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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保护被遗忘权的理论可行性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被遗忘权的伦理基础1.保护“人的尊严”在西方社会中,认可人性尊严,同时强调人性堕落的价值观,已经在现实当中具体化为社会制度。个人是理性的独立个体,有权利对自我价值进行确定,同时有权对自我实现方法进行选择。一个人的信息,很有可能成为被他人操控的力量之源。

大数据时代下,保护被遗忘权的理论可行性

(一)被遗忘权的伦理基础

1.保护“人的尊严

在西方社会中,认可人性尊严,同时强调人性堕落的价值观,已经在现实当中具体化为社会制度。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是权力制约机制的设立。从这一机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西方社会因为承认了人性弱点,于是更加强调权利建设要有制度作为约束。因此,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中,不管是政治方面还是财产方面的权利,都没有集中在统治者手中。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人性尊严是生而为人所具备的权利,是每一个人不能被放弃和侵害的法益,建设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让人得到必要的尊重和保护。但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反对了这一说法,他们认为人性尊严不能够被认定为人的基本权利。伴随着人权理论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前者观点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也获得了极大地发展。以自然主义法学派观点为基础的人性尊严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人的最终目的性。人作为人存在目的是人本身,并不是手段和客体。德国客体公式规定,当人不再是国家行为目的时,就可以说人的人性尊严受到了伤害。这样的定义方法是站在侵害层面对人尊严的一种定义,属于消极定义。康德的观点是,“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若行为造成人被贬低成为客体、手段或者其他代替物,就涉及人尊严这一层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照搬了杜里希的理论,指出如果人受到的对待使他作为人的本质遭到了质疑,或者是在具体行为当中被蔑视,那么就是影响到了人的尊严,同时是一种卑鄙行为。这样的消极定义方案被德国和很多国家的法学界所认可,因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他们年龄、种族、性别、宗教等有多少差异,所有人都享有人的尊严。

第二,从平等权角度讲,不得根据特定标准将社会个体进行划分随意,每一个社会个体必须平等地享有人的尊严。

第三,从自由权角度讲,人的尊严意味着自主性与自决性。尊严表明了主体的价值,而价值只有通过主体本人的思维和行为来展现。个人是理性的独立个体,有权利对自我价值进行确定,同时有权对自我实现方法进行选择。人的尊严即意味着自主决定、自负其责。一个有尊严的人可以独立思考,自主决定是否作为、何时作为以及如何作为并为此负责。“人”可以自由施展个性,拥有和发挥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各种能力,并独自享受施展人格的成果或承担其后果,从而实现自我价值。只要个体具备自主决定和独立行为能力,那么构成个人与其他个体的不同身份以及施展个性,就成为人之尊严的核心内涵,例如,自主决定其人生目标、行为、规划及生活。人只有在可以自主决定并独自为此负责的后,才能够找到自我,才具有“人格”,个体才能够通过有意义的活动施展其人格。人具有自主决断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这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

第四,从社会权层面分析,生存是人的首要需求,更是人尊严存在的前提以及最低限。在人的生存权难以得到保障时,人的尊严也将不复存在。

从上述内涵中不难看出,后三个视角是从不同方面对第一个视角的具体化。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人的尊严的理解不得将人格形象固定化,需要为其留出发展空间。

人人都应该享有尊严,因为自然法传统在当代几乎得到了全部法治国家的肯定。对人的尊严进行保障,实际上就是对人的不可替代性进行肯定与承认,肯定人是拥有自主和自决权利的独立个体。在当今这个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以及相关的立法工作正在全面推进,并且这一工作得到了每个人的关注,因为个人数据在信息化时代下极易遭受极大的威胁。一个人的信息,很有可能成为被他人操控的力量之源。也就是说,手中握有他人信息的数量越多,就表明其对他人的控制力也在增强。在整个网络平台上留有的个人信息越多,那么个人内心的不安与惶恐就会越多,同样,人的自主自决能力就会减弱。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状况,不仅仅要在事前尽可能地避免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流传,还需要在事后保证这样的权利存在,确保个人信息能够在网络当中被遗忘,使人在网络化环境的生存和发展当中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这样人的尊严才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2.保护信息资源的占有

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的支持之下,个人数据创造财富也在逐步增多,可以说,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式。我们处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背景下,就必然要面对和处理信息资源分配的相关问题。要想确保在信息化时代下不会有某些人或者组织控制所有信息,避免部分人丧失对个人信息的占有、某些人利用信息而剥削其他人等情况的发生,就有必要在开始阶段确保信息财产分配的公正科学。让个人拥有对自身数据信息处理和控制的权利,是确保信息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公平化分配的开端。被遗忘权就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其意义重大。

3.数据隐私保护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于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就被国际社会纳入了重要议程当中。在后来的发展历程当中,科学技术获得了迅猛发展,在整个科技领域掀起了一系列的变革,为整个世界带来了可喜变化,但为传统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特别是在大数据实践过程中,在全面推进数据化进程当中,隐私也在不断地公开,这加大了隐私保护的难度。只有在数据隐私保护的理论方面开展了根本性改革,才可以对实践当中的各种变化进行积极应对。可以说,被遗忘权的提出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它是理论变迁以及理论发展的重要产物。在这几十年当中,数据隐私方面的理论经历了三次重大变迁,每一次变迁都产生了一个原则,且这些原则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后者始终是对前者的继承和发展。

(1)数据最小化原则开创数据保护范式

数据隐私理论的首次变迁,指的是从传统隐私理论向数据隐私理论过渡,也正是在这样演变的过程中,出现了数据最小化这一原则。19世纪初期,隐私概念就已经被提出,但当时的隐私理念仅仅是在公私方面进行划分,认为保护隐私就是不让他人获知个人私事。在之后的发展历程当中,数字技术进入了迅猛发展的新时期,而数字技术在私人生活领域也在逐步地渗透和拓展。一直到了20个世纪70年代,人们逐步面临隐私数据保护的窘境,这就为传统制度的全面变革提供了重要机遇,有关隐私数据保护的提案才开始得到重视。当时,数据产业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享受到了数据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与此同时,数据收集以及应用也进入野蛮生长状态。为了有效解决传统隐私理论失灵的问题,数据最小化原则被提出,这为数据隐私保护的深入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通过对这一原则进行应用,有效解决了限制数据收集的相关问题。数据最小化原则是把明确目标作为标准,对个人数据收集活动进行限制。落实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应该收集的数据内容以及不应该收集的标准。只有保证目的明确,同时数据和目的直接关联,所收集的数据才具备正当性特征。从本质上看,数据最小化原则能够在源头上对数据的总体数量进行把控。(www.xing528.com)

(2)数据控制原则强化个人主动参与

数据隐私理论的二度变迁,就是在原有原则上提出了数据控制原则。步入21世纪后,信息技术以及网络的普及程度迅速提升,整个网络社会步入web2.0时代。在这样的新时代,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在实践当中获得了广泛地推广与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优质全面的网络服务,同时让现实与数字生活的重合度得到了显著提升。在这一阶段,运用单一化的方法对数据收集进行限制已经无法和当今时代发展特征相符,更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这是因为数据给人们提供了更多个性化的服务,人们也充分享受到了科技进步给生活带来的巨大便利,于是已经不愿意为了隐私保护而影响科技的持续发展,更不愿意看到科技发展停滞。但在这样的数据化时代,数据挖掘的程度在逐步加深,数据的使用形式也更加多元化,于是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其中,数据安全问题是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巨大的问题。由于正处在大数据时代的初期发展阶段,相关的安全技术手段不够健全,无法有效保障各项数据时刻都获得安全的保障。数据产业更非常生动形象地把2014年称作是“数据泄露年”,因为在这一年当中数据泄露的问题频繁发生,使数据安全遭受了严重威胁。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欧盟、美国等开始加快立法进程。

绝大多数人都十分依赖数据应用,所以限制数据流动,便会造成全部服务处于瘫痪状态,进而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尤其web2.0时代所提出的数据最小化原则已经进入瓶颈期,有必要对数据收集以及应用的原则进行重新定性。源头限制的理念在如今的时代已经不可行,必须在其他领域找寻全新方案。

针对企业开展的一系列数据实践活动,个人不仅缺乏了解,而且十分无力。大部分用户往往会轻易同意数据收集,甚至是在完全不了解情况的状况之下被收集了相关数据。可见,现如今时代的显著特点是个人已经失去了对数据的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数据限制原则有效打破了个人和企业间力量与认知不平衡的状态,可以使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数据控制原则指的是加强个人控制数据的能力,对个人和企业间数据控制失衡的局面进行有效缓解。在这一原则的影响和支持下,数据是个人的,个人有权利掌握自己的哪些数据被收集,了解个人数据被应用的范围,更有权利禁止信息应用。该原则的提出,从本质上增强了用户同意的效用,强调了数据实践活动展开的,必须在用户同意的前提条件以及根本框架之下进行。

数据控制原则延伸出了以下几项保护措施。第一,明示同意规则。在收集以及利用各项数据之前,企业必须要征得用户同意之后才可进行相关活动。第二,告知规则。企业负有告知用户数据处理状况的义务,也就是让用户了解个人信息被收集以及应用的状态和相关情况。第三,退出规则。企业不能够将数据收集作为服务使用的前提条件,要为广大用户提供退出数据收集以及使用的路径。

在数据控制原则的影响下,个人可以有效参与数据收集以及应用的实践活动,拥有对数据的强大控制力,因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数据滥用问题。

(3)语境保全原则限制跨语境数据使用

数据隐私理论的最近一次变迁,是语境保全原则的提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对上面两个原则的补充。在大数据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实践的多元化数据的话语语境更加完善。大数据具有突出的规模效应,而这一效应让数据收集目标和挖掘成果的不相关性大大增强。换句话说,数据挖掘逻辑发生了根本转变,从因果关系转为相关关系。这样的转变使数据用途的多样化特征更加显著,也让数据价值的内在潜能显著增强。所以,在数据实践当中,数据通常是先被无目的的收集之后,再被研究筛选,进而体其中的无限可能性。这种收集先于解释的处理方法,是大数据时代深入推进之后的典型表现。这种特点的存在,使前面提到的两个原则失效。另外,数据处理呈现出复杂化以及多元化的特点,这让个人在参与方面缺少了现实性。即使是个人主动投入到数据处理当中,也难以对数据流向进行把控,于是数据控制原则彻底失灵。

数据隐私理论三度变迁,侧重点被放在了数据跨语境限制方面,而这一原则也被称作语境保全原则。该原则指的是不能把数据从某一社会语境转移到另外语境当中,其核心目标是与信息交流去语境化进行对抗。如果数据已经出现,那么数据实践就应该被立即停止,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语境错误给人带来不便。

被遗忘权在数据隐私理论当中的定位应该是此项原则的体现。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当中的数据数量在逐步增多,这些数据虽有一部分已经过时了,但是这些数据的存储成本很低且可以长久留存。这一现象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很多数据已经完全异化,对于个人来说已经是不相关和不准确的内容,很容易让人尴尬,或者是让个人的权益受到伤害。但对于企业来说,单个数据混乱不会影响大数据处理结果,甚至大数据实践的展开更加青睐这种混乱状态。因此,要想避免语境混乱引起的数据危害问题,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删除是十分必要的。

(二)被遗忘权的人格权属性

如果对人格概念进行简单解释的话,人格指的是作为人的资格,而这一资格是与生俱来的,随着人的诞生而出现。在如今这样一个网络化环境中,影响个人形象和社会评价的人格是借助信息化数据形成的。网络平台当中的个人信息达到一定的积累量,就极有可能造成非网络环境下人格相似的数据人格产生。当今社会正逐步走向不讲关系、只讲规则的陌生人的会,人们通常会选择利用现实手段去了解一个人在经济效益方面是否达到理想来于是人们会选用网络环境,对个人的形象进行把握,用个人数据人格代替非网络环境人格。如果就此停留的话,对个人不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甚至会有益于人与人的沟通和人与组织的交往。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数据人格更容易遭受到侵犯和伤害。

各国都在加强有关立法,关注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特别是保护人格利益。换句话说,保护隐私是发了保护个人信画是第一步,未来hu9i越来越完善。即便人们对隐私内涵存在着很多不同的看法,但是这并不妨碍对隐私含义的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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