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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博弈: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效果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及权利概念起源于隐私权,我们必须借鉴美国的法律和《隐私权》,两者分别是隐私权立法和理论的渊源。隐私最初并未由美国法院作为单独的权利提出,但其没有否认独处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明确隐私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首先,隐私并不等同于隐私权,隐私权不仅是对隐私保护的确立,还对隐私进行了法律限制。因此,隐私权的确立实际上是个人自由的必然诉求,是行为自由的基础,也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

科技与法律博弈: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效果

每当提到一个概念时,相关的学者总要先对其下一个定义,然后以此作为论证基础。但是我们在对隐私权进行追问的时候,发现准确地界定它并不是那么容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隐私权到现在为止也只是学理上的概念。对它内涵的理解多种多样,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之后再下定论。同时,隐私权的客体也有一定的复杂性,不能作出简单的概括。笔者认为,虽然如同其他人格权一样,隐私权的客体也是有关人格的价值,但是隐私权的客体却不单纯属于精神价值,也不仅仅是人格的映射,而可能包含这两类人格权,又因不同立法及其依据的理论而存在较大差异。

论及权利概念起源于隐私权,我们必须借鉴美国的法律和《隐私权》,两者分别是隐私权立法和理论的渊源。事实上,1890年美国波士顿两位年轻律师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文章《隐私权》。虽然到目前为止,隐私的哲学观点已经存在,而且“独处权利”也已成为法律保护的一部分,但是意识到并指出隐私是人格和尊严的一部分,这依然是隐私理念上的一沓突破。因此,我们可以说,今天所有关于隐私的理论以及构成隐私的宪法和立法都是以这些理念为基础发展的。隐私最初并未由美国法院作为单独的权利提出,但其没有否认独处的权利。较长时间以来,尚未将隐私定义为典型人权标准的国家经常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人格权给予保护。因此,保护隐私是一个普遍的要求,甚至不能因区域或法律而随意改变。

(一)隐私的保有对人的意义

隐私曾经历了一个对人根本不存在任何意义的时代,且人们毫不期盼保有隐私,反而认为公开是身份的象征,隐私是权利的丧失。那么,从不需要保护隐私到隐私权的确立,这期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变化,推动隐私权确立和强化的因素又有哪些?

这就要求我们明确隐私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首先,隐私并不等同于隐私权,隐私权不仅是对隐私保护的确立,还对隐私进行了法律限制。这又涉及了权利的概念,权利的本质在于自由,但必须通过限制的手段实现,以确保个人自由。所以,人们说“没有绝对的自由”,这也意味着没有绝对的权利。如果有绝对权利,就意味着“权利”没有对应的义务,则只能将其称为“绝对权力”。换句话说,权利的性格意味着它不可能是绝对的,保护的本义就包含着限制。因此,历史上的没有隐私权并不是没有隐私,相反,可能意味着对隐私的范围没有任何限制。我们甚至不需要列举古代统治者保护自己“绝对隐私”的例证,就可以确信隐私和开放曾经是权力的一部分。而无力保护隐私可能比不需要保护隐私更能够说明,为什么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人们没有隐私权。

其次,在没有隐私权并不等于没有隐私的前提下,我们还要考虑确立隐私权的需求从何而来。随着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了解他人信息的途径不断被拓宽,致使隐私的保有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困难。我们可以相信,如果没有保有隐私的依据,那么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置于各种无孔不入的观察手段之下,任何人以微不足道的成本就可以监控整个社会,并使所有个人的私人行为随时面临公众的评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自由虽然没有被直接干涉,却在本质上为我们对社会评价的预期和畏惧所左右。因此,隐私权的确立实际上是个人自由的必然诉求,是行为自由的基础,也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

(二)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被提出的背景

隐私权由美国学者率先提出,这本身也令我们产生疑问,由于在一些历史悠久的文明中早已产生了隐私观念,统治者也早已开始保护他们的隐私,因而就隐私权的萌发而言,在这些文明古国显然有着比美国更加完善的社会环境和历史基础。我们不得不问,促进隐私权确立的背景情况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主要和快速工业化、自独立运动以来且在南北战争后日益增强的平等思想以及侵权立法不够完备的背景有关。

1.工业化发展使保护隐私的观念被提升到重要位置

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欧美各国逐渐由单纯的农业国家发展为以工业为核心的现代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发展重点逐渐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人口逐渐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工业化带来的劳动力需求吸引了很多农村人口,工业城市造成了人口集中的情况。新移民的涌入为城市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促进了城市的迅速崛起。但人口集中,特别是从事基础劳动的人口之聚集,往往因经济原因和发展过程而造成居住环境拥挤,这不仅使人们失去了空间上的私密感,还将城市从熟人社会变成了一个未知的社会,加剧了人们心理上的距离感。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经济地位的提高使人们越来越渴望增加精神需求,保持自己的私人空间。

随着工业城市的建立而加快的生活节奏,以及行业、职业的专业化和细分化,服务业日渐兴起。这大大增加了陌生人尤其是不同阶层的人之间的接触,以及对彼此生活方式的相互了解。在服务业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这种特定条件,人们开始将自己的生活暴露给陌生人,并对之有了越来越高的习惯度和容忍度。这使能够被保有和习惯被保有的私人空间都进一步减小,部分私生活有了被他人获知和公开的可能性,又使人们关注的领域从完全公共的政治、经济行为等扩大到了个人生活方面。

沉浸在城市生活中的人对周围的一切都很好奇。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媒体行业的发展和信息的传播。另外,社会近现代化所带来的一些元素,如义务制教育、印刷等工业的流水线生产等,使报纸成为传播信息最普遍的渠道之一。而报纸为了满足“大众口味”,已并非像此前那样,作为仅供少数人的奢侈品,也出现了关注名人私生活的“软性新闻”。此后,这类内容发展壮大,不断将其边际向私人领域扩张,甚至开始出现所谓“新新闻”“钥匙孔新闻”等。在这些只顾吸引购买率而无视个人隐私的报道的作用之下,一方面美国报业发展到了鼎盛时期,人们称之为黄金年代—“新报业时期”,另一方面被报道者纷纷提出了抗议和批评。这无疑增加了对隐私的客观需求,并且尊重隐私和隐私的要求也有所增加。(www.xing528.com)

2.平等化所带来的权利要求逐步推动“隐私”到“隐私权”的过渡

事实上,在提出隐私权之前,学者专门讨论了隐私的概念。早在1873年,英国哲学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与博爱》一书中已经提出:“要界定隐私的范围本质上是不可能的,但可以用一般言语加以描述。所有生活中较为隐秘且敏感的关系都具有这一性质,对它们做非同情性的观看或虽同情但不当的观看将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持续性的精神损害。被指为粗鄙的行为通常构成隐私的侵害。”

1880年,美国法官托马斯·古利在其所著的《侵权行为法论》一书中论述契约行为领域不受政府之管制时,提到了一项内容为“独处”的权利,认为对独处权的侵权行为不限于实体的、客观的、人身或财产的侵害,而单纯对精神价值的侵犯,如企图加害但未遂而造成的被侵权人的恐惧、紧张或不安,都可依据该诉因请求救济。1881年,密歇根高等法院的马斯顿也在一项判决中论述了个人对“居所隐私”的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以上是隐私权的学术理论和思想基础。我们注意到,事实上,第一个讨论隐私概念的是英国学者,第一个相关判决却来自美国,隐私权作为独立权利的提出和确立同样在美国。换句话说,现代隐私的概念诞生于英国而隐私保护最先在美国实现。为什么在美国完成了从隐私到隐私权的过渡?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的民主思想和平等化运动。

作为一个历史非常短暂的国家,美国在其独立运动伊始就浸淫在启蒙运动的民主、平等等思想之中。正如我们所能看到的那样,许多国家在近现代化的过程中,确立某项新的权利之时,往往犹疑不决,这通常都和这个国家的某些历史传统或某种习惯性认识有关。例如,君臣父子的礼法必然阻碍对平等思想的接受,重农轻商的看法当然不利于商业的发展。同时,相较客观条件的不成熟,思想上的冲突所带来的影响持续时间更久,也更不易消除。因此,历史长河中积淀的传统思想似乎是文明古国丰富的遗产,但在一些条件下,它们又往往是社会转型时期最主要的障碍

而这些历史障碍给一个以民主立国的新兴国家带来的影响微乎其微,相反,要求权利更像是这个国家的传统思想。这就不难理解为何英国等国家在面临保护隐私的问题时虽能率先提出和论述它,却要先激烈争论其保护的意义,并从现有法律中寻找依据,以侵权法的其他诉因能够对其覆盖为由拒绝新的立法,而美国则先由法官创造新的判例,后由学者提出更全面的权利主张了。

民主传统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同样的诉求。因此,各种平衡举措的高潮已经不断在各地达到顶峰,如1861年的独立战争和19世纪后期的妇女运动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强调在本质上平等是权利的基本要求,合法权利是对具有普遍性和平等的价值观的最有效保护。反之,则需要个人通过金钱和权力来实施保护,也就不能满足平等保护的需求。因而,这种考虑也使隐私被确立为法定权利的诉求格外强烈。

3.法律保护力度较弱也是隐私权提出的重要背景

在隐私权被直接列为美国法律规定的侵权法诉因之前,一些宪法原则对其中一些部分给予了概括性的保障。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新闻和集会自由的权利;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享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占有的权利。但是,这些原则和准则并不是专门为隐私而设计的。因此,可以提供的保护和救济的范围、程度受到限制。

英国拒绝为隐私权做出单独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侵权法涵盖范围广阔,可援引的诉因众多,隐私权的保护完全可以用其他诉因替代和涵盖。这一理由对同处普通法系的美国似乎并不能适用,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法律的发展史较短,有关直接侵入私人土地、生活妨害、恶意虚伪、名誉侵权、侵犯财产权等的规定都很有限,同时缺乏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也没有专门针对私人情感利益受损的救济,因而在隐私权一出现时现有的侵权法诉因就显得不足以涵盖这一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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