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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收政策:绿色改进促环保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上讲,环境税包含独立型环境税和融入型环境税以及对现有税收政策进行“绿色”改进。对现有税收政策进行“绿色”改进是指通过税制的一些优惠规定鼓励环境友好行为,使其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立法将把消费税的征管纳入法治正轨,对消费税的应收尽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更进一步地使消费税与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相辅相成,达到规范征收的效果。

环境税收政策:绿色改进促环保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政府通过征税,不仅使国库有充裕的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增强政府治理能力,还可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规范的市场氛围。

目前,我国各个税种中少见有促进产业生态化的环境税收,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环境税收政策是指对单位和个人按其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环境的程度进行征税或减免税的政策。广义上讲,环境税包含独立型环境税和融入型环境税以及对现有税收政策进行“绿色”改进。

(一)构建独立型环境税

独立型环境税是指在税收体系中增设新的环境税收,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属于此范畴。首先,实现基本环境税收法律与各个环境税种的独立法的有机融合、互相配合,建立和谐的环境税收法律体系。其次,优化各环境税收法律的实际操作功能。从各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定与完善过程可以看出:环境税收法律牵涉面广,利益纠纷错杂,必须关注其与环境领域经济领域等其他通行法律的联系。在制定环境税收税目和税率时要调研税目的经济负担率,调查治理污染的技术、设施改进的经济成本,做到依法治理污染的合理性、合规性与合情性。税制设计做好长期规划,现实的急迫性不能成为环境税收仓促出台的理由。从丹麦等国的环境税收推进过程可以看出,环境税收的接受需要时间的积累,新税种的开征不仅要合理考虑税制设计,还要考虑现实接受难易度,后续的平稳征收才是开征的重点,因此需要树立长远观,做好阶段性长期目标规划。在开征过程中,应该在前期注重解决现实最急切的环境问题,再逐步增加适应现实发展变化的税目,提高或降低部分不合理税率。

(二)推进环境税收各税种“绿化”

融入型环境税是指将环境因素融入现有税种。例如,在消费税种中增加污染产品税目,提高资源税率等。对现有税收政策进行“绿色”改进是指通过税制的一些优惠规定鼓励环境友好行为,使其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例如,在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实行的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规定。为推进“美丽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发挥环境治理效能,我国应乘生态环境保护之东风,对我国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做如下调整:(www.xing528.com)

第一,继续扩大税源。资源的价值必须通过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反映出来,过低的价格会传递不正确的信息,导致消费者不能对其价值产生重视,会过度使用。从当前的研究结果来看,消费税减少能耗和控“三废”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消费税的税源必须添加塑料袋、泡沫饭盒等,缓解土壤污染;这从快递、外卖等行业对一次性制品的滥用可以看出,有必要拉快草原、滩涂、地热等再生和非再生资源入资源税税目的进度条,继续有规划地统筹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进程,建立起全方位保护各类资源的屏障。森林资源税应该以被砍伐的树木数量为计税依据,首先对于树木种类进行分级定率,名贵树种的税率要与普通树种的税率拉开差距,凸显税率的层次性与导向性。湿地、滩涂等资源税可以以面积缩小量为计税基础,定额计征,对造成其面积缩减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征收。增加含磷洗涤制品、摩托艇等,遏制水污染;增加煤炭、私人飞机、高能耗空调、高能耗抽油烟机等,遏制废气产生,减少大气污染;还可以学习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部分地区对酒吧、俱乐部、高档会所、高档歌厅等征收环境税,促进遏制噪声污染。在奥地利、荷兰、芬兰、丹麦等国,家庭垃圾属于纳税范畴。国外的垃圾税一般按照垃圾的重量课征,有的国家(如丹麦)的税率设置比处理垃圾的费用还高出一倍,倒逼居民采取垃圾处理回收的方式,大大降低了垃圾的产生量。对我国来说,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里加入家庭垃圾项目,如厨余垃圾、废纸、废弃布制品、玻璃制品等,把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从企业慢慢扩展到家庭,把税收落实到个人,促使人们减少垃圾产出,优化环境质量。以上这些税目均可以根据地域情况因地制宜采取试点的方法,循序渐进。例如,先在交通发达地区试行航空税,在垃圾焚烧量大的省份试行垃圾税等。

第二,不断更新税率。在当前的定额税率的基础上,要注重增加税率的灵活性,随着污染源的加重或降低适时改变税率,杜绝一成不变。把税率与现实更好地连接,增加税率的机动性,一方面要提高生产、使用时会直接引发环境污染的税目税率,如爆竹、卷烟等。烟草的税率可以借鉴国外的税率(如土耳其2019年上调烟草的税率到67%),继续上调。另一方面,要在同一税目中体现差别对待,如油品类目中,不同污染因子含量的油应该有区别地设置税率,对于无铅汽油和有铅汽油的税率要扩大级距,引导消费者选择环境污染较小的品种。

第三,改良征收方式。对积存的资源征收资源税,而不仅仅是对开采、销售资源征税。避免因为囤积造成的大量浪费行为,迫使开采者因为资源占据成本提高而积极延长开采周期。在此过程中,要注重开采资源的企业给环境带来的污染程度界定,应该制定标准,合理判别开采损耗与环境破坏等级,使其结果与资源税的税额挂钩,体现污染者付费、破坏者付更多费的原则,强化资源合理使用。

第四,适当提高税负水平,拉大税率级距。特别要注意对开采使用珍贵的非可再生资源从重征收税费,使其税额明显高于可再生资源,以凸显其稀缺性、价值性,吸引企业关注,助推环保

第五,加快立法进程,提高资源税法律的地位。资源税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这一层次的规章,必须用国家法律的独特地位来保证其功能的实现,增强其征收管理的保障度、有序度、指导度。立法将把消费税的征管纳入法治正轨,对消费税的应收尽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更进一步地使消费税与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相辅相成,达到规范征收的效果。例如,注意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风险”,要合理增加地方其他税收的收入水平,均衡其税收,降低资源丰富的省份对资源税的需求度,避免其靠资源税弥补地方财政空缺。最好实现资源税收入专项支出管理,把资源税收入的用途限制在资源合理开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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