垄断办学的体制已不适应。对于非政府办学,国家已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采取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和加强管理的方针进行规范,促进了办学体制多元化,提高了现有教育体制的活力。

2.办学权力重心适当下移

当前我国已基本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基础教育的办学体制是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高等教育逐步形成了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在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阶段,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国家颁发基本学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确定本地区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确定教师职务限额和工资水平等。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办学体制的权力重心下放到了省级政府,基础教育实行省级统筹,以县办学为主的体制。办学体制权力重心的下移对于激发地方政府举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与地方经济体制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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