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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日、重日、重葬:中国古代神煞及其演变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5]由于敦煌出土的五十余件唐末、五代残历,大多不见铺注复日,知此一神煞在当时或并不太为当地术家所重。在约13世纪成书的《台司妙纂选择元龟》中,我们也可发现除了复日之外,另出现有性质相近的重日和重葬两神煞,其中重日早见于汉简,其铺注规则是系于每月的巳、亥两日[54]。此外,在弘治十五年编印的《便民图纂》中,则称安葬忌重葬、重复、重日等神煞,全书未见复日之名,亦不见重日的铺注规则。

复日、重日、重葬:中国古代神煞及其演变

有关复日的铺注方式,《钦定协纪辨方书》引《历例》一书称:“正、七月,甲、庚;二、八月,乙、辛;四、十月,丙、壬;五、十一月,丁、癸;三、九、六、十二月,戊、己日也。”[42]知第11号木牍中所谓的“复:丁、癸”,乃指该月的复日在丁、癸两天。早在破城子探方出土的汉简中,即已出现类似的规则:“复日:甲庚、乙辛、戊己、丙壬、丁癸、未、戊己、甲庚、乙辛、戊己、丙壬、丁癸”[43],其内容显然是依序铺陈正月至十一月复日所在的日干,原简最末应缺“戊己”两字。至于当中的“未”字,则或指建未之月(亦即夏正之六月)。依据《历例》的规则,该月的复日恰在戊、己日,唯其他各月之名为何未注明,则不详。

前述的复日规则,或一直行用至宋代。如以敦煌出土的《雍熙三年丙午岁具注历日》(伯3403)为例,该历在历首的说明中,有“复日不为凶事”句,而在各日下的铺注内容中往往夹杂一“复”字,以表示复日所在,如称:“岁位、地囊、复,祭祀、加官、拜谒、裁衣吉”,经查其安排规则,恰与《历例》同,唯各月起始点的定义,并非历法中的朔日,而指的是各月节气[44],此故,二月就定义成从惊蛰(二月节)至清明(三月节)前一日,余类推。[45]由于敦煌出土的五十余件唐末、五代残历,大多不见铺注复日,知此一神煞在当时或并不太为当地术家所重。

敦煌具注历在铺注神煞时以节气为各月之始的规矩,或已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此因我们从现存各汉简残历中,即可见到不以朔日作为各月铺注起点的情形。[46]但由于目前我们尚未发现任何一本宋代(含)之前的历日记有各节气的确切时刻,故受实际条件之限,早期的铺注很可能均以天为单位。后世选择家或为增强其术的“精密度”,才逐渐改用各月节的瞬间作为铺注的分际,如宋掌禹锡即称:“凡择日,皆取月节气应为正,气应时刻随历日用之”[47]。大约在元、明之后,因官本历日多已在书首明记二十四气的时刻,此一铺注的法则遂更容易具体施行,并沿用迄今。

据《钦定协纪辨方书》的记载,约在11世纪左右由掌禹锡编写的《地理新书》中,复日的安排开始出现新的变革:“正月,甲;七月,庚;二月,乙;八月,辛;四月,丙;十月,壬;五月,丁;十一月,癸;三月、九月,戊;六月、十二月,己”[48],其铺注方式较先前的分划更加细致。然而,此一新的复日规则,似乎一时并未能获官方天文学家接受,如在《大宋宝祜四年丙辰岁会天万年具注历》抄本中,所有复日即仍依循《历例》的法则,唯某些原应出现复日的日子,却不见铺注,此或因该日另出现其他极凶的神煞而遭略去。[49]

掌禹锡的《地理新书》现仅存金明昌三年(1192)由张谦所刊刻之本,名为《重校正地理新书》。唯经查其复日的铺注方式,却仍同于《历例》。[50]张谦在重刊此书时,很可能为顺应当时司天台实际行用的复日铺注规则,而擅将掌氏书中的文字校正还原成了旧说。[51]亦即,允禄等人在编纂《钦定协纪辨方书》时,或根据的是《地理新书》的初刊本。

在12、13世纪间编撰的《三历撮要》中,我们还可见到复日名称的突变[52],如该书正月安葬吉日条下即称:“癸酉、丁酉、己酉三日,不犯重复、重赙诸凶杀,大利”,虽然此书并未明记这些神煞的宜忌和铺注规则,但从稍后的选择书中,知重赙即重葬(亦与复日相关,详见后)之别名[53],而《三历撮要》十月安葬吉日条下,记当月丙午和壬午两日均“值重复”,又恰与《历例》中铺注复日的法则相合,疑此“重复”或源自先前所述的复日。

在约13世纪成书的《台司妙纂选择元龟》中,我们也可发现除了复日之外,另出现有性质相近的重日和重葬两神煞,其中重日早见于汉简,其铺注规则是系于每月的巳、亥两日[54]。或因重、复二字均有“吉者愈吉、凶者愈凶”的寓意,故前引书称复日“宜一切吉事,不宜凶兆”,而若在重丧日殡葬,亦被认为可能再发生丧事。唯经查该书不同章节中所记各神煞的铺注规则,却发现同一神煞往往前后有差[55],此一情形亦同样见于表六中的《台司妙纂选择元龟》《臞仙肘后经》《新刻趋避检》《历法大旨通书》《发微历正通书大全》《永宁通书》等书。

事实上,从宋迄明的选择家,对复日及其所衍生各神煞(如重丧、重复、重日、天地重复日、复丧等)的定义和铺注,往往言人人殊(见表六)。如在13世纪上半叶成书的《新编阴阳足用选择龟鉴》中,仅出现重丧之名,而不见复日;然而在官方编纂的《大宋宝祐四年丙辰岁会天万年具注历》中,则只见复日和重日,而不见重丧。此外,在弘治十五年(1502)编印的《便民图纂》中,则称安葬忌重葬、重复、重日等神煞,全书未见复日之名,亦不见重日的铺注规则。虽然该书所记重葬的规则同于《台司妙纂选择元龟》,但其所列重复日的规则,却又与后书中的复日完全不同,而是和重日一致。[56]至于大约15、16世纪成书的《择日便览》中,亦不见复日,唯其所记重复的规则与《地理新书》中的复日相同,而重丧除三、六月在己日外,余月的铺注则同于重复。[57]

或因元代以后官方大幅修订历日中的内容,各日之下的铺注仅记载宜忌诸事,而取消了如宋代历日中的神煞。[58]民间术家在不易查考印证的情形之下,对复日的规则遂更加莫衷一是(见表六),甚或为推陈出新,而依照己意修改前人之说。

表六 各书(大致依成书先后次序排列)中所记每月复日、重丧、重复、重日、天地重复日、复丧等神煞的铺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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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顾民间术家之间的分歧,尹湾汉墓简牍中所行用的复日铺注规则,很可能被官方一直沿用至清初。此因韩国首尔大学奎章阁藏有《大统历注》一书,记明代推步历日所用的大统历术,该书的复日条下即仍摘引《历例》。此外,在钦天监于康熙间奉敕编纂的《钦定选择历书》中,亦采用同法铺陈复日[59],而该书主要乃参考明钦天监于洪武九年(1376)刊行天下的《选择历书》。

除了规则出现变动之外,相关神煞的本质亦曾发生重大变化,如复日和重日早期均被视作吉神,重丧为凶神,此可明白见于约在13世纪初成书的《台司妙纂选择元龟·逐月择日图》,或明宁献王朱权(1378—1448)《臞仙肘后经》书首的《天运星煞值日图目录》中。然而,在15世纪下半叶成书的《新刻趋避检》中,我们却发现复日已被改归入凶神,明末之后所出版的选择书,几乎全都因袭此一分类方式。

选择家为因应复日所可能带来的厄运,还发展出相关的禳灾之术,如在晋建兴二十八年(340)所书写的一方木牍上,我们可以看到一段为某王氏之家“解复”的文字[60]。此因王氏之子于十一月丙申朔亡故,当日恰逢复日[61],为免再遭死丧之事,遂请人作法去邪,文中详细叙及如何以松人或柏人当灾的方法。

在15世纪以后,相应的禳灾之术已有颇多改变,如《臞仙肘后经》和《择日便览》二书中,即称人死之日恰逢重丧的话,应施法如下:“用小白纸函一个,内用黄纸硃书四字于内,安于棺上”。至于书写在黄纸上的四字,每月不同,如正、三、六、九、十二月,皆书:“六庚天刑”;二月书:“六辛天庭”;四月书:“六壬天年”;五月书:“六癸天狱”;七月书:“六甲天福”;八月书:“六乙天德”;十月书:“六丙天威”;十一月书:“六丁天阴”。若犯重日(又名天地重复日),则需:“用桑木一段、甘草一两,安棺内,又于岁德方上取土,造泥人五个,同殓棺内”[62]

入清之后,部分编印通书的民间术家,似乎曾尝试将这些神煞的混乱情形加以整合。此故,在大英图书馆所藏的《康熙二十九年庚午日用集福通书》、《康熙三十年岁次辛未六螭集七政便览通书》以及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的《大清雍正五年岁次丁未溪口全书》中,均不见铺注复日、重复或重日,但其安排重葬的规则则完全同于《地理新书》的复日。然而,术家们对此的看法也并非完全一致,如在大英图书馆所藏的《大清康熙四十一年岁次壬午便民通书》中,虽亦不见复日或重日,但书中唯一铺注重丧的五月二十四乙巳日,却与表六中任一已知的规则均不符。

或因受到康熙历狱等涉及选择术的大案影响[63],清初曾数度以政府的力量编辑官订的选择书,希望能整合划一术家之间的分歧,此举亦对复日等神煞造成重大影晌。康熙二十四年(1685),钦天监监正安泰等奉敕编纂完成《钦定选择历书》十卷,但因此书并不曾“考究根源”,故大学士李光地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又奉旨将曹震圭的《历事明原》重加考订,撰成《御定星历考原》六卷。乾隆四年(1739),因官刻的《钦定选择历书》和编制时宪书用的《万年书》中,仍有内容不一且“参差错误”的情形,更动员了近五十名官员和钦天监官生,以两年多时间对先前流传的各种选择神煞进行详细的整理与辨析,并于乾隆六年十二月(1742)完成《钦定协纪辨方书》三十六卷。

在《御定星历考原》或《钦定协纪辨方书》二书中,曹震圭的《历事明原》均为论述各神煞铺注义理最主要的参考依据,然而有关曹氏其人其书的资料,却几乎不见后世术家或学者谈及。[64]经查正史,仅《元史》出现一次曹震圭之名,称此人尝因替奸臣阿合马推命,而于至元十九年(1282)遭世祖剥皮处死[65],唯并未言及其生平、职衔或著述。(www.xing528.com)

笔者近在韩国首尔大学的奎章阁中,赫然见到《历事明原》五卷,卷首题称曹氏为“司天算历科管勾”。由于该书在《三元太岁立成》条下有“皇统甲子为上元,泰和甲子为中元,今正甲子为下元”句[66],其中皇统甲子乃金熙宗四年(1144),泰和甲子为金章宗四年(1204),而上、中、下三元各相隔六十年[67],因知“今正甲子”乃指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亦即《历事明原》应成于至元元年至十九年间。由于书中使用金朝年号,知曹氏原或是金朝遗民。作为元司天监算历科的负责官员[68],他应有机会参考官方丰富的藏书,此故,在其书中即援引了几十种选择书,并加注大量的个人按语。

有关复日的义理和规则,《历事明原》中有云:

《天宝历》曰:“复日者,为魁、罡所击之辰也,故曰复其日,忌为凶事,利为吉事。”《历例》事【曰】:“正、七月,甲、庚;二、八月,乙、辛;四、十月,壬、丙;五、十一月,丁、癸;六、十二月,戊、己也。”震圭谓:“复日者,重见也。为遇本建之辰,有所忌之干同也。假令正月建寅,即甲也,又如辰、戌月,戊也,丑、未者,己也,仿此。”又按:“《地理新书》云:正月,甲;七月,庚;二月,乙;八月,辛;四月,丁;十月,癸;五月;丙;十一月,壬也。”[69]

其中魁、罡均为极凶的选择神煞[70],但或因《天宝历》的论理并无从说明复日的铺注法则,曹震圭遂提出个人的解释。由于干支各有阴阳五行之性(见表七)[71],以正月建寅为例,寅属阳木,而甲亦属阳木,故曹氏认为正月值甲日才是所谓的“重见”。依照该新说法,正月复日应在甲,二月在乙,三月在戊,四月在丁,五月在丙,六月在己,七月在庚,八月在辛,九月在戊,十月在癸,十一月在壬,十二月在己。此一安排复日的方式,其实与《地理新书》稍异,如两书中所列的复日所在,四月和五月相反,十月和十一月亦相反,但曹氏很可能为增强己说的可信度,而径改《地理新书》的文字。

表七 干支与阴阳五行对照表

曹震圭或为目前已知最早为复日规则提出“合理”解释者,李光地在《御定星历考原》一书中所记复日的内容,几乎全摘抄自曹氏所集注的《历事明原》,但李氏或未能确实理解曹震圭的论证,此故,仅据《地理新书》原书将复日的规则作了校改,而未对两者之间的异同详加辨正。[72]

钦天监监正进爱在乾隆四年(739)请旨重修《钦定选择历书》和《万年书》时,尝上奏曰:

复日乃月建所同之干,如正月建寅为阳木,而甲亦阳木,故正月以甲日为复日;七月建申为阳金,而庚亦阳金,故七月以庚日为复日。世俗作为歌诀云:“正七月连甲庚”,通书因误以正月之庚日、七月之甲日皆为复日,逐月皆误,俱宜改正。[73]

在此,曹震圭的理论被全盘接受。然而,经查稍后实际编纂完成的《钦定协纪辨方书》中,复日的铺注规则却仍采依《地理新书》,原因待考。

在《钦定协纪辨方书》的复日条中[74],内容除照抄李光地的《御定星历考原》外,还附加了一大段考辨,批判先前有关复日宜忌的说法,如称:“俗则以为犯此,则致重丧,益无是理”,并指正月甲日、二月乙日或三月戊日虽为复日,但依据《选择宗镜》,这些日子均属葬课中的吉日,故该书总结称:“复日之忌,固不可从,而世俗相传已久,今定为鸣吠遇复日则忌,德、赦、六合遇复日则不忌,庶存其名,不害于义云”。其中选在鸣吠日安葬,被认为可使“亡灵安稳、子孙富昌”;而德指天德、月德、天德合和月德合等神煞;赦指天赦,所值之日皆上吉:六合者,其日宜会宾客、结婚姻、立契券、合交易[75]。亦即官方虽以复日乃一无多大道理的俗忌,但因相传已久,故仍姑存其规则,并未依曹震圭之说加以改订。唯建议在处理安葬等凶事时,所选的鸣吠日如恰逢复日,则应避忌,在处理婚姻等吉事时,所选的德、赦或六合日如恰逢复日,则毋须避忌,但亦不注宜。

乾隆十六年(1751)以后,由于官方弛私印历日之禁,民间择日馆开始公开大量编印通书,以谋取厚利[76],术家并强调各自的特色以增强竞争力,在此一风潮之下,复日遂又被各通书收入。虽然术家均倾向采纳《钦定协纪辨方书》中的复日规则,但具体的铺注却异同互见。如在广东出版的《崇道堂罗传烈通书》和《集福堂罗传烨通书》中(参见表八),均完全依照各月复日所系的日干铺注,唯刻工为求简便,大多刻作读音相近的“伏日”[77]

至于近代其他大多数的年度通书中,则往往有部分日干依术应注复日而未注,此因该日恰值某些属于大凶的神煞,故复日遂被略而不记,但对何种凶煞不需再加注复日,各家看法却颇多差异(参见表八)。以1994年甲戌岁为例,如单纯依《地理新书》上的规则铺注,当年共应有三十四个复日,但在港台各择日馆所出版的通书中,所见到的复日却分别有三、九、十五和二十七等不同天数。

表八 笔者过眼年度通书中的复日铺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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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所行用复日规则的文字,虽可溯源自宋代的《地理新书》,然而两者之间仍有实质上的差异,此因清代钦天监在耶稣会天文家的主导之下,声言为与天行密合,乃改传统的平气推历之法为定气,而此两种方法所求得的节气时刻,往往可差至一两日[78]

虽然在官版的《钦定协纪辨方书》中,对复日的存在价值颇多保留,但近世术家当中,仅少数人敢对复日等神煞提出进一步质疑。青江子在其于乾隆初年所撰的《选时造命》中,尝尖苛地批判重葬俗忌,称己曾于八月辛日葬坟,年久却安然无恙。又讥重日、复日“行吉事则再吉,行凶事则再凶”之说,曰:“此日娶亲,明日又娶乎?此日中科,明日又中乎?此日生男,明日又生乎?”对于类似《臞仙肘后经》中的禳灾之术,青江子亦深不以为然,认为死生有命,“一小匣即可转死为生,命何若是之易转也!”他并举实例称己于数十年间遇重日死、重日葬者不计其数,但却未闻有重复出现死亡之事实者[79]。然而,从现今刊行的年度通书中均仍铺注相关神煞的事实,可知类似的批评显然并无太大效力。

汉简中所行用的复日规则,虽曾随时代而发生明显变化,但日本在传承中国早先的规则后,却一直因袭未改,此从该国10至18世纪现存的十来个具注历日的铺注中,即可明显发现。[80]至于应永二十一年(1414)成书并于17世纪数度重刊的《历林问答》中,亦引中国的《历例》一书以说明复日的义理与规则。[81]

此外,笔者在日本正德二年(1712)序刊、文政六年(1823)补刊的《循环历》中,也可见到如下的文字:“复日:正、七,甲、庚;二、八,乙、辛;三、六、九、雪,戊、己;四、十,丙、壬;五、霜,丁、癸”[82],其中“雪”乃指十二月,“霜”指十一月,该复日条下并同引《历例》一书以析释其义理,知汉代铺注复日的法则,直至18、19世纪都还仍在日本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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